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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警察职能研究

 

新时期警察职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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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

新时期警察职能研究

论文字数:

5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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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教师:

 

新时期警察职能研究

满立扬

内容摘要:

新时期复杂多变的形势,警务工作面临巨大的挑战。

警察职能转变是政府职能转变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服务公众、服务社会是警察职能转变的方向和动力也是警察职能转变的一种趋势。

在我国目前社会转型时期,如何实现警察职能的转变,是我们急需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而本文就此展开了三大部分来论述这个问题:

警察职能含义、警察职能转变的原因及意义、警察职能转变的方式途径。

警察职能转变对我们的社会转型以及建设和谐社会均可起到及其重要的左右,而进行警察职能转变亦是警务工作走出老路的重要途径。

关键字:

社会转型;服务职能;民间化趋势;

 

新时期警察职能研究

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及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在客观上要求政府的职能必须实现由“管理”职能向“服务”职能的转变。

我们知道,我国的警察机关是人民政府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职能部门,在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中,警察机关职能的转变自然也就构成政府职能转变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和政府职能社会化转变的方向一致,警察职能面向公众和社会,强化服务职能,同样成为警察职能转变的方向和动力。

一、警察职能的含义

众所周知,警察职能,是警察机关或警察自身所具有的功能以及在其职责范围内应发挥出来的维护社会成员利益的效能或作用。

警察职能是由警察功能和警察作用两部分组成。

警察功能与警察作用同样具有“内在”与“外在”、“有益性”与“中性”、“恒量”与“变量”的区别。

警察功能是警察机关内在的,从警察产生就具有的功能量度的规定性;警察作用则是将警察功能发挥的好与坏。

只有当两者目标接近时,警察职能才能发挥至最好。

警察职能的内涵是警察机关自身所具有的功能以及在其职责范围内应发挥出来的维护社会成员利益的社会效益或作用。

从不同的角度来看,警察也有不同的但却均类似的职能范围。

从处理国家的内外关系看,警察有对内的职能和对外的职能;从警察业务工作的不同作用看,警察有侦查职能、保卫职能、武装职能、治安行政管理职能等;从警察工作的不同工作手段看,警察有打击惩罚犯罪职能、预防控制犯罪职能、行政管理职能、教育改造职能、服务救济职能等;从调整国家根本政治关系的作用看,警察有政治镇压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我国还从人民警察担负的总体任务的作用看,警察有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服务经济等多方面的职能。

一般地,将警察的基本职能高度概括为:

专政职能和民主职能。

摩西纳国际研究中心副主席杨森斯·爱德华博士在所著《社会中的警察机构》一文中称警察有两个职能作用,首先是保护作用,即保证国家内部法律的正确实施;其次是保护社会的作用。

第一个作用是静态的,第二个作用是动态的、充满活力的。

从宏观上讲,警察职能属于国家的一般权力,其内涵、外延的变化与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社会结构、人们的价值观念有密切的联系。

实践证明,警察能否成功地维持社会治安,主要取决于警察机关是否能够适时调整自己的警务方针,更好地发挥警察的职能作用,以适应瞬息万变的社会变化与发展。

二、警察职能转变的原因及意义

警察职能随着社会历史阶段的变化而变化。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社会的阶层构成已发生了巨大变化。

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出了中国共产党要全面地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警察作为国家机器,当然要与执政党保持一致,与时俱进,维护人民,即社会成员的利益。

警察要依据国家法律来调整警民的权利义务。

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变迁,公众在救济、公益、安全服务方面的需求进一步扩大,警察为一般人提供的服务已满足不了某些人的要求,警察为私人服务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警察职能在实践中已由对公众自上而下的强有力的控制转变为警民的密切合作,从而体现出更大的社会性、民主性、人民性。

(一)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需要警察转变职能

大多数人认为,警察职能是由国家职能决定的。

任何一个国家都有政治统治的职能和社会管理的职能。

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既要从本阶级的利益出发管理社会,又要依靠社会的安定与发展来巩固自己的政治统治。

国家的这种双重性的职能和作用,决定了警察职能和作用的双重性。

除政治统治职能外,警察的社会管理职能包括公共秩序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

这种传统观点强调警察政治镇压,社会管理的国家职能是处于同一层面的,认为公共服务职能是从属于社会管理职能的,强调警察作为国家机器维护国家利益的意义。

然而,这一观点漠视了社会利益、公众利益,即没有从社会、公众的角度而是从国家的立场考虑如何发挥警察的作用。

把警察的阶级性、政治性摆在首位,忽视其社会性和人民性,这与当时的社会环境,政治制度是相适应的。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但在强调国家权力、强调中央集权、计划经济的时代,警察被社会认同为是一种从上至下的国家对社会秩序的强有力的控制、制约手段,警察职能属于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力,认为警察具有鲜明的军事性和武装性。

在操作层面,强调警察侦查破案,打击犯罪的作用。

(二)公众主体性需要警察转变职能

公众主体性,一般是指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犯罪方面,充分发挥公众的治安积极性,利用公众的参与意识,体现公众的主体行为,它是对警察主体的警察职能模式的延伸。

警察工作的绩效其实并不取决与警察自身,而是取决与公众的参与程度。

长期以来,我们存在这样一种错误信念,“即警察的工作效率高,犯罪就会少些。

实际上这两者之间的关系要复杂得多。

警察可对控制犯罪产生积极的影响,但除非有一种连贯的社会性政策来治理犯罪之源”因此,许多国家非常重视以社区为中心来预防和控制犯罪,许多社区组织起来,开展各种各样的活动,吸引大量的志愿者参加,形成了社会预防网络。

事实上,世界各国纷纷把动员社会公众参与犯罪预防,协助刑事司法机关与犯罪作斗争,作为有效地控制和减少犯罪的普遍做法。

波兰学者霍利斯特指出,“犯罪作为一种普遍的现象,已经渗透到现代生活的许多领域,侵犯着公共与个人的利益。

因此,消除犯罪现象,不仅是法院、检察院、民警机关和监察部门等专门机关的任务,而且应当是整个社会关心的事情。

预防犯罪是每一个公民的职责。

多元警民合作,是指警民合作的主体、领域的多元化,是多层次,多角度的互动式的结合与合作。

笔者比较赞同程金生先生的观点,他认为警学研究中可以引人政治学双赢的价值观念,在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分化的今天,强化警察的国家职能的同时,警察的公共服务职能必然要大力强化,从而造成一种“双赢”的局面。

他提出的社会的政治性警察职能理论,即从社会性、政治性两个方面的结合来理解警察职能,重点在社会性,社会性在本质上规定了警察国家职能与公共服务职能的内在统一性。

(三)警务民间化趋势需要警察转变职能

目前,部分警务民间化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所谓民间化,或者说私有化,按照王大伟先生的观点,是指“在警务改革中间,私人警察演变的趋势。

私人警察分广义和狭义:

狭义而言指私人和私人企业雇用的警察或保安人员,广义上指公有警察以外的所有形式的警察。

部分警务民间化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重要形式:

一是“卸担子”,向外承包。

它涉及提供服务的责任由警察向私人、民办机构的转让。

国外保安服务公司有的承担了如车辆的维护保养,押解人犯,罪犯改造,大型比赛的场所保卫等属于传统警察职能的业务。

当今,私人警务已获得了长足发展。

美国统计数字显示,到2000年,美国私人保安雇员与公共警察的比例将达到处3:

1。

我国尽管不承认部分警务民间化,但这种现象实际是存在的。

如我国的私人侦探进行追债,负责一些案件的调查等。

东莞一些企业,甚至私人上银行提取大宗款项时,请派出所的民警随同保卫。

我国的保安服务业近些年来蓬勃发展。

目前,公安司法机关由于人员经费等比较有限,只能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而不能为个人提供个性化产品。

在“公力救济”无法确保每个企业和个人的权利得到足够的保护时,部分警务民间化的出现就不可避免。

而警务民间化也可以解决当今警务工作中的不作为状况以及社会相对混乱的秩序,从而改善我国的社会现状。

三、警察职能转变的方式途径

警察之所以存在,是因为有存在的必要。

其存在的必要性就在于违法犯罪、紧急救助的存在。

国家要维护其统治,公众要维护其权益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警察。

警察从其一产生就具有打击犯罪、预防犯罪,公共秩序管理,公共治安执法服务等基本职能。

当然,从古代到现代,从中国到外国,不同体制的国家,警察职能的侧重点可能是不一致的。

古代,侧重于警察的打击、预防犯罪,维护公共秩序的治安职能。

现代,大陆派系的国家,以维护国家利益为重,强调警察的武装性,强调警察是打击犯罪的斗士。

海洋派系的国家,警察属于地方自治力量,强调警察的服务职能,警察是“更夫”、“宝贝”、“社会服务员”。

尤其是英国具有“人民意志决定警务”的传统,认为警察的重要职能之一是“善待有难群众”。

总之,随着社会的发展,警察的公共治安服务职能的内容不断扩大。

许多公益性、救助性的事务纳人了警察的视野。

可以说,这方面的工作占用了警察大量的精力。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英国曾对警察机构进行改革,让警察把主要精力放在所谓核心职能上,即打击犯罪上。

提出警察应当放弃其“服务”职能,因为这类工作别人也同样可以干得很好。

然而,实践证明由于警察影响犯罪率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警察的这一专业化运动并没有带来预期的效果。

1992年,美国洛杉矶爆发城市暴乱就与警方过分强调专项打击,专注于侦查破案,忽视公共秩序的管理和公众的服务有很大的关系。

因为警察脱离群众,疏远社区,成了孤家寡人。

警察只有当公众作为受害者和见证人向其求助时,才可能对犯罪行为采取行动。

警察应当将维护社区、公众的安全和利益作为主要的警务目标。

因此,让警察把主要精力放在打击犯罪上而放弃“服务”职能是行不通的。

警察正是通过“服务”密切警民关系,发动群众积极参与,从而提高警察工作的绩效。

近年来,警察打击、预防犯罪,公共秩序的管理,公共治安服务的职能表现出明显的融合的趋势。

事实上警察私有化现象主要在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出现,它并不是一个普遍现象。

警务私有主要体现在公共秩序的管理和公共服务上。

正如布达佩斯警察总局的卜可尼·伊什特万大校所说“有人认为,既然警察可以被雇进运动场,那么也可以雇佣他们在门口收票,或让他们卖东西,这种要求我们一概回绝。

警察还是警察!

”也就是说,公共治安是警察的首要职责。

只有在警力充足的前提下才能从事私人警务。

本人认为,在我们国家以国家警察为主体的前提下,我们也应当大力发展多样化的警察体制,以满足公众的不同需求。

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提出了“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冲破了姓“社”姓“资”的思想障碍,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确立了市场经济的目标模式。

我国警察工作必须跟上形势的发展变化,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体制、机制。

国家警察仍是我国维护治安的主力军,此外,大力发展保安服务公司等辅警队伍,形成层次分明,错落有致的结构,以满足不同的人们的不同安全需求。

在我国,我们可以将警察分为国家警察和地方辅助警察。

国家警察指我国现有的各警种,属于国家治安力量,地方辅助警察包括现有的保安服务公司、治安联防队等。

国家警察要两个职能,一是治安管理职能(包括刑事司法、秩序管理方面的职能),维护公共治安是其首要职责,警察要保证国家内部法律的正确实施,保护社会,发挥其治安职能。

二是治安执法服务。

国家警察履行治安服务为辅。

警察职能从宏观上讲,是一种国家基本权力,它的变化与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社会结构、人们的价值观念有密切联系。

我们应该转变观念,将部分巡逻等秩序维护、公共服务的工作,通过立法的形式下放给地方(辅助)警察,明确各自的职责,共同维护国家、社会、公众的利益与安全。

事实上,现有的保安、治安联防、联户联防巡逻队等执行着许多国家警察的职能,而现在我们强调警察的公共服务职能,并不是说社会上一切服务性的事务都要去管,服务职能应当以预防犯罪为目的,即这种服务应当是治安执法服务。

而且,这种服务要有个限度,即要定量。

“市场经济有这样一个规律,凡是免费的,社会又十分需要的服务就一定是定量的,警察的服务也是如此。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水平还很低,贫富分化也很严重,社会治安形势严峻,警力却十分有限。

我们要提供优质服务应在我们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否则,样样管则什么也管不好,反而影响警察的声誉。

上海市公安局就将“有困难找警察”的口号改为“有危难找警察”。

对民间纠纷的调解交由律师处理,即在调解阶段由律师提供无偿法律援助。

现阶段,我们是否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的原则列出一个服务清单,如对青少年的帮教,寻找失踪儿童等。

所谓需要,是指公众的需求。

警察以维护公共秩序为核心,满足公众的服务需求。

所谓可能,是指警方要有提供优质服务的条件。

以此为标准列出清单。

当前各地公安机关搞警务规范化建设,其实质就是将我们的服务纳人一个有序的轨道,对警察的各项职能进行科学的界定。

值得关注的是,我们强调警察的公共治安执法服务职能,同样并不是要否认警察的阶级性、政治性。

警察维护交通安全,扑救火灾,抢险救灾等公益事业主要体现警察的社会性,体现警察为了整个社会,整个地球上的全人类的最大利益的追求。

但是,它也体现出一定的政治性。

统治阶级要通过社会性的内容达到统治的目的。

打击犯罪、预防犯罪更多地体现出警察的阶级性、政治性,警察作为国家机器,总是要维护其阶级统治。

它同样体现出一定的社会性。

因为,犯罪也危害到了社会、广大公众的利益。

因此,在警察职能转变上,我们要防止走极端,既不能过分强调强化警察的所谓核心职能,放弃服务职能,也不能过分强调警察的服务职能,否认警察的阶级性、政治性。

要辩证地看待警察职能,关注他们的结合点,这样才能很好地解决实践中我们面临的诸多问题。

实现警察职能向服务社会、服务公众的职能转变,是顺应我国新的社会历史条件的客观要求和警察职能本身的发展趋势。

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为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以及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才能保障我国21世纪宏伟发展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杨森斯.社会中的警察机构[A].赵可主编.国外警学研究集粹[A].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

[2]刘孝云.试论我国警察职能的转变[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第13卷第1期.

[3]陈静.中国警察史研究的回顾与展望[J].学理论.2011年16期

[4]高丽.浅谈新时期警察职能的形式转变[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第5期.

[5]袁广林;我国警察职业素质培养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07年

[6]王元钊;我国警察教育应对世界警务革命的对策研究[D];西南大学;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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