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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盘后多久签购房合同

开盘后多久签购房合同

  篇一:

开盘签购房合同

  篇一:

签购房合同注意事项

  签购房合同注意事项

  销售陷阱

  中国人买东西向来有跟风凑热闹的从众心理,一听说哪个楼盘观者如潮,那些想买房的人便跃跃欲试了。

正是抓住了消费者的这种盲从心理,开发商就给买房人设下了陷阱:

  其一,以小利诱之,在拿到预售证之前搞内部认购。

内部认购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小规模、不公开地预售商品房。

由于内部认购的商品房价格相对较低,对那些买房人自然有吸引力。

在此过程中,买房人认为自己得到了便宜,开发商也借此机会筹到了资金。

然而,内部认购的商品房是在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的,其销售行为是不合法的,因此,一旦出了问题,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往往无法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

这样,买房人的投资就充满了风险。

  其二,制造假象,在房子数量、户型、朝向等的推出和价格的制定上做文章。

前者关系到售楼进程的快慢,后者决定了售楼利润的厚薄。

开发商的做法是推出预售房屋总量的四分之一或三分之一,并且对所推出的单元进行精心搭配。

通常是选最差的户型和楼层先出手,这样一方面可声称那些好的单元已经“名花有主”,另一方面还可以避免这些“丑女”到最后“待字闺中”。

当然,这其中也要混杂一些好房型,否则会造成目标客户的流失。

  在价格的制定上,则会根据前期所推单元的销售情况,对其余单元的定价进行调整。

一般而言,刚开始销售(开盘)时,开发商往往一般总会把价格定得低一些,以所谓的“最低价”(通常是该楼盘楼层、朝向最差的一间)来吸引客户,而一旦有客户来购房,那个“最低价”也就不翼而飞了。

在实践中我们会看到,只要销控和销售现场布置以及广告炒作成功,价格都会节节升高,甚至从开盘时的三四千元暴涨到收盘时的五六千元都不稀奇。

  其三,大力营造现场道具和售楼气氛。

为了制造一种销售兴旺的假象,开发商(售楼人员)往往会找来一些亲戚、朋友到销售现场做“托儿”,在销售业绩示意图上伪装得一片红?

红色标识代表已售单元?

,让人觉得楼盘好卖、销售兴旺,从而引发客户的购买欲望。

其四,设置订金陷阱。

我们经常会碰到这样的情况,一旦客户看中某种户型、表现出一点点购房的意向,售楼人员就会告诉你说这个户型就只有一套了,如果不交付订金别人就会买走,要求客户马上交付订金。

如果客户说没有带够订金,售楼人员就会要求客户先交五百到一千元的“小订”,签订认购协议书,然后要求客户次日交齐“大订”。

而一旦客户把“大订”也交了,售楼人员也就完成了把客户套住的任务。

因为,我们看到的认购协议书经常会有这样的条款:

“如果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签约,所付订金不予退还”。

有许多客户在签署认购协议书后,经过再三考虑不想购买已经认购的房子时,考虑到认购协议书约定不签约就不退还订金,为了避免订金的损失,就会签署自己并不愿意签的合同,从而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损失。

“五证”陷阱

  一个合法正规的房地产开发商,必须具备齐全的“五证”、“二书”。

所谓“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也叫建设工程开工证?

、《商品房销售?

预售?

许可证》:

“二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也是法律对销售方的基本要求。

但在实践中,有些开发商(售楼人员)为了掩盖虚假情况,经常找借口不出示这些文件的原件,要么说正拿着相关文件在报批某项手续,要么就说文本放在离售楼处很远的公司本部。

售楼人员往往会先要求客户签订认购书或合同,而客户一旦交完订金或购房款,再有什么问题,开发商(售楼人员)便会即刻变脸,客户再也见不到售楼人员在推销房屋时那充满春意的笑脸。

  合同陷阱

  几经斟酌后,客户便要决定购房了,因此得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般情况下,开发商(售楼人员)会递给客户一份拟好的合同,合同会有许多空白的地方,有些地方是有

  待双方确定后注入相关内容的,而有些选择性填写处可能还空着。

这时,购房者往往以为该说的都已注明了,合同就算是完成了,殊不知就是这些空白处为开发商日后作弊提供了条件。

比如,标准合同第十五条迟延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每日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三计算,但您一不留神,开发商(售楼人员)便将此条款设计成按购房全款的万分之三承担违约责任。

前不久我们从报上看到过这样的案例:

迟延办证一年多,只赔付96元。

或者在不能按时办理好时,干脆让购房人退房。

还有的合同中写明的违约条款表面上貌似公平,实际不公平。

例如:

约定任何一方解除购房合同都要支付总房款40%的违约金。

这实际上只是限制购房人,开发商自己一般不可能将卖出去的房子再收回不卖。

  以上,我们对购房陷阱的几种情况做了简单归纳,实践中还有许许多多的陷阱,我们在此就不再一一列举。

  为避免购房人吃亏上当,我们提出防止陷阱的对策如下:

  第一,要有强烈的法律意识。

对于购房人来说,挑选所购房屋的位置、压低价格固然重要,但我们认为更重要的是要时刻警觉。

我们要看到在尚不规范的房地产市场中,陷阱无处不在。

因此,学习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向专业人士(特别是专业律师)咨询、了解有关购房方面的法律规定、知识是十分必要的,惟有此,才有可能较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再次,要认真签约,保留好证据。

在购房过程中,不要轻信开发商(售楼人员)的花言巧语。

在签署合同时一定要认真审查每一个条款,把相关问题问清楚、搞清楚;您希望得到的一切承诺,和双方业已形成的协议内容,务必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以免日后空口无凭。

收楼时和入住后,一旦发现问题,应保存好各种证据,必要时对相关事实可以通过办理公证的方式保留证据,以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

篇二:

签订购房合同注意事项

  签订购房合同注意事项

  签订购房合同注意事项

  在实践中开发商到底设置了哪些陷阱呢?

总结我们的实践经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广告(包括沙盘、售楼书等)陷阱

  为了卖掉房子,开发商往往会在售楼广告中(包括沙盘、售楼书等)对绿化、会馆、学校、幼儿园、游泳池、健身房、车位、超市、容积率、楼房间距等配套设施做美好的描述,但对于这种承诺又不写在合同里。

结果当出现规划变更、绿地变停车场、房屋底下有大水泵、道路开通遥遥无期等情况,买房人要求有一个说法时,开发商却以规划变更已经通过规划部门批准为由,推卸责任,或以合同约定不清搪塞,消费者一般很难得到补偿。

房地产开发商或代理商就是利用购房者想当然地以为广告内容都会写入合同的心理,瞒天过海。

结果,发生争议、对簿公堂时,法官一般会以合同条款作为依据判断是非曲直,而不完全是广告。

销售陷阱

  中国人买东西向来有跟风凑热闹的从众心理,一听说哪个楼盘观者如潮,那些想买房的人便跃跃欲试了。

正是抓住了消费者的这种盲从心理,开发商就给买房人设下了陷阱:

其一,以小利诱之,在拿到预售证之前搞内部认购。

内部认购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小规模、不公开地预售商品房。

由于内部认购的商品房价格相对较低,对那些买房人自然有吸引力。

在此过程中,买房人认为自己得到了便宜,开发商也借此机会筹到了资金。

然而,内部认购的商品房是在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的,其销售行为是不合法的,因此,一旦出了问题,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往往无法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

这样,买房人的投资就充满了风险。

  其二,制造假象,在房子数量、户型、朝向等的推出和价格的制定上做文章。

前者关系到售楼进程的快慢,后者决定了售楼利润的厚薄。

开发商的做法是推出预售房屋总量的四分之一或三分之一,并且对所推出的单元进行精心搭配。

通常是选最差的户型和楼层先出手,这样一方面可声称那些好的单元已经“名花有主”,另一方面还可以避免这些“丑女”到最后“待

  字闺中”。

当然,这其中也要混杂一些好房型,否则会造成目标客户的流失。

  在价格的制定上,则会根据前期所推单元的销售情况,对其余单元的定价进行调整。

一般而言,刚开始销售(开盘)时,开发商往往一般总会把价格定得低一些,以所谓的“最低价”(通常是该楼盘楼层、朝向最差的一间)来吸引客户,而一旦有客户来购房,那个“最低价”也就不翼而飞了。

在实践中我们会看到,只要销控和销售现场布置以及广告炒作成功,价格都会节节升高,甚至从开盘时的三四千元暴涨到收盘时的五六千元都不稀奇。

  其三,大力营造现场道具和售楼气氛。

为了制造一种销售兴旺的假象,开发商(售楼人员)往往会找来一些亲戚、朋友到销售现场做“托儿”,在销售业绩示意图上伪装得一片红红色标识代表已售单元,让人觉得楼盘好卖、销售兴旺,从而引发客户的购买欲望。

其四,设置订金陷阱。

我们经常会碰到这样的情况,一旦客户看中某种户型、表现出一点点购房的意向,售楼人员就会告诉你说这个户型就只有一套了,如果不交付订金别人就会买走,要求客户马上交付订金。

如果客户说没有带够订金,售楼人员就会要求客户先交五百到一千元的“小订”,签订认购协议书,然后要求客户次日交齐“大订”。

而一旦客户把“大订”也交了,售楼人员也就完成了把客户套住的任务。

因为,我们看到的认购协议书经常会有这样的条款:

“如果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签约,所付订金不予退还”。

有许多客户在签署认购协议书后,经过再三考虑不想购买已经认购的房子时,考虑到认购协议书约定不签约就不退还订金,为了避免订金的损失,就会签署自己并不愿意签的合同,从而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损失。

  “五证”陷阱

  一个合法正规的房地产开发商,必须具备齐全的“五证”、“二书”。

所谓“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也叫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二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也是法律对销售方的基本要求。

但在实践中,有些开发商(售楼人员)为了掩盖虚假情况,经常找借口不出示这些文件的原件,要么说正拿着相关文件在报批某项手续,要么就说文本放在离售楼处很远的公司本部。

售楼人员往往会先要求客户签订认购书或合同,而客户一旦交完订金或购房款,再有什么问题,开发商(售楼人员)便会即刻变脸,客户再也见不到售楼人员在推销房屋时那充满春意的笑脸。

  合同陷阱

  几经斟酌后,客户便要决定购房了,因此得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般情况下,开发商(售楼人员)会递给客户一份拟好的合同,合同会有许多空白的地方,有些地方是有待双方确定后注入相关内容的,而有些选择性填写处可能还空着。

这时,购房者往往以为该说的都已注明了,合同就算是完成了,殊不知就是这些空白处为开发商日后作弊提供了条件。

比如,标准合同第十五条迟延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每日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三计算,但您一不留神,开发商(售楼人员)便将此条款设计成按购房全款的万分之三承担违约责任。

前不久我们从报上看到过这样的案例:

迟延办证一年多,只赔付96元。

或者在不能按时办理好时,干脆让购房人退房。

还有的合同中写明的违约条款表面上貌似公平,实际不公平。

例如:

约定任何一方解除购房合同都要支付总房款40%的违约金。

这实际上只是限制购房人,开发商自己一般不可能将卖出去的房子再收回不卖。

  以上,我们对购房陷阱的几种情况做了简单归纳,实践中还有许许多多的陷阱,我们在此就不再一一列举。

  为避免购房人吃亏上当,我们提出防止陷阱的对策如下:

  第一,要有强烈的法律意识。

对于购房人来说,挑选所购房屋的位置、压低价格固然重要,但我们认为更重要的是要时刻警觉。

我们要看到在尚不规范的房地产市场中,陷阱无处不在。

因此,学习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向专业人士(特别是专业律师)咨询、了解有关购房方面的法律规定、知识是十分必要的,惟有此,才有可能较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要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在交易过程中始终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平等交易是一个法律原则。

目前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开发商(售楼人员)处在强势地位,与购房者之间信息极不对称,存在种种开发商(售楼人员)以强凌弱、做霸王买卖的现象。

为此,消费者要摆正心态,不畏强权,购房时要把问题搞清、搞细,对合同条款有异议、约定不明确、不满意的,就坚决不签,坚决不买;该坚持的原则就一定要坚持,不要图一时之快,随便妥协,从而给自己带来无穷的烦恼和巨大经济损失。

  再次,要认真签约,保留好证据。

在购房过程中,不要轻信开发商(售楼人员)的花言巧语。

在签署合同时一定要认真审查每一个条款,把相关问题问清楚、搞清楚;您希望得到的一切承诺,和双方业已形成的协议内容,务必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以免日后空口无凭。

收楼时和入住后,一旦发现问题,应保存好各种证据,必要时对相关事实可以通过办理公证的方式保留证据,以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

  最后,要学会依靠专业人士、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房屋买卖不同于一般消费,涉及工程、质量、合同、物业管理等多个领域,有关法律法规比较复杂。

购房人即使经多方考察,一般也很难通过个人的努力搞清问题的症结所在。

因此,如果发生了对您不利的事情,或者您预料到风险可能到来时,为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就应及时和该领域专业人士、法律界人士、中介机构、维权组织取得联系,以求得帮助。

  ●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包括与购房人所买房屋所在小区建设相配套的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电话和宽带)、电视系统(公共电视天线、有线电视、卫星电视)、道路、绿化等设施。

  供水购房人购房前应搞清自己所买房屋是属国家自来水管供水,还是小区自备井地下水供水。

属于前者,购房人应要求房地产商在合同上写明,交房时小区供水已纳入国家自来水管;属于后者,购房人则应要求房地产商在合同上写明,交房时,地下水的使用已经过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能出示检疫部门确认的符合饮用水标准的报告。

  供电购房人应要求房地产商在合同上写明,房屋交付使用时,用电已纳入城市供电络,不使用临时施工用电和其它不符合要求的用电。

双路供电的,则应让房地产商在合同上写明,房屋交付使用时具备双路供电的条件。

  供暖购房人购房前也应搞清自己所买房屋冬天供暖方式。

市政供暖的,应要求房地产商在合同上写明,房屋交付时,小区供热已纳入城市供热管;自供暖的,应要求房地产商在合同上写明,房屋交付时,小区锅炉房已建成并已具备供热条件。

  供气供气是最复杂的问题,入住后“没气”,意味着吃饭、洗澡等最基本的生活要求都不能满足。

但房地产商往往以煤气、天然气公司要求购房人入住基本达到70%、并且购房人装修后经他们再验收合格后才给通气为借口,仅承诺入住达到70%后通气,这种承诺显然存在太多不定因素。

比如:

一个项目如果房地产商仅销售出69%,是否意味着可以永远不通气对于“精装修”房,不存在购房人再改供气管道问题,购房人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房地产商在合同上写明,房屋交付使用时有“气”供应。

对于“初装修”房,房地产商也完全可做好供气管道,禁止购房人入住后进行改动,承诺房屋交付使用时有“气”供应。

如果做不到这一点,购房人至少应要求房地产商在合同上写明,房屋交付使用时,供气设施已入户并与市政连通,在入住后多长时间内有“气”供应,并约定在通气前,由房地产商负责采取措施(例如:

提供煤气罐及更换服务),解决购房人入住后因“没气”而造成的实际生活困难。

  通讯、电视现在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能够通讯和看电视已成为最基本的要求。

对房地产商承诺小区有通讯系统和电视系统的,购房人都应要求房地产商在合同上写明,一入住就能直接使用。

  其它还有一些项目,购房人也应要求房地产商在合同中写明具体交付使用的日期。

如住宅与外界交通干道之间有直达的道路相联;居住小区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公交站点,开通公交线路;

  居住小区与公交、地铁站点距离较远的,房地产商承诺自行配备交通车辆连接公交、地铁站点。

还有些房地产商承诺社区有红外线防盗系统、公共出入口电视监控系统、楼内公共区域烟感报警系统、远程查表系统等,都应在合同上写明具体交付使用的日期。

●公共配套公共配套建筑,包括与购房人购买房屋所在小区建设相配套的停车设施、娱乐设施及教育、商业、饮食等各种公共建筑。

购房人可要求房地产商在合同上写明,按照规划要求配建的教育、医疗保健、环卫、邮电、商业服务、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等公共建筑设施及房地产商特别宣传的地下车库和会所,与住房同时交付使用。

不能承诺的,购房人应要求房地产商承诺有可供过渡使用的公共建筑设施。

  目前,很多建设项目滚动开发,购买前期开发房屋的购房人往往要忍受后期工程噪音和施工污染对日常生活的影响。

对此,购房人应要求房地产商承诺在房屋交付使用时,做到交付房屋的周边场地清洁、道路平整,与后期开发的施工工地有明显有效的隔离设施,并保证后期开发工程施工发出的声音不超过国家对噪音控制的标准。

购房人同时还应要求房地产商在合同上写明,绿地具体完成和交付使用的时间。

  购房人在要求房地产商将上述承诺在合同第十四条“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下的空行逐条列明的基础上,还应在“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的空行中,写明购房人是否可以选择退房。

如不退房,是否可在使用条件达到前拒收房屋,房地产商如何支付违约金及在此期间的房屋保管责任由谁承担等,就此做出具体约定。

  ●明确费用由谁出

  曾有购房人收房时发现室内有电话和电视天线,但插座里面却没有线,拿着合同问房地产商是怎么回事,房地产商竟说什么:

“我在合同中承诺了提供电话和电视,但仅仅是提供,而没说免费提供。

公共电视天线在楼顶,你要入户,先交300元入户费;电话线已做到了楼道里,你要接通先交1500元安装费。

我按合同完工了,你说不能用是因为你没交钱。

”这种让人气愤的事现在照样不少,只不过现在大多发生在有线电视和宽带入户问题上。

更有一些房地产商让购房人入住时交煤气、天然气的管道铺设费甚至所谓的电力增容费,某些以有门禁系统为诱饵吸引购房人的房地产商,到交房时反过来要购房人买门禁卡,不然拿了钥匙也进不了楼门。

门禁系统还没防小偷,先把购房人给禁在门外。

这些房地产商抓住了购房人没有精力打官司的弱点,也知道购房人即使到了法院也很难说清的现状,所以在房屋交付时再额篇三:

商品预购房合同

  商品房预购协议书

  出卖方(甲方):

__赵亚旺_____

  购买方(乙方):

______________

  依据宽城满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委员会选址规划方案会议纪要,甲方欲开发金山小区建设项目,现己取得“地字第XX0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出让、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等手续正在办理中,在尚未依法开盘销售的情况下,乙方预先订购,为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应共同遵守:

  一、房屋座落在宽城县金山街,1栋4个单元,正负零以下4层,正负零以上24层,本楼层顺序由东向西排列,东为第一单元,楼号(1号为东户,2号为西户)。

乙方预订购楼房面积平方米(精确面积以当地政府机关丈量结果为依据),位置在第单元层号。

房款总价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人民币元整。

购得楼房每套总价为人民币元整。

  二、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向甲方预交购房款元作为乙方购买底商/平方米、住宅楼平方米的预付款。

甲方根据乙方交款的额度和进度优先选择房号,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乙方必须交清全部房款,再由甲方将收款凭证换成不动产发票。

  三、按规定乙方应缴纳的其他费用与开盘销售时的其他购房者享受同等待遇。

  篇二:

购房意向书多久可以签合同

  合同编号:

gfyx----购房意向书委托方:

  代理方:

中视选房(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购房意向书委托方:

(简称甲方)代理方:

中视选房

  (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简称乙方)服务监督电话:

400-881-5000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如下意向书,承诺共同遵

  守。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拟为其购买房屋的概况:

北京市区/县(以下简称“该房产”),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产权证为

  准),户型为,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

  写)。

  第二条双方责任:

  1.甲方应于本意向书签定时,向乙方支付该房产的购房定金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双方商定此款项在双方签定该房产的买卖合同后计入甲方应付的

  首期房款(即首期房款金额含定金)。

  2.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内容与该房产所有权人或产权单位进行洽谈,并将洽谈内容告知

  甲方。

甲方于本意向书签定后日内与乙方签定相关购房合同,以确定付款.房屋交

  接日期及手续办理等事宜,同时向乙方支付该房产实际成交价格%做为代理费用,即人民币

  (大写)元整(小写)。

  3.乙方如不能在约定时间与甲方签定该房产的购房合同,甲方有权解除本意向书,同时

  乙方应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已交的全部购房定金(不计利息)。

  4.本意向书签定之后,如甲方中途反悔不能履行本意向书条款时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

  仍按本合同第一条确定的价格的%支付乙方报酬。

  5.本意向书履行过程中,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与该房产所有权人(其委

  托代理人)或原产权单位等第三方签定任何有关该房产的购房意向书,否则甲方交纳的定金

  作为违约金赔偿乙方的损失,乙方不予退还。

  6.由于非甲乙双方自身原因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意向书不能继续履行时,双方免责。

  第三条本意向书如有未尽事宜,应依照相关法令习惯及诚信原则公平解决。

本意向书一

  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本意向书在双方签定该房产购房合同时由乙方收回,如在双方签定该房产购房合

  同时乙方未能及时将本意向书收回,则本意向书自动失效。

  第五条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中视选房(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身份证号:

经办人:

电话:

  话:

地址:

地址: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北京签署篇二:

法院认定《购房意向书》不

  是合同

  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法院认定《购房意向书》不是合同

  【基本案情】

  为了让孩子享受更好的教育,单亲妈妈刘雯雯决定将自己居住的房子换置成学区房。

  此,刘雯雯将自己换房事宜交给某中介公司全权处理。

刘雯雯明确表示,现在房地产市场十

  分不稳定,自己换房的希望都系于居住的这套房产上,所以中介卖出房后才可以帮自己物色

  学区房。

XX年底,刘雯雯看中了李琦名下的一套学区房,为此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购

  房合同》。

为了筹集房款,刘雯雯在三天后与李松签订了《购房合同意向书》,将自己的房屋

  卖给了李松。

后来,刘雯雯觉得自己房屋卖的过于仓促导致价格偏低,要求李松捆绑购买自

  己的地下室,遭到了李松拒绝。

在双方对峙过程中,李松又在中介介绍下看中了别处房子,后干脆拒绝购买刘雯雯的房

  子。

由于没有卖出房子,刘雯雯无力履行与李琦的购房合同,李琦诉至法院要求刘雯雯支付

  违约金四万元。

而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刘雯雯将李松诉至法院,要求履行合同或者支付自

  己违约金。

  【案例分析】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出于改善自己的居住状况、帮助子女享受更好教育等原因,换房

  已经成了重要的购房推动力量。

本案正是在换房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类纠纷。

案中女主人公在

  换房的过程中签订了两份合同,但是其法律效力确实完全不同的。

与李琦签订的《房屋买卖

  购房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双方应当履行。

一方不履行另一

  方有权主张违约金。

而与李松签订的《购房合同意向书》仅是一种要约邀请形式,双方达成

  的仅是达成了购房意向。

不履行这份《意向书》不会产生违约的法律后果。

据了解,二手房中介买卖行业中,签订《意向书》比较常见,中介单位表示,此类《意

  向书》签订主要是为了防止不同买主重复看房而在单位内部产生纠纷。

签订《意向书》后中

  介会收取少量意向金并排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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