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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款计算

企业所得税税款计算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的其它组织),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的计算,首先应正确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以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即得出应当缴纳的税款。

目前,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共同征收管理。

国税机关征收的范围是,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上述企事业单位兴办的预算内(外)国有企业所得税、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军队(包括武警部队)所办的国有企业的所得税和中央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中央与地方所属的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是计算所得税的依据。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一)收入总额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

1、生产、经营收入,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它业务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它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3、利息收入,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它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它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它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6.股息收入,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亦应并入收入总额予以征税,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市场价格计算估定。

   

   

(二)准予扣除的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项目,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1、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

2、费用,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3、税金,指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

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

4、损失,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它损失。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

   

   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以及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准予扣除。

其高于即超过的部分,不准予扣除。

   

   金融机构,指各类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利息支出,指建造、购置的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投产后发生的各项贷款利息支出。

   

   需要指出的是,纳税人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开发、购置无形资产,以及筹办期间发生的利息不得扣除,应相应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或开办费中。

   例:

某企业1996年度税前会计利润为58万元,该企业在汇缴自核时发现本企业1996年9月初向某事业单位借款200万元,期限1个月(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月利率为16‰),月末支付借款利息5万元,已计入当月的财务费用。

同时,又向县建行贷款500万元,1个月归还(利息列支标准同上),用于本企业的生产流水线建设项目,该项目尚未竣工投入使用,月末归还贷款利息9万元,亦计入当月的财务费用,计算该企业1996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计算企业向事业单位贷款利息按税法规定标准准予扣除的金额

   准予扣除的金额=200×16‰=3.2(万元)

   

(2)计算纳税调整数。

企业向事业单位的借款利息超出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息标准的金额及购建固定资产在末投入使用前的贷款利息不能计入财务费用,应作纳税调整。

   纳税调整数=(5-3.2)+9=10.8(万元)

   (3)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58+10.8=68.8(万元)

   2.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

   计税工资,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

   省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要求,对企业工资的列支问题具体规定为:

   

(1)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2)对饮食服务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3)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其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额低于计税工资标准的,按其实际发放数扣除。

从1996年1月1日起计税工资的扣除最高限额为每人每月550元。

对已与县、市联社实行各项经济指标考核办法,且年终完成各项考核指标的部分农村信用社,其计税工资标准,报经市、县国税机关批准,可在月人均550元基础上上浮20%。

   3.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例:

某企业经核定.1996年全年计税工资总额为80万元,而实际发放工资100万元,?

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发放2万元,14万元、1.5万元,其1996年度税前会计利润130万元,计算该企业1996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计算纳税调整数。

企业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按计税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提取的数额,允许税前列支。

   纳税调整数=工资调整数+职工工会经费调整数+职工福利费调整数+职工教育经费调整数=(100-80)+(2-80×2%)+(14-80×14%)+(1.5-80×1.5%)=23.5(万元)

   

   

(2)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130+23.5=153.5(万元)

   

   4.&127;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保险企业为1.5%,下同)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公益、救济性捐赠,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捐赠,不允许扣除。

   

   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组织。

   

   企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予以扣除,具体计算程序是:

   

   

(1)?

调整所得额,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额剔除,计入企业的所得额;

   

   

(2)将调整后的所得额乘以3%,计算出法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

   

   (3)将调整后的所得额减去法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当期发生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不足所得额3%的,应据实扣除。

   

   5、纳税人按财政部规定范围内支出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能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的,经核准准予扣除。

   

   纳税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超过2%部分,不予扣除。

   

   6、纳税人按规定上交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职工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经国税机关审核后,按规定的比例扣除。

   

   7.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按规定为特殊工种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实扣除。

   

   8.纳税人按规定提取的坏帐准备金、呆帐准备金、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建立坏帐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经报主管国税机关核定后,按当期实际发生数扣除。

   

   纳税人已作为支出、亏损或坏帐处理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9.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例:

某企业1996年度税前会计利润为500万元,企业在汇缴自核时发现其中含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35万元,扣除了企业直接向灾区的捐赠20万元,保险公司给予企业的无赔款优待5万元,计算该企业1996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计算纳税调整数。

企业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直接向灾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保险公司给予企业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调整数=-35+20+5=-10(万元)

   

   

(2)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500-10=490(万元)

   

   10.&127;纳税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购置费可给予直接扣除;但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以及购置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其他设备,不得在所得税前直接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11.纳税人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

   

   12.纳税人当期发生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13.&127;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租赁费的扣除,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

   

   

(2)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例:

某企业1996年度税前会计利润为100000元,国税机关对其进行年终查帐时发现,该企业将固定资产的融资租赁当作经营租赁处理,多列支了经营租赁租金50000元,未提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折旧(经核算该固定资产1996年度应提折旧30000元),计算该企业1996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计算纳税调整数。

需要注意的是,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可视同承租企业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按规定计提折旧。

因此,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固定资产的租赁费,不得直接在所得税前扣除,但租赁费中的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纳税调整数=50000-30000=20000(元)

   

   

(2)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100000+20000=120000(元)

   

   14.&127;纳税人根据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允许扣除。

   

   15.&127;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能提供总机构出具的有国税机关审定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16.&127;企业按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开支;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可在税前列支。

   

   (三)不得扣除项目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掌握哪些项目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固然重要,但熟悉哪些项目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也同样重要。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1.资本性支出。

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指纳税人不得直接扣除的购置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

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扣除。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有财物的损失。

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处以的滞纳金、罚金,以及违法的各项罚款。

   

   例:

某公司1996年度税前利润100000元,年度终了后,该公司在汇缴自查时将1996年度已在税前列支的支付给某单位的赞助费3000元及支付未按期纳税滞纳金5000元按税收政策规定进行了调整,计算该公司1996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计算纳税调整数。

企业支付的赞助费及未按期纳税缴纳的滞纳金不得在税前列支

   

   纳税调整数=3000+5000=8000(元)

   

   

(2)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100000+8000=108000(元)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指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后,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而由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

   

   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7.各种赞助支出。

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它各项支出。

指除上述各项支出外的与本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

如企业职工宿舍属于福利设施,其收取的房租也未作为应纳税收入。

因此,企业职工宿舍维修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应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开支。

   

   例:

某企业1996年度税前会计利润为500万元,查其帐簿发现其中扣除"三废"收入费用20万元,购买国库券利息手续费10万元,计算该企业1996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计算纳税调整数,企业任何费用的扣除,都必须是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纳税调整数=20+10=30(万元)

   

   

(2)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500+30=530(万元)

   

   (四)资产的税务处理

   

   资产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同时,资产的计价和折旧又是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项目。

为了规范资产核算,促进企业合理利用资产,正确计算应税税额,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对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资产税务处理办法。

企业在计税时应以税法规定的资产税务处理办法为准。

企业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固定资产。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或分期扣除。

   

   无形资产,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递延资产,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流动资产,指可以在1年内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存货、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资产的税务处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1.固定资产的计价和折旧

   

   固定资产的计价,按下列原则处理:

   

   

(1)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

   

   

(2)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

   

   (3)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税金后的价值计价。

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设备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后的价值计价。

   

   (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计价。

   

   (5)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7)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该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

   

   (8)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

   

   固定资产的折旧,按下列规定处理:

   

   

(1)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

   

   ①房屋、建筑物;

   

   ②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

   

   ③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④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⑥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2)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①土地;

   

   ②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③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④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⑤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

   

   ⑥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⑦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⑧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3)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①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②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

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特殊情况,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③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无形资产的计价和摊销

   

   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区别确定如下:

   

   

(1)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2)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3)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4)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计价。

   

   无形资产应当采取直线法摊销。

   

   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3.递延资产的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筹建期,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开办费,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需要注意的是,除上述3种资产的税务处理外,对企业属于流动资产的商品、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存货的计算,应当以实际成本为准。

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后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1种。

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五)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注意的问题

   

   1.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如果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有抵触的,应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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