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精品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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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精品范本

第一部分协议书

承包人(全称):

分分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

(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

分包工程地点: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二、工期

开工日期:

年月日

竣工日期:

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三、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四、分包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五、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1款的规定一致。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专用条款》中没有具体约定的事项,均按《通用条款》执行。

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八、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承包人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承包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分包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意见:

 

经办人备案机关(章)

年月日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总则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总包合同: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2分包合同:

指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分包工程所订立的合同,由通用条款第2.1款所列的文件组成。

1.3通用条款:

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文件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如果双方在专用条款中没有具体约定,均按通用条款执行。

1.4专用条款:

指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5发包人:

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发包人代表:

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人选和职权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7承包人:

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8承包人代表:

指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9监理工程师: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工程监理的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其具体人选和职权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10分包人:

指在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分包人代表:

指分包人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12分包工程:

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3合同价款:

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4追加(或减少)合同价款:

指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经承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

1.15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承包人或分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6工程量清单:

指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1.17综合单价:

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1.18计价依据:

指工程估算指标、概算定额(概算指标)、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补充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消耗量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概算定额单位估价表、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价格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调整规定等。

1.19工期:

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20开工日期:

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分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1竣工日期:

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分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2图纸:

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23施工场地:

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承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4施工机械:

指分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它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分包工程中的材料设备。

1.25书面形式:

指分包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6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7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1.28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9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等文件;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书(报价书)及其附件;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分包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承包人分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0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相同。

3.3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承包人提供工程建设标准或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

国内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由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认可后执行。

承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工程建设标准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图纸

4.1承包人应根据工程需要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及时向分包人提供图纸。

分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如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4.2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承包人可以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承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

分包人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设计的范围和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3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满足施工需要,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5、通讯联络

5.1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命、指令或表示同意、否定的通讯(包括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收到后生效。

5.2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

承包人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约定发送通讯。

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

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讯,另一方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通讯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

6、总包合同

6.1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

当分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

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

6.2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

6.3分包人必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

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

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关系,将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7、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7.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分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立即通知承包人,需要采取保护措施时,由承包人承担所需费用。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致使上述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7.2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应视为分包人在报价时已预见到其对施工的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款中予以考虑。

本合同未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在施工中受到影响时,分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承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承包人收到处置方案后48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分包人应按承包人指令进行施工。

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支付分包人合理利润,顺延延误的工期。

8、保障

8.1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外,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1)人员的伤亡;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损失与损害。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8.2承包人应保障分包人免于承担与下列事宜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及其它开支:

(1)按分包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合同以及保修过程中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

(2)由于发包人、承包人或其它分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与此相关的索赔、诉讼等。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8.3因受保障的一方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则损失扩大部分由自己承担。

二、合同主体

9、承包人

9.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

(4)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6)负责将本合同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作;

(7)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上述工作所需要的费用,除合同价款中已包括的以外,均由承包人承担。

9.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9.3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分包人提供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等有关资料。

如分包人需要增加有关资料数量,承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9.4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供施工场地。

如果未注明时间,承包人应在能使分包人可以按进度计划顺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分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

9.5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承包人应按附件1“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的要求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材料设备。

9.6承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以赔偿。

10、分包人

10.1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下工作:

(1)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承包人委托其设计时)、施工、竣工和保修。

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工程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

(2)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和进度报告。

分包人不能按照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3)分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

(4)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现场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从事其工作,并提供必要的配合和协助,如果分包人由于提供配合和协助而增加了分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分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等,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构成工程变更的,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0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应予以修复;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与承包人一同办理分包合同备案工作;

(8)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10.2分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或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且在承包人书面要求改正后的7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则承包人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进行补救,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10.3分包人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应向承包人提交为实施工程拟采取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

如果分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改动,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

10.4分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分包人应予以赔偿。

11、承包人代表

11.1承包人代表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撤回授权,任何此类授权和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

未将有关文件送交分包人之前,任何此类授权和撤回均为无效。

11.2承包人发出的指令、通知,由承包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承包人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

承包人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承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承包人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分包人的要求已被确认。

分包人认为承包人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书面申告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

紧急情况下,承包人代表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

如承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和(或)延误工期的,承包人应给予分包人相应的补偿,顺延延误的工期,但因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

11.3承包人代表应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等,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代表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应承担因延误造成的损失。

11.4承包人如需更换承包人代表,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

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12、分包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

12.1分包人代表的具体人选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并授予其代表分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分包人代表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分包人任命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2.2分包人代表应代表分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分包人负责。

分包人代表在分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分包人应予认可。

12.3如果分包人代表在合同履行期间确需暂离现场,则应在承包人同意下,可授权给其临时任命的一名合适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

临时任命人行使分包人代表授予的职权,对分包人代表负责。

临时任命人在分包人代表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分包人代表应予认可。

任何此类授权和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12.4分包人代表按经承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承包人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承包人取得联系时,分包人代表应立即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承包人送交书面报告。

属于承包人或第三方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属于分包人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2.5分包人依据合同约定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人代表签字后送交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12.6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人代表,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

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12.7承包人可与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人代表。

13、分包人劳务

13.1分包人应完善雇佣员工劳务手续,并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办理各种社会保险,为其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雇佣期间,分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

(1)负责为雇员提供和保持必要的食宿及各种生活设施,采取合理的卫生和安全防护措施,保护雇员的健康和安全;

(2)保证雇员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

(3)充分考虑和尊重法定节假日,尊重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4)雇员和承包人、发包人现场人员应佩戴工作证(或标牌、胸卡等)上岗。

工作证(或标牌、胸卡等)应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共同签发。

13.2分包人如需在法定节假日施工,应经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如需在夜间施工,除应经承包人、监理工程师批准外,还应经有关部门批准。

如无特殊原因,只要不影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周围环境,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应予同意。

但为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工程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作业,则不必事先经承包人、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13.3分包人应按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因分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而造成群体性示威、游行等一切责任,由分包人承担。

对承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因承包人拖欠分包人工程款而引起分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3.4分包人雇员应是在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的人员。

对有下列行为的任何分包人雇员,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可要求分包人撤换:

(1)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

(2)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

(3)不遵守合同的约定;

(4)有损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行为。

13.5分包人应自始至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雇员内部发生任何无序、非法和打斗等不良行为,以确保现场安定和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13.6如果承包人提出要求,分包人应按要求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的统计表,该表内容包括分包人在施工场地的各类职员和各个工种、各等级的雇员人数等。

三、担保、保险与风险

14、工程担保

14.1为正确履行本合同,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前明确履约担保的有关要求,分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按要求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履约担保所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14.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承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14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分包人。

14.3承包人在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分包人,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

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分包人的同意。

14.4分包人按第14.1款的要求提交了履约担保,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向分包人提交与履约担保等值的支付担保。

支付担保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支付保函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5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支付担保之日起至承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完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全部款项之日止。

分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14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14.6分包人在对支付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

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额,并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

14.7承包人分包人均应确保工程担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顺延的要求。

若合同一方未能保证延长担保有效期,另一方可向其索赔担保的全部金额。

14.8承包人分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并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15、承包人风险

承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

自分包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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