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三查制度工作规范》可编辑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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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三查制度工作规范》(可编辑)

精选资料陕农信联社发〔〕号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三查制度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办事处西安市各区(县)联社:

现将《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三查制度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主题词:

业务发展贷款三查工作规范通知内部发送:

省联社各领导业务发展部、稽核审计部、资产风险部、办公室、档()联系人:

苍伟博联系电话:

(共印份)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公室

 年月日印发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三查制度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信贷工作机制规范信贷业务管理明确信贷工作尽职要求促进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稳健发展依据银监会和省联社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工作规范是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的一项行之有效的办法也是贷款程序的重要环节。

通过执行贷款“三查”制度努力做到贷前调查全面细致、贷时审查严肃认真、贷后检查跟踪到位确保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第三条本工作规范的制定旨在指导授信工作人员在授信工作中较为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经营状况以及贷款的风险情况及时发现风险隐患采取相应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保障信贷资金安全。

第四条本工作规范的制定有利于贷款“三查”制度的执行在贷款出现风险后可以作为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或免责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贷款三查制度基本要求第五条本规范中的贷款“三查”是指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

贷款三查制度是对授信工作人员从贷款受理到归还的授信工作尽职要求即基本工作规范。

第六条本规范中的贷款“三查”按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受理程序分为调查岗、审查岗、决策岗、授信后检查岗和尽职调查岗五个岗位。

第七条贷前调查是指贷款发放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贷款申请人基本情况的调查并对其是否符合贷款条件和可发放的贷款额度做出初步判断调查的重点主要包括申请人资信状况、经营情况、申请贷款用途的合规性和合法性、贷款担保情况等。

第八条贷时审查是指审查人员本着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利益负责的态度按照既有利于控制风险又有利于业务健康发展的要求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授信业务及风险的实际情况客观地对申请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及出具的有关文件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分析确保借贷活动依法、合规并充分准确地揭示业务风险提出降低风险的对策和审核意见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贷后检查是指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

如果发现借款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等造成贷款风险加大的情形可提前收回贷款或采取相关保全措施。

第三章贷前调查工作规范第十条调查岗岗位职责即贷前调查:

负责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授信业务的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

分析申请人书面借款申请和提供的相关材料经主观审查同意受理的授信业务应在二个工作日内进行贷前调查。

新客户和增量信贷业务业务部门原则上应指派二名或二名以上信贷人员参与调查(主调查人和辅助调查人)。

贷款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的调查并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的情况。

第十一条授信范围:

主要是本辖区内的入股社员、农户、个体工商户、农业经济组织及涉农工商企业和其他中小企业且应符合《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授信业务基本申请资料:

授信申请书、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财务预算、投资计划和业务发展计划、申请(担保)人前三年度、本期及去年同期财务报表、申请(担保)人公司章程、董事会人员名单和签字样本、关于申请(担保)人的董事会决议(或同意担保的承诺书)、抵(质)押人的产权证、所有权证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指定或中介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评估报告、申请人在所有金融机构负债及或有负债情况、存款银行对帐单等。

流动资金贷款及银行承兑汇票的申请人资料除应包括上述基本资料外还应提交商品交易合同或贸易合同。

项目贷款的申请人资料除应包括上述基本资料外还应提交项目立项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论证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住房按揭贷款的申请人资料除应包括上述基本资料还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发商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五证”等。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除应包括上述基本资料外还应提交商品交易合同或贸易合同、承兑汇票、增值税发票、运单。

第十三条 自然人(含入股社员、农户、城镇居民和个体工商户)贷款的调查内容。

、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调查岗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进行调查核实。

、申请人的身份、品行、家庭及经济状况对农户应要求提供所在村委会组织对其身份的证明并以户为单位设立农户经济档案。

、申请人信用道德、信用品行的调查还款的历史记录。

、公民身份核查系统和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情况。

、申请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收入状况、家庭实有资产状况等经营管理能力对农户要掌握其在信用社的入股和民间借贷的情况。

、申请人所经营产品的市场和效益情况。

、申请人的资产和负债情况。

、借款的原因、用途、还款来源和到期还款的可行性。

、保证人的资格及代偿能力抵(质)押物的合规性及变现能力。

、评定信用等级。

、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

第十四条申请人背景的调查与分析、通过验看申请人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人代码证原件确认申请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的合法性。

必要时可到工商登记机关(或主管部门)进一步查实。

、通过查验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材料核实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权结构(投资方及出资方式、比例)、主导产品分析申请人所处的行业、经营类型、经营规模、企业的实际控制者。

、调查申请人的产权演变历史和近年来在人事、经营战略等方面的重大调整情况分析企业管理层的经营作风是否稳健。

第十五条管理水平和信用状况调查与分析。

、通过调查董事长、总经理、财务经理等关键管理人员的履历、管理经验、业绩、个人品德和信用情况分析与判断申请人的管理层的素质和经验。

、通过实地走访企业的职能部门调查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程度、产生重大决策的程序等管理方面的情况。

、必要时通过政府机关、企业的往来金融机构、供应商、产品用户、企业雇员等调查企业在遵规守法、偿还贷款、结清货款、雇员满意程度等方面的情况判断企业的信用水平。

第十六条申请人经营状况调查与分析、申请人经营情况的调查与分析侧重于企业主导产品(或主要经营、主要投资等)、市场营销、经营风险和行业风险等四个方面。

、主导产品的调查与分析。

对于生产企业通过调查申请人的主导产品及其构成情况和这些主导产品的技术先进性、生产设备领先性、原材料的易获得性和后续产品的研发能力分析判断主导产品的生命力与竞争性对于流通企业通过调查申请人的主要经营范围、品种等分析判断其经营的特色与竞争优势对于投资类企业通过调查申请人的主要投资方向、投资结构及投资回报分析其投资的合理性、风险性与收益性以及投资项目管理情况。

、市场营销的调查与分析。

通过调查申请人的主要客户、市场分布情况、品牌宣传、销售渠道、售后服务、产品定价等方面的市场营销策略分析判断申请人的市场营销能力、主导产品适销程度和市场前景。

、经营风险调查与分析。

通过调查申请人的生产或销售规模、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产品多样化程度及经营策略、产品的需求弹性、原材料和动力供应、购销环节风险、投资决策与管理、成本控制、筹融资渠道及能力等找出申请人在上述环节是否存在问题。

、行业风险调查与分析。

通过调查和整理相关行业有关信息和资料收集和整理国家产业政策及进入或退出市场的难易程度等其他相关信息资料比较申请人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及和主要竞争对手的优劣势分析申请人经营战略的合理性并预测企业发展前景。

第十七条申请人财务调查与分析、核实并还原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判断企业偿债能力。

()要求企业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核对审计报告原件认真阅读审计意见和审计报表附注()注意各期财务报表期初数与期末数是否对应衔接不对应衔接的要进一步了解原因以判断财务报表的真实性()通过分析调整后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有关科目之间的相互关系如销售收入与增值税、销项税、借款与财务费用、长短期投资与投资收益对应关系初步评判财务报表的数据的可靠性()通过咨询、查帐等手段尽可能剔除流动性不强、难以成为还款来源的资产如待摊费用、待处理损失、无形资产、形成呆滞的投资、年以上的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及长期积压的存货等还原真实的资产流动性()根据实地调查和对财务报表进行分析的结果对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将财务分析的结论同实际调查的有关定性情况进行比较财务分析结论不能解释定性分析调查结论的要进一步分析原因。

、经济实力分析:

通过比较申请人在行业中净资产额、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总额、销售额、净利润等状况分析其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经营能力分析:

通过测算和比较销售利润率、净利润率等指标对申请人的赢利水平、赢利稳定性和持久性作出分析和判断。

通过测算和比较应收帐款回收期、存货周转率、应收及存货增长是否超过销售收入的增长等对企业经营能力进行判断。

、负债结构分析:

通过测算与比较资产负债率、长短期负债结构、银行负债明细分析并判断公司负债总量、结构是否合理、偿债能力是否充足。

、变现能力分析:

通过测算与比较流动资产的质量及流动比、速动比和银行借款等刚性负债占流动负债的比重分析并判断企业偿债压力大小及短期偿债能力强弱。

、现金流量分析:

通过计算过去、预测未来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现金流入、现金流出和净流量的情况分析申请人现金流量的历史状况及还款情况判断申请人的还款资金来源及其稳定性确定其是否具偿还能力。

对于短期资产业务重点分析正常经营活动的净现金流量是否能及时和足够偿还贷款。

对于中长期业务重点分析未来的经营活动中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净现金流量偿还本息。

、根据上述对申请人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资产负债结构和现金流量等因素分析评估申请人的信用等级并进行风险度测算综合评价申请人是否具备再举债能力和到期偿还贷款能力。

第十八条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调查与分析、通过实地调查和分析企业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分析申请人直接的、真实的借款用途判断该用途是否合法合理、是临时性周转还是铺底性资金、是用于生产经营还是用于偿债纳税。

对于贸易融资、承兑、贴现等直接与某笔交易相关的业务还要详细调查该业务的背景该业务是否合法等。

、还款来源调查。

按照本规范第十七条的要求对申请人还款能力和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调查落实还款来源的可靠性。

如果还款来源依赖于与贷款用途有关的某笔交易顺利完成重点调查这笔交易顺利完成的可能性如果还款来源属于某项非经营性的现金收入重点调查该笔现金收入来源是否可靠。

通过上述调查分析确认申请人还款计划的合理性。

第十九条担保调查与分析、担保调查与分析的重点是担保人的资格、财务实力、抵(质)押品的变现能力、担保人的担保意愿、担保人履约的经济动机及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

需向担保人收集与核实的资料同本规范第十七条规定。

、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调查与申请人的资格调查方式和要求基本相似除此以外还需符合《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有关担保人资格禁止性条款的规定、保证人财务实力的调查分析方法参照前述对申请人的调查评估方法进行除了分析保证人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外还必须掌握保证人目前对外所提供的保证金额。

、抵(质)押品的调查与分析包括抵(质)押品对担保人的重要性、抵(质)押行为的合法合规性、抵(质)押品价值的合理性及变现性。

调查确认抵(质)押物符合《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抵押人或出质人对抵(质)押品的权利完整合法抵押和出质行为是抵押人和出质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调查抵(质)押品的价值现场察看抵(质)押品状况判断评估价值的合理性、抵(质)押品的变现能力并确定合理的抵(质)押率。

抵(质)押率须符合《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

、担保人担保意愿的调查与分析。

主要考察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的历史记录是否知道款项的真实用途、担保人履约的经济动机及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等。

对担保人是申请人的关联公司或是与申请人之间存在较多经济利益关系的公司侧重分析有无代偿性现金来源防止其通过互保、循环担保方式削弱担保的有效性。

第二十条结算往来和合作潜力调查与分析、申请人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结算往来情况。

计算存贷比率、资本充足率、单户占比、十大户占比、农贷占比等指标分析新增授信对信用社增加存款、扩大结算业务、拓展中间业务的影响分析新增授信对盘活存量不良资产、改善资产结构、降低信贷资产风险的影响分析评价新增授信给信用社带来的社会效益。

、申请人合作潜力的分析。

包括申请人的业务背景等特殊情况及可能带来的相关业务。

第二十一条撰写授信业务调查报告、调查岗信贷人员在充分的调查分析之后撰写信贷调查报告。

信贷调查报告要求内容详实、论据充分、观点鲜明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既有总量分析、又有明细分析。

、授信业务调查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人基本情况:

注册登记情况和股权结构、发展历史、关键管理人员情况、管理水平和信用状况。

()经营状况:

介绍主导产品、市场营销情况分析经营风险、行业风险、经营战略和经营前景。

()财务分析:

经济实力分析、经营能力分析、资产负债结构分析和现金流量分析。

()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

()担保分析。

()结算往来情况和合作潜力分析。

()信用等级测评表。

()问题与风险:

提出授信业务的主要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结论:

明确提出贷与不贷以及业务品种、币种、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基本要素。

第二十二条特别要求、申请人为集团性公司的在贷前调查中既要分析母公司(合并报表口径)的整体经营和财务情况也要分析母公司本部自身经营和财务情况重点调查分析母公司本部与下属公司在人事、财务、销售等方面有无控制关系、有无经营性现金流入、具体融资用途、有无过度举债等。

、向相关联的多个企业之一发放贷款时应按照省联社对关联企业贷款管理相关规定统一评估与申请人相关联的所有企业的资产负债、财务状况、对外担保以及关联企业之间的互保情况集中控制风险。

、对于低风险业务侧重于申请人合法性、融资用途及贸易背景、质押物权属、出质人担保意愿等方面进行贷前调查经营及财务状况的调查与分析可适当简化。

、对于首次申请人必须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进行全面、细致、深入的调查、分析并撰写调查报告。

对于非首次申请人侧重于申请人近期经营及财务变动情况和融资用途的调查与分析。

第四章贷时审查工作规范第二十三条审查岗贷时审查职责:

在调查岗信贷人员调查后根据审贷分离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逐级进行审查对于调查报告事实不清、资料不全的应要求补充完善。

对授信业务进行分析评价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最终形成书面的分析评价报告并明确签署审查意见和审查人员姓名提交决策岗。

决策岗贷时审查职责:

依照省联社相关管理规定、风险预警评价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对授信业务的整体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做出判定最终确定授信业务是否办理及其风险防范措施。

决策岗可以由单个人担任如信贷人员、信用社主任等也可以由多个人组成的集体担任如审贷委员会。

决策岗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发表决策意见。

第二十四条授信业务合法性审查是指对经办机构提供的资料及法律文件的齐备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借贷行为及担保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对经办机构申报的项目送审资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法律要素的齐备性进行审查包括对申请书、调查报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质)押物以及其他与业务有关的资料及法律文件等方面的审查。

、对申请人、担保人等行为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包括对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贷款证或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记录等方面的审查。

、对申请人、担保人等关于借款、担保等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的审查包括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对保书、承诺函等方面的审查。

、对授信业务操作合法性、合规性的审查包括对借贷行为内容、抵(质)押行为内容合法性、合规性以及对信贷业务操作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信贷制度等方面的审查。

第二十五条授信业务安全性的审查是对申请人资信情况、贷款用途、还款来源、保证人代偿性和抵(质)押物变现性以及风险点进行审查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对申请人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的审查主要包括股东背景(股东构成)、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要经营范围和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信记录等。

、对申请项目的背景或用途的审查主要包括资金投向、贸易背景等。

、对申请人及担保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审查。

经营状况主要包括主导产品、购销渠道、价格、市场份额(市场分布)、竞争力、主要结算方式、生产及贸易周期、经营规模及效益、主要资金需求环节及解决方式等财务状况主要包括调查岗是否按要求对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进行了核实和调整企业的资产及主要构成(演变)、负债及主要构成(演变)、流动性指标及简单对比、负债率(演变)等。

、对申请人还款来源及担保人代偿能力的审查主要包括担保人与申请人的关系、经营范围交叉情况、财务指标及现金流量分析等。

、对抵(质)押物的足值性、变现性的审查主要包括对抵(质)押物评估是否足值、变现能力如何等。

第二十六条授信业务可行性审查是对项目的可行性申请人发展前景、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往来情况、合作前景以及本笔业务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带来的综合效益等方面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对项目可行性的审查包括:

()经营的可行性:

经营环节、产品、市场等可能对还款产生直接影响的因素。

()财务的可行性:

资产构成中可能的损失或指标弱化趋势分析如应收帐款、存货变动、负债变动趋势对还款的影响等。

()操作的可行性:

确认该笔业务能否在现有条件下有效操作。

()政策的可行性:

可能产生的政策、法律风险。

、对申请人未来发展前景及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今后合作潜力等方面的审查包括申请人未来发展前景以及可能带来的相关业务等方面的审查和特殊情况说明。

、对申请人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结算情况及本笔业务的综合效益的审查包括授信业务往来演变(发生时间、金额)、目前状况、结算记录以及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带来的综合效益等方面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审查岗审查人员按上述要求审查完毕后必须明确签署审查意见并撰写审查报告报告要求简明轭要、重点突出、结论明确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申请人简况、经营状况评价、财务状况评价、现金流量分析、用途合理性评价、担保代偿性评价、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往来记录评价、风险及存在问题分析、提出防范风险的措施(包括限定条件、结算要求、跟踪条件、停止使用及收回条件陈述意见等)、结论(确定同意与否明确业务品种、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要素)。

第二十八条县级联社需成立审贷委员会并坚持“集体审议、独立表决、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除县级联社理事长(董事长)具有一票否决权外所有成员均具有同等表决权决策议事规则必须符合省联社相关规定。

第五章贷后检查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县级联社的调查岗、审查岗、决策岗、授信后检查岗和尽职调查岗均有对授信后的贷款进行尽职检查的职责即贷后检查。

各岗位要根据各级授信权限内审批发放的贷款进行贷后检查县级联社审批的贷款可以由县级联社业务部会同风险部联合进行贷后检查农村信用社审批的贷款可以由信用社主任会同管户信贷人员进行贷后检查管户信贷人员自己审批发放的贷款由其本人亲自进行贷后检查或由其他信贷人员进行交叉检查。

决策岗贷后检查职责:

根据风险提示决定是否采取补救措施包括授信调整如展期、增加或缩减授信额度、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等。

根据风险预警提示决定是否将该笔授信列入观察名单或划入问题授信。

定期或不定期约见企业法人或借款人谈话也可以进行实地检查。

授信后检查岗贷后检查职责:

根据授信种类对实施后的授信业务进行检查写出检查报告并向上一级提交审阅及时发现借款人的潜在风险并发出预警风险提示提出需要尽快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

尽职调查岗贷后检查职责:

根据授信种类采取现场或非现场的方式对授信业务流程的各项活动和各个岗位的尽职状况进行调查评价授信工作人员是否勤勉尽责确定问题授信的信贷人员是否免责写出尽职调查报告。

第三十条授信后检查岗应按照检查间隔期和重点检查内容定期进行授信后检查:

、检查间隔期()短期授信的检查间隔期一般为天最长不得超过天。

()中长期授信的检查间隔期一般为天最长不超过天。

()短期贷款授信后大额贷款首次检查应在个工作日以内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发生欠息、逾期及银行垫付资金的授信业务应立即进行特别检查查明原因采取措施。

()短期授信在到期前个月中长期授信在还款期内还要重点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资金落实情况、能否按期还本付息进行特别检查。

、重点检查内容()借款人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授信资金是否诚实地全面履行合同。

包括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合同约定银行承兑汇票等票证的使用及兑付情况等。

()授信项目是否正常进行。

包括项目资本金及其他资金来源落实情况项目进展是否顺利建设进度是否符合计划有无延长情况及延长原因项目建设过程中总投资是否突破突破原因及金额项目累计完成工作量与项目累计财务支出数是否相当费用开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等是否出现较大变化项目投产或项目建成后的效益情况和市场情况项目建成的设施和设备运转是否正常是否达到预期的效益指标等。

()借款人的法律地位是否发生变化。

包括借款人是否有违法经营行为是否卷入经济纠纷法定代表人情况管理层的人员组成、经营策略及其与银行合作态度的变化情况企业改革、改组、改制及贷款债权的落实情况从其他金融机构的融资情况及与债权人的合作关系等。

()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是否发生变化。

包括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及资产负债变化情况原料市场、生产技术、组织管理及产品市场的变化情况货币资金归社情况财务报表的真实性等。

对外担保等或有负债情况母公司和主要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

()授信的偿还情况。

包括授信的付息状况中长期或分期还款授信在还款期内的还本情况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是否按期归还住房贷款等。

()担保情况。

包括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及其变化情况抵(质)押物的保管及价值、变现条件的变化情况。

、定期召开信贷例会()根据贷款五级分类管理规定每季度召开一次信贷例会会上分析贷后检查情况及时发现影响贷款偿还的不利因素动态调整贷款形态严格按照权限展开信贷讨论认定结果报有权审批人进行决策把握贷款五级分类的上下迁徙准确度。

()对贷款实行预警管理明确风险预警指标一旦出现预警信号及时采取措施把贷款损失降到最低。

()特殊情况需要召开专题例会研究贷后检查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变化及时采取行动制定风险防范措施。

()超过授信管理权限的需及时上报也可以采取召开多级管理层的联合会诊形式的信贷例会。

第三十一条县级联社对问题授信应采取以下措施:

、确认实际授信余额提出审查意见和限制性条款。

、重新审核所有授信文件征求法律、审计和问题授信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对于没有实施的授信额度依照约定条件和规定予以终止。

依法难以终止或因终止将造成客户经营困难的应对未实施的授信额度专户管理未经有权部门批准不得使用。

、书面通知所有可能受到影响的分支机构并要求承诺落实必要的措施。

、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追加担保或行使担保权。

、向所在地司法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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