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总复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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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总复习资料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一)总复习资料

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第一编)

1、(名)行政:

行政在行政法上的意义,通常指国家机关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2、行政的分类:

1、公行政与国家行政2、静态行政和动态行政3、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

3、(名)行政法:

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4、行政关系主要包括:

1、行政管理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3、行政救济关系4、内部行政关系

5、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作为关系一方当事人的行政主体具有下述特征:

1、能依法行使职权2、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3、由其本身对外就自己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6、在行政管理关系中,作为关系另一方当事人的行政相对人具有下述特征:

1、是行政管理的对象2、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影响

3、作为与行政主体的相对一方,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

7、行政管理关系与其它行政关系比较,有两个重要特点:

1、关系方只能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2、行政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8、调整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的行政法法源包括宪法、国家机关组织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等

9、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与其它行政关系比较,有三个重要特点:

1、双方均有多个主体2、关系的内容因具体参与主体不同而具有较大的差别3、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10、调整行政救济关系的行政法法源主要有行政申诉法、信访法、行政复议法以及游行示威法、请愿法等

11、调整内部行政关系的行政法法源主要有行政组织法、行政编制法、国家公务员法以及内部行政程序法等

12、行政法就其实质而言,可以界定为控制和规范行政权的法

13、(名)行政法学:

是以行政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分支学科

14、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1、行政法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关系,规范行政权的行使,行政诉讼法则调整行政相对人因不服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政诉讼关系,规范监督行政权的行为

2、行政诉讼法调整的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制度是紧密相连的,行政诉讼往往以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为前置程序

3、行政诉讼既是解放行政争议、处理行政纠纷的手段和途径,同时也是对行政行为实施司法监督和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法律救济的手段和途径

4、作为行政实体法的法律文件,同时载有行政诉讼法的规范

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

1、行政法一般法源的法形式有:

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和惯例4、行政法理5、条约和协定

2、我国的行政法的法源有: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6、部门规章7、地方政府规章8、法律解释9、条约与协定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重点)

1、(名)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是指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则。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功能:

1、是一种“基础性规范”,是产生其它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

2、是一种高度抽象的,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的规范

3、是一种普遍性规范,它对行政关系进行整体的宏观调整、规制

4、不仅指导、调整整个行政执法行为,而且指导和调整行政法的整个立法行为

5、不仅对行政法的立法、执法起宏观指导作用,而且在一定场合也直接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

1、法治原则(包括:

1、依法行政2、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3、政府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4、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自由)

2、合理原则(包括:

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

3、公正原则(包括:

1、依法办事,不偏私2、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3、合理考滤相关因素,不专断4、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5、不单方接触6、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做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

4、公开原则(包括:

1、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2、行政执法行为公开3、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4、行政信息、情报公开)

5、效率原则(包括:

1、严格遵循行政程序和时限2、行政机构组织精干3、加强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成本----效益分析)

第二编行政法主体

第四章行政机关

1、(名)行政机关:

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2、行政机关与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的关系:

(见P56)

3、行政机关的性质:

1、相对于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行政机关是执行机关

2、相对于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

4、行政机关与其它国家机关比较,具有下述特征:

1、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2、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

3、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

4、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

5、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的与个人、组织打交道

5、行政机关的分类:

1、一般行政机关与部门行政机关2、职能性行政机关与专业性行政机关

3、常设性行政机关与非常设性行政机关4、专门执法机关与普通管理机关

5、首长制行政机关与委员制行政机关6、派出行政机关与被派出行政机关

6、行政机关的一般职责:

1、保障国家安全2、维护社会秩序3、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

4、保障和促进文化进步5、健全和发展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

6、保护和改善人类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7、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

1、行政立法权2、行政命令权3、行政处理权4、行政监督权

5、行政裁决权6、行政强制权7、行政处罚权

8、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

1、中央行政机关2、一般地方行政机关3、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

4、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第五章依授权和依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1、(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2、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

2、被授权组织以自己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3、被授权组织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3、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

受委托不是行政主体,其行使一定行政职能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且由委托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向外部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国家公务员

1、(名)国家公务员:

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员的人员。

2、国家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1、在外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以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其行为的结果归属于相应行政机关

2、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既不能作原告,也不能作被告,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

3、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则可以以公务员的名义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发生法律关系

3、国家公务员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见P91,多选)

4、(名)国家公职关系:

是指国家公务员因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公务而与国家(直接相对主体为行政机关)发生的法律关系。

5、我国国家公务员任用的主要方式:

1、考任2、选任3、聘任4、调任

6、国家公职关系的内容:

(一)人事管理关系(包括:

考核、奖励、惩戒、晋升、回避)

(二)特别劳动关系(包括:

工资、福利、保险)

7、国家公职关系的消灭:

1、公务员退休2、公务员辞职3、公务员辞退4、公务员死亡5、开除

第七章行政相对人

1、(名)行政相对人:

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2、行政相对人的分类:

1、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2、直接相对人与间接相对人3、作为行为的相对人与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4、抽象相对人与具体相对人5、授益相对人与侵益相对人

3、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1、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

2、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

3、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救济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

4、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1、申请权2、参与权3、了解权4、批评、建议权5、申诉、控告、检举权6、陈述、申辩权7、申请复议权8、提起行政诉讼权9、请求行政赔偿权10、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

第三编行政行为(核心)

第八章行政行为概述(重点)

1、(名)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行为。

(1、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的行为2、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3、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2、行政行为的特征:

1、服务性2、从属法律性3、裁量性4、单方性5、强制性

3、行政行为的分类:

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重点掌握)2、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重点掌握)3、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4、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5、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6、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简、论、案)

1、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讨论决定

2、经行政首长签署

3、公开发布。

行政立法成立的最后一个要件是公开发布

5、其它抽象的成立要件(与行政立法成立要件区别)

1、其它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不以相应行政机关正式会议讨论决定为必要要件

2、行政首长签署是所有抽象行政行为成立的必备要件

3、公开发布也是所有抽象行政行为成立的必备要件

6、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行政主体伯出行政决定

2、行政决定已送达行政相对人(送达方式:

当面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3、行政决定文书已为行政相对人受领

7、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可以概括为三大类:

(一)行为主体合法

主要有:

1、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2、行为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3、应通过一定会议作出的行为通过了相应会议的讨论,并且相应会议有法定人数出席、相应决定有法定票数通过。

(二)行为内容合法

包括:

1、行政行为有事实根据,证据确凿2、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3、行为目的合乎立法目的

(三)行为程序合法

主要有:

1、行为符合法定方式2、行为符合法定步骤、顺序3、行为符合法定时限

8、行政行为的效力:

(注意各个名词解释)

1、行政行为的公定力2、行政行为的确定力3、行政行为的拘束力4、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9、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P135---140通看)

第九章行政立法

1、(名)行政立法: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

行政立法的性质:

2、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表现在:

1、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制定人们遵守的行为规则

2、行政立法所立之法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

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3、行政立法必须遵循准立法程序

3、行政立法的“行政”性主要表现在:

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

2、行政立法的客体是有关行政管理事务

3、行政立法的目的主要是执行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4、行政立法虽然具有立法的某些属性,但它们不同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

二者有着重要的区别:

1、立法的主体不同2、立法的客体不同3、所立之法的效力不同4、立法程序不同5、立法形式也有区别

5、行政立法虽然具有“行政”性质,但它们也不同于具体行政行为。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要:

1、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是法律特别规定的,不是所有行政机关都享有行政立法权;而一般行政机关都有实施一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

2、行政立法的对象是普遍的,所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人和事;而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是个别的,所针对的是特定的人和事。

3、行政立法的时间效力一般长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立法通常能多次适用;而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则通常是一次性的。

4、行政立法的程序较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正式、严格;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较行政立法程序简单、灵活。

6、行政立法的分类:

(选择)

1、依据行政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以分为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2、依据行政立法权行使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3、依据行政立法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7、行政立法权限划分与我国整体立法权限配置:

1、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2、国务院的行政立法权限

2、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限4、国务院部门的行政立法权限5、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立法权限

8、法律规范冲突规则:

1、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2、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3、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其处理规则是: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详见P151)

9、行政立法的程序:

1、立项2、起草3、听取公众意见4、审查5、决定与公布

行政立法的时间效力:

10、行政立法的生效时间:

1、行政立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立法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1、行政立法的失效时间:

1、授权法规定的授权时效届满2、新法废除旧法3、行政立法因规定的社会事实已消灭或效果已完成而失效4、在法规清理中宣布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废止5、行政立法被有权机关撤销

12、行政立法的空间效力:

(见P158)

13、阐释的亦涉及整个行政立法的监督:

1、法规、规章的备案2、改变或撤销法律、法规、规章的条件

3、改变或撤销法律、法规、规章的权限4、对法规、规章进行监督审查的程序

14、(名)行政规范性文件: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政令。

15、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的主体,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分为三类:

1、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国务院的工作机构发布的行政规范文件

3、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十章行政处理概述

1、(名)行政处理:

又称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决定,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任务根据行政相对人申请或根据职权依法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义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处理的一般特征:

1、法定性2、行政处理的主体是行政主体3、行政处理的对象特定4、行政处理的内容直接影响特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具体行政行为5、行政处理是要式行政行为,一般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6行政处理导致侵权时具有可救济性7、行政处理的形式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

3、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的特征:

1、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是以行政相对人有申请为前提的

2、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3、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的目的具有限定性

4、依职权行政处理行为的特征:

1、强制性2、主观能动性3、及时、迅捷性

5、行政命令的特征:

1、行政命令的主体是行政主体2、行政命令是一种意思表示行为3、行政命令是一种设定义务行为4、行政命令的实质是为行政相对人设定行为规则5、行政命令是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执行为保障6、行政命令是依职权行政行为7、行政命令适用特定的程序

6、(名)行政确认:

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7、行政确认的特征:

1、行政确认行为的主体是行政主体2、行政确认行为的内容或者目的,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确定或否定3、行政确认权是国家行政权的组成部分,行政确认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4、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5、行政确认是羁束性行政行为

8、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

确定、认定(认证)、证明、登记、鉴证等。

9、(名)行政奖励:

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或模范地遵纪守法的个人和组织,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10、行政奖励的形式:

给予受奖人以物质方面的权益、给予受奖人以精神方面的权益、给予受奖人以职权方面的权益

11、行政奖励的基本原则:

1、依法奖励、实事求是的原则2、奖励与受奖行为相当的原则3、精神奖励和物质相结合的原则4、公正、合理、民主、平等的原则5、及时性、时效性和稳定性原则

12、(名)行政给付:

广义:

包括供给行政、社会保障行政、财政资助行政;狭义:

仅指社会保障行政

13、行政给付的特征:

1、行政给付是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给付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2、行政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

3、行政给付是一种依申请行政行为

4、行政给付是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

14、行政给付的类型:

1、抚恤金(牺牲、病故人员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费、退伍军人安置费)2、特定人员离退休金3、社会救济、福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4、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质

15、行政给付的基本原则:

1、行政给付法定原则2、行政给付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3、行政给付专款专用和效率的原则4、行政给付合理比例的原则5、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6、行政给付信赖保护的原则

16、行政给付的一般程序:

(了解P199)

第十一章行政许可

1、(名)行政许可:

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2、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3、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4、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的因素,确保财政收入5、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

3、对行政许可的学术分类:

1、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2、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3、独立证书许可和附文件许可4、权利行政许可和附义务的行政许可5、依行政许可目的的分类6、依许可领域的分类(P204)

4、对行政许可的法律上的分类:

1、特许2、一般许可3、认可4、核准5、登记(备案)

5、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1、行政许可法定原则2、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原则3、行政许可平等的原则与先申请主义和通知利害关系人的原则4、行政许可均衡、比例、适度和责任的原则5、行政许可的效率与时限原则6、行政许可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与诚信的原则7行政许可合理慢费的原则

6、行政许可在现代国家中的积极作用:

1、有利于加强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宏观管理,实现从直接管理到间接管理的过渡,协调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2、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及公民的权益,制止不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

3、有利于保护并合理分配和利用有限的国力资源,保持生态平衡,避免资源、财力及人力的浪费

4、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发展民族经济,保持国内市场的稳定

5、有利于消除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因素,保障社会经济活动有一个良好的环境

7、行政许可制度的某些消极作用:

(P212)

第十二章行政征收

1、(名)行政征收:

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个人和组织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质的行政行为。

(广义:

包括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征调;狭义:

不包括行政征用、行政征调)

2、(名)行政征用:

是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目的的,满足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强制取得个人和组织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并给予合理补偿的行政行为。

3、(名)行政征调:

是指行政主体等为了公共利益,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者紧急需要的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征用和调集个人和组织的财物或劳务,并给予相应补偿的行政行为。

4、行政征收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P217)

5、行政征收的特征:

1、强制性2、无偿性3、法定性4、先定性和固定性

6、行政征收的基本原则:

1、行政征收法定的原则2、行政征收公平负担与受益者负担的原则3、行政征收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4、行政征收效率的原则5、确保财政收入的原则6、尊重个人和组织财产权的原则

第十三章行政处罚(重点)

1、(名)行政处罚:

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以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2、行政处罚的类型:

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包括:

劳动教养(时间期限为1—3年,必要时可延长1年)、驱逐出境、禁止进境、限期出境、通报批评)

3、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处罚法定的原则2、处罚公开、公正的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4、保障相对人的原则5、职能分离的原则6、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4、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的步骤:

1、表明身分2、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3、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4、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交付5、备案

5、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人要求,须公开举行有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在质证他辩论的基础上作出处罚决定。

6、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不适用听证程序

7、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的步骤:

1、立案2、调查3、决定4、拟制处罚决定书5、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6、当事人陈述和申辩7、正式裁决8、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8、(名)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保证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当事人的义务得以履行的程序

9、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原则:

1、申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2、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的原则

10、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内容:

1、专门机构收缴罚款2、当场收缴罚款3、强制执行

第十四章行政强制

1、(名)行政强制:

是指行政主体为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相对人个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需要,乃至为了获得行政上信息的需要,而对相对方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及时性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主要形式包括:

行政强制执行、即时强制和行政调查)

2、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

1、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应履行的义务2、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

3、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义务的履行4、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和法定性5、在行政强制执行中不得进行执行和解

3、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1、行政强制法定原则2、行政强制公开、公正的原则3、行政强制与预防相结合的原则4、行政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5、行政强制比例原则和适当原则6、行政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7、行政强制效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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