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依法保障数据质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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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调节人的行为及社会关系规范的总称。

统计法:

是调整统计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统计法的历史

(一),我国历史上最早的统计法始于周朝。

早在春秋时,齐国明相管仲就提出“不明于计数而欲举大事,犹无舟楫行于水,险也”,其中的“数”就是指一定范围之内的人口、土地、财富等统计数字。

可见当时统治者就已经注意到统计对于治理国家的重要意义,古代的统计意识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

统计法的历史

(二),我国古代统计法的渊源,主要是国王的命令及反映统治者需要的某些习惯的一些命令和规定。

从当时官吏的分工看,有许多是从事统计核算工作的。

据周礼天官冢宰和周礼注疏等记载,下级向上级报告称为“入其书”,其后发展为“上计”制度,也就是一种统计制度。

凡人口、土地、财富、收入等均包括在“上计”这种报告制度之中。

汉代规定,官吏误了“上计”期限,要受免职处分。

北周刑书制要规定:

“正长(即地方基层官吏)隐没五户及十丁以上,皆处死”。

隋朝户律规定:

“诸脱户(即漏报户口)者,家长徒(即强制犯人带钳或枷劳动)三年”。

清代脱漏户口律规定:

上报人口“若诈冒脱免,避重就轻者,杖八十,仍改正”。

统计法的历史(三),历代王朝虽有关于统计的登录和报告、统计工作的机构建制及对违法行为的惩处等规定,但与现代意义上的统计法还是有根本区别的。

从世界范围看,现代意义上的统计法是进入二十世纪后随着统计活动的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统计法律,是1932年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统计法,该法于1938年修正公布。

此外,国民党统治时期,还先后颁布了一些统计方面的单行法规,如1942年国民政府颁布了户口普查条例,1947年公布了户口普查法。

但是,并没有形成一套系统的、科学的统计制度,也没有形成完备、系统的统计法律制度。

统计法的历史(四),目前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198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统计法进行了修正。

2009年6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第九次会议重新修订了统计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新统计法共有七章五十条。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统计法第二条规定: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这是统计法对我国政府统计基本任务的法律规定,也是统计法对我国政府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三大功能的法律认可。

什么是统计?

统计法所指的统计,是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在统计体制方面,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是统一的;统计资料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

统计调查方法,统计调查方法,是指统计调查搜集统计资料的方法。

我国统计调查方法:

普查、抽样调查、全面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

普查是指为了详细地了解某一方面的情况而专门组织的一次性全面调查。

(人口普查、农业普查每隔10年进行一次,分别在尾数逢0和6的年份实施。

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分别在尾数3和8的年份实施。

)抽样调查是指根据概率理论,从全体调查对象中随机抽取一部分样本进行观察,取得样本统计调查数据,并根据以判断总体的统计调查方法。

全面调查是指全面定期统计报表,是统计调查对象按照依法批准的统计调查表进行填报,由统计调查的组织者予以汇总的一种调查方法。

重点调查是一种非全面调查,它是在调查对象中选择其中一部分重点单位所进行调查。

行政记录是指在统计工作中充分利用现有的行政管理记录,以节约资源、减轻调查者负担并更好地满足社会各界对信息的需求。

统计数据质量的要求,统计法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法。

统计调查对象的基本义务,统计法第七条规定: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统计调查对象的基本义务,新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上页,统计调查对象的基本义务,统计法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承上页,从事统计工作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从事统计工作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

(一)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三)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承上页,从事统计工作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七条国家实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时间为每年九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报名时间为每年的5到6月份)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科目为:

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

承上页,从事统计工作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八条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的考试。

承上页,保密规定,统计法第九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统计法第二十五条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统计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新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接下页,统计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新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承上页,统计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承上页,统计违法行为有哪几类?

根据行为主体不同,统计违法有以下三大类:

1.统计调查对象的违法行为,包括虚报、瞞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以及拒不接受统计调查的行为;2.地方、部门、单位领导人的违法行为,包括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以及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行为;3.统计调查者的违法行为,包括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行为,国家机关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行为,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进行欺诈活动的行为,不依法使用国家统计调查证的行为以及违法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行为。

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拒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对统计部门依法进行的统计调查置之不理的行为。

在统计执法实践中,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3种表现形式:

1.明确表示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并在统计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拒绝报送统计资料。

2、经统计报表催报通知单催报,仍然未在限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的。

统计报表催报通知单是统计行政机关向逾期未报送统计资料行为人发出的,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补报统计资料的一种统计法律文书。

行为人在收到统计报表催报通知单后,应及时补报有关统计资料。

如果行为人在限定的期限内补报了统计资料,则构成迟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如果行为人在限定的期限内仍未报送统计资料,则构成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3、被检查单位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统计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有权依法检查、查封被检查单位统计台帐、原始记录和其它相关的材料;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接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拒报。

因此,行为人在规定的15日内对统计检查查询书查询的问题不予答复,或者超过了15日规定的期限再进行答复,均属于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承上页,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迟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超过法定的报送统计资料的期限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

屡次迟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在两年内累计三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屡次迟报统计资料是指在上一年度己有迟报记录、当年又迟报两次或者上一年度虽无迟报记录、当年迟报三次的行为。

不论所发生的迟报行为是连续的还是间断的,均构成屡次迟报,追究法律责任。

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行为,1.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

是指违反统计法和国家保密法律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统计活动中的国家秘密的行为。

2.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是指未征得统计调查对象本人同意,擅自公开、公布或者非法提供其私人或者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3.泄露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行为。

是指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擅自予以公开、公布或者非法提供的行为。

统计执法检查的主体,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据此,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依法授权的统计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具有统计执法检查权。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程序,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包括:

立案、调查、处理、结案。

对统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简易处罚程序,当场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一,某认证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3月15日前上报服务业财务状况表,但未按报表制度规定按时上报,望京统计所于2010年3月16日向该单位送达了统计资料催报通知书,规定该单位于2010年3月18日17时前进行补报,但该单位收到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补报,直到2010年3月19日才在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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