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范本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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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范本修改版
编号
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所在地:
性质: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乙方到工作地点以外地区出差工作。
甲方有权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和表现,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甲方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要求乙方加班或调整乙方的工作时间。
第五条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没有安排补休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在甲方每月支付的劳动报酬中包括了乙方当月的加班加点工资)和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
第六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七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八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九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元/月。
第十一条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种工资形式:
(一)实行月工资制。
乙方的工资标准为元/月。
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二)年薪。
乙方的年薪按照甲方依法制订的薪酬制度确定,甲方每月预付乙方薪酬元。
(三)其他工资形式。
具体约定如下。
第十二条甲方应以人民币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日,不得克扣或拖欠。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甲方有权根据单位的工资调整机制进行工资调整,也有权根据单位的考核办法并依据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绩效等指标对乙方工资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的又不能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四条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费。
第十五条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标准,或本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六、社会保险
第十六条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用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所在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如甲方出资在商业保险机构为乙方购买了意外伤害人身保险而未购买工伤保险,在乙方发生工伤的情形下,如商业保险机构的赔付额低于按社保工伤保险计算的赔付额,对差额部分甲方予以补足。
第十九条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所在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七、劳动纪律
第二十条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甲方依法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经济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的规章制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7.3在聘用期间,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以任何形式从事任何有可能影响甲方利益的工作或为任何其他企业工作(甲方事先书面批准的除外)。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二十二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可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1000元以上的经济损失的;
4、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与甲方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在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给甲方造成1000元以上的经济损失,或致使甲方被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7、在一年内连续或累计旷工达15日以上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第二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后解除本合同,也可以在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立即解除本合同。
解除合同后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政策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时,甲方应当另行安排乙方其他工作岗位,乙方仍不能从事其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甲方在对乙方进行培训后,或者是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后,乙方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六条甲方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在解除本合同后,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七条甲方不得终止、解除本合同的情形依据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相应的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同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1、未按照本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与乙方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乙方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第二十九条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如果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
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劳动合同终止。
甲方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提前解散,劳动合同终止。
甲方需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条甲方与乙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配合乙方在15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三十一条甲方与乙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在办理完工作交接后乙方与甲方结清各种款项。
乙方也不得无故拖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经济补偿金标准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所涉及的经济补偿金标准,按照法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其医疗补助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赔偿办法
第三十四条甲方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赔偿金,具体标准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乙方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第三十六条与甲方签定了《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或《培训合同》等补充协议的,乙方应按补充协议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低于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则按造成的损失赔偿甲方。
十、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
第三十七条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是乙方的法定义务。
乙方同意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以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乙方清楚并同意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经营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未公开发布的管理办法、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营销政策、投资方案、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人事档案、对外交流函件等资料;
(2)、乙方在工作中包括但不限于在履行职务、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接受甲方的指派、在甲方的技术基础上以及指导下所取得的职务发明、技术开发成果,或经营购销渠道、客户名单等;
(3)有关甲方或甲方客户的非公开业务内容、财务信息,交易内容、组织架构或其他一切有关商业上和技术上的秘密资料、信息;
(4)乙方在受聘期内编制、使用或持有的与甲方业务有关的任何文件资料(包括所有往来书信、客户名单、工作笔记、会议记录、招投标文件及标底、备忘录、计划、设计图纸和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资料和文件);
(5)、甲方通过规章制度明确的应予保密的所有信息。
对于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必须保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者披露。
乙方在与甲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将上述文件、资料(包括所有正本、副本、摘抄本和复印件)全部交还甲方,不得私自留存。
第三十八条乙方在本劳动合同期限内或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授权,不得:
A、向任何人泄露商业秘密;
B、将任何此类商业秘密用于本人和除甲方外的其他人及其他用途;
C、出于大意,在未授权情况下,泄露此类商业秘密;
D、其它泄露此类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在本合同期内,乙方均不得将甲方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透漏给任何甲方以外的其他人(包括甲方内部不应知道此秘密的人)。
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按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三倍计算。
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除支付违约金外,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及相关责任人承担超过违约金部分的赔偿责任,赔偿额按甲方实际损失计;损失难以计算的,为乙方及相关单位在侵权期间获得的全部利润。
第四十条除甲方的事先书面批准,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进行的采购、销售中或任何(通过或不通过其)实施的商业活动中直接或间接收取任何礼物、减价、折扣等回扣,否则甲方将按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解除本合同,并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为了更好地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可就商业秘密的保护与乙方签署《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
《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及甲方相关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和处理商业秘密保密义务相关事宜的依据,且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二条本节内容与《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内容相冲突的,适用《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
十一、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
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