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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消除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促进公司可持续性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集团《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及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法令。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

安全工作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人人管安全,人人重视安全。

第四条:

在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称安委会)的领导下,公司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公司日常的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和安全考核工作。

第五条:

公司和车间要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网络体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使安全管理横到边、纵到底,实行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

第六条:

坚持安全管理“五同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七条:

坚持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议,结合生产实际情况研究安全工作,解决安全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并根据季节特点安排下个月的安全工作重点。

第八条:

安全生产实行公司、车间、班组三级管理。

第九条:

公司员工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十条:

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包含内容执行集团相关制度规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二条:

行政正职安全管理责任

1、行政正职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对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及由此而产生的其他连带责任全面负责。

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集团的安全管理制度。

在工作中要坚持“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3、审批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与安全防护措施,审批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意见及对有关车间、班组和有关人员的违章处理意见等。

4、对本公司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分析研究和整改,当安全

与生产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

5、在制定任何形式的经济责任时,都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内容和考核指标,

并与经济收入挂钩。

6、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审

核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重要安全技术问题。

7、批准、发布本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

长远规划。

8、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

的安全技术和管理办法,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

9、组织全公司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行政副职安全管理责任

1、对本公司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上级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2、负责组织建立和修订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防护措施并监督实施。

3、组织定期对本单位进行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督促各车间、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生

产方面的各项职责,制定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监督实施。

4、组织开展安全竞赛、安全培训与安全宣传、安全检查等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

产中的先进经验。

5、负责统计和上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组织或参加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的

调查、处理工作。

6、组织签订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7、及时传达上级和集团的安全管理指示和决议等信息,并及时把本单位的安全

管理情况反馈给集团安全生产部或其它部门。

8、负责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培训计划与安全活动的实施方

案等。

9、监督本单位职工上岗时要严格佩带、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四条:

安全处(综合处)处长(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管理责任

1、安全处处长是本单位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单位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负责。

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有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2、制定、修改并不断完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

3、督促、检查各车间安全管理工作,纠正、处理违章作业和安全隐患,督促各车间及时整改;对当时不能整改的,协助车间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4、定期组织特种设备、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等专项检查,建立特种设备和消防器

材管理台帐。

5、负责安全管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做好新员工的“三级”安全培训和日常安全培训;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演练;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方针和安全知识。

6、对任何人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都要立即制止并按制度进行处罚,现场发生危险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7、督促车间、部门按期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台帐,监

督本单位职工正确佩带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8、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安全管理情况,协助解决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9、发生各类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立即报告公司领导。

发生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

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制定事故防范措施。

10、按时参加集团组织的安全生产会议,及时传达落实安全生产会议精神;组织落

实整改上级部门和集团有关部门查处的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车间主任安全管理责任

1、对本车间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示和决定及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制度、规定等。

2、要经常对本车间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员工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措施,做好新上岗员工、调岗员工和休假半年以上返厂上岗员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3、严格执行本车间安全自查制度,每天组织安全自查,安排、督促立即整改。

对当时不能整改的,要制定出安全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每天通报安全自查与整改情况,认真对待上级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并及时落实整改。

4、不违章指挥,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5、积极落实上级安排的安全活动和安全工作,及时向厂长(经理)汇报重大安全隐患或自己无法解决的安全问题。

6、加强安全宣传工作,支持、监督本车间的其他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7、每周组织一次车间周六安全活动,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激发职工提出好的安全管理建议,并认真接受,启用合理化建议。

8、及时通报本车间的违章现象和安全事故,参加本车间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出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并认真落实。

第十六条:

车间副主任、班组长安全管理责任

1、对本班队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指示和决议。

2、抓好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班前会安排生产的同时,必须安排安全工作,点明车间危险部位及注意事项;不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做好新上岗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3、加强现场管理,督促员工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措施,对设备、线路等认真进行巡回检查,以确保安全生产。

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危险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防止事故的发生。

4、认真对待员工提出的安全管理意见,并积极采取措施落实,不得拖延和推诿。

5、认真安排各种安全活动内容,监督落实。

6、积极参加各种安全培训,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技能。

7、参加本班队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出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

员工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学习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依法保护个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按章操作,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3、认真保养好自己使用的设备并做好设备运行、故障隐患记录,保持所使用设备和工作区域的现场卫生清洁。

4、认真接受各级安全培训教育,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5、员工发现直接危及到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现场。

6、不违章作业,并劝阻他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任何违章作业的指令。

7、有权批评和检举漠视劳动安全、玩忽职守的任何人。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学习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集团《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依法保护个人及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坚持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熟悉自己操作设备的工作状态和技术性能,按规程操作,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3、认真保养、维护好自己使用的设备,做好设备运行、故障隐患记录,保持所使用设备和工作区域的现场卫生清洁。

4、认真接受各级安全培训教育,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5、发现直接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6、不违章作业,并劝阻他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任何违章作业的指令。

第三章安全教育制度

第十九条: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国家和上级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等,掌握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规定、规程、技术防护措施和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技术。

第二十条:

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与教育规定

1、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

2、厂长(经理)和专职安全员必须经安全生产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3、厂长(经理)和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4、厂长(经理)安全培训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其他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理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员工安全培训与教育规定

1、新员工进厂必须接受“三级”安全培训和教育,使员工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管理状况;熟悉本车间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本岗位的安全注意事项及安全防护措施等。

2、新进厂员工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3、员工安全培训应包括的内容:

(1)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工作岗位环境及危险因素。

(4)所从事工种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5)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6)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7)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

(8)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9)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力和义务。

(10)有关事故案例分析。

(11)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4、厂级安全培训由厂长(安全处长)组织,主要培训学习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有关事故案例;车间级安全培训由车间主任(兼职安全员)组织,主要培训学习本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劳动纪律、工作环境、危险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安全注意事项、有关事故案例;班组安全培训由班组长(兼职安全员)组织,主要培训学习所从事岗位的安全职责、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本岗位的危险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和交叉作业的安全事项、有关事故案例。

第二十二条:

日常安全培训教育规定

经常对员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定期组织员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时组织员工学习事故教训和安全防范措施,使员工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做到“三不伤害”,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防护措施与安全注意事项。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规定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按照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及时制定培训或复审计划,联系技术培训机构定期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3、有特种岗位上岗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得随便调离本岗,有必要调离本岗位时,要及时报告集团人力资源部和有关领导。

第二十四条:

新员工进厂后,车间主任负责组织新员工和有经验的员工签订安全师徒合同,在师傅带领下,实习3个月,继续熟悉本岗位的安全知识和规章制度,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术和安全防护措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第二十五条:

“四新”和人员变动后的安全培训教育规定

使用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或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后,要重新修订生产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措施,并对职工进行上岗位前安全培训教育;对休假半年以上重新上岗人员和调岗人员,首先要进行上岗前安全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六条:

对外来人员的安全培训与管理规定

外来参观学习人员,需持办公室签发的参观证或厂领导陪同,被参观单位陪同人员要向参观人员讲明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进入工作现场参观。

第二十七条:

车间要建立各种安全培训与教育记录,建立职工安全培训教育记录卡,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安全会议制度

第二十八条:

坚持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议,特殊情况下随时召开,会议由厂长(经理)主持,主要是总结上月安全生产情况,传达上级和集团的安全管理要求和会议精神,根据季节特点,结合生产实际情况,研究、布置下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及时解决安全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

组织周六安全活动教育规定

坚持周六安全活动日制度,车间主要负责人要亲自主持,活动内容:

主要是传达公司的安全管理要求和会议精神,开展安全教育,总结、推广先进安全管理经验,分析安全事故隐患,研究安全措施,鼓励员工提出安全管理建议,并及时落实。

第三十条:

落实班前会制度

坚持班前会制度,由车间带班主任或指定班队长主持,会议内容:

主要是传达公司和车间的安全管理要求和会议精神,开展安全教育,具体安排当班的安全注意事项,点明危险作业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一条:

安全专题会议、周六安全活动、班前会,要做好签名和会议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安全检查制度

第三十二条:

为确保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有效落实,实现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公司安全管理水平,依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三十三条:

成立安全检查领导小组,由厂长(经理)任组长,副厂长、安全处(综合处)处长任副组长,各单位负责人任组员,日常安全检查工作由副组长组织实施。

车间检查由车间主任负责,成立车间安全检查组织,进行自查。

第三十四条:

检查方式和检查频次

1、检查方式:

检查实行车间自查、公司检查和集团监督相结合的安全检查方式。

2、检查频次:

集团根据工作需要实行不定期的安全监督;公司每天组织一次安全检查;车间除每天必须进行一次自查外,还要进行不定时的安全自查。

第三十五条:

安全自查内容

1、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安全活动、安全培训、学习的开展;班前班后会的落实,现场管理,事故隐患防范措施,安全设施的配备与使用;特种设备的保养与维护;安全事故经验教训的教育情况等。

2、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各种活动的开展和记录的规范性。

第三十六条:

记录与整改:

对查出的问题要做好记录,坚持定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时间的“三定”原则,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防范措施、提出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并报本单位领导。

对逾期不整改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效果验证:

下一次检查时对上一次所查问题的整改效果进行验证。

整改不力或没有进行整改的对责任人要进行处罚,并继续进行整改直符合要求。

第六章安全奖罚制度

第三十八条:

实行安全生产检查责任追究制,凡查出违章违纪行为时,首先追究违章违纪人员的责任,同时追究管理人员的连带责任。

依据安全管理网络与问题的实际情况,严格追究检查组下一级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同时进行相关知识教育。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集团《安全生产检查考核规定》,对违章违纪行为,依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每人处罚100-500元,进行1天的离岗教育,考试合格并经厂长(经理)批准后方能上岗,上岗前要在班会上进行检讨。

对违章违纪人员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说明违章违纪情况及可能导致的后果。

第四十条:

事故隐患查处实行层层追究制。

公司在检查车间、部门安全管理工作中,每下达一项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依次追究该隐患所在车间、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处罚责任人每人10-50元。

第四十一条:

车间、部门违犯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不及时解决安全隐患或卫生防尘方面的问题而造成事故的。

2、玩忽职守,致使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处于混乱状态而造成事故的。

3、对领导及职能部门安排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不积极而致事故发生的。

4、对员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的。

5、发现发生安全事故的危险情况,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或不及时报告的。

6、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人员,揭发隐瞒事故和坚持事实真相的人员进行漫骂、殴打及借故进行报复的。

7、发生事故后,不采取防范措施致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第四十二条:

增强安全责任意识,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发生事故执行集团《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同时给与主要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成绩的,应给予表彰与奖励

1、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及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在安全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以及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从而避免事故或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

3、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上有重大改进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

4、抢救事故有功的。

第七章应急预案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各车间、部门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相应的救援措施。

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活动,提高员工应急救援能力。

第四十五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本单位领导和应急救援人员应立即组织救援,以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并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生产部及相关领导。

第四十六条:

人体伤害事故

1、发生人体伤害安全事故,事故现场人员要立即停机、切断电源,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抢救,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伤害程度,同时向车辆管理部门要急救车辆或拨打“120”急救电话,将伤者快速送往医院进行抢救。

3、现场管理人员要组织人员紧急疏散、撤离,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4、具体事故执行相应的应急预案和救援措施。

第四十七条:

火灾事故

1、火灾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义务消防队员、邻近岗位人员要立即采取措施,用消防器材进行灭火扑救,并大声呼救“着火了,着火了”,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抢救,疏散人员,并视火灾程度拨打火警“119”请求消防队灭火,报警时讲明起火的物品、地点及火势严重程度,并派人到路口接引消防车辆。

3、正确组织灭火。

若是输、变电设施短路引起的火灾,禁止带电用水灭火,应立即切断电源,用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剂灭火;若是油库火灾要防止其产生爆炸,应用泡沫、干粉灭火器或消防沙等有效方式进行灭火,禁止用水灭火;若是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发生火灾,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隔离或搬离火灾现场,防止发生爆炸,并及时报警,疏散附近人员。

4、若发生人身伤害,执行人体伤害事故的应急预案和救援措施。

第四十八条:

设备事故

1、发生设备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减少事故损失,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

2、油炉、配变电设备发生事故应执行相应的应急预案和救援措施。

第四十九条:

发生事故后,必须及时召开会议,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找、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第八章事故调查及处理

第五十条: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出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有关责任者得不到应有的处理不放过、领导和群众没有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五十一条:

轻伤事故有集团或公司调查处理,重伤事故集团调查处理。

死亡事故由集团会同安全监督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轻伤、重伤事故调查组成员由以下人员组成:

集团有关领导、安全生产部负责人、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第五十二条:

事故调查要查清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性质、责任、伤害程度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五十三条:

事故的原因分析、责任划分按照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对责任事故单位和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轻伤事故:

扣罚事故班队当月奖金;扣罚事故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1--3个月奖金;事故单位车间带班副主任及以上管理人员给予100-500元经济处罚。

2、重伤事故:

扣罚事故车间一个月奖金;扣罚事故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1-3个月奖金;事故单位车间带班副主任及以上管理人员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并对事故单位主要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3、死亡事故:

扣罚事故单位一个月奖金;扣罚事故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1-3个月奖金;事故单位车间带班副主任及以上管理人员给予1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依据事故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有关管理人员党、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设备事故:

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处罚。

直接损失在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按损失额的3%处罚;直接损失在一万元至十万元(不含一万元),按损失额的1%处罚,最低300元;十万元以上(不含十万元),按损失额的0.5%处罚,最低1000元。

5、事故责任人中,具有多重责任的,以责任最大的论处。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加倍处罚,情节严重时要给予行政处分:

1、发生事故不及时按规定报告,隐瞒不报或故意延报的。

2、未经允许擅自破坏事故现场,干扰事故调查,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的。

3、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指挥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伤亡事故的。

4、发现隐患未及时整改或未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

5、滥用职权擅自处理,袒护包庇责任者的;对批评、制止违章行为,如实反映情况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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