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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实用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在施工图审查中的应用

————电气部分

建设部于2000年发布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并在2002年进行修订,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至今。

为便于广大设计人员更好地执行本《强条》,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于2004年3月出版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应用示例》国标04DX002于3月1日起实行。

这次讲座是根据自己在学习本国标图集并结合几年来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进行技术探讨,不足之处请大家指正,欢迎提出宝贵意见!

一.国标04DX002的编制依据:

本国标图集在编制过程中是以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为基础,以现行规范为依据,其中有以下规范涉及电气专业的强条部分:

1.《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第2.1.1(5),7.2.2;7.2.3条;共计3条;

2.《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新);第4.5.8条;共计1条;

3.《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GBJ122-99;第5.0.8;5.0.9;5.0.11条;共计3条;

4.《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程》JGJ50-2001;第5.1.1;5.1.2;5.1.3;5.1.4;5.1.5;5.1.6;7.8.2;7.10.1条;共计8条;

5.《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新);第3.6.6(3);7.2.9;7.2.10;7.2.11;7.3.4;7.6.6条;共计6条;

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新);第3.3.14;3.6.6;3.6.8;5.1.10;5.1.12;5.1.13;5.4.2;5.4.3;5.4.4;7.2.9;7.2.10;7.5.2;8.6.3;8.6.9;11.1.1;11.1.3;11.1.4;11.1.6;11.2.1;11.2.4;11.3.1;11.3.2;11.3.4;11.3.5;11.4.1;11.4.2;11.4.4条;共计27条;

7.《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3.0.1;4.1.2;4.1.3;4.1.5A;4.1.5B;4.1.12;5.1.5;5.3.2;5.3.3;6.1.13.8;

6.1.14.4;7.4.6.7;9.1.1;9.1.2;9.1.3;9.1.4;9.2.1;9.2.2;9.2.3;9.2.5;9.2.6;

9.3.1;9.3.2;9.4.1;9.4.2;9.4.3条;共计26条;

8.《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9.0.7条;共计1条;

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新);第4.5.2;5.4.6;5.8.15;8.4.8条;共计4条;

10.《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新);第8.11.1;8.11.3;9.6.3;10.2.14;10.2.21;10.2.24;10.3.2;10.5.3;10.5.7;条;共计9条;

11.《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第2.0.1;2.0.2;3.0.2条;共计3条;

12.《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2.2.2;2.2.11;2.2.12;3.2.1;3.2.2;4.2.1;4.3.5;4.4.4;

4.4.7;4.4.21;4.5.6;条;共计11条;

13.《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第2.0.5;4.2.1;4.2.6;6.1.1;6.1.2;6.1.5;6.1.7;6.1.8;

条;共计8条;

1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第2.0.2;2.0.3;2.0.4;3.1.1;3.1.2;3.3.5;3.3.10;3.4.10;5.1.1;5.2.1;6.1.4;6.4.1条;共计12条;

15.《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91;第5.3.1条;共计1条;

16.《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86-92;第6.0.8条;共计1条;

17.《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50226-95;第8.2.3条;共计1条;

18.《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第6.0.3条;共计1条;

19.《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90;第3.2.3条;共计1条;

20.《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第3.1.14条;共计1条;

2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3.3.4;6.1.12条;共计2条;

2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第3.1.7;3.1.8;4.1.3;7.1.1;8.1.3;9.1.4;11.1.1;12.1.1;

13.1.1;14.1.2;15.1.1;19.1.2;19.1.6;21.1.3;22.1.2;

24.1.2条;共计16条;

23.《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第4.10.1;条;共计1条;

本国标图集在编制过程中缺少以下重要规范(内容均含有强条):

1.《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7.1.4;7.2.3;8.1.4;8.1.5;8.5.1;8.5.2;8.5.3;8.5.4;8.5.5;

8.5.6;8.5.7;8.5.8;9.4.3;9.7.1;9.7.2;9.7.3;10.1.4;10.1.5条;共计18条;

2.《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第5.1.2;5.2.5;5.2.6;5.4.1

(2);5.4.10

(2);7.2.3条;共计6条;

3.《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第8.2.1A;8.4.1条;共计2条;

4.《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第11.4.8;11.5.5;11.5.6;11.5.9;11.5.10;11.6.4条;共计6条;

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第3.1.1;3.1.3;3.1.4;3.2.4;3.2.5;3.2.9;3.3.1;3.3.3;3.3.4;3.3.5;3.3.11;3.3.12;3.3.13;3.3.14;3.3.15;3.3.16;3.3.19;3.4.1;3.4.2;3.4.3;3.4.8;3.5.1;3.5.2;3.5.3;3.5.5;3.6.1;3.6.2;3.7.10;3.7.11;3.8.3;3.8.8;3.8.9;3.8.10;3.8.11;3.9.1;3.9.4;3.10.2;3.10.3;3.11.3条;共计39条;

6.《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第6.3.3(3)条;共计1条;

7.《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6.1.2;6.1.3;6.1.4;6.1.5;6.1.6;6.1.7条;共计6条;

8.《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第10.1.7;10.1.8;10.2.1;10.2.4;10.2.6;10.3.1;10.3.2;10.3.3;10.3.4;10.4.1;10.4.2;10.4.3条;共计12条;

9.《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第5.1.9;6.1.8;6.1.19;6.3.9;7.3.11条;共计5条;

10.《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第7.5.5;9.8.17;9.8.19;9.9.19条;共计4条;

11.《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第5.0.2;5.0.8;6.0.6条;共计3条;

12.《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2004;第7.0.7条;共计1条;

13.《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第4.2.1;5.6.2;5.7.3;6.1.4;6.2.4条;共计5条;

1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第4.3.3条;共计1条;

1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第4.2.9;5.2.6;7.0.1条;共计3条;

16.《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01;第4.7.6;6.4.1;7.2.4;7.2.5;7.3.12条;共计5条;

17.《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第14.1.4;14.1.6;14.1.7;14.2.1;14.2.3;14.2.10;14.2.11;14.2.13;14.2.15;14.3.1;14.3.3;14.3.5;14.3.6;14.3.7;14.3.8;14.3.9;14.3.13条;共计17条;

二.关于供电负荷分级问题:

常见的民用建筑用电负荷分级应根据《建筑电气常用数据》04DX101-1表3.2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表3.1.2进行,未详尽处可参照《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表2.2.2。

需要注意的是:

1.消防用电负荷应与水道专业密切配合;如室外消防用水量;

2.有些一级负荷并不属于消防负荷,不应该接入消防供电回路,如走道正常照明,航空障碍照明,安防系统电源,人防口部排污泵等;

对于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路供电。

当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可由一回6KV及以上的专用线供电:

用架空线可为一回,采用电缆时应为两根均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的电缆供电。

因此在有条件时,应考虑双回路供电,二级负荷可自动或手动切换;

三、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有三点应明确:

1、正常电源和应急电源主开关之间必须具备机械联锁或电气联锁。

2、应急电源的启动命令必须由正常电源主开关的辅助接点发出,不能由继电器的接点发出。

3、采用具有逆变装置的储能电源。

四、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当本建筑内有变配电所时应由低压配电柜直接供电,无变配电所的,由电源进线总柜直接供电;

供电回路是指从低压柜或总进线柜引至消防设备最末级配电箱的线路,均应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设置。

六、消防线路过负荷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作用于切断电源:

根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4.1.1条、第4.3.5条的要求,对于短时间的过负荷并不立即引起灾害,如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等回路,其保护可作手于信号,目前有三种可行方式:

1、可在线路首端或末端加装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动作热继电器发信号至值班室或消控室;

2、采用KBO或CM3开关,其辅助接点发信号至值班室或消控室;

注意线路开关应只设短路保护,同一段线路上、下级开关均应采用3200型。

七、关于漏电保护:

所有插座回路均应加设30mA漏电保护(如医疗等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规范要求设计);

有火灾危险的场所中,一般负荷应加设动作电流不大于500mA漏电保护,如住宅、商场、医院、学校幼儿园、图书馆以及其它人员密集场所;火灾时不能停电的重要负荷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八、关于柴油发电机房和贮油间:

发电机房和贮油间火灾危险类别为丙级,根据国标《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第4.2.1条,应划分为21区,其所有电气设备均应根据表4.3.4选型,应满足GB50058-92第4.1.12条、第4.3.4条、第4.3.8条、第4.3.9条要求。

根据初步计算,1立方的日用油箱能满足800KW柴油发电机3小时以上的运行时间。

发电机和储油间内所有设备应考虑防静电接地,并设LEB箱;包括气体灭火系统、油箱、输油管及电气设备、灯具等重要的电气设备;

九、其他:

1、人员密集场所防雷问题应注意满足GB50057-94第2.0.3条第(8)款要求;多栋建筑之间的连廊防雷(如学校教学楼)需要按整体考虑;

2、电缆或导线沿桥架(线槽)敷设时应考虑同时系数,同一线槽载流导体不宜超过30根;JGJ/T16-92第9.7.3条;

 

周玮

2008,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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