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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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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号行政许可事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

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负责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总投资不满5000万元的工业建设项目和总投资不满1亿元的非工业建设项目;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总投资2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工业建设项目和总投资5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非工业建设项目;

(三)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省环保局确定由昆明市环保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属于省级审批编制环评报告表(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五)《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

(六)《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

(七)《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有数量限制。

根据总量控制指标,按先后顺序先申请先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批复》和《昆明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的:

1.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目录及与产业政策有关的法律、法规;

2.建设项目符合区域环境功能要求;

3.建设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论为项目建设在环境上可行;

5.建设项目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有建设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放总量指标。

(二)申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

1.项目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批手续完备;

2.对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表);

3.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或环评单位编制验收调查报告(表);

4.验收监测报告(表)或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结论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的要求;

5.项目现场验收合格,经公示后公众无重大反对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七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

五、申请材料

(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申请(原件1份);

2.经专家评审并修改合格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原件3份,电子版1份。

报告书还需提交简写本2份);

3.专家评审意见;

4.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意见表(原件1份,复印件2份);

5.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3份);

6.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应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预审意见(原件3份);

7.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应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申请(原件1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原件4份);

3.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3份)。

(三)申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原件6份);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或登记卡(原件6份);

3.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原件6份);

4.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总结(原件6份);

5.验收组意见(复印件6份);

6.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验收意见(原件6份);

7.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应提交行业主管部门的验收意见(原件6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的,申请人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申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申请人填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上述表格可在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环境保护局窗口免费领取或登录昆明市环保局网站(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

受理地点:

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环境保护局窗口(地址:

尚义街8号;电话:

3149810)。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现场踏勘--经现场踏勘符合条件的受理――审查――公示――核发批复文件;

(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现场踏勘――经现场踏勘符合条件的受理――审查――核发批复文件。

(三)申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申请――受理――现场检查及评议――公示――验收审批。

经审查不符合验收条件的,作出验收不合格的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受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5日内,受理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7日内,受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之日起15日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批准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表、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批复文件效期限为五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后,方能开展建设项目的设计、建设;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经批准后,建设项目方能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件2:

02号行政许可事项: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范围内的单位、昆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云南昆明发电厂排放污染物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三)《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四)《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云环控发〔2001〕806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单位经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和验收;

(二)已按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的要求完成《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的填报,并已将相关信息录入《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信息管理系统》;

(三)已建成投产的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不超过污染物排放浓度(强度)控制指标和允许排放总量的,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已建成投产的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超过排放浓度(强度)控制指标和允许排放总量的,发给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经验收合格的,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发证,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自行失效;

(四)排污单位取得由环境保护监测部门提供的当年的污染源监测数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由昆明市环境信息中心出具的已录入《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信息管理系统》的证明(原件1份);

(三)填报完整、正确、有效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及审批表》(原件2份);

(四)由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当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2份);

(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验收组意见(原件1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及《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及审批表》,上述表格可在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免费领取或者登陆昆明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

受理地点:

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环境保护局窗口(地址:

尚义街8号,电话:

3149810)。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申请――受理――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核准――核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污染物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污染物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年。

法律依据:

《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后方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有。

法律依据:

《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附件3:

03号行政许可事项:

环保限期治理项目验收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被昆明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的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已完成的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

具体验收的范围为:

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范围内的单位、昆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统及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云南昆明发电厂。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三)《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环保限期治理项目在限期治理的时间内完成后,经3个月的试运行,达到环保部门所提出的限期治理效果;

(二)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的监测报告,环保限期治理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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