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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县发电厂生活区管理规定

 

梅县发电厂生活区管理规定

 

梅县电厂

二00三年十二月

 

梅县发电厂生活区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厂生活区“安全文明小区”建设,适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形势发展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厂的规章制度,维护住户的合法权益,把生活区创造成一个“安全、文明、舒适、优雅”的居住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一、成立“生活区管理领导小组”

以厂副书记为领导小组组长,成员:

工会副主席、综合服务分公司经理、运行部党支部书记、检修公司党支部书记、电力修配厂党支部书记、退管会党支部书记、妇女主任、综合部经理、保卫干事、物业管理班班长。

生活区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处理生活区发生的各类突发性事件。

平时按各自职责管理生活区。

日常管理由综合服务分公司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由综合部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由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工会负责)。

离、退休人员的管理由退管会负责;内退人员、在职员工的管理由所在部门负责;外来人员的管理由综合部、综合服务分公司负责管理。

二、住宅的管理

1、爱护室内外的建筑设施,尊重科学。

未经物业管理部门同意,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结构,擅自更改造成不良后果的,业主负全部责任。

2、业主需要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部门,物业管理部门应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3、装修房屋时应避开休息时间,不要影响他人休息。

8:

00至12:

00,14:

30至21:

30为可装修时间。

4、午息时间和22:

00时后,各住户不得大声喧哗,不准唱卡拉ok,电视、音响要调低音量。

严禁在门岗值班室闲聊、看报等。

23:

00后严禁打麻将。

5、煤气瓶不得随地乱放,注意防火、防爆炸。

造成事故的,业主应负全部责任。

6、楼梯过道、楼顶天棚和公共场所,不准堆放杂物、私搞设施。

生活区内禁养家禽、家畜等。

7、各住户应注意环境卫生,不得向外扔垃圾、杂物、泼水,禁止随地吐痰。

8、各住户不得往下水道倒垃圾、杂物等,防止下水道及粪池堵塞。

造成楼房粪道或下水道堵塞,由物业管理部门组织疏通,费用由相关业主分摊。

9、综合服务分公司在新老生活区大门设立投诉箱,接受业主对公共的环境卫生、照明、给排水、道路设施、绿化、治安及服务方面投诉。

10、住户均有义务做好生活区环保工作,维护生活区的正常秩序。

三、出租房的管理

1、员工居住的房改房,目前可在本厂员工(含内退、离退休人员)内部进行房产交易或将产权卖回本厂。

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员工的房屋出租前,业主、租(借)双方必须到综合服务分公司办理登记手续。

综合服务分公司将资料分别报厂综合部、工会登记备案。

综合服务分公司、综合部对出租房要经常检查,发现未办理出租登记手续的,对业主实施经济处罚,在职员工列入当月经济考核,扣伍佰元(500元);内退、退休人员从厂生活补贴中扣伍佰元(500元)。

3、综合部对外来住户在办理登记手续前做好审查工作,在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与住户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严密监管,预防各种治安事件、刑事案件的发生。

4、严禁“黄、赌、毒”、偷盗、修练法轮功、传销、逃避计划生育等违法犯罪活动。

一经发现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当事人由公安机关处理。

每宗扣业主伍佰元(500元)。

5、出租房屋的水电、管理费每月从业主工资或生活补贴中扣除。

6、凡在我厂生活区居住的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执行我厂的有关规定,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对不服从管理,阻碍有关人员履行职责的,处叁佰元(300)的罚款,情节恶劣的,强制送往公安机关处理;违反厂有关规定的按厂有关规定处理。

四、车辆的管理

1、进入生活区内的机动车辆,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禁鸣喇叭。

2、生活区实行机动车“出入证”制度。

机动车进入生活区大门,门卫发给“出入证”,机动车出生活区大门,门卫凭“出入证”放行。

遗失“出入证”者罚款贰拾元(20元),凭行驶证登记放行。

登记表作为资料存档,便于失盗取证。

23:

00时后进出生活区的摩托车应熄火推行。

违者罚款壹佰元(100元)。

3、生活区大门内外通道上禁止停放车辆,以确保出入人员和各种行驶车辆的安全。

4、厂属所有汽车应在各自的车库或指定的地点停放。

住户的摩托车或汽车应停放在杂间或其它不影响交通的地方,自行做好防盗、防火工作。

5、公共场所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画出停车位,适时实行招租。

6、外来机动车辆进入生活区短时停留应靠边停放。

若停放过夜,被访住户应向门卫值班室报告,并办理登记手续。

7、生活区内禁止停放一切外来经营性车辆(中巴、的士、三轮车等)及旧废车辆(含自行车)。

对违反规定的住户,由厂发出处理通知单,并收取每天伍拾(50)元的停放费。

8、各住户要教育好自己的子女,严禁在车库玩耍、在车上图画、写字等。

一经发现每人次扣贰佰(200)元。

五、公共场所、设施的管理

1、体育馆、礼堂、卡拉ok室、离退休人员活动中心等娱乐场所,由工会负责管理。

2、游泳池、招待所、食堂、道路及绿化等由综合服务分公司负责管理。

3、车库、停车位由运输分公司负责管理。

4、禁止在生活区内的人行道、空地、草地、篮球场踢足球,以及妨碍交通的活动。

5、爱护花草树木,禁止采花摘果、在树上晒衣物等。

违者罚款,摘花罚5元/朵花、摘果罚10元/只果。

6、遵守体育馆、游泳池、礼堂、卡拉ok室等娱乐场所的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严禁滋事。

六、水、电的管理

水、电管理由生活区物业管理班负责。

任何人不得乱拉、乱接水管、电线。

严厉打击偷电、偷水行为,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罚款伍佰元(500元)以上。

七、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

生活区的消防设施、器材,按照《梅县发电厂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规定》执行,划分责任,谁主管,谁负责。

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测工作由综合部负责实施。

八、其它

1、按照梅州市市区燃放烟花炮竹的管理规定,生活区不准燃放烟花炮竹,各住户要教育好自己的子女及来访人员,遵守禁放规定。

凡违反规定,造成火灾、人体烧伤、炸伤,追究当事人或家长的责任。

2、做好防盗工作。

各住户要本着“管好自己的物,看好自己的门”的原则,做好防盗工作。

3、严禁外来人员私自到生活区进行体育活动(由门卫、工会、把关)。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此前下发的《梅县发电厂生活区管理规定》作废。

本规定解释权在综合部。

 

二00三年十二月

 

关于重申加强生活区出租(借)房管理的通知

厂属各单位、生活区各业主、住户:

生活区自2003年12月份执行《梅县B电厂生活区管理规定》以来,生活区管理总的情况是好的,绝大部分业主、住户能够自觉遵守管理规定,生活区秩序良好。

部分业主对出租(借)房未办理登记的,进行了补办手续。

但从目前检查掌握的情况看,部分出租(借)房仍未到综合部、物业管理班办理登记、审查手续。

将房出租(借)他人不办登记手续或单身房给他人使用,致使管理部门对生活区居住人员情况掌握不清,人员复杂给生活区管理带来难度。

为把生活区管理成一个“安全、文明、舒适、优雅”的居住环境,现对生活区出租(借)房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租(借)房未办理审查(承租、借人的身份证、结婚证、签订治安责任书等)、登记手续的,请业主务于2004年2月15日前到综合部办理登记、审查手续。

生活区办理时间为2月13、14日上午8:

00至11:

30、下午14:

30至17:

00,地点:

老生活区门岗。

16日后检查发现未办理登记手续、将单身房租(借)他人使用的,厂严格按规定对业主、单身房房主实施经济处罚,在职员工列入当月经济考核,扣当月考核效益工资伍佰(500)元;内退、退休人员从厂生活补贴中扣伍佰(500)元。

二、生活区单身房只供本厂员工(含嘉诚员工)居住,一律不准租(借)他人使用,一经发现厂将房收回,按生活区管理规定实施经济处罚。

三、不准将套房出租(借)未婚男女居住。

坚决打击嫖娼卖淫的违法行为。

综合部在审查中凭承租(借)人结婚证办理登记手续。

已将套房出租(借)他人并办理了登记手续,但违反了本规定的,请业主通知承租(借)人于2004年2月29日前搬出生活区。

逾期不搬的对业主实施经济处罚。

四、保卫、物业管理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出租、借房的管理力度,不定期会同公安、居委等部门进行检查、自查。

五、生活区的管理要营造一种群防群治的管理环境,大家共同自觉遵守管理规定,共同与坏人坏事作斗争,共同管好生活区。

厂综合治理委员会

二00四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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