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权益实现状况及诉求保障机制研究 以苏州市为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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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权益实现状况及诉求保障机制研究以苏州市为例

苏州科技学院

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青少年权益实现状况及诉求保障机制研究—以苏州市为例

院(系)人文学院

专业社会工作

学生姓名庄雷学号1020602206

起迄日期2014年2月20日~2014年6月16日

指导教师朱爱华职称讲师

 

填写日期:

2014年6月16日

 

青少年权益实现状况及诉求保障机制研究

——以苏州市为例

摘要

青少年群体长期被甩在社会结构之外,是一个弱势群体,在社会结构中不断被边缘化,其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权益日益被弱化和侵蚀。

青少年处于一个自我意识的迅速发展,开始社会化的过程,这个群体对外界的认知会呈现一个发展的趋势,不断更新自我观念。

对于这个群体来说,权益不仅仅是一些基础的生存权益,还伴随着其不停成长所需的其他权益,安全权益、爱的权益和自我实现的权益。

青少年在社会保障政策和法律上缺乏保护,学校和家庭缺乏对青少年的保护意识和联动效应。

青少年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在受侵犯的情况下如何诉求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从青少年这个群体的特征出发,从四个由低到高的权益来考察权益的实现状况;从影响青少年权益的因素和社会支持网络出发来探究如何建立一个较为完备的青少年权益诉求保障机制。

 

关键词青少年;青少年权益实现状况;诉求保障机制

 

ConditionsandaspirationsofyoungpeopletoachieveequitySafeguardMechanism

——CaseofSuzhouCity

Abstract

Groupsofyoungpeopleleftbehindinthelong-termsocialstructures,areavulnerablegroup,inthesocialstructurecontinuetobemarginalized,theirpolitical,economic,andsocialrightsareincreasinglyweakeninganderosion.Youthisarapiddevelopmentofself-consciousnessandbegantheprocessofsocialization,thisgroupwillappearontheoutsideofacognitivedevelopmenttrend,constantlyupdatedself-concept.Forthisgroup,theequityinterestsinmorethanjustsomebasicsurvival,butalsoconstantlyneedtogrowalongwithitsotherinterests,securityinterests,theinterestsofloveandself-realizationofrights.Adolescentsinsocialsecuritypolicyandthelackoflegalprotection,schoolsandfamilieslackofawarenessoftheprotectionofyoungpeopleandlinkageeffects.Interestsofyoungpeoplehowtobeprotected,inthecaseofviolationsofhowtheappealisanurgentproblem.Inthispaper,onthebasisofexistingresearchfromthecharacteristicsofthisgroupofyoungpeople,andfromthefourinterestfromlowtohighinteresttoexaminetheimplementationstatus;fromthefactorsaffectingyouthadvocacyandsocialsupportnetworksstartingtoexplorehowtobuildamorecompleteequitydemandsofyouthprotectionmechanism.

 

Keywordsyouth;youthadvocacytoachievestatus;demandsprotectionmechanism

目录

一绪论1

(一)背景与问题1

(二)文献综述2

(三)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介绍4

二青少年权益状况5

(一)生存权益5

(二)安全权益7

(三)爱的权益9

(四)自我实现的权益11

三青少年权益实现状况13

(一)青少年生存权益实现状况13

(二)安全权益实现状况14

(三)爱的权益实现状况15

(四)自我实现的权益实现状况16

四青少年权益实现的影响因素18

(一)就读年级的影响18

(二)父母文化程度的影响18

(三)担任学生干部的影响19

(四)农村户籍的影响19

(五)讨论与小结20

五诉求保障机制研究22

(一)社会支持网络22

(二)青少年权益诉求保障机制联动效应27

参考文献28

致谢29

附录A问卷30

附录B译文34

附录C外文原文36

一绪论

(一)背景与问题

我国研究青少年问题的学者,通常将青少年的年龄界定在14(15)—24(25)岁之间。

严格来讲,“青少年”不是一个法律用语,14—25岁这个年龄段包括了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

青少年群体的年龄跨度很大,而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存在很大的差别,法律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区别对待,将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而成年人则无法享受这种特殊的法律保护。

因此,本文在研究青少年这个群体的时候,是指青少年群体中有别于成年人那部分的青少年。

图法纳在分析法国社会结构变化的时候,有一句阐释:

从一个金字塔式的等级结构变为一场马拉松,每跑一段,都会有人掉队,即被甩到了社会结构之外。

青少年群体有着自身鲜明的特点:

第一,这个群体没有明确的属性,更不具备完整性和独立性;第二,这个群体自身占有的资源和权力太少;第三,这个群体在社会保障政策和社会化过程中会受到诸多方面的排斥。

所以青少年“掉了队”,被甩在了社会结构之外,成为一个弱势群体。

青少年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日益下降,不断被边缘化,其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权益日益被弱化和侵蚀。

青少年这个群体自身具有发展性,情绪和人格发展表现最为突出。

在情绪方面,青少年随着年龄的成长,自我意识迅速发展,开始渴望摆脱承认的控制而未成一个独立的个体。

他们不再拘泥于成人世界强加给他们的那一套定论,对世界和周围事物有着自己的看法。

张扬个性、标新立异,甚至于周围的环境产生对立情绪,叛逆在这个时期表现得格外明显。

他们以自己的评判标准去审视一切,以自己的方式去处理所有事物,一旦不合乎自己的标准就企图改变。

对世界缺乏认识,他们以自己的视角去审视和憧憬自己的未来,盲目追求,一旦努力后无法达到目标便心灰意冷。

在人格方面,青少年开始关注“自我”,以社会一些基本规范要求为标准去评判自己和他人的行为。

在生活中他们不再满足于基本生存需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渴望受到更多的关注。

(二)文献综述

1国内学者的研究回顾

青少年这个群体有别于其他群体,正是其特征导致青少年在权益方面的实现和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邹大虬在《构建和谐社会与青少年权益保护教育》中这样写道:

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效地保障了青少年推动社会重大变革的地位,也使其最大程度上成为了社会发展的最大受益者,但由于政治地位、经济实力、思想观念、知识水平、年龄特征等方面的差异,也势必会造成青少年群体与社会其他群体之间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

严妍在《青少年维权机制研究》中提及,青少年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在心理上和生理上极不成熟,当他们权益受到侵害时,大多数青少年并不知晓,即便知道也缺乏能力去寻求合法有效的保护措施。

因此,对于青少年权益保护要特殊情况特殊对待,青少年权益司法保障体系的建构要借助其成年人和组织的力量。

高中建、张琳在青少年群体特征应对权益方面同样写道:

在错综复杂的社会变革时期,正处于心理、生理发育成长时期的青少年,无论是文化知识还是社会经验都有限,主观上的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不强,还不足以识别和抵抗外界的侵害行为,青少年在体力上与侵害者存在悬殊的差异,心理上存在一定的恐惧感,要让青少年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来保护自己,这是非常困难的,有时是勉为其难的。

面对青少年权益受到侵害的现状,许多学者都在思考青少年权益保障现存机制的诸多不合理性。

严妍认为目前青少年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诉求意识不强;二是诉求渠道不多;三是诉求制度缺失;四是诉求作用较弱。

高中建、张琳更加一针见血地指出当前机制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青少年权益保障体制不健全以及“缺位”现象是导致权益受到侵害这一问题的症结所在。

第一,青少年权益保障的组织机构不健全,运作模式单一,尤其是政府保障不力;第二,青少年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欠缺,法治的权威和强制性不够;第三,关于青少年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和社会政策的制定均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工作机制和方法不能应运而生,制度的正义性体现不足;第四,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比较零散,也相对原则、抽象、无操作性或操作性不强;第五,青少年权益的司法特别保护方面出现重刑轻民、重义务轻权利、中实体轻程序等等一些不良现象;第六,在青少年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监督机制第五缺失以及相对重视立法而忽视执法,更轻视具体的监管与落实的不良倾向。

高中建、张林雨在《青少年权益保障的理性路径选择》从法律和社会政策保障的角度再次论述到这个问题:

现阶段青少年问题呈现多样性的特点,青少年的社会推动作用、受益角色和弱势地位并列起来,青少年问题日益突出,青少年权益保障事业基本上属于被动社会救助为主的模式,法律和社会政策等方面的保障功能还未显现,已有的法律和社会保障方面也还存在着诸如重义务而轻权利、重刑而轻民、重专门机关职责而轻社会保护、重突击治理而轻长效机制建设、重原则性而轻可操作性、重实体而轻程序等观念上的误区。

而对于保障机制的完善,不同学者同样给出了他们自己的见解。

邹大虬提倡建立和健全学校、社会、家庭和公共管理部门“四位一体”的和谐教育体系,形成保护青少年权益的长效机制。

李会勋、徐明磊在《青少年维权工作新视野》中从政府出发主张“在维权工作理念变革的基础上,整合政府部门的条块资源和机构,构建一个以共青团组织为主导,家庭、学校、社区等多部门组成的多维网络保护体系势在必行。

2现有研究的特点

纵观国内研究的现有成果,我们可以发现其中的共性:

以利益分化、社会矛盾为主要切入点,从主体和客体两个方面来论述。

利益分化和社会矛盾是一个社会必然产生的现象,无法避免。

青少年群体自身的特点导致了其在社会结构中被排挤,利益受到侵害。

对于青少年权益的保障,一方面从主体上讲要让青少年参与到立法和公共政策的制定;另一方面从客体来讲,政府要在青少年权益维护方面起到关键作用,加强立法、严格执法,还包括相对于政府来讲的民间组织。

可以说现有的研究已经很全面了,但也无法做到全面,都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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