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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保费管理办法

应收保费管理办法

(2008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应收保费定义

第三章管理组织

第四章应收保费管理

第五章系统关停

第六章超长期应收保费及离司人员应收保费清理

第七章考核及奖惩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销售队伍诚信建设,规范销售行为,改善公司资产质量,有效管控经营风险,特制订《应收保费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

第二条应收保费的管控针对不同的业务环节明确管理责任部门,实行全流程管理。

第三条应收保费管理采取事前、事中过程监控以及事后考核相结合的管控方式,重点防范自然人交费业务、渠道业务、分期付费业务、个人代理业务的应收风险。

第四条应收保费带来的经营管理风险:

(一)存在机构资金断流的危险;

(二)掩盖真实赔付率、费用率状况;

(三)降低公司资金运用效率;

(四)不符合规定的交强险应收存在外部监管风险;

(五)易于造成销售员工坐支或挪用、侵占保费的行为,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

第二章应收保费定义

第五条应收保费是指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向投保人收取而尚未收到的保险费。

第六条保费应收率

应收保费余额

保费应收率=×100%

12滚动个月的保费收入

其中:

“应收保费余额”指财务报表期末应收保费余额;分母“滚动十二个月的保费收入”系指滚动十二个月财务报表保费收入。

超期应收保费:

超过约定缴费期限的应收保费;长期第七条

天的应收保费;超长期应收保费:

帐龄超过应收保费:

帐龄超过90365天的应收保费。

应收保费的账龄自保单的起保日或核保日按属后原则计算。

是根据应收保费帐龄提取的准备,应收保费坏帐准备第八条金,应收保费坏帐准备冲减机构变动费用预算可使用额度。

管理组织第三章

总公司应收保费主管部门为财务部,销售管理部为共第九条管部门,合规法律部、各产品部门为协管部门。

总公司财务部管理职责:

(一)组织完善应收保费管理办法;

(二)全系统应收保费关键指标的确定及监控;

(三)应收保费异常机构指标监控;

(四)保费应收率考核结果的计算、公布;

(五)系统垃圾数据的审核,并上报集团信息技术中心进行清理;

(六)应收保费超标机构系统关闭开启审核。

总公司销售管理部管理职责:

(一)协助完善应收保费管理制度;

(二)负责应收保费分机构计划控制率的确定;

(三)负责对全系统应收保费状况的分析及预测;

(四)负责全系统应收保费管理的过程控制;

(五)应收保费超标机构系统关停初审;

(六)负责系统应收保费垃圾数据处理的初审;

(七)参与对机构应收保费情况检查。

总公司合规法律部管理职责:

(一)对超长期应收保费及确需启动法律程序进行清理的超长期应收保费组织清理;

(二)为应收保费清理中的诉讼、法律问题提供支持。

总公司产品部门管理职责:

(一)分期付款业务承保审核、监控;

(二)参与审核、处理应收保费有关工作;

(三)负责系统应收保费垃圾数据的核实。

各二级机构应指定销售管理部或财务部中为应收保费第十条.

的主管部门,指定主管部门外的销售管理部或财务部、产品部门等部门为协管部门。

应收保费主管部门和应收保费管理岗为应收保费管理的牵头责任部门/人。

二级机构负责人和三级机构负责人为本机构应收保费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本机构应收管理工作,将保费应收率控制在上级公司下达的管控指标范围内。

分公司应收保费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落实执行总公司的应收保费管控政策;

(二)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公司的应收保费管理办法,明确具体的管控措施、操作流程和处罚规定;

(三)将保费应收率控制在总公司下达的管控指标范围内;

(四)组织和协调各部门加强应收保费管理;

(五)指导、检查所属各分支机构及销售团队应收保费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所属各分支机构及销售团队应收保费指标考核;

(七)负责提交系统应收保费垃圾数据清理申请;

(八)负责分公司应收保费状况的分析及预测,为总公司提供应收保费统计数据及相关情况。

分公司应收保费管理岗职责:

(一)负责具体实施应收保费管理制度;

(二)负责分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及销售团队的应收保费管理和协调工作;

(三)每月5日、15日、25日前通过财务部门收集并下发应收保费清单给所属各分支机构及销售团队进行核对;

日前向分公司两核部门提供暂时停止25日、15日、5(四)每月.

出单权限的销售人员名单、代理点清单;并在每月10日前向财务部门提交应收保费管理工作处罚清单;

(五)定期通报应收保费情况,对应收率高、账龄结构不合理的所属各分支机构及销售团队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六)及时对超期应收保费的客户寄发催收函,接受并处理客户反馈意见;

(七)落实对离司人员的应收清理、追缴工作;

(八)根据总公司要求,每月3日前上报《应收保费情况分析表》;

(九)对于应收保费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反馈给分公司相关领导,并及时上报总公司。

各分支机构经理室职责

(一)认真落实并执行总、分公司应收保费管控措施;

(二)根据本单位的情况,制定应收保费管控处罚措施,将保费应收率控制在分公司下达的管控指标范围内;

(三)及时对超期应收保费的客户寄发催收函,接受并处理客户反馈意见;

(四)为上级公司提供应收保费数据和相关情况。

销售团队主管职责

(一)认真执行公司应收保费管控制度,并及时在团队中宣导,将保费应收率控制在公司下达的管控指标范围内;

(二)在收到应收保费清单的两个工作日内核实应收保费清单,根据应收清单,督促和陪同销售人员催收保费;

,制定详细催收计划,并通过日会、应收保费台账(三)建立

周/月例会予以落实;

(四)周(月)例会必须通报上周(月)应收保费清收情况并安排下周(月)的清收计划;

(五)每日下班前到财务部门确认当天团队成员借单情况,督促团队成员及时缴交所收到的保费;

(六)对超期时间超过30天的,团队主管必须拜访客户,对重点难点等异常情况,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上级部门汇报;

(七)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拟离司人员动向及应收保费情况;

(八)配合分公司的销售管理部门、两核部门以及财务部门及时解决长账龄应收保费。

销售人员职责

(一)严格执行公司的应收保费管理相关制度;

(二)每天应首先检查是否有应收保费,合理安排当天催收工作。

对应收账龄超过30天的,应每周一访,应收账龄超过60天的,每周两访,直至收回保费;

(三)将保费催收情况及时反馈给销售团队主管,如不能及时清收,应说明原因,对于确实难以收回的,应及时收回相关保险单证或采取相关措施进行追缴;

(四)收到保险单项下的保费后,现金保费应于当天交回公司或存入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支票不得超过一个工作日;

(五)应将每日收取保费工作的进展情况当天记入工作日志中。

第十一条各环节应收保费管理责任部门对该环节的应收保费控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收保费管理各环节责任部门为:

(一)销售环节管理责任部门为销售管理部;

(二)出单、核保环节管理责任部门为相关业务部门;

(三)财务环节管理责任部门为财务部;

(四)数据管理环节管理责任部门由机构自定;

(五)渠道管理环节管理责任部门为销售管理部或中介/渠道部。

第十二条二级机构每月必须对应收情况写出完整翔实的分析报告,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必须向总公司财务部、销售管理部上报上季度《应收保费情况分析表》。

第四章应收保费管理

第十三条应收保费管理应切实落实到日常工作,从应收保费产生的各个环节实施“过程”管控。

第十四条对以下业务严禁产生应收保费,各二级机构结合当地情况适当调整的,必须作出明确的规定并报备总公司:

(一)自然人交费的业务;

(二)定额保单业务;

(三)客户资信不好,需严格控制的业务;

(四)法定保险业务;

(五)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短期业务;

(六)签单保费在人民币2万元及以下的责任险、新险种和各种分散性业务;

(七)年度签单保费不足50万元的法人车险业务;

(八)航次业务;

(九)货运险业务(预约货运除外);

万元(或等值外币)及以下的企财10(十)签单保费在人民币.

险、工程险业务;

(十一)储金型、投资理财型业务;

(十二)仍有欠费的客户。

以上业务属于渠道业务的,按照《渠道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分期付费的相关要求

(一)做分期付费安排的保单要按权限履行报批程序,必须签署分期付费协议并在系统录入时完整录入相应的付费期及金额;分期付费的审批采取KOA签报的形式进行,审批流程为:

三级机构提交—分公司产品部门审批—分公司审批。

预定缴费期限超过一年的需上报总公司产品部门审批。

(二)分期付费安排必须遵循下面的业务原则:

1.一年期保单的分期付费一般不超过四次,首期保费应在签单时交纳,最后一期交费应不迟于责任期满前三个月;

2.企财险、车辆险业务首期交费比例不得低于30%,剩余交费次数不得超过3次;

3.工程险保险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分期付费次数不得高于保险期限年数;最后一期保险费交付时间不得晚于保险期限终止前6个月;

4.货运险预约协议承保中的分期结算约定,结算周期一般以30天为限,如因拓展业务需要可扩展至60天,但最长不超过90天。

其中如约定结算周期超过60天的,必需经二级机构分管领导审核通过。

(三)缴费金额应严格按照核保部门核准的出单条件予以确认。

做分期付费安排的应遵循分期付费协议的划分,原则上按实际入帐.

的保费金额分期出具发票,按时全额收取相应分期保费。

(四)对于因批增或批减保险责任致使保险费金额有变化的,应在分期付款协议中补充保险费增减后的付款计划。

(五)币种、汇率、支付形式等遵循财务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予以确认。

对于超过分期付费协议约定的交费期限,仍未交费的,实行比例赔付。

第十六条销售环节必须落实以下工作:

(一)对自然人客户和小型企业,严禁欠费出单;

(二)个人代理人原则上实行先收费后出单的办法;

(三)严禁坐支保费,不得交净保费出保单;

(四)严格按照保监会的相关规定,从严控制交强险应收保费;

(五)销售团队必须建立应收保费台账,及时落实应收保费的催收工作,对超长期应收的客户必须发放催缴通知单,对已离司人员的应收保费必须由专人催缴,必要时启动法律追偿程序;

(六)应密切关注离司人员的应收保费清理情况,凡是没有缴清应收保费的人员一律不得办理离司手续。

同时,各分支机构应依法追究坐支或挪用保费人员责任,对坐支或挪用保费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的,应向保险监管机关报送“黑名单”,数额较大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出单、核保环节必须落实以下工作:

(一)原则上交费与出单同步,不交费不出单。

对因特殊情况确需先出单后缴费的,经办人须填写《保单借据》和《保费发票借

条》,经团队长、财务部负责人和机构分管领导确认签字同意后,方可借出保险单证和保险发票;

(二)定额保单一律不准出借,必须先交费后出单或实行现金购买制;

(三)严禁出单人员未核对保费发票擅自打印、发放保单;

(四)出单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交强险出单的相关规定;

(五)严禁出单人员在未取得投保单的情况下,擅自根据客户或销售人员的表述,录入承保数据提交核保;

(六)出单人员对“缴付方式”的确认主要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缴费金额、币种、汇率、支付形式(现金、支票或银行划账等)以及缴费期限和是否分期付费等;

(七)出单人员要按照各险种对保单录入和补录的规定,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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