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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所缘缘论释解欧阳渐

观所缘缘论释解

欧阳渐

现代佛教学术丛刊第96册

1978年03月初版

页245-274

245页

观者,察义﹔为能虑、为能缘、为见分。

所缘者,有境

义﹔为所虑、为相分。

缘者,能生义﹔为所托、为实体。

所缘缘者,谓能缘起时,带此相分有境,此境体实,能生识

现﹔观察之为所缘缘也。

成唯识论,谓若有法,是带己相﹔

心或相应,所虑所托,是也。

此所缘缘,有亲有疏。

亲为挟

带,为体相之相分,为智缘真如﹔疏为变带,为相状之相分

,八识本质,变相状故,为识缘生灭。

一切法界,相分摄尽

成唯识论,若与能缘,体不相离,是见分等内所虑托,应

知彼是亲所缘缘﹔若与能缘,体虽相离,为质能起内所虑托

,应知彼是疏所缘缘,是也。

悲夫凡外愚迷,不了山河大地

,为共有之相分,小乘差谬。

不了眼色为缘,实带起之自性

﹔执境执外,长劫沈沦。

陈那哀之,所以造论。

护法增释,

理更加详。

萨婆多执极微,具体而阙相,为无所缘。

经部执

和合,具相而阙体为非缘义。

正理执和集,克实等极微,同

前所破。

立三破量,成一唯识。

若论真空,内有分别,同是

执情。

但依世谛,阙过既彰,便非能立。

为自净之地,开纵

许之门,

246页

破量所以神,因明所以妙也。

论文易晓,释说难明。

引而申

之,为便讽籀,岂有别见,衿着于篇。

若言能令毒智人,为令其慧极明了,及为消除于罪恶,

稽首敬已观其义。

此护法将欲释论归敬偈也。

不了三界唯心,万法唯识,能所爱憎,

日相寻逐,是为毒智。

了则一真自性,平等如如﹔是如消除罪恶,

稽首三等。

观此论义以观自性之义。

论曰﹕诸有欲令(眼等五识以外色作所缘缘)者,或执

极微许有实体能生识故﹔或执和合以识生时带彼相故。

眼等五识(有法),以极微作所缘缘(宗),许有实

体能生识故(因)。

眼等五识(有法),以和合作所

缘缘(宗),以识生时带彼相故(因)。

外二量如此

释曰﹕诸许眼等识者,于所弃事(析须弥为七分,弃六

用一,辗转相析相弃,成极微事)及所收事(收极微,六以

合一而成七,辗转相收相合,成和合事),或舍或取,是观

察果故。

所舍事体及颠倒因,是所显示(无正因,名颠倒因

,为彼宗所取因)。

诸执识缘外色之小乘,于极微事及和合事,或舍或取,是彼

宗观察抉择之智。

而所舍所取之事体,是彼宗显示教人之法。

此中等言,谓摄----他许依其色、根五种之色,他许五

识,依外色、依外根,由他于彼一向执为缘实事故﹔意识不

然,非一向故。

许世俗有缘车等(实事),故从许意识缘实

事境有其片分,

247页

亦能将识相似之相离无其境,于根等识,境不相离得成就已

方为成立,是故于此不致殷勤。

此中等言,彼宗等摄前五识,而简意识由外小之旨,

前五识缘实事能一向长远﹔故意识不能一向长远。

世间有意识缘实境之事,非是一分之缘耳。

其一分随

即能将此车等,变为影质境,而离弃车等之实事境也

﹔必五识于实事,境长不相离,成就事后,方为成立

故等之为言简六识,而不取。

又复于串修果智所了色(假想观中极微色),诚非呾迦

(意识名)所行境故,及如所见而安立故。

(意识缘本质色

,安立名言﹔即彼妄执假想观中,分析极微者)今此但观闻

思生得智(意识名)之境也﹔如斯意识所缘之境全成非有,

此于自(极微)、聚(和合)不能缘故。

复缘过未非实事故

,犹若无为。

为此等言,摄五识身。

又复意识于假观极微色,及其分析极微色,诚不能缘

,而但缘问思生得之非有境也﹔是意识所缘之境,全

成非有境,不能缘极微、和合故也。

又缘过未,事既

非实,犹若无为,与不缘等。

故等之为言,摄五识而

非余。

若尔,根识引生所有意识,斯乃如何﹖此非共其根识同

时﹔或复无间皆灭,色等为所缘故﹔或缘现在此非根识曾所

领故。

斯乃意识自能亲缘外境体性,此则遂成无聋盲等。

违比量,知有别根此遮增色(五识,缘本质自相色,复从此

色起长、短、方、圆假相之色,是名增色。

比量者,如见地

、水、火、风,比

248页

知是坚、湿、暖、动,必托增色,推明增色,既遮比量,遂

阙),是所欲故。

诘之云﹕若如尔说,意识既非长远又非实事,简而不

取,是诚然矣﹗然根识是实,则引生之意识,亦不为

不实,斯又何说﹖外有三答﹕一、引生意识非同时答

,二、引生意识乃缘已灭之色答,三、引生意识所缘

之现在非根识已曾所缘答。

据此三答,斯乃意识与根

识两不相涉,不藉根识自缘外境,则色不待目而见,

声不待耳而闻,天下遂绝聋盲之种,此一谬也。

又复

与比量相违,何以故意识之知,既不待根引而生,则

别有其根,别根既有,增色遂遮,以是为欲,比量之

路斯绝,此二谬也。

然于意识不复存怀,眼等诸识,色为依缘而方有故。

表但是不作性故,自许是无,本意如此。

二谬虽彰,然彼于此意识,仍是简去不复存怀,以为

眼识等许极微。

色如缘者,极微体既自然有不作性,

又德本坚常而能生识,乃可为所依之缘﹔有此二者,

方得为有故也。

眼识等不许无表色为缘者,无表如意

识所缘之色,但有不作之性﹔而无坚常之德,阙一不

生故也。

彼宗自许简去意识之本意,乃如此。

此于所缘将为现量,是所取性故,深履邪途故。

为此正

意遮所缘性,因便方遮斯所依性。

同时之根,功能之色,将

设许之。

249页

彼意以极微为所缘缘,遂将以为五识现量者,是彼有

所执取之性,深陷邪途之所致也。

为此应一一破之,

然意有所属,遮破其所缘缘性,则彼所依性,因便而

亦遮破,正不必缕缕细陈也。

所依既破,则执五识,

而简意识之能依,更不待破而解矣﹗破所缘缘,具下

二量,同时之根为五根,功能之色为极微、和合,量

中不但遮之,方将设许之耳。

言外境者,彼执离斯(识也),而有别境﹔此显其倒,

显彼执有异事可取,故言境也。

如何﹖当说或言总聚,由非

总聚实事应理。

识如来难,彼自前后道理相违,余复何失。

论言﹕以外色作所缘缘者,何言及外境耶﹗盖彼宗执

离识外而有别境,为显其颠倒,显其执取有异识之事

,故以外境立言也。

如何为异识之事﹖当为明说,以

彼宗或有言和合者﹔由不言和合,则又执极微为应理

也。

诚如上来诸难之义,彼过既彰,于我何失。

缘其实事及缘总聚是所许故,将欲叙其别过,为此且放

斯愆,或许极微。

虽复极微,唯共聚已而见生灭,然而实体

一一皆缘,不缘总聚﹔犹如色等。

设自诸根悉皆现前,境不

杂乱,彼根功能各决定故,而于实事断割有能,一一极微成

所缘境。

彼因性故,彼眼等识之因性故,是彼生起亲支分义

然而有说其所缘境,是识生因在诸缘故。

极微实事、和合总聚﹔彼宗所许,我宗不许犯,所别

不极成过,将欲叙其因中阙过之义,为此且置宗过不

论,既不置论,何妨言陈。

论中或执极微云﹔云者,

谓彼宗虽以积微至聚

250页

始见生灭,然缘微不缘聚﹔犹如五尘,都缘别相,从

五根齐发﹔五尘亦必齐应,不相凌乱。

彼五根决定,

于诸极微,分别不紊,微亦如是。

一一极微,分别不

紊,成所缘境,斯乃因性如是,眼识等之因性如是,

是生识之亲支,非疏支之义也。

汝大乘亦有说,其所

缘境,是生识因在诸缘故之言,可引为证﹔彼极微宗

所执之义如此。

或复于彼为总聚者。

彼诸论者,执众极微所有,合聚为此所

缘,相识生故。

由于总聚而生其智,是故定知彼为所缘。

有说,云若识有彼相,彼是此之境。

此二论者,咸言彼相,

应斯理故。

又论中或执和合云﹔云者,谓彼宗执微之聚为所缘缘

,识从此相发生故﹔由于和合而生其识,是故定知和

合为所缘缘。

汝大乘亦有说,若识有彼和合相﹔和合

即是识境之言,可引为证﹔彼和合宗所执之义如此。

凡此二宗,自以极微、和合之相,与理相应,故立为

宗。

论曰﹕二俱非理,所以者何﹖极微于五识,设缘非所缘

,彼相识无故﹔犹如眼根等。

所缘缘者,谓能缘识带彼相起

,及有实体,令能缘识托彼而生。

色等极微,设有实体能生

五识,容有缘义﹔然非所缘,如眼根等,于眼等识无彼相故

如是极微,于眼等识无所缘义。

论文易知。

释曰﹕若不言因,此因无喻﹔犹如因等成因等性,极微

总相是所缘性而成之。

又能自许不于识外缘其实事,应有有

法自相(阙一相字)违过。

251页

若不立量言因,破其过失,则执见何由开悟﹔此极微

之能生,因和合之有境。

因不能一因具全二义,为不

定因,因既不定,喻中有能立不成过,是为无喻﹔凡

因明例用已成因。

成、未成宗﹔以因成宗,非以宗成

因。

今之立宗,犹若为能生因性,而立极微,为有境

因性而立,和合以成,是所缘缘之二义。

非先有一

因,具二之性,以成是极微、和合。

则因既不定,喻

则无有﹔宗亦非净﹔三支互阙,故必立量言因,破其

执而开悟也。

又若立内色如外现(有法),为识所缘

,宗自许不于识外缘其实事故(因)。

彼外现有法,

为自宗所不许。

如今立之,应有有法、自相相违过。

出过量云﹕汝所言内色,为非内色﹔汝所言似外现,

乃实外现﹔宗自许不于识外缘其实事故(因)。

实事

明明言陈意许,但不缘耳为示他悟﹔为防自失,都以

设立破量,为安妥故,论立量言因也。

外小不明唯识

,特在不知所缘、相分义,故陈那造论,辨明所缘缘

义﹔则唯识无境,昭然若揭。

然止是能破而非能立﹔

盖破极微、和集为阙有相义,与破和合为阙能生义﹔

则具此二义之为内色有者,不言而知。

故内识如外现

之四句偈,非立量言,乃明义言也。

唯识真量,至唐

玄奘,始乃成立。

量云﹕真故极成色(有法),定不

离眼识(宗)﹔此宗除寄言简过外,克实言之,为相

分色不离自证分识也。

量云﹕自许初三摄眼所不摄故

(因),此因克实言之,为不于识外缘色故,即相见

俱依自证起之意也。

初三为眼界之尘识根,尘为相,

识为见﹔根在相见外,他宗

252

妄执,自证所无,在所不摄(然今所谓眼根实,亦识

上色功能。

但他所不及知,岂如兔角)。

量云﹕同喻

如眼识,异喻如眼根﹔此同喻之眼识为见分,与相分

同依自证,故用为同品。

自宗不许之眼根外色,为他

宗所执者,故用为异品﹔克实言之,同如见分,异如

外色也。

此量变所缘缘之有境、能生二义为一名言﹔

盖初三之中,具相分有境之所缘义﹔摄之为言,具自

证能生之缘义。

因义虽宽,因性实狭﹔狭因能立宽,

因非立故。

陈那许彼相在识及能生识故者非立量言,

乃明义言,用能破即是能立之例故也。

然法称不许,斯乃于他亦皆共许﹔即以为喻。

若但如所

说,应于所立义而属当之前量。

意云﹕论本二因,但是明因

所以,不即是因,以无共成之喻﹔为此须出彼相应因。

所以立破他之量如是。

然破之为言,立敌俱诤在宗中

之法,余所不诤也。

今法中既不许其所缘义,乃又于

缘义,而共许之者,何也﹖盖明其因中违悖二义,则

此违二义之喻,亦难为言,以一义而纵许之,即得以

一因之义,立其异喻故也。

若但如正破之说,应于自

所立义而相属,相当以为对诤,然前所陈彼宗之量,

其意盖云﹕彼论本非决定之一因,乃犹预之二因﹔但

是以极微、和合成因义之所以,而不即是一定之因,

以无二义共成之喻,为此之故。

所以须设许彼有相应

之半因,以便能破之立言也。

何以如此。

次复显己所论之理是无谬妄,明他共许,置

第五声(第五声者,八转声中第五相从,就义

253页

名为从声纵许之辞,非实辞也)。

设许为因,犹如共许诸非

有事、非有性故。

非因极微,而且纵许诸极微体是其因性﹔

但说不合是所缘性。

极微原非缘,何以纵许﹖岂独无过。

故次复显非所缘

,谓我论无谬,不妨许彼非有之事,非止许彼极微为

因,又且许其极微有因性﹔但不许其为所缘性。

则彼

过已彰,于我无失。

由非彼相、极微相,故此云根识、极尘非境。

如根者言

,犹如于根纵,实是识亲依之因,无根相故非彼之境,极微

亦尔。

上来破彼立宗之意如此。

今彼因中所言,由以彼极微

之相,为非相故﹔所以此云﹕五根识上,非有极微尘

境。

今彼喻中所言,根纵为识亲依,然识不见于根,

根非识上境,眼根喻如是﹔极微宗亦然。

诸无其相,彼非斯境者,何谓也﹖为此说其名境者等。

言自性者,谓自共相(境之自相,具二种功能,名自共相)

,了者定也。

如何此复名如了耶﹗如彼相生故,此言意者,

同(同者带也)彼相貌而识生起,由随彼体故﹔此则说明了

彼境也,而实离识无别所了,可与其识为因性耶﹗然而但有

前境相状,于其自己犹如镜像,而安布之共许,名斯为了其

境,然非极微(一一自体识,随彼状)﹔由此极微,而为境

体。

彼极微相,非此识境,何也﹖说彼与名言假境等,非

与此自性实境等。

称自性实境者,独

254页

为明了自共相者,定其称也。

云何为了﹖如彼相故,

谓能缘生时,带起所缘相貌,并随托所缘实体而缘之

﹔两义具备,名了斯境,而实离自证分,识无别所了

彼极微离识,岂可许为所缘缘之因性耶﹗但所缘缘

虽具二义,亦止如依他起之相状,而安布在镜体实性

中,名为了境耳。

然此一一自体之识,随彼相状之义

,绝非属于极微﹔而言极微为彼境体,故曰彼非斯境

也。

纵有因性,由非因义所缘。

如根,虽是因性,不为所缘

﹔若由因性,许作所缘,根亦同斯应成彼也。

斯言前说彼相

应理故,因有不成过。

然而意显非唯因性﹔即是其根所缘之

相。

若如所说,因将为能立者﹔则彼因性故为所缘性耶,于

根亦有成不定过。

极微非彼境矣﹗纵许彼为有缘之因性,而非许彼为有

所缘之因义。

譬如眼根,虽有缘义,无所缘义﹔若许

极微如所缘义,则根亦应同彼许,殊非当理之论。

言谓前许彼相,与缘义之理相应者,以无所缘,因不

遍是宗法性,有一分随一不成过,业已显其因过也。

然而以喻合成,更有过在﹔以意中所显,非惟以因性

所缘,亦即喻根所缘,如是以喻成因为能立者,无此

道理。

又为以喻根合成其因中,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

之过(同答如眼识有缘义一分转异,喻如眼根,非所

缘遍转)。

若如是者,由非彼相,其义何也﹖为明成立自己之宗,

由非但述他宗过故,己义便成,此言

255页

为彰。

非即能生自识相故(因)﹔境非极微(宗),犹如眼

等(喻),若其是彼因性之言,将为论主前立他宗,明他共

许。

此时意在遮他显己,能破义成,置斯言矣﹗宗许,定彼

不定,他宗恐其不许。

问曰﹕彼立极微,有过如是,斥之为非所缘斯已,何

必又立量言因。

答曰﹕欲明自宗之义,非但斥他便成

,故必立破他之量,此由非彼相之言,为彰明破他之

因量也。

若设许之言,如前时宗中言耳,此言因之时

,则在夺他显己成就能破,必弃置纵许之名言矣﹗因

中夺而宗中许者,将以所许,定彼不定过也﹔他宗固

惟恐人不许耳。

向者与他出不定成即是能破,何假自宗更申比量。

凡言不定

,未必决定不成。

恐致疑惑,是故更须立量﹔或可由斯非彼

相者,于诸极微非定了性。

如相识生是谓决了,既彼非故明

知决了此,亦无由应可说非决了性故,唯出此因不是所缘。

又问﹕论前言二俱非理,已成彼不定过,即是能破,

何必又申量言因,乃为能破耶﹗答﹕空言不定,犹未

决定其故,敌必致疑,故须立量言其所以。

因量既立

,彼宗或可由此得悟,极微非自证分之了性。

盖如彼

相生乃为决了者﹔极微既非此境,则决了之性必为明

知也。

然此宗中所陈,亦不必真说非决了性。

唯言极

微之因不是所缘,彼必由因量,而悟及之因明之所以

最妙也。

258页

如根极微,有余复作诸识差别,显其成立眼识不能了极

微色(宗),无彼相故(因),如余根识(喻)。

如是余识

,翻此应言﹕如根之言,诚为乘也。

其喻别须义准而出,又

复纵是因性之言为无用矣﹗彼虽因用非所缘性,此亦如是,

实为有用。

然非声等,所有极微可是余根之识生因。

如陈那破量之根,喻与极微宗,有余,师复另以诸识

差别之喻,显其成立之量云云。

又以余识,如其量翻

成多量﹔则如根之喻,犹如轮乘,诚可通转为用也。

其喻止须,义准其量而出之耳。

又复此师之量宗中不

用纵许矣﹗此师量中无彼相因,虽用非所缘之意﹔而

陈那之因,亦复如是,惟纵许稍异﹔顾纵许之妙,实

为有用。

此师不用,未为善因明者。

然声等上色,不

能生余根等上之识,则如决定之理。

论曰﹕和合于五识,设所缘非缘,彼体实无故﹔犹如第

二月色等和合,于眼识等,有彼相故﹔设作所缘,然无缘义

如眼错乱,见第二月,彼无实体不能生故。

如是和合于眼

等识,无有缘义。

论文易知

释曰﹕有说于识自体无聚现(极微聚,而现相,名聚现

),故非是所缘﹔如根众微,由境相状,安布于识,是彼相

性,此非有故﹔理即说其无有聚现。

如是且述钵罗摩怒(极

微名)不是所缘。

彼之

257页

能立不相应,故及(非境性量)善成故。

有诸余乘,心服破量﹔乃即说言,于识自体中无极微

,故诚非所缘﹔盖如根之喻,众微之宗所成之破量,

言彼由所缘具在识中,为相性者而乃无有,理应说无

极微。

以如是量意,故以极微为非所缘也。

他宗能立

不成,则论主破量善成矣﹗

若尔总聚是境。

然由所说诸有能立,若望谟阿(大乘名

)宗皆有不成性,理实如此。

然而总聚实有,彼相有是所缘

无因性,故由彼相,识不能生。

其总聚相,识总聚不生。

彼既不生此识,如何令此缘彼所缘之相。

不相应,故非所缘

义。

由此前云﹕彼相应理,斯乃不成。

有余诸乘,虽心服善,执迷未空,旋即转计﹔若如所

说,极微非境,则和合为境﹔然彼宗之种种能立,若

较大乘,皆不成性,理诚如是,非故斥之。

盖和合有

相,设为所缘,而无实体﹔识不能从彼相上而生,既

和合之识,不生于和合境,则境不生识,两不相到,

如何令不相到之识,缘不相到之境,此理诚不相应,

绝非所缘缘,以是之故,彼宗于前,自许应理,斯乃

不成。

若尔,何谓所缘之相﹖凡是境者,理须生其似自相识,

随境之识。

彼是能生,彼是所缘。

有说凡为境者,理必须是

心及心生起之因也﹔此既生已,随境领受而与言论,于时(

是也)名此为所缘境。

若义具斯二种相者,此乃方合名为所

缘,是能生性、所缘之境。

引阿笈摩(大众部经名),

258页

此即便是说生(能生义)、缘(所缘义)性,由是生因,彼

识生缘﹔共许是其所缘之境,自体相现。

此中无益,故不言

之。

问曰﹕极微、和合,皆非所缘缘。

则汝大乘以何为相

﹖答曰﹕凡是识境,当生似尘之识,名随境之识﹔此

之一法,具二功能。

若者为能生,若者如所缘﹔斯为

大乘所缘缘义。

岂惟大乘,汝小乘亦有说言﹔凡为识

境者,理必须心及心生起之因,以是生识,识生之后

,随逐其境而作领受言论诸事,于是得名此境为所境

、缘境。

义具二相,方合名为所缘缘﹔所谓能生性及

所缘境之二相也。

上来所引阿笈摩,即是汝小乘所说

能生及所缘二相,由是能生因,令彼识得生于所缘,

乃大小二乘共许为所缘缘之体相﹔更有言说,非此所

取,略而不论,所缘缘相如此。

能非总聚,是能生者,非实事故﹔由其总聚不是实事,

此于有聚一、异二性不可说故。

又复无有不实之事,能有生

起果用功能﹔犹如二月,如第二月不能生识。

论主和合破量云。

云所以能破其计,和合为能生者,

以恃彼体实无之因故也。

和合不是实事者,一性异性

,俱不可得。

以言一,则和合有极微﹔以言异,则极

微为和合故也。

又复无有假事,能生诸法之理。

故论

言二月﹔如第二假月,本无所有,不能发起瞻视故也

第二月相若尔,何因有斯相现﹖根损害故,若时眼根,

由翳等害损其明德,遂即从斯损害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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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见二月生。

非实境故﹔由此二月纵有彼相,然非斯境。

如第二月,纵令此识有彼相状,由不生故不名斯境。

此由非

实事,有性等总聚,不是识之生,因非实性故。

如第二月,

由斯方立非因性故﹔不是所缘还如二月。

又复将此第二月喻

,于彼相因,应知说其不定之过。

复由识,义理成就故﹔至

是相违。

问曰﹕二月与和合同相如是﹔和合以极微成假,二月

以何因成相﹖答曰﹕根损害故,眼根由翳损明,遂从

损处见月,并非实有其境﹔则二月纵有相现,非眼根

真缘之境也。

以喻合法,二月如是﹔则此识纵亦似有

和合相现,以和合不生,而亦非此识真缘之境也。

法执之由,由于破其极微,遂转计此无体之和合,岂

识本能生,而本为非实。

又以喻合法,二月如是﹔以

喻之假月相,而成法之非因性,意有所属,岂所缘是

实,而还如月假。

又复以喻合法,则彼相之因,有同

品一分转异品遍转之过。

复由辨明唯识之后,则其过

全成比量相违,立纵许宗,以喻合因,如是而已。

复缘眼识(有法),不缘青等聚集极微(宗),为由彼

体非生性故(因),如余根识(喻)。

此喻共许,故不别言

第二月喻非实事故,应知此是于非因性,而成立之。

如所

说之,纵有相性,然非彼境﹔斯言复是非彼因。

义复有余师,缘立别量云云。

此量之喻,众所共知,

不为特别之言。

然二月非实之喻,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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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彼非因之性,而特别立之,意有所属也﹔如是而言

,宗中之一纵、一夺,其言亦为破彼因义,而特别立

之耳。

若言无有第二月者,如何现见有二相生﹖谓从内布功能

,差别均其次已,似相之识而便转生﹔犹如梦时,有见境起

,由此令似妄作斯解,于其月处乘更睹余。

问曰﹕前以根损,证二月无有﹔若言无有,如何现见

相生﹖答曰﹕从其内境所作,先损根,后现月,次第

布已,似二月识转生﹔如梦见境,因作妄解,于真月

处转更睹余。

所陈正义,唯识无境。

诸有说云﹕而于眼识双现之时,此二次第难印定故,将

作同时于斯二种相貌之后,意识便云﹕我见月之第二月也。

或复有云﹕于共许月数有错乱,由根损故。

若望(不许外境

)之宗,如斯众见,但是妄执。

诸师解二月者,第一师说云﹕月及二月双现之时,眼

识难为印定,将于二相同现之后,意识执取名为二月

也。

第二师云﹕一月频乱,为第二月由根损,故止见

第二耳﹔众见如是。

若以大乘唯识所观,执境、执色

,都无实义。

由非眼识所缘,无间引生意识供于一时双缘二相,作如

斯解,见二月耶﹗又于声等缘彼之识,不知其次,应有二声

等见同时起耶﹗好眼之人,意识次第,尚多难解﹔何况依于

色根之识,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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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差别,便成多有二相等见一旃达罗(月名),若时离识许

实有者,斯乃何劳妄增二月,而言于数有其错乱。

汝第一师所云者﹕由我破汝二月,非眼识所缘﹔遂将

眼识无间引生之意识能缘二相,作如是解,以为眼见

二月耶﹗眼识所计如是﹔不又于声等处,耳识等不知

其次,应有二声如二月等见同时起耶﹗好眼人用,意

识悬揣二月之真妄次第,尚多难解﹔何况以亲依色根

之现识,而能测其真妄差别﹔是则便成于一月上有二

相等见,于理难通。

汝第二师所云者﹕谓其时二月双

现,离识实有,则二月非假,斯乃何劳增月为妄,而

立数有错乱之言。

论曰﹕故外二事。

于所缘缘互阙一支,俱不应理。

释曰﹕离识之外,执有二种极微、总聚,此皆阙其一分

义故。

又如所说,能立能斥道理力故。

以之为境,成不相应

阙一分故。

自体相现及能生性具斯二分,方是所缘。

于极微

处,即阙初支﹔于第二边便亡第二。

若如是者,如向所论二

种过失,重更收摄,令使无差。

彼宗于识外执极微、和合,二者皆阙一分义。

论主能

立量斥之者,据理为言耳,彼以极微、和合为境,不

应道理互阙一分之义故也。

必自体相与能生性二分义

具,方为所缘缘。

彼极微阙相,和合阙体,以如是故

论主所以斥其过失,欲使彼宗谨饬,归至无差﹔乃

菩萨方便慈悲,开示迷悟之至意,立破逞能,抑扬人

我,方斯误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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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曰﹕有执色等各有多相,于中一分是现量境﹔故诸极

微相资,各有一和集相。

此相实有,各能发生似己相识﹔故

与五识作所缘缘。

此亦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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