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许可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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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许可实施办法》

宜宾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宜国税发〔2006〕48号

宜宾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防伪

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许可实施办法》

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各级国税机关的纳税服务工作,提高税务行政行为的效率,方便广大纳税人,保障各项税务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正确实施,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服务有关工作的意见》(川国税函[2005]125号)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全市国税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工作实际,现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许可实施办法》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施办法》(宜国税发[2005]65号)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许可实施办法》的调整情况

(一)使用百万元限额(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许可条件的第3项由原来的“商贸企业上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调整为“商业企业上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工业企业上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含本数)”。

(二)使用千万元限额(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许可条件的第3项由原来的“商贸企业上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含本数)”调整为“上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含本数)”。

二、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调整内容较多,现予以重新印发,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施办法》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程序》

4.《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指南》

二〇〇六年四月六日

 

抄送:

市审改办,市政务中心,市法制办。

宜宾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2006年4月7日印发

打印:

袁静校对:

法规科李梦来

附件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施办法

一、项目名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项目编码:

416国税11

二、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

三、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国税机关

四、认定机关:

县、区国税局

五、认定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凡符合认定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均可直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

六、认定条件:

(一)已开业小规模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从事货物生产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2.已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从事货物生产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的,如果财务制度健全,也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新办企业

1.新办商贸企业

商贸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

(1)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①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时间为半年。

②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2)新办商贸零售企业

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3)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

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经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不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2.新办工业企业

工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

拥有必要的厂房、机器设备和生产人员,具备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条件,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30万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

七、申请认定的时限:

(一)新办企业,预计开业后的一个纳税年度内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能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应在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次月十日内,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八、申请材料

新办企业和已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已在国税机关备案的资料除外):

1.企业书面申请;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四份;

3.《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企业章程复印件;

6.租房协议或产权证复印件;

7.银行帐号证明复印件;

8.总账复印件;

9.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10.财务人员技术职称证(会计证书两个以上);

11.企业验资报告。

12.其它

九、申请表格:

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该申请表可以在区、县局办税服务厅直接免费领取。

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程序

(一)文书受理

承办:

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

岗位职责及权限:

办税服务厅的文书受理岗负责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申请,接收认定申请资料,并初步审阅纳税人的申请表及报送资料的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符合规定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

文书受理岗制发《税务文书传递卡》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随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和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证件移交税源管理部门。

时限:

2个工作日

(二)初审

承办:

县、区局税源管理部门或乡镇国税分局

岗位职责及权限:

税源管理部门接到传递来的一般纳税人申请资料后,应进行以下工作:

(1)案头审核。

对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全部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其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2)约谈。

通过与约谈对象的直接交流,了解印证纳税人的相关情况,确认其是否为正常经营户。

对约谈内容要做好记录,并由所有参与约谈的人员签字认可。

(3)实地查验。

实地查验时需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同时到场。

税源管理部门初审完毕后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上签署初审意见,交流转税管理部门。

时限:

10个工作日

(三)复审

承办:

县、区局征管股或综合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

流转税管理部门经过复审,对情况属实且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上签署复审意见,报县级国税局审批。

时限:

3个工作日

(四)审批

承办:

县、区局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县级国税局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权限审批确认。

时限:

2个工作日

(五)制证

承办:

县、区局征管股或综合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认定标准已审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法制股或综合科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时限:

2个工作日

(六)发证

承办:

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

岗位职责及权限:

办税服务厅和管理部门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并将相关的规定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时限:

1个工作日

十一、认定时限:

无具体规定        宜宾承诺:

20个工作日

十二、认定的法律效力:

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后,方可办理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抵扣进项税额等相关的涉税事项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证书及有效期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有效期限:

三年

十五、监管措施:

未经认定而从事相关特定活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经认定准予其从事相关特定活动的,税务机关依法加强日常检查与监督管理。

附件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申请单位(章)申请时间:

年月日

纳税人识别号

联系电话

经营地址

经济性质

营业执照

发证时间

税务登记证

发证时间

经营范围

开户银行

账号

注册资金

职工人数

年度实际销售额或年度预计销售额

生产货物的销售额

加工、修理修配的销售额

批发、零售的销售额

年应税销售额合计

固定资产原值

会计财务核算状况

专业财务人员人数

设置账簿种类

能否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

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月日

流转税管理部门复审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月日

县级国税局意见:

 

 

(公章)

年月日

注:

本表一式四份,审批后,三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纳税人留存。

附件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程序

程 序

承  办

岗位职责及权限

工作日

1

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

办税服务厅的文书受理岗负责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申请,接受认定申请资料,并初步审阅纳税人的申请表及报送资料的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符合规定的,制发《税务文书传递卡》交纳税人,文书受理岗制发《税务文书传递卡》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随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和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证件移交税源管理部门。

2个

2

县、区国税局税源管理部门或乡镇国税分局

税源管理部门接到传递来的一般纳税人申请资料后,应进行以下工作:

(1)案头审核。

对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全部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其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2)约谈。

通过与约谈对象的直接交流,了解印证纳税人的相关情况,确认其是否为正常经营户。

对约谈内容要做好记录,并由所有参与约谈的人员签字认可。

(3)实地查验。

实地查验时需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同时到场。

税源管理部门初审完毕后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上签署初审意见交流转税管理部门。

10个

3

县、区局征收管理股或综合业务科

流转税管理部门经过复审,对情况属实且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上签署复审意见,报县级国税局审批。

3个

4

县、区局领导

县、区国税局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权限审批确认。

2个

5

县、区局征收管理股或综合业务科

对符合认定标准已审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股或综合业务科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2个

6

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

办税服务厅和管理部门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并将相关的规定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1个

附件4:

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指南

(申请人使用)

审批项目编码:

416国税11   审批部门级别:

县区级

审批单位:

县、区国税局    审批性质:

非行政许可类

宜宾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审批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发[1998]1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

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审批认定条件:

(一)已开业小规模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从事货物生产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2.已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从事货物生产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的,如果财务制度健全,也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新办企业

1.新办商贸企业

商贸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

(1)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①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时间为半年。

②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2)新办商贸零售企业

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3)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

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经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不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2.新办工业企业

工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

拥有必要的厂房、机器设备和生产人员,具备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条件,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30万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

申请材料:

新办企业和已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已在国税机关备案的资料除外):

1.企业书面申请;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四份;

3.《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企业章程复印件;

6.租房协议或产权证复印件;

7.银行帐号证明复印件;

8.总账复印件;

9.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10.财务人员技术职称证(会计证书两个以上);

11.企业验资报告。

12.其它

 

联系方式:

县、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网址:

宜宾市政务中心:

投诉电话:

82044938202244

              宜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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