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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

继续教育学院

毕业设计

(2016届)

 

设计题目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存在的问题与发展对策

专业年级2014级金融学专升本

学号*********

姓名*******

函授站名********

指导老师*****

2016年****月***日

中文摘要………………………………………………………………………………1英文摘要………………………………………………………………………………2

引言……………………………………………………………………………………3

一、农村信用社的概述………………………………………………………………3

(一)农村信用合作社定义………………………………………………………3

(二)农村信用合作社性质………………………………………………………3

(三)农村信用合作社特点………………………………………………………4

二、农村信用社发展历史回顾与进展………………………………………………4

(一)农村信用社发展历史回顾………………………………………………4

1.农村信用社改革初期(1979---1995)………………………………4

2.农村信用社全面改革阶段(1996---2002)……………………………4

3.深化改革阶段(2003---至今)…………………………………………5

(二)我国农村信用社发展的最新进程………………………………………5

三、农村信用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6

(一)农村信用社产权主体结构不够明确………………………………………6

(二)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7

(三)管理体制不健全,管理职权和责任需要进一步明确…………………7

四、农村信用社发展对策……………………………………………………………7

(一)完善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7

(二)完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改革……………………………………8

(三)完善完善农村信用社发展经营管理……………………………………9

结论………………………………………………………………………………11

谢辞……………………………………………………………………………12

参考文献……………………………………………………………………………13

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存在的问题与发展对策

摘要:

农村信用社是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企业,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2003年试点改革以来,我国农村信用社获得了飞速发展。

全国各地的农村信用社在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强化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取得了巨大的发展,综合竞争力进一步提高,服务“三农”的功能进一步强化。

然而,当前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管理责任不落实等制约农村信用社作为金融企业法人发展的核心问题都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

关键词:

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

 

TheDevelopmentOfRuralCreditCooperatives

Abstract:

theruralcreditcooperativesisforagriculture,farmersandruraleconomicdevelopmenttoprovidefinancialservicescommunityoflocalfinancialenterprises,isanimportantpartofthefinancialsysteminChina.Sincethepilotreformin2003,obtainedtherapiddevelopmentofruralcreditcooperativesinourcountry.Acrossthecountry,ruralcreditcooperativesindeepeningthereformofpropertyrightsystem,perfectingthecorporategovernancestructure,transformmanagementmechanism,strengtheningtheincentiveconstraintsmechanism,etc,madegreatdevelopment,furtherimprovethecomprehensivecompetitiveness,thefunctionoftheservice"threerural"tofurtherstrengthen.However,thecurrentruralcreditcooperativesreformanddevelopmentofthetaskisstillarduous.Unclearpropertyrights,imperfectcorporategovernancestructure,managementresponsibilitynottocarryouttherestrictingthedevelopmentofruralcreditcooperativesasafinancialenterpriseasalegalpersonisnotfundamentallysolvethecoreproblem.

Keywords:

thecountryside;Creditcooperatives;Development

 

引言

“三农”问题近年来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成为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

而农村金融体制事关着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局,由于农村信用社在金融市场中的重要地位及其在农村经济发展中所起的重要作用,近年来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成为农村金融中关注的重点。

农村金融市场的版图必将重新划分,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联系农民最好的金融纽带的农信社,农村信用社如何发展,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一、农村信用合作社概述

(一)农村信用合作社定义

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社、农信社)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其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依照国家法律和金融政策规定,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

农信社分为以下部门,农信社合作社,农信社国际金融部门,政通农信社培训学校,农信社信贷部门等,是目前有银监会和国务院双重领导的部门

(二)农村信用合作社性质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所谓银行类金融机构又叫做存款机构和存款货币银行,其共同特征是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负债,以发放贷款为主要资产,以办理转帐结算为主要中间业务,直接参与存款货币的创造过程。

农村信用合作社又是信用合作机构,所谓信用合作机构是由个人集资联合组成的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机构,简称“信用社”,以互助、自助为目的,在社员中开展存款、放款业务。

信用社的建立与自然经济、小商品经济发展直接相关。

由于农业生产者和小商品生产者对资金需要存在季节性、零散、小数额、小规模的特点,使得小生产者和农民很难得到银行贷款的支持,但客观上生产和流通的发展又必须解决资本不足的困难,于是就出现了这种以缴纳股金和存款方式建立的互助、自助的信用组织。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由农民入股组成,实行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是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设立的合法金融机构。

农村信用社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同时,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

(三)农村信用合作社特点

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银行类金融机构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农民和农村的其他个人集资联合组成,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组织,其业务经营是在民主选举基础上由社员指定人员管理经营,并对社员负责。

其最高权利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具体事务的管理和业务经营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

  2、主要资金来源是合作社成员缴纳的股金、留存的公积金和吸收的存款;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其成员的资金需求。

起初主要发放短期生产生活贷款和消费贷款,后随着经济发展,渐渐扩宽放款渠道,和商业银行贷款没有区别。

  3、由于业务对象是合作社成员,因此业务手续简便灵活。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任务是:

依照国家法律和金融政策的规定,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

二、农村信用社发展历史回顾与进展

(一)、农村信用社发展历史回顾

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是始于1979年,迄今已有27年。

农信社改革的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农村信用社改革初期(1979-1995年)

1979年1月,为了加强对农村经济的扶持,国家成立了农村信用社的管理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中国农业银行管理农村信用社。

1984年,国务院105号文件批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的报告》,明确提出要把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在农业银行的领导、监督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存贷业务,成立了由其控制的县联社。

譬如,吸收农民入股,取消入股数量限制,按盈余对股民分红,恢复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及干部选举制,改农业银行对信用社的指令性计划为指导性计划,建立县联社领导基层信用社等。

这一阶段,农村信用社改革主要取得了如下一些成就:

其一,初步改变了信用社“既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国家银行基层机构”的组织管理体制。

通过清股、扩股,落实股权,密切了信用社与社员的经济联系。

其二,经营管理体制有了明显的改善,内部经营机制逐步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方向转变。

其三,初步理顺了农业银行与信用社之间的关系。

农业银行改变了以往的行政命令式的管理方式,转而实行运用经济手段,并通过县联社进行间接管理的方法。

2.农村信用社全面改革阶段(1996-2002年)

1996年8月22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开始实施以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为重点的新一轮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首先,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其次,由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和中国人民银行承担对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管理和金融监管;最后,按合作制原则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规范。

随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农村信用社合作社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

具体内有如下:

第一,改变单一股权结构,增加团体股,吸收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信用社职工入股,适当充实股本;第二,建立健全社员民主管理制度,实行“一人一票”制,充分发挥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积极作用;三是坚持主要为社员服务的方针,优先安排对农村种养业的贷款,对本社员的贷款不少于全部贷款金额的50%。

这一系列的改革措施表明:

这一阶段改革的目标和核心是把农村信用社办成社员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的真正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3.深化改革阶段(2003年-至今)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2003年6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通知指出,这次改革要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扶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开始浙江、山东、江西、贵州、吉林、重庆、山西和江苏8个省市率先以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为核心的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

这次信用社改革,重点解决两个问题:

一是以法人为单位,改革信用社产权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区别各类情况,确定不同的产权形式,根据经济发展程度的差异,采取不同的发展模式;二是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将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负责,成立农村信用社省(市)级联社。

明晰产权关系,区别对待,妥善处理信用社历史包袱。

(1)按照股权机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不同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及合作制等不同产权形式。

(2)因地制宜确定信用社的组织形式。

一是在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信用社资产规模较大且以商业化经营的地区组建股份制银行机构;二是在人口相对稠密或粮棉商品基地县(市),可以县(市)为单位将信用社和县(市)联社各为法人改为统一法人;三是在完善合作制的基础上,继续实行乡镇信用社、县(市)联社各为法人的体制;四是对少数严重资不抵债、机构设置在城区或城郊、支农服务需求较少的信用社,可给予撤销。

(3)银监会及地方各司其职,分别负责对信用社进行金融监管和行业管理、指导和协调,承担对信用社的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但不得干预其正常的经营活动,地(市)和县、乡政府无权行使对信用社的管理权。

(4)国家对试点地区的信用社给予政策扶持。

一是对亏损信用社因开办保值储蓄多支付的利息给予补贴;二是对试点地区信用社实行税收减免。

对西部地区和其它地区分别实行暂免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是采取专项再贷款或发行中央银行票据方式对试点地区信用社进行适当的资金支持;四是在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实行灵活的利率政策。

(二)我国农村信用社发展的最新进程

第一,基本实现统一法人:

上世纪90年代末,江苏在全国率先试点将农村信用社与县联社各为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

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有利于明细产权关系,有利于减少管理环节,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截至目前为止,全国大部分农村信用社组建了同一法人的机构。

第二成立了多家银行机构。

(1)成立了多家农村商业银行:

组建省级农村商业银行或者是以地级市农村商业银行,从以组建的农村商业银行来看,产权关系比较清晰,公司治理较为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抵御能力较强,主要监管指标全面达标,多核心经营指标达到国内商业银行先进水平,已成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一支充满生机的主力军。

(2)成立农村合作银行:

这些银行机构成立后通过引进战略投资,投资参股其他机构,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

第三,支农主力军的地位突出。

在长期的发展中,农村信用社始终坚持为三农服务的经营宗旨,以农村为服务领域,以农民为服务对象,不断加强三农金融支持,形成了与三农唇齿相依,荣辱与共的雨水关系。

在支持三农中快速发展壮大,取得了双赢的效果。

第四历史包袱消化成营业税优惠效显现。

由于体制方面的原因,农村信用社承担了大量的政策性负担,形成了沉重的历史包袱。

2003年以后,国家对试点信用社实行所得税等一系列措施,帮助农村信用社在不良贷款率,资本充足率等指标均有了较大的提升。

三、农村信用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经历了多年的不间断的农村信用社制度演进后,我国农村信用社在探索体制改革、改进经营管理、增强为农服务以及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我们必须看到农村信用社依然存在不少问题,而且很多问题是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仅仅通过一次改革是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的。

这些问题还将继续影响着我国信用社的发展,笔者认为农村信用社以后的改革应该重点解决这些问题才能取得突破。

(一)农村信用社产权主体仍不够明晰

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近来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点。

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在表面上是明确的,但实际上,法人产权是一个模糊不清的概念,导致产权边界不清晰、产权监护人不落实等情况。

入股农民没有独立的产权并与农村信用社建立稳定的利益机制。

入股农民不能或很少转让自己的股份,得不到分红派息,也不能参与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

农村信用社的经理人员不是由股东雇用的,而是政府任命的,股东就不可能监管自己的资产,也就不可能充分享受自己的资产收益权。

尽管2003年以来的农村信用社改革实验这有利于解决这个问题的方向前进,使农村信用社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和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但这次试点改革并没有完全解决这个问题。

股东在信用社所拥有的相应诸如监督权、选举管理者权、收益权等权利并没有得到真正体现。

(二)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农村信用社目前的法人治理机构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还没有建立起决策、执行、监督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激励和约束的问题也没有很好的配合。

法人治理不完善主要有以下表现:

一是股权结构不合理,股权极度分散,缺乏持股份较大的股东,也没有建立起小股东参与治理的有效机制;二是社员(股东)参与管理的机制都还很不健全,对经营管理层的约束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内部人控制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改善;三是董(理)事会职能发挥不充分,职责不明确;四是监事会缺乏独立性,制衡和监督作用没有真正体现;五是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农村信用社的绩效考核机制不能有效评价农信社高管人员的经营业绩。

(三)管理体制不健全,管理职权和责任需要进一步明确

按照国务院关于“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负责”的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全面承担对当地信用社的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形成了“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监管,省级政府依法管理,落实责任,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农村信用社管理制度框架。

根据新的监管要求,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加强金融健全,省级人民政府通过省级联社等机构依法实施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农村信用社自主经营、自我发展。

由省级政府管理利于提高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明确权责,减少管理层次,加强经营管理,同时,地方政府也应对农信社承担一定风险,并负责消化一部分历史坏账。

而且,地方政府承担农信社管理的责任是建立地方金融监管框架的契机。

但是地方政府均有干预金融进而控制金融资源的激励,因为地方经济的发展需要金融的支持,政府会想方设法占据金融资源。

上世纪90年代中期,由于农业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干预和控制导致农村合作基金会破产的事实可以看出,地方政府有干预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内在冲动。

因此,如何保证地方政府只行使管理权而不干预农信社的经营是农信社改革试点成功与否的关键。

四、农村信用社发展对策

(一)完善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

1.农村信用社改革一直是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改革。

从历史经验来看,政府直接干预和参与农村信用社和银行,都是不良贷款产生的重大根源。

地方政府如果不退出这些金融结构,很容易把它们当作自己的取款机。

即便地方政府有着税费来源作为政府信用的保证,三农服务将受到实质性的影响。

无论是新建真正意义的农村信用社,还是改制后的农村信用社或银行,应该对政府股份或者政府通过其控股公司所掌握股份的退出限定时间,确立程序。

2.即使把一个地方的现有农村信用社全部改为县联社单一法人、农村商业银行或者农村合作银行的地方,也要鼓励农民建立真正的意义上的村级合作社。

村级合作社的优势在于,它是自下而上建立的,扎根于农村最基层。

其业务主要集中在村庄社员之间的资金融通,而对外部非社员的资金融通则是辅助性的。

社员之间的信任和信息对称是其开展资金融通的基础。

3.将现有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县联社单一法人、农村商业银行或者农村合作银行的同时,也要鼓励农民创建新的各种类型的竞争性金融机构。

一个地方存在一家农村商业银行并不意味着这种“垄断竞争”(对于一个地方是垄断,对于真个地区是竞争)就是最优结构,这种行政控制造成的均衡往往是低水平均衡。

要相信农民即市场的力量能够自我作出合理的选择,即选择是否另起炉灶,建立新的金融机构。

4.从德国经验看,只有地方政府持有大股份的商业银行(如德国的储蓄银行)才由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信贷监管部门一起实行双重监管。

我国农村信用社改制之后,仍应由新成立的银监会根据银行的财务指标、贷款风险指标和巴塞尔协定的标准来监管。

地方政府只因对其所实际拥有的股份责任负责。

(二)完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改革

根据公司治理理论,农村信用社的治理模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二是以农村信用社股东为中心的治理模式。

从现代企业制度演进的历史逻辑角度考察,利益相关者模式早已对股东治理中心模式进行了修正,因为企业的行为后果会滋生很多相关社会问题,企业理应负起解决相关社会问题的义务,而不仅仅是对股东负责。

作为向现代金融企业逼近的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除了向股东负责以外,还应该向农村信用社的所有员工、存款人、借款人、农村信用社存贷款以外的其他金融服务的需求者等等利益相关者负责。

因此,我们应该抓住利益相关者这条主线来完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要逐步树立农村信用社利益相关者概念

这样,农村信用社的目标不仅仅是考虑股东利益,还要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在追求经济绩效、关注股东利益的同时,不能忽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不能损害社会利益和农村区域发展利益。

2.要充分界定政府在农村信用社发展中的作用

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过程,应以市场为主要发展方向,并逐渐完善治理机制,是一个发展市场、减少计划控制和政府干预的过程。

对政府而言,农村金融改革的主要任务是要培育和发展和市场有关的机制,如:

明晰产权、制定经济法规、鼓励市场竞争等,对农村金融企业而言,就是要不断深化市场机制的利用,减少政府干预,在提高所有权结构的多元性基础上建立完善的产权制度。

3.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外部治理的作用

在农村信用社的治理结构中,当然也没有必要也不可能考虑所有相关参与,如要考虑众多的存款者和贷款者的现实参与,在操作难度太大。

因此,这些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通过一种制度性的合约或市场型合约来维护。

监管机构通过法律形式界定一个框架,建立某种市场秩序,并通过市场自发的优胜劣汰机制激励和约束农村信用社及其经营者,发挥外部治理的作用。

具体包括四方面内容:

(1)银行监管机构要切实履行对农村信用社实施金融监管的职责,强化对其法人治理结构的监管处置权;

(2)省级联社要承担起行业自律和管理的职能,加强对辖区内农村信用社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管理和指导;(3)国家立法机关应尽快制定《合作金融法》,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尤其是法人治理结构的框架和运行。

4.引进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是一个专家化的群体,代表农村信用社的自然人投资者行使资本经营权或所有权,一是有能力参与公司治理,可以克服农村信用社众多单个自然人股东行权能力不足或五行权能力的问题;二是机构投资者集农村信用社众多小额投资者的资本,股权集中度较高,也具备参与农村信用社治理的条件。

5.增大经营者持股份额

农村信用社的资本结构会影响经营者的工作努力程度,与农村信用社本轮改革前相比,已经实现改革的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在资本结构上有较大的变化,那就是经营者所持有份额大大增加,有利于对经营者的激励,使经营者的收入与资本利得挂钩,使对经营者的激励和对股东的激励更趋于理性。

(三)完善农村信用社发展经营管理

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

当前农村信用社在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中又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和不足,防范化解风险的任务尤为艰巨。

因而,尽快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健全信贷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培育高素质人才队伍,营造良好的经营发展环境,都是农村信用社加快发展过程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1.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当前农村信用社正处于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和业务大发展时期,管理工作要适应形势发展,针对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新变化,内控管理新手段,不断创新管理的方式和方法。

当前,首先要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银行业经营管理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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