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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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苏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规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行为,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有人(或收款人)在需要资金时,凭其收取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通过背书方式转让给本行,本行在票面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将资金划付给持票人(或收款人),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本行按票面金额向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或付款人)收取票款的行为。

第三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由各支行营销客户经理按具体规定认真做好资料准备和初审工作,营业部经办客户经理审查后提交总行集中定价、办理和托收。

第四条办理贴现业务必须始终坚持做到“操作规范、手续完备、灵活定价、分级审批,安全无差错”。

第五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纳入客户信贷授信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体系

第六条各支行负责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拓展,客户资信的调查和初审、银行承兑汇票和贴现资料真实和有效性审核、贴现资料的传递及贴现资金的监督使用等工作。

第八条信贷管理部负责贴现利率的定价,审核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性和跟单资料的完整性。

第九条信贷管理部负责权限内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审批,控制最高授信额度。

第十条营业部柜面人员负责银行承兑汇票真实性审查,负责贴现业务的发放、托收及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风险管理部负责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风险防范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审计稽核部负责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检查和稽核工作。

第十三条合规管理部负责审核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制度与操作流程的合规有效性等工作。

第三章贴现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条贴现期限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之日起至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1日止,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最后一日。

承兑行在异地的,贴现期限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邮程。

第十五条信贷管理部根据人民银行规定、利率市场变化、本行资金运用状况、区别票面金额及银行承兑汇票签发行信誉状况,合理确定贴现利率。

第四章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十七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贴现申请人)向本行申请办理贴现业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票人须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

(二)持票人具有有效贷款卡;

(三)持票人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商品或劳务)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四)持有尚未到期且要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十八条申请办理贴现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贴现申请书;

(二)贴现审批表;

(三)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该票据须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规定签发的要素齐全的有效汇票;

(四)向承兑行查询贴现票据的查询查复书;

(五)持票人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签订的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或其他能够证实商品或劳务交易关系书面证明的原件、复印件;

(六)持票人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根据税收制度有关规定开具的增值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原件、复印件;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以上资料除必须提供原件的外,如只能提供复印件,应由调查人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实,在复印件上签署“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字样及核对日期并签名确认。

如以上资料已向我行提供且在有效期内,可不要求贴现人重复提供,由调查人调阅信贷档案获取有关资料,并与原件核实。

第十九条贴现业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

(一)银行承兑汇票期限超过6个月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期限超过一年的);

(二)银行承兑汇票载明“不得转让”、“已质押”、“委托收款”字样的;

(三)银行承兑汇票要素不齐全、内容涂改的或有关签章不符要求的;

(四)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不连续的;

(五)粘单使用不规范的;

(六)银行承兑汇票权利人已向承兑行挂失、止付或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

(七)融资性的银行承兑汇票;

(八)贴现申请人2次以上使用重复、克隆或不符要求的发票或购销合同办理贴现业务的,暂停在本行客户申请办理贴现业务的资格,待规范操作行为后恢复办理贴现业务;

(九)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十条经办行向承兑行办理票据查询,查询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银行承兑汇票票面要素是否相符;

(二)他行查询情况;

(三)是否挂失止付或公示催告;

(四)是否手写或机打。

查询应力求出票行回复书注明银行承兑汇票有无冻结、挂失、止付及它行查询等信息。

对承兑行查复有“有他行查询”的银行承兑汇票要从严审核。

对于有疑问的银行承兑汇票,要传真核对或实地查询核对。

查询回复书有效期为3个工作日,超过期限必须重新查询。

第二十一条所有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先查询后贴现,查询费用由持票人支付,具体查询要求如下:

1、单笔金额500万元(含)以下银行承兑汇票必须由营业部通过大额支付系统由柜员查询、内部主管复核,需要实地查询的,由营业部安排人员到出票行实地查询;

2、单笔金额500万元以上银行承兑汇票,根据需要由信贷管理部及营业部各派一人到出票行实地查询。

第二十二条对客户办理贴现业务短期内大幅度增加、新开户客户办理大额贴现、贸易流通类客户频繁发生贴现业务、办理的贴现业务资金超过其经营规模、办理贴现业务的客户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非本地户籍的,营销支行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采取措施,有效防范风险。

第二十三条营业部柜面操作人员负责建好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登记簿,客户经理将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书、增值税发票、商品交易合同等复印件按贷款档案要求进行保管。

营业部柜面主出纳必须建好代保管有价证券登记簿,严格按照保管有价单证的要求办好银行承兑汇票交接和出入库登记手续,并妥善保管好查询查复书、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五章操作流程

第二十四条申请。

持票人根据我行规定准备相关资料向我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第二十五条受理。

各支行营销客户经理在收到贴现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将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真伪甄别,并将银行承兑汇票上记载的各要素进行审核:

(一)银行承兑汇票上的记载是否齐全、真实、合法,印章是否真实、有效、规范,是否有变造、涂改痕迹;   

(二)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是否连续,背书手续是否完备。

第二十六条 审查。

营业部审查人在接收持票人贴现申请时,向承兑行查询银行承兑汇票,并取得承兑行的书面确认。

同时必须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一)申请人是否为银行承兑汇票所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被背书人;

(二)贴现申请人的资格和有关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

(三)对贴现申请人的经营状况、资信情况做出评定;

(四)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的真实性;商品交易合同、贴现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金额等条款是否与银行承兑汇票上所记载的要素相符;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五)贴现款的用途是否合理合法,是否符合本行的信贷政策;

(六)贴现申请人的法人资格和有关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七)贴现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

第二十七条签订合同。

经审查符合贴现要求的,营业部与贴现申请人签署《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合同》。

第二十八条审批。

(一)单户300万元(含)以内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由信贷管理部在其权限内审批。

(二)300-500万元(含)经信贷管理部签署意见后,报分管行长在其权限内审批。

(三)500万元以上分别经信贷管理部、分管行长签署意见后,报总行行长审批。

信贷管理部、分管行长、行长根据贴现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客户单户贷款比例等因素,就是否同意办理该笔贴现业务作出审批决定。

签批人对审批意见负责。

第二十九条审核。

营业部柜面操作人员根据客户经理提供的贴现业务资料,应重点审核:

(一)银行承兑汇票是否真实、票据上的要素是否齐全,记载事项是否完整、规范、合法,印章是否真实、有效、规范,是否有变造、涂改痕迹;

(二)查询查复是否合规;

(三)审批人员审批表上签署的意见是否明确,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四)贴现凭证记载内容与银行承兑汇票是否一致。

第三十条账务处理。

营业部柜面是贴现业务的会计核算部门,将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进行贴现业务的发放,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一条承兑汇票如果遭到拒付,营业部柜面人员应在收到拒绝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的当天通知客户经理及时进行处理,票据到期日仍未能妥善解决的,营业部从贴现申请人账户内扣收票款划付至总行清算中心账户,对尚未收回部分,按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

客户经理应立即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贴现申请人,并对尚未收回部分行使追索权。

第三十二条营业部客户经理受理客户贴现申请前必须先查询客户贴现余额及贷款余额,在本行单户或集团客户控制比例内的方可办理贴现业务。

第六章风险控制

第三十三条营业部客户经理对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性和交易的真实性负责;负责对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额度的管理和控制,确保贴现余额控制在核定的额度之内。

第三十四条信贷管理部要加强对全辖贴现业务的管理、检查和指导,加强对贴现业务授信额度的控制。

第三十五条对不按规定进行查询、越权、违规办理票据贴现的相关责任人,总行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江苏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商业银行贴现贷款调查报告(代审批表)

支行(部)单位:

万元

 

报告

贴现申请人全称

贴现汇票份数

票面金额

贴现利率

贴现汇票号码

贴现申请人

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信用等级

贷款卡卡号

经营范围

经营状况

交易合同及发票购货单位户数

交易合同编号

交易合同金额

交易发票份数

交易发票金额

我行贷款余额

贴现余额

调查人意见:

以上贴现申请人基本情况经审慎调查核实获取填制,所提供的商品交易合同、发票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真实有效与贴现商业汇票确实存在相应的商品交易。

该企业上年末:

总资产万元、净资产万元、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万元、净利润万元。

截止上月末:

总资产万元、净资产万元、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万元。

本调查人认定该企业以上票据贴现贷款资金用于经营。

请审查、审批办理贴现,商业汇票由申请贴现贷款企业实际贴现时交付,本调查人现承诺对以上调查意见负责。

调查人:

年月日

支行(部)推荐(初审)意见:

支行负责人:

年月日

总行审查审批意见

贴现审查人意见:

审查人A:

审查人B:

年月日

信贷管理部审批意见:

审批人:

年月日

审批意见:

 

分管行长:

年月日

审批意见:

 

行长: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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