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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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

天津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保障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促进部队建设,根据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政联〔2011〕7号),结合天津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军人子女,包括户籍在津的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

第三条 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坚持政府主导、部队协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类学校和幼儿园,应当为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各区(县)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情况作为双拥模范区(县)评选的重要内容,予以定期考核。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作为政治任务和工作职责来抓,积极组织协调地方优质教育资源,保证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定期研究解决军人子女入学入托工作,推进教育优待政策的落实。

第五条 滨海新区军事部、各区(县)人民武装部应当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定期了解掌握军人子女教育需求,牵头协调教育行政部门完善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措施办法,严格审核享受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资格,切实维护政策的严肃性。

第六条 军人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和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就读,免交国家和天津市人民政府规定以外的所有费用。

第七条 军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采取入部队幼儿园和地方幼儿园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军人子女入部队幼儿园,按照划区保障的原则,一般入本系统幼儿园;没有条件入本系统幼儿园的,可以就近就便免费入其他部队幼儿园;没有条件入部队幼儿园的军人子女,可在其户籍所在地或部队驻地就近就便优先入地方公办幼儿园。

(二)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优先入地方公办幼儿园。

第八条 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划区(县)保障、就近就便原则,由教育行政部门在军人子女户籍所在地或部队驻地协调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就读。

(二)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根据军人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就读。

(三)军人因工作调动、子女户籍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手续,并安排到户籍所在地或部队驻地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就读。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细则》,会同区(县)人民武装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保障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的落实。

第九条 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治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时降20分录取。

(二)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时降10分录取。

(三)荣获两次以上(含两次)三等功奖励的驻津部队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时降5分录取。

前款规定范围之外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时,同等条件优先录取。

(四)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以及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可以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安排到父母原户籍所在地教育质量较好的普通高级中学借读。

军人因工作调动、子女户籍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借读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安排到相应教育质量较好的普通高级中学就读。

第十条 军人子女需要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以任选中等职业学校。

第十一条 军人子女报考高等学校,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高考成绩达到批次控制线未被录取的军人子女,经征求本人意见,由天津市考试院协调符合有关投档要求的高等学校调剂录取,有关高等学校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二)烈士子女,可以在高等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20分投档。

(三)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治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优先录取。

(四)军人子女报考军队院校和国防生的,可以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予以优先录取。

在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完成规定学业且成绩合格的军人的子女,可以直接参加天津市统一组织的专升本考试,符合相关录取要求的,可升入本科阶段学习。

第十二条 军人子女享受教育优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军人子女享受学前教育优待,按照幼儿园隶属关系,分别由部队幼儿园办园单位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归口负责,办理报名、接收手续。

军人子女跨体系入部队幼儿园,军人须持所属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身份证明,到办园单位业务部门办理报名手续;军人子女入地方公办幼儿园,军人须持所属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身份证明,填写《天津市军人子女享受教育优待审批表》,由军人所属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将军人子女入园需求情况统一报所在区(县)人民武装部,人民武装部收集汇总审核后,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有关幼儿园办理接收手续。

对确实按军人意愿安排不了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民武装部调剂解决。

(二)军人子女享受义务教育优待,由区(县)人民武装部会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办理。

军人须持所属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身份证明,填写《天津市军人子女享受教育优待审批表》,由军人所属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将军人子女入学需求情况统一报所在区(县)人民武装部汇总审核后,由区(县)人民武装部会同区(县)教育局审批,区(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军人子女入学。

(三)军人子女享受中考、高考优待,由警备区政治部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

军人须持所属军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身份证明,填写《天津市军人子女享受教育优待审批表》,区(县)人民武装部和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后,由区(县)人民武装部汇总到天津警备区政治部,天津警备区政治部协助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市招生考试院予以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驻津部队幼儿园办园所需经费由地方和军队共同负担。

列入市和区(县)幼儿教育发展规划,给予必要经费支持。

部队办园单位应当积极抓好所属幼儿园建设,逐年加大经费投入,提升办园质量,增强军人子女入园保障能力。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军队幼儿园校舍建设、达标验收以及教师培训等,纳入当地相关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并给予相应的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对办理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通报军人所在军级单位政治部门,建议对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并取消当事人子女所享受的军人子女教育优待。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人子女的教育优待,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教委、警备区政治部负责解释。

 

附件:

1.天津市军人子女享受教育优待审批表

2.天津市军人子女享受教育优待提供材料说明

附件1:

天津市军人子女享受教育优待审批表

(入幼儿园、小学、初中)

军人

子女

基本

情况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

年月

户籍

所在地

区(县)街道(镇)社区(村)

拟入园(校)

名称

家庭

住址

联系

方式

军人

基本

情况

军人

姓名

性别

部职别

部队驻地

省(直辖市)市(地区)县(市、区)/属类区

其他法

定监护

人情况

姓名

性别

与军人子

女关系

户籍

所在地

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

本人

申请

签名:

年月日

军人所在

师级单位

政治部门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区(县)人

民武装部

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区(县)

教育行政

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注:

此表一式三份,审核后,区(县)教育局、人武部、学校(幼儿园)各一份。

天津市军人子女享受教育优待审批表(中考)

军人

子女

基本

情况

区县

毕业学校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

日期

考生号

学籍编号

政治

面貌

军人

基本

情况

姓名

性别

联系方式

军官(士兵)证编号

入伍时间

工作单位(部队代号)

(在符合条件类型前面方框内打“”,并详细填写相关内容。

每个学生只能选一种类型,多选无效)

20分

□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省市县);

□西藏自治区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岛屿);

□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烈士子女(烈士证书编号:

);

10分

□作战部队军人的子女;

□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省

市县);

□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岛屿);

□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证书编号:

);

□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残疾证编号:

);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编号:

);

5分

□荣获两次以上(含两次)三等功奖励的驻津部队军人的子女;

优先

□现役军人的子女;

本人

申请

签名:

年月日

军人所在

团级单位

政治部门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军人所在

师级单位

政治部门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军人所在

军级单位

政治部门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区(县)人

民武装部

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区(县)

教育行政

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警备区

政治部

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市教育

行政部门

审批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注:

此表一式五份,审核后,区(县)教育局、人武部、学校、警备区政治部、市教育行政部门各一份。

天津市军人子女享受教育优待审批表(高考)

军人

子女

基本

情况

区县

毕业学校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

日期

考生号

学籍编号

政治

面貌

军人

基本

情况

姓名

性别

联系方式

军官(士兵)证编号

入伍时间

工作单位(部队代号)

(在符合条件类型前面方框内打“”,并详细填写相关内容。

每个学生只能选一种类型,多选无效)

降低20分投档

□烈士子女(烈士证书编号:

);

线

□作战部队军人的子女;

□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省市县);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编号:

);

□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残疾证编号:

);□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证书编号:

);

□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省市县);

□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岛屿);

□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省市县);

□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

岛屿);

□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

□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

□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现役军人的子女;

本人

申请

签名:

年月日

军人所在

团级单位

政治部门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军人所在

师级单位

政治部门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军人所在

军级单位

政治部门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区(县)人

民武装部

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区(县)

教育行政

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警备区

政治部

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市教育

行政部门

审批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注:

注:

1、此表一式四份,审核后,区(县)教育局、人武部、警备区政治部、市教育行政部门各一份。

附件2:

天津市军人子女享受教育优待提供材料说明

人员范围

提交材料

申请享受教育优待军人子女

1、军人子女户口簿;

2、军人军官证、士兵证;军人所在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身份证明;

3、军人的结婚证;军人家属的户口簿、身份证;

4、军人子女享受教育优待资格审批表。

符合享受第八、九、十一条教育优待条件军人子女

1、部队驻地属于国家划分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军人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以及作战部队军人,须提供军人所在军级单位政治部出具的证明;

2、平时荣获二等功、驻津部队军人荣立两次以上(含两次)三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须提供立功或授予荣誉称号表彰通令(或个人奖励登记报告表)复印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奖章、证书(不含集体功);

3、烈士子女须提供《革命烈士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烈士生前所在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的证明;

4、因公牺牲军人,须提供《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军人生前所在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的证明;

5、一至四级残疾军人,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原件及复印件、军人所在军级单位政治部门的证明;

6、符合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须提供军人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符合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须提供军人所在军级单位政治部门的证明。

备注

1、夫妻为双军人的,只能由一方申报;

2、军人子女符合两种以上加分条件的,只能享受其中最优的一项加分待遇;

3、所有材料一律使用A4纸打印,有关表格请严格依样表自行制作;

4、驻津部队军人子女教育优待相关材料由所在师以上(独立团级单位除外)单位政治部门统一汇总办理,非驻津部队军人子女教育优待相关材料按户籍由所在区(县)人武部统一汇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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