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标准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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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地方标准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doc

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standardofmedicalpollutants

(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596—2006)

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standardofmedicalpollutants(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596—2006)

2006-01-04发布                                                     2006-01-10实施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促进医疗废物处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废物的排放控制,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特制定本地方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委托济南市环境工程设计院、济南市环保局直属分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张成志、高旭光、迟智香、张建国、周蓬、徐志浩

本标准于2006年1月4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污水排放和医疗废物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污水排放和医疗废物处置(控制)的管理,也适用于兽医院的污水和医疗废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GB15981 消毒与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与标准

GB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9218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

HJ/T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

3 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医疗卫生机构

从事与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由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或监管的单位。

3.2医疗污水 

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

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3.3医疗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具体分类名录依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3.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

具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疗废物处置资格的区域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4 技术内容

4.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1.1 处理要求

4.1.1.1 医疗卫生机构应将传染病房的污水与其他污水分别收集。

传染病医院(包括设传染病房的综合性医院)应设专用化粪池,进行预消毒处理。

4.1.1.2 医疗卫生机构的各种特殊排水,如含重金属废水、含油废水、洗印废水等应单独收集,分别采取不同的预处理措施后排入医疗污水处理系统。

4.1.1.3 同位素治疗和诊断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必须单独收集处理。

4.1.1.4 医疗污水不得排入GB3838中的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游泳区以及GB3097中的一、二类海域。

4.1.2 排放要求

4.1.2.1 根据水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将水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两类。

必测项目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了保护水环境,在日常监测过程中必须监测的水污染物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污水处理系统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基本控制项目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5项。

选测项目为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机构的污染状况及水环境保护状况对污水排放可以选择监测的控制项目,共计4项。

4.1.2.2 必测项目必须执行。

选测项目由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情况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

4.1.3 标准分级

根据医疗卫生机构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将必测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四级标准。

一类重金属污染物和选测项目不分级。

4.1.3.1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中除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及游泳区之外的区域,执行一级标准。

4.1.3.2 排入GB3838Ⅳ、Ⅴ类水域或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以及排入未设置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污水排放系统的医疗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1.3.3 排入设置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污水排放系统的医疗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1.3.4 床位小于20床以及不设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污水,应当设消毒处理设施,执行四级标准。

4.1.3.5 传染病爆发期间,应当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应急处置措施要求。

4.1.4 标准值

4.1.4.1 医疗卫生机构水污染物排放,必测项目执行表1和表2的规定。

4.1.4.2 选测项目按表3的规定执行。

 表1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单位为毫克每升

序 号

污   染   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

总汞

0.05

2

总砷

0.5

        

表2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单位为毫克每升

序号

基本控制项目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四级标准

1

粪大肠菌群数(MPN/L)

50

100

500

5000

2

肠道致病菌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3

肠道病毒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4

结核杆菌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5

化学需氧量(CODCr)

40

60

120

6

生化需氧量(BOD5)

10

20

30

7

悬浮物(SS)a

10(5)

20

60

8

动植物油

1.0

5

15

9

挥发酚

0.1

0.5

0.5

10

氨氮b

5(8)

15(20)

25(30)

11

磷酸盐(以P计)

0.5

0.5

1.0

12

余氯c

 0.5

0.5

8

13

pH

6~9

a 括号内为用于冲洗地面及洗车用水水质指标。

b 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c 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3mg/l~10mg/l。

  表3选测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单位为毫克每升

序 号

污   染   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

氟化物

10

2

氯化物

250

3

甲醛类

1.0

4

总有机碳(TOC)

30

4.1.4.3 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按照GB18466执行

4.1.5 取样与监测

4.1.5.1 水质取样在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

其中一类污染物的取样按照HJ/T91执行。

4.1.5.2 检测取样频率为至少每2h一次,取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

4.1.5.3 监测分析方法按表4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定的替代方法、等效方法执行。

表4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序号

控制项目

测定方法

测定下限(mg/l)

方法来源

1

总汞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0.0001

GB7468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002

GB7469

2

总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0.007

GB7485

3

粪大肠菌群数

多管发酵法

--

附录A

4

沙门氏菌

--

--

附录B

5

志贺氏菌

--

--

附录C

6

结核杆菌

--

--

附录D

7

化学需氧量(CODCr)

重铬酸盐法

30

GB11914

8

BOD5

稀释与接种法

2

GB7488

微生物传感器快速测定法

1

HJ/T86

9

悬浮物(SS)

重量法

--

GB11901

10

动植物油

红外分光光度法

0.1

GB/T16488

11

挥发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0.002

GB7490

12

总氮(以N计)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0.05

GB11894

13

磷酸盐(以P计)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0.01

GB11893

14

pH

玻璃电极法

--

GB6920

15

F-

离子选择电极法

0.05

GB7484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

GB7482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

GB7483

16

氯化物

硝酸银滴定法

--

GB11896

17

甲醛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0.05

GB13197

18

TOC

非红外吸收法

0.5

GB13183

19

余氯

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

--

GB11897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

--

GB11898

4.2 医疗废物控制标准

4.2.1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将医疗废物随意弃置。

4.2.2 医疗卫生机构应将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分开收集;医疗废物应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置,生活垃圾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4.2.3 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并采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中要求的容器、转运器械进行包装、转运,包装、转运期间应注意防护措施。

4.2.4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置医疗废物的暂存场所。

具有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专门的医疗废物暂存库房,暂存库房必须满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中关于暂存库房的设计要求;具有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卫生机构及门诊、部、所应设立专门的医疗废物暂存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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