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规定的经济学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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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规定的经济学思考

对我国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规定的经济学思考

  摘要:

随着反垄断法在我国的出台和即将实施,关于反垄断法的许多立法理念从起初的探讨研究,开始转变为对经济发展的现实指导和规制。

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的一部重要的部门法,它的许多条文设置都同时涉及了法学与经济学的相关理论与概念,因此,在学习适用这部致力于完善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的法律时,都需要结合经济学的知识体系和价值理念,以期能更准确地契合其立法意旨。

  关键词:

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缓和规制;经济学

  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经表决通过反垄断法草案,将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来说,这表明我国将启动权威性、程序性以及强制性的司法模式来规制市场行为,限制不合理的市场垄断,这是我国宏观经济法律调控的一个显着进步。

笔者在本文中试针对反垄断法中第四章节对于经营者集中的规定,基于经济学的基本价值理念,分析其行为规制的合理性建构,以期能更准确地契合其立法意旨,指导反垄断法律实践。

  一、我国反垄断法关于经营者集中的规定和制度设置

  法律的实施是从应然状态的书面文字转化为实然状态的有效运作的关键步骤。

从理解和适用反垄断法的角度出发,来解析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将有助于法律的执行。

反垄断法第四章第20条至第31条是关于经营者集中的规定,其中第20条用列举方式概括说明了什么是经营者集中;21条至24条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事先申报;第25条、第26条是对经营者集中行为审查的程序性规定;27条至30条规定了经营者集中控制的审查标准和豁免规则;31条简略涉及到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问题和审查机制。

  从反垄断法的条文来看,国家对经营者集中采取的是有条件豁免的立法准则。

可以看出,基于多年来学术界不断争议的垄断与豁免问题,以及反垄断与规模效益的冲突问题,立法机构最终采取了一种折中缓和的立法理念予以平衡。

例如,反垄断法第28条的规定: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①这一规定原则上承认了对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豁免,它的学理依据源于经济、法律乃至对一国文化等相关各种因素的考虑,也说明了在当今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但又尚不健全的发展过程中,国家对此采取了比较温和的法律规制,而不是采用硬性的禁止性规则予以规定,这主要还是考虑到国家经济政策与法律的和谐一致,缓和我国产业政策、经济结构可能与反垄断法产生的冲突。

这些冲突有的时候是隐性的,不是直接和必然的,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化才可能会显示出来的。

因此,只有这种留有一定判断空间和自由裁量范围的、灵活的立法,才能在充满博弈的市场发展中达到整体宏观效用的最大化。

  二、经营者集中的经济学理论分析

  1.合理的经营者集中促进有效竞争

  反垄断法没有对经营者集中的违法标准进行具体界定,这就给反垄断执法带来了难于操作的问题,我们必须更多地借助经济学理论进行分析。

西方发达国家有着丰富的反垄断法法律实施经验,其中有益的启示就是其经济学在反垄断的执法和司法中的有效运用。

在经济学中,判定经营者集中是否造成垄断,是通过供给与需求曲线模型和不同市场组织类型中的经济效率实现的。

垄断与竞争都是经济学研究的范畴,在反垄断制度建立的初期,人们将垄断和竞争看成是绝对对立的两极,认为只有反对垄断才能建立公平自由的市场秩序。

但是,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完全竞争市场模式只存在于学者的理论研究中,我们现在追求的目标即反垄断法保护的对象,只是一种混合经济中的有效竞争模式。

有效竞争是由美国经济学家J.M.克拉克针对完全竞争概念提出来的,对于现实经济生活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

他认为,只要一种竞争在经济上是有益的,而且根据市场的现实条件是可以实现的,那么这种竞争模式就是有效竞争,能够带来经济上效益的最优。

这种最优化是要通过经济学上的方法和模型去论证的。

  经营者集中和有效竞争的关系就在于,它们之间有着价值目标上的重合。

经营者集中在法律上的规制对象,主要是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能够产生控制性影响的一种关联关系。

这种关系潜在地产生出两种对于市场的反作用,其一是企业联合有可能产生市场支配地位并且容易导致对支配地位的滥用,这是反垄断法所要严格控制并予以消除的主要市场危害;其二是适度合理的集中,可以促进经济发展,某种程度上达到市场的有效竞争。

  经营者集中以其影响市场的效果与程度为标准,可以划分为横向集中、纵向集中和混合集中。

经济理论认为,适度的横向集中有利于提高产业集中度,形成规模经济。

规模经济所带来的规模效应是反垄断法予以保护的内容。

纵向集中由于竞争关系发生在不同的生产、流通环节的经营者之间,集中后反而可以稳定、保障供应或者销售渠道的畅通,降低交易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可以进一步提高企业自身的竞争能力。

混合集中是发生在没有横向和纵向关系的经营者中间。

多元化的经营可以降低风险,有利于企业内部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企业的长期发展。

这些适度的集中模式都是发展市场经济的有利因素,在提高企业效益的同时也进一步促进了市场形成有效竞争秩序。

  2.过度经营者集中的违法认定

  以上讨论的是合理的经营者集中在市场经济中的积极影响,它为反垄断法调整市场关系时适用一定豁免规则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但是反垄断法的制定主要还是规制违法垄断行为。

经营者集中的违法认定体现在反垄断法关于申报审查制度的程序设置上。

反垄断执法机构通过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依据一定的标准判断其对竞争秩序的影响,以决定对某项集中是批准还是禁止。

审查标准主要有两个,一是支配地位标准;二是实质性减少竞争的标准。

标准的执行有一个具体量化的过程,反垄断法赋予执法机构一个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这样,在具体认定中,还是需要借助于经济学的方法,灵活、科学的引入各种因素进行经营者集中的不利分析,帮助和指导执法机关作出决策,排除自由裁量主观臆断的弊端。

  经营者集中度的认定在经济学中的主要方法就是参考企业的市场份额,考察企业间联合的目的、方式,分析准入障碍的程度等。

在我国的反垄断法中,最终采取了将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授权国务院作具体规定的做法,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考虑到,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衡量尺度,而是随着经济发展,情况变化而需要随时加以调整的,要结合本国的客观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的现状和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

我国的区域经济具有显着的地方市场特点,因此在经营者集中的违法认定和合法的报批上,都是需要结合当地实际经济状况来作为执法依据的。

  三、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的缓和规制体现出鲜明的经济学价值取向

  反垄断法立法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反垄断法对于经营者集中的控制也是以此为立法目标的,在整个条文设计上,为具体的执法操作留有很大的弹性空间,采取了一种适度的、温和型的立法风格,即体现了法律对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的要求,也结合了为了追求市场效益最大化而考虑到的实践中的各种经济因素,合理合法的制度设置为界定经营者集中是否应该享有豁免提供了双重的判断依据。

  法律的实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在缓解社会经济关系的矛盾与冲突过程中,并不是所有的现象都能够以合法或违法来评价,因为经济关系是一种不断变化的、此消彼长的变量,如果法律对其规制得过于严苛,反而会压抑其发展的活力,这就违背了反垄断法制定的初衷。

所以从经济学的理论出发,在执法中以经济效率作为指导原则,就能达到很好的法律效果,也是对法律制定不够细化的一种补救。

  经济学的理论对于法治经济的指导,可以看作是一种合理原则的缓和规制方法,原因就在于市场经济中没有绝对的合法或者绝对的违法。

“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竞争的消极方面正是垄断发挥积极作用的领域”。

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都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并且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并不存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状态,垄断与竞争相互交融是一种常态,这就意味着反垄断立法必须确定一个合理的界限——什么行为应予制止、什么行为应当鼓励保护,既要克服过度垄断破坏有效竞争,又要防止过度竞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的竞争力。

经济学上认为的合理性就是对这种矛盾的一种缓解。

  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做了概括性规定,在判定是集中行为是否违法上,采用了高度灵活的审查标准,其实质是在法律的框架内给予经济研究方法一定的适用空间,这个空间既能够给予合理集中市场行为一定的发展,也能够论证可以促进某些有效竞争的企业联合存在的必然性,为我们适用豁免规则提供了经济学上的依据。

既维护了公平竞争,实现了立法目的,又促进了经济效率,实现了缓和规制的双重价值,是适合我国市场经济现状的立法选择。

  参考文献:

  [1]史际春.反垄断法的理解与适用[M].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北京: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王晓晔.竞争法研究[M].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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