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认可与质量安全宣贯会讲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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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认可与质量安全宣贯会讲座

 

认证认可与质量安全

宣贯会讲座

 

目录

第一部分中国认证认可事业发展与现状…………………3

第二部分认证认可立法及行政执法………………………10

第三部分认证市场监管……………………………………16

第四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21

第五部分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证认可……………………24

第六部分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31

第七部分食品农产品认证认可……………………………36

第八部分认证认可科技标准………………………………42

第九部分认证认可国际合作与交流………………………50

 

第一部分中国认证认可事业发展与现状

—— 认证认可作为国际通行的规范经济、促进发展的重要手段,越来越受到方方面面的重视。

1978年我国引入质量认证制度,随着生产和社会发展的脚步,社会各界充分利用这一手段来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保证产品质量、提高竞争力。

认证认可在从源头上确保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市场行为、指导消费、保护环境、保护人民生命健康、促进对外贸易等方面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改革开放后,我国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国内市场和国际贸易都得到迅速发展,但由于我国没有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认证制度,我国一些产品监督形式得不到国际上的承认,在国际贸易中面临着在经济上蒙受损失和受到技术壁垒的限制。

我国的企业,由于不了解各国认证制度的要求,许多出口商品打不进国际市场,即使进入,其销售价格也远远低于在所在国通过认证的产品。

一些了解认证的企业不得不花费大量外汇申请国外认证和由国外认证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建立认证制度,开展产品认证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作为最终消除我国与他国之间技术壁垒的根本途径,成为我国质量认证工作的当务之急。

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制度,是我国最早从国际上引入的最为成功的规则之一。

从引入开始就采取了国际通行的规则和标准,保持了与国际的同步发展。

我国的认证认可工作,大致经历了起步、发展扩大、国家认可制度的建立和启动、以及认可制度加入国际多边互认协议几个阶段。

1978年9月,我国加入国际标准化组织(ISO),1981年4月,建立了第一个产品质量认证机构——中国电子元器件认证委员会,1984年成立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两个委员会相继成为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相应机构的全权成员和委员会成员。

1991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认证管理条例》颁布。

1993年1月1日,我国正式由等效采用改为等同采用ISO9000标准。

《产品质量法》颁布以后,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设立的中国进出口评定认可中心,承担了中国国家进出口企业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NAB)和中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认可委员会(CCIBLAC)秘书处的工作;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立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承担了中国质量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NACR)、中国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P)、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P)、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CRBA)秘书处的工作;此外还有国家环保总局设立的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ACEB)和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CRCEA)。

这些机构为我国的认证认可事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我国早期认证认可工作萌芽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随着认证认可工作的不断发展,在对经济和社会进步产生了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的同时,由于管理结构和职能划分问题,认证认可工作政出多门,各自为政,重复认证、重复收费等弊端也逐渐显现。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应认证认可发展和监管体制调整的要求,促进认证认可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履行我国政府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2001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的认证认可工作。

近年来,国家认监委认真履行国务院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不断增强认证认可监管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在国家质检总局领导和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完成了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等基本建设,认证认可开始进入规范工作、全面发展、发挥作用的新阶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日益显著。

经有关研究课题证实,依据2005年主要经济指标测算,认证认可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0.671%,对社会发展的贡献率为0.314%。

在当年18万亿元GDP中,认证认可事业作出了1229亿元的贡献;在当年社会发展水平提升幅度中,认证认可所做出的贡献为0.314%。

实施统一管理以来,认证认可事业自身在各方面取得长足进步:

——中国特色的国家认证认可体系基本建立。

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1号),为建立健全全国统一、内外一致的认证认可工作体制提供了政策和法律保障。

全面清理了认证认可相关的法规规章,发布了70余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适应新的工作要求的认证认可法规体系已经确立。

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依托,构建起省、市、县和口岸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组织体系。

组建了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为开展行业自律提供了组织保障。

整合了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及认证人员注册等认可注册机构,建立健全了集中统一的国家认可制度。

设立了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深入开展战略发展、技术和标准化研究。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食品和农产品认证、认证认可国际合作和进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管理等制度进一步完善。

——组织实施了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按照我国政府入世承诺和“四个统一”的原则,从2001年12月起,对19大类、132种涉及健康、安全、环境保护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实施了内外一致的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即CCC认证)。

指定了相关工作机构,在国内外进行了广泛宣传和发动。

CCC认证制度的推进,得到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消费者协会、商业联合会等行业组织的大力支持,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目前,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已涵盖23大类172种产品。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推动国家各种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贯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促进产品的质量管理水平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

——统一管理、共同实施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

经国务院批准建立了认证认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部际联席会议业已成为部门之间交流和协调认证认可工作的“寻求共识、寻求最佳办法和方案的平台”。

各有关部门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认可、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认可,无公害农产品和有机产品、饲料、绿色市场、良好农业规范、口腔用品等认证认可,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计量认证、实验室认可和联合开展整顿规范认证市场等方面给予了认监委全力支持。

——整顿规范认证市场秩序成效显著。

法律规范、政府监管、认可约束、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认证市场监管体系框架基本建立。

从2002年起,先后开展了认证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全面清理和重新登记,管理体系认证、食品和农产品认证、计量认证获证实验室等的认证有效性专项监督抽查,强制性产品认证及指定认证、检测机构的专项监督检查,出口卫生注册登记企业“拉网检查”及“两个计划”实施等系列专项监督检查。

依法对违法违规的获证企业、认证机构、检测机构等进行了处理。

建立了认证认可信息网络,推动电子监管,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促进政务公开,服务社会公众,强化执法监督。

经过持续不断的整顿规范和狠抓质量建设,认证服务、质量及有效性逐步提高。

——各有关方面对认证认可更加重视。

2003年的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和2004年、2005、2007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写入了认证认可工作。

国家近年颁布的涉及技术进步、安全生产、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产业政策等10多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都提出把认证认可手段作为管理手段。

广大企业、学校、医院、政府机关积极申请认证,消费者购买商品注意选择认证厂家和认证商品,认证认可已经成为标志着质量和管理水平档次的“社会时尚”。

——中国在国际认证认可界的影响不断提高。

我国的认证认可管理制度和体制建设为国际认证认可界所瞩目。

美国质量协会评价:

“中国改革认证认可工作的效率,在国际上罕见”。

我国的认可、认证结果已经为国际组织、区域合作组织普遍接受,认证认可监管模式得到大多数认证认可国际组织的认同,并为一些发展中国家吸收采纳,国际交流与合作频繁,我国在认证认可国际、区域性组织的认证认可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制定过程中的话语权不断加强。

 

第二部分认证认可立法及行政执法

一、把握机遇,推进创新,加快立法工作进程,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认证认可法律制度,为认证认可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一)认证认可立法工作回顾

目前,以《认证认可条例》为核心,包括认可管理、认证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管理、专项管理和执法监督等6方面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为配套的认证认可法规体系已经初步构建。

截止2008年12月,涉及认证认可工作的部门规章共计13件,涉及管理相对人的认证认可行政规范性文件共计26件,认证认可各项工作已经做到了有法可依。

随着认证认可工作的深入开展,认证认可工作得到了我国有关政府部门及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认同。

据统计,截至2008年12月,已有17部法律、13部行政法规及多部部门规章明确规定利用认证认可手段,为经济活动提供技术评价。

(二)认证认可立法工作在配合“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加快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建设方面发挥的作用。

国家认监委加快了与《食品安全法》配套部门规章的制修订工作。

一是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规范食品检验活动,提高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水平和能力,制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二是为推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建设,建立和完善食品生产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AP)及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认证体系,制定《食品生产企业质量认证管理办法》;三是为规范进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工作,保证进口食品安全,修订《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总局16号令);四是为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出口食品企业申请进口国(地区)注册推荐管理工作,修订《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总局20号令)。

二、理顺体制,创新机制,突出重点,强化执法,适应新形势下认证认可科学发展的认证执法体系基本建立,为认证认可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坚实的国家强制力保障。

(一)以完善认证执法监管组织机构建设为抓手,强化职能,理顺认证执法体制,创新执法机制。

2007年和2008年国家认监委先后与总局联合或单独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认证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国质检认联[2007]146号)和《关于进一步改进和深化认证监管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认法[2008]14号),对各级质检部门在完善认证执法工作机制,加强认证执法指导,强化认证执法管理,调整和创新认证监管方式,加大认证执法力度,落实认证执法责任制,加强基层认证执法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性实施意见。

为促进质检管理职能到位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和制度保证。

(二)结合“质量和安全年”活动,进一步深化认证执法监管试点工作,加快建立和形成认证执法监管长效机制。

紧紧围绕贯彻国家认监委“加强行政监管,提高认证有效性”的中心工作,为进一步强化认证执法监管工作,全面推动质检系统在认证执法监管工作机制、执法体系、建章立制和能力建设等方面有所创新和突破,加快建立认证执法监管长效机制,促进认证执法监管工作又好又快发展,2008年国家认监委在浙江省质监局等10个省级质监局和上海等6个直属检验检疫局开展了认证执法监管试点工作,力争通过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建立认证执法监管的新路子、新方法,为面上推广积累经验、提供示范。

全面提高认证执法监管的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认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今年认证执法监管试点工作紧密结合“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着重体现“五个年”的特点,在建立长效机制上下功夫。

继续加大对16个试点单位的跟踪督导,4月下旬分别召开了检验检疫和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认证执法监管试点工作会议,动态推进试点工作的开展。

会上试点单位就全面推进“质量和安全年”活动,探索新形势下认证执法监管工作方法和监管模式等问题进行了充分探讨和交流,各试点局在提升能力,破解难题方面有所突破,试点经验正在形成。

目前该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下一步,国家认监委将根据各局的试点进展情况,适时召开全国认证执法经验交流现场会,进一步扩大试点单位数量,在全系统推广建立认证执法监管长效机制和监管新模式。

(三)以提高认证执法管理基础建设为抓手,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规程,不断提高执法管理质量和效率。

完善认证认可申诉投诉工作机制,拓宽认证认可监督渠道,加大监督力度。

建立认证执法指导工作机制,促进各级质检部门提高认证执法有效性。

规范认证行政处罚工作机制,保证办案质量,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建立认证违法大要案督导、督办工作机制,查处典型认证违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效率,通过对重大认证违法案件的督导、督办,对打击认证违法行为、遏制违法行为发生、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以履行职责,加强监管,维护认证秩序为抓手,严格执法,严厉查处认证违法行为。

几年来,突出质检系统质量管理整体优势,整合资源、综合利用,不断加大对各类认证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对逃避强制性产品认证、虚假认证等严重影响认证有效性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同时针对认证执法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开展认证执法重点专项检查。

注重专项检查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抓住不放,责令和督促产生问题的单位制订整改措施,直到解决问题。

如2003年-2007年,国家认监委每年选择部分不同重点强制性认证产品组织各级质检部门开展执法检查;2006年针对非法认证现象突出的问题,国家认监委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了清理整顿非法认证专项活动。

(五)以提高认证执法行为规范建设为抓手,加强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

为进一步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全面实施,保证认证执法工作规范化、法制化,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自2003年开始,国家认监委每年都联合总局或单独开展认证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重点开展了以案件办理质量、自由裁量权为重点的行政执法监督。

建立起以建章立制为基础,以监督检查为主要方式,以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为重点的监督制约机制。

通过开展定期、不定期的认证执法监督,强化了执法监督力度,增强了执法监督效果,促进了认证执法行为的规范化。

(六)以提高认证执法素质建设为抓手,加强执法培训,提高认证执法能力。

为深入贯彻《认证认可条例》,大力加强认证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认证监管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国家认监委下发了《关于建立认证监管人员培训制度加强认证监管队伍建设的通知》,在质检系统开展认证监管人员岗位培训。

自2003年开始,国家认监委每年都通过免费发放培训教材,分级全员培训的方式,统一对认证执法监管人员进行认证法制与业务轮训。

截至目前,已统一组织培训系统内认证监管人员1.8万余人次。

(七)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几年来,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国家认监委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按照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的要求,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认证行政审批行为。

我们结合政务公开,健全了审批公示制度,提高审批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同时,按照便民、及时、高效的原则,完善了相应的审批操作规程,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按照责权统一原则,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和信息反馈机制,加强了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

 

第三部分认证市场监管

一、机构的审批

2001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的认证认可工作,2002年起对从事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依照《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开始全面清理和重新登记。

至2009年3月底共批准认证机构172个(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有256个),其中内资认证机构134个,外资认证机构38个;批准认证培训机构39个;批准认证咨询机构412个。

审批项目包括:

管理体系认证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HACCP)、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按两种方式批准,一是按具体的产品类别批准,二是按认证特性来批,如有机产品、饲料产品、饮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和环保产品认定等;服务认证如绿色市场、商品售后服务、体育服务、软件能力与成熟度评估等。

二、认证市场及认证监管

1、管理体系认证在中国

1978年我国引入质量认证制度,主要针对电工产品认证,随着生产和社会发展的脚步,1987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颁布ISO9000族标准被世界范围普遍赞同。

1993年1月1日,我国正式由等效采用改为等同采用ISO9000标准,发布国家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19001-1994。

2000年随着ISO9001标准的改版,我国改版颁布GB/T19001-2000标准,2008年12月30日颁布GB/T19001-2008标准。

管理体系其他标准如《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4001在1996年和2004年颁布两次,《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01颁布。

社会各界充分利用这一手段来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保证产品质量、提高竞争力,认证认可在从源头上确保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市场行为、指导消费、保护环境、保护人民生命健康、促进对外贸易等方面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2、截至2008年底各类管理体系认证向获证组织颁发159106张证书(不含食品、农产品),前十大领域及所占总数比例为:

序号

行业

证书数

占2008年比例

1

基础金属及金属制品

17359

10.91

2

建设业

16308

10.25

3

电和光学设备

16340

10.27

4

机械及设备

11566

7.27

5

橡胶和塑料制品

7235

4.55

6

化学品、化学制品及纤维

7286

4.58

7

食品、饮料和烟草

6323

3.97

8

批发和零售业;汽车、摩托、个人及家庭用品修理业

4352

2.74

9

纺织品及纺织制品

4236

2.66

10

工程服务

3632

2.28

 

2008年总数

159106

 

3、获证企业在历年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比例逐年上升

获证企业在历年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较好企业的比例呈稳步上升趋势,2004-2007连续四年向获认证组织的满意度调查的综合评价结果显示,综合评价满意率保持在82%,正是体现了认证工作发展迅速,获证企业数量明显增多,越来越多的企业获得了各个领域的认证,反映出更多企业通过认证提高了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认证市场逐年规范,认证有效性逐步提高,认证对于保障企业产品质量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4、认证市场监管

自2002年起国家认监委持续不断的开展管理体系认证有效性专项监督检查,整顿规范和狠抓认证服务质量及有效性,先后开展对境外认证机构非法认证活动的查处;认证机构分支机构与办事处管理不健全等问题的自查自纠;连续六年的认证有效性行政监督检查,涵盖了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及质量管理体系中的建筑、食品类企业;连续四年组织对认证机构的认证档案的专项稽查;组织两次对认证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组织了针对认证机构及常驻代表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认证法律法规知识的考试;2004年起建立了认证、认证培训机构的年度报告制度;2007年开始实施认证结果月报告制度,建立了管理体系和自愿性认证信息库,利用此项数据2008年5月向社会提供了管理体系和自愿性认证信息公开查询及地方认监部门行政监管的区域对比查询。

完成《认证认可社会义务监督员》制度的建立,在浙江、江苏、湖北、山东、辽宁聘请了65位监督员。

通过七年的市场监管,截至2009年3月底共撤销1家认证机构资格,暂停13家认证机构资格,对1家认证机进行严重警告处理,11家认证机进行行政告诫。

撤销了23名审核员执业资格,停止17名审核员执业资格,对2名审核员资格进行降级处理。

 

第四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是中国政府履行入世的一个承诺

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是中国政府履行加入WTO的一个承诺,为此,我国将原来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别负责的境内产品的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与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制度统一为一个制度,做到“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目录、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即“四个统一”。

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对外开放新形势的需要,2001年12月7日,质检总局和认监委对外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四个统一”的规范性文件。

这些文件的发布和实施标志着国家产品认证制度发展到了新阶段,即国家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建立和发布,也标志着中国政府入世承诺的兑现。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核心要求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为基础建立的,当前的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对象为涉及人体健康、动植物生命安全、环境保护、国家安全的产品。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技术依据为国家强制性标准或国家技术规范中的强制性要求。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核心要求是,凡列入《目录》的产品。

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三、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中国政府实施的一种政府行政监管的中国市场准入制度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以“四个统一”为基本原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内容和框架均由中国政府制定和实施。

质检总局、认监委发布规章;认监委负责建立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并组织实施;认监委发布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规范性文件;认监委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认证、检测任务;地方质检部门负责对列入CCC目录的产品及生产者、进口商和销售商进行生产、销售、进口环节的行政监管执法;指定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按照认监委发布的文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认证和检测工作;认监委指定的标志发放机构按照认监委的要求实施CCC标志的发放和对认证标志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和备案。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与自愿性认证制度有着本质的不同。

自愿性认证(包括体系认证和自愿性产品认证等)是市场价值为导向的企业、认证机构相互自愿的一种认证行为。

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政府强制监管的一种市场准入制度,进入中国市场的产品必须要获得CCC认证。

这项制度涉及到的认证机构、实验室、企业都必须按照国家发布的相关的文件、规则、规定去强制执行。

四、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实施情况

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从2002年5月1日开始实施,产品目录由最初的19大类132种产品,发展到现在的23大类172种产品,截止到2009年3月底,共颁发有效证书248607张,获证企业40626家;其中涉及国外企业3968家,21327张证书。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在全国范围得到了顺利的实施和推广,社会各界反映良好。

经过7年来的大力推动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在提高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推动重要产业的技术升级、促进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保障消费安全、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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