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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程序内容整理

监督程序介绍

一、监督注册(建设单位)

二、水利工程专用材料、构配件监督登记(施工单位)

三、见证备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四、项目划分(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

五、体系检查

六、建设实施阶段检查

七、验收阶段质量监督

八、施工资料汇编

 

凡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技术改造,包括配套及附属工程,均应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部门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一、监督注册(建设单位)

凡本市范围内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开工手续之前,到质量监督机构办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

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文件。

(二)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说明书、工程主要设计图纸及审批文件。

(三)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等级证书。

(四)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与设计、监理和施工企业签订的设计合同、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副本,中标单位投标文件。

(五)建设、监理、施工和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人员情况等资料。

(见附表1~4)--(并提供人员证书)

(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施工组织设计监理细则监理规划报质监站

北京市大兴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

(2013年)质监第号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预计开工时间

工程总造价

预计竣工时间

工程监督费

主要工程量

审批文件编号

建设单位

(盖章)

单位负责人

电话

经办人

电话

施工单位

名称

企业等级

证号

地址

技术负责人

电话

设计单位

名称

资质等级

证号

地址

设计负责人

电话

监理单位

名称

资质等级

证号

地址

负责人

电话

监督项目:

北京市大兴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盖章)

 

年月日

 

经办人:

附表1

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人员

资格登记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项目

职务

姓名

技术职称

证号

学历

职务

资历

备注

工程项目负责人

工程技术负责人

工程质量负责人

 

 

核查意见:

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

 

监督员(签字)核查时间:

年月日

注:

1、可在选定的()中打“√”;

2、如管理人员配备多,可按此表形式填写附表;

3、本表格由监督员保存。

附表2

北京市水利工程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管理人员

资格登记表

工程名称:

监理单位:

 

项目

职务

姓名

技术

职称

专业

岗位证书名称

注册

证号

备注

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

 

核查意见:

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

 

监督员(签字)核查时间:

年月日

注:

1、可在选定的()中打“√”;

2、如管理人员配备多,可按此表形式填写附表;

3、本表格由监督员保存。

附表3

北京市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管理人员

资格登记表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项目

职务

姓名

技术职称

岗位证书

岗位证书编号

备注

工程项目负责人

工程技术负责人

质量检查员

 

 

核查意见:

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

 

监督员(签字)核查时间:

年月日

注:

1、可在选定的()中打“√”;

2、如管理人员配备多,可按此表形式填写附表;

3、本表格由监督员保存。

附表4

北京市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工程项目管理人员

资格登记表

工程名称:

设计单位:

项目

职务

姓名

技术职称

专业

备注

设计项目负责人

现场设代人员

 

 

核查意见:

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

 

监督员(签字)核查时间:

年月日

注:

1、可在选定的()中打“√”;

2、如管理人员配备多,可按此表形式填写附表;

3、本表格由监督员保存。

项目主监人熟悉设计图纸及有关文件,进行监督交底,依据所监督工程项目的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编制质量监督实施方案,填写“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通知建设单位,并在监督过程中逐项实施。

二、水利工程专用材料、构配件监督登记(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在使用前,将拟使用的水利工程专用材料、构配件填报《水利工程专用材料/构配件监督登记表》及相关资料报到北京市大兴区质量监督站。

监督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产品生产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及以往业绩;

2,产品执行标准;

3,产品鉴定证书和产品检测报告;

4,产品使用说明书,施工工艺要求,检验、调试、验收方法和标准,保管使用安全措施资料

 

北京市大兴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水利工程专用材料/构配件监督登记表

工程名称

登记单位

材料/构配件名称

生产厂家名称

企业资质

在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中使用情况

相关部门备案、推荐资料

生产许可证

执行标准

主要技术指标

产品鉴定证书及检测报告

规格、型号

代理商证明材料

其它

审核意见:

□同意监督登记□补报资料□重新编报

监督工程师(签字):

日期:

年月日

注:

本表由建设、施工单位填报,一式三份,经监督站登记后,监督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监督登记材料/构配件一览表

序号

材料/构配件名称

序号

材料/构配件名称

1

商品混凝土

2

混凝土外加剂

3

土工合成材料

4

混凝土制品(大方砖、六角砖等)

5

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

6

输水管道(钢管、混凝土管、玻璃钢管、PVC管等)

7

橡胶制品(止水、支座等)

8

橡胶坝坝袋

9

聚苯板保温材料

10

闸阀管件

11

防腐涂料

12

金属喷涂材料

13

特殊专用材料、制品

14

其它质监站要求登记的材料

三、见证备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附件

北京市水利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水利工程结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36号令)、《关于印发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发办[2011]46号),结合本市水利工程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取样人员现场取样,并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北京市水务局负责对全市水利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水务局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参建各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受市和区县水务局委托,市和区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管辖权限承担水利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检测单位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见证检测任务。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见证检测业务。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Ⅲ等及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见证检测业务。

第五条下列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100%见证取样:

(一)用于主体工程的混凝土试块和砌筑砂浆试块;

(二)用于结构工程中的主要受力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三)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测项目。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与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共同制定检测计划,确定承担见证试验的检测单位,配备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取样工作,做好相应记录。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见证人员,负责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

未实行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要求配备见证人员。

见证人员应由具备水利工程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见证人员确定后,应在见证取样前到该工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承担相应见证试验的检测单位及时备案(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见附件1)。

见证人员更换时,应重新备案。

第八条见证取样方法、抽样检验方法应严格按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执行。

第九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检测计划,对施工现场的见证取样进行见证。

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封志应标明试件编号、取样日期,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见证人员填写见证记录(见证记录见附件2),由施工单位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应共同做好样品的成型、保养、存放、封样、送检等全过程工作。

第十条检测单位应对样品和见证记录进行确认,对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样品应拒收:

(一)见证记录无见证人员签字、盖章,或签字的见证人员未告知检测机构;

(二)检测试样的数量、规格等不符合检测标准要求;

(三)封样标识和封志信息不全;

(四)封样标识和封志上无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签字。

第十一条检测单位应设专人负责试样留置工作。

对规范和标准明确要求需留置的试样,应按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留置;规范和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在样品检测完成后留置24小时。

第十二条检测单位对出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应在当日告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应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帐。

第十三条见证取样的检测报告,应加盖检测单位“见证试验”专用章,由施工单位汇总后(见附件3)纳入工程施工技术档案,作为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的依据。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工程参建各方见证取样和送检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与处理。

第十五条各种见证检测资料必须真实、可靠,符合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对伪造、涂改、抽换或丢失试验资料的行为,应追究该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监理单位负监理责任。

因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使样品失去代表性和真实性造成质量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因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使样品失去代表性和真实性造成质量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检测单位和检测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责令改正:

(一)未按有关规定接收检测样品的;

(二)未按规定留置检测试样的;

(三)未按规定将不合格检测结果告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

(四)未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帐的。

第十九条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三)明示、暗示、推荐或指定检测单位的。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3年8月15日起实施。

1998年7月15日北京市水利局发布的《北京市水利工程施工试验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暂行规定》(京水基[1998]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

编  号

(质量监督机构):

(检测单位):

我单位决定,由同志担任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

有关的印章和签字如下,请查收备案。

见证取样和送检印章

见证人签字

建设单位名称(盖章)年月日

监理单位名称(盖章)年月日

施工项目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附件2

见证记录

编  号

工程名称

取样部位

 

样品名称

 

取样数量

取样地点

 

取样日期

年月日

见证记录:

见证取样和送检印章

取样人签字

见证人签字

填制日期

年月日

附件3

见证试验汇总表

编  号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见证人

见证检测单位名称

试验项目

应送试总次数

见证试验次数

不合格次数

备注

 

 

 

 

 

 

 

 

 

 

 

 

 

 

 

 

 

 

 

 

 

 

 

 

 

 

 

 

 

 

 

 

 

 

 

 

 

 

 

 

制表人:

年月日

备注:

此表由施工单位汇总填写。

四、项目划分(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

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应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关于××××工程项目划分的请示(函)

大兴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工程,依据××××文件开始建设。

(简述工程概况和主要工程量)。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SDJ249-88)及《北京市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确认本工程项目共划分为××个单位工程,××个分部工程,××个单元工程。

其中主要单位工程××个,分别为;主要分部工程××个,分别为;重要隐蔽单元工程××个,分别为;关键部位单元工程××个,分别为。

具体划分见附表。

附表:

××××工程项目划分表

××××××(单位)

××××年××月××日

 

××××工程项目划分表

单位工程名称及编号

分部工程名称及编号

单元工程划分原则

单元工程个数

备注

五、体系检查

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初期,监督员应对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进行复核;对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体系等实施监督检查,填写“***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检查登记表”(见附表7)。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体系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见附表11)的形式通知各单位。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检查登记表

工程名称: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及存在问题

备注

组织机构

机构设置情况

(应将检查情况进行简要说明)

质量管理机构是否建立

质量人员数量及专业

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工程质量管理领导责任制是否建立

质量管理责任制是否建立

工程质量管理例会制是否建立

工程质量月报制是否建立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是否建立

工程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建立

设计变更审批程序是否建立

其他

本表格由监督员填写并保存监督员:

年月日

监理单位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登记表

工程名称: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及存在问题

备注

组织机构

监理单位资质是否满足规定要求

现场监理机构组建是否满足工程需要

监理机构设置情况

人员配备

总监是否持证上岗

人员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专业配备能否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监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是否与投标承诺相符

质量控制规章制度

监理规划是否已编制,是否满足要求

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岗位责任制是否完善

技术文件审核审批制度、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检验制度是否建立

会议制度、工作报告制度是否建立

质量缺陷备案及检查处理制度

工程验收制度是否建立

其他

本表格由监督员填写并保存监督员:

年月日

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检查登记表

工程名称: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及存在问题

备注

组织机构

资质证书及营业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项目经理部组织机构健全情况

是否有专门的质检机构

是否已经确定检测机构,检测机构等级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人员配备设备配备

项目经理是否持证上岗

质检人员数量与职称

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承诺相符,人员是否到位

质量保证规章制度

工程质量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建立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是否现行有效

工程质量消缺制度、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建立

“三检制”落实制度、工程原材料检测制度是否建立

工序验收制度、工程质量等级自评制度是否建立

施工组织设计、各项施工技术方案、渡汛方案、冬施方案、试验检测计划等是否已制定并批准

对技术工人是否进行了技术交底

其他

本表格由监督员填写并保存监督员:

年月日

 

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检查登记表

工程名称: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及存在问题

备注

组织机构

设计单位资质及业务范围是否满足有关规定

对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设代组织是否已成立

人员配备

设代人员的资格和专业配备是否满足施工需要

设计服务

是否进行了设计交底

现场设计通知、设计变更的审核及签发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其他

本表格由监督员填写并保存监督员:

年月日

 

体系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

(单位):

我站于年月日,对

体系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1)

(2)

(3)

上述问题不符合规定,应及时予以解决(完善等),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我站。

特此通知。

质监(中心站、站、项目站)(章)

年月日

抄报:

抄送:

六、建设实施阶段检查

在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参与受监工程关键部位的验收和质量评定;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等级进行核备(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对单位工程、工程项目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抽查有关单位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测手段和构件质量;参与受监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1、对监理单位质量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主体工程开工后,监督员应以不定期抽查的工作方式,对监理单位开展的质量控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是对施工现场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并认真做好“质量监督检查记录”,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的形式将监督检查结果通知建设单位,并抄送监理单位。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质量控制体系运行是否正常,工程质量是否得到全面有效的控制。

(2)总监理工程师是否常驻工地,监理工程师是否满足工程各专业质量控制的要求,是否按投标中的规定到达施工现场,是否熟悉每道工序的质量控制标准,关键工序、关键部位是否做到了旁站监理。

(3)检查与工程质量有关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特别是强制性条文的配备、宣贯、执行情况如何。

(4)是否委托了符合要求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是否签订了委托检测合同。

(5)是否坚持工程例会制度,提出的质量问题是否能够及时解决。

(6)是否及时填写监理日志,对存在质量问题是否有详细的记录。

(7)对施工质量缺陷是否进行了登记,消缺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坚持施工质量事故报告备案制度。

(8)是否及时对施工单位的质量检验结果进行了核实,是否及时对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进行了复核,签字手续是否完备。

(9)是否进行了平行检测、跟踪检测,检测结果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

(10)质量月报、质量缺陷报告、质量事故报告、工程质量分析报告是否及时、准确地报送监督机构和建设单位。

(11)分部工程完工后,是否及时组织了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工作。

2、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主体工程开工后,监督员应以不定期抽查的工作方式,对施工单位整个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是对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情况、主要工序、主要检查检测项目和工程关键部位等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

并认真做好“质量监督检查记录”,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的形式将监督检查结果通知建设单位,抄送监理单位和施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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