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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文件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文件

项目

具体内容

文件依据

税率优待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关于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的高新技术企业,就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按照25%的法定税率享受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待;

3.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待条件的,可选择适用15%税率或25%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国发〔2007〕40号;

3.国税函〔2010〕157号。

技术转让所得优待

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含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2.财税〔2020〕116号。

扣除类优待

1.研发费加计扣除(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2.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运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仪器设备加速折旧(对生物药品制造业等10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以及对所有行业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承诺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运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运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财税〔2020〕11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7号;

3.财税〔2020〕63号;

4.财税〔2020〕75号、财税〔2020〕106号。

境外所得运算

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能够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待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能够按照15%的优待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运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待税率运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财税〔2011〕47号

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关的专门优待

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能够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能够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能够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财税〔2020〕116号

2、国税发〔2009〕8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方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方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待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

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待政策,依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方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2号,以下简称《认定方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就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待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刻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待,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二、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待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治理过程中发觉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待期间不符合《认定方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待。

 三、享受税收优待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企业所得税优待政策事项办理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待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履行备案手续,同时妥善保管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要紧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形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治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具体格式见《工作指引》附件2 );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21年1月1日以后按《认定方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2021年1月1日前按《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方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待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6月1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待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21年06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加大对科技型企业专门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养制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经济升级转型升级,2021年,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方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2号,以下简称《认定方法》)及配套文件《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认定方法》和《工作指引》出台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待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以下简称“203号文件”)作为与原《认定方法》和《工作指引》相配套的税收优待治理性质的文件,其有关内容需要适时加以调整和完善,以实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和税收优待治理的有效衔接,保证和促进高新技术企业优待政策的贯彻落实。

为此,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要紧内容

(一)明确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待的期间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运算,因此高新技术企业也是按年享受税收优待。

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刻是具体日期,不一定是一个完整纳税年度,且有效期为3年。

这就导致了企业享受优待期间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不完全一致。

为此,公告明确,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刻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待,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例如,A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刻为2021年11月25日,A企业可自2021年度1月1日起连续3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待政策,即,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待政策的年度为2021、2021和2020年。

按照上述原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发放当年已开始享受税收优待,则在期满当年应停止享受税收优待。

但鉴于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仍有可能处于有效期内,且连续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可能性专门大,为保证高新技术企业的利益,实现优待政策的无缝衔接,公告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可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则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如,A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2021年4月20日到期,在2021年季度预缴时企业仍可按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预缴。

假如A企业在2021年年底前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其2021年度可连续享受税收优待。

如未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则应按25%的税率补缴少缴的税款。

(二)明确税务机关日常治理的范畴、程序和追缴期限

在《认定方法》第十六条基础上,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的后续治理,要紧有以下几点:

一是明确后续治理范畴。

《认定方法》出台以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优待期间是否需要符合认定条件存在较大的争议。

经与财政部、科技部沟通,《认定方法》第十六条中所称“认定条件”是较为宽泛的概念,既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的条件,也包括享受税收优待期间的条件。

因此,公告将税务机关后续治理的范畴明确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和享受优待期间,统一了治理范畴,明确了工作职责。

二是调整后续治理程序。

此前,按照203号文件的规定,税务部门发觉高新技术企业不符合优待条件的,能够追缴高新技术企业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但不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按照《认定方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告对203号文件的后续治理程序进行了调整,即,税务机关如发觉高新技术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通知税务机关追缴税款。

三是明确追缴期限。

为统一执行口径,公告将《认定方法》第十六条中的追缴期限“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明确为“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幸免因为明白得偏差导致扩大追缴期限,切实保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三)明确高新技术企业优待备案要求

《认定方法》和《工作指引》出台后,认定条件、监督治理要求等均发生了变化,有必要对享受优待的备案资料和留存备查资料进行适当调整。

公告对此进行了明确。

在留存备查资料中,涉及要紧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所属领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职工和科技人员、研发费用比例等相关指标时,需留存享受优待年度的资料备查。

(四)明确执行时刻和衔接问题

一是考虑到本公告加强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治理,按照不溯及既往原则,明确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是《认定方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但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方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仍在有效期内。

在一段时刻内,按不同认定方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还将同时存在,但认定条件、监督治理要求等并不一致。

为公平、合理起见,公告明确了“老人老方法,新人新方法”的处理原则,以妥善解决新旧衔接问题。

即按照《认定方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按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仍按照203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企业所得税优待政策事项办理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7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是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废止。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方法

国科发火〔2021〕32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方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打算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点税务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事实上施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大对科技型企业专门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养制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经济升级进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方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方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1月29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扶持和鼓舞高新技术企业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

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连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舞技术创新、实施动态治理、坚持公平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方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待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治理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要紧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工作报告; 

   

(二)和谐、解决认定治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治理工作,对发觉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要紧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觉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治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四)建设并治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工作网”;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打算单列市科技行政治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

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打算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打算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认定机构要紧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治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待,可依照本方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待手续。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要紧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要紧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刻运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判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峻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比本方法进行自我评判。

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治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形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形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

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进展情形报表。

 

   第十四条关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四章 监督治理

第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问题严峻的给予通报批判,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治理工作。

 

   第十六条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治理过程中发觉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待。

 

   第十七条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

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关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跨认定机构治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连续有效;跨认定机构治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方法重新认定。

 

第十九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峻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峻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形,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进展情形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待。

第二十条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

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依照本方法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二条 本方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说明。

第二十三条 本方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方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同时废止。

附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一、电子信息

二、生物与新医药

三、航空航天

四、新材料

五、高技术服务

六、新能源与节能

七、资源与环境

八、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一、电子信息

(一)软件

1.基础软件

服务器/客户端操作系统;通用及专用数据库治理系统;软件生命周期的开发、测试、运行、运维等支撑技术,以及各种接口软件和工具包/组、软件生成、软件封装、软件系统治理、软件定义网络、虚拟化软件、云服务等支撑技术;中间件软件开发技术等。

2.嵌入式软件

嵌入式图形用户界面技术;嵌入式数据库治理技术;嵌入式网络技术;嵌入式软件平台技术;嵌入式软件开发环境构建技术;嵌入式支撑软件生成技术;嵌入式专用资源治理技术;嵌入式系统整体解决方案设计技术;嵌入式设备间互联技术;嵌入式应用软件开发技术等。

3.运算机辅助设计与辅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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