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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大学校内请示报告

河南科技大学校内请示(报告)

附件:

河南科技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年修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适用于奖励资助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名额由河南省财政厅、教育厅分配下达。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坚持专款专用、足额发放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元。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现

象;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不良诚信记录;

(四)学习刻苦,成绩优秀,综合考评成绩和学习成绩

均应控制在评选范围的前;

(五)本科生国家英语四级到位考试必须合格;不要求

国家英语四级到位考试的本专科学生,同等条件下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者优先;

(六)学生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体测成绩合格,但未达到良好的学生,学习成绩必须在本专业排名前;

(七)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且生活俭朴。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二)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

(一)各学院负责接收《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择优推荐,并将初评的结果以适当、有效的方式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天,无异议后将初评名单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上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经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的名单在学校公示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河南省教育厅。

第八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

财务处于每年月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各学院将学生的获奖情况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九条各单位应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确保足额、按时发放。

第十条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的示范与教育管理。

为进一步弘扬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激励和获奖学生的示范教育作用,充分发挥资助与育人的双重功效,各学院应采取多种形式对更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宣传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他们奋发学习,立志成才,培养他们自强自立、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

河南科技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及《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和《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教资助〔〕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借款人是在我校就读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中的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三条学校成立河南科技大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处、计划财务处、团委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各项工作的全面实施。

第四条学校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开行河南省分行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各项具体工作。

第五条各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指导下,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咨询、组织办理、信息更新、建立台账和催缴还贷,以及违约学生的批评教育等工作。

第三章宣传与教育

第六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要有针对性、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都能及时准确了解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办理程序和相关要求。

第七条大力开展诚信励志教育,包括各种形式的专题讲座、座谈、咨询等活动。

将诚信励志教育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增强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

第四章贷款的额度和期限

第八条每年九月上旬,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申请我校该学年贷款需求额度。

第九条学生贷款原则上只贷学费和住宿费,每人每学年贷款额度不高于河南省和开行规定的最高额度标准。

第十条贷款期限以贷款合同规定的期限为准。

第五章贷款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诚实守信,无吸烟、酗酒等不良消费习惯;

.学习刻苦,表现良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其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二条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批程序:

.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个人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及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

.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公示,组织学生填写《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签署学院意见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申请贷款学生应提供以下材料:

()借款学生的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借款学生的家庭户口本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和户口本家长单页);

()借款学生家长(法定监护人)的贷款承诺材料;

()村委会(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和乡镇以上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借款学生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关于学生及家长有关信息真实性证明的《请求协助函》;

()银行和各级贷款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学生资助工作小组须对以上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总,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上报的申请贷款学生的《审批表》及贷款管理系统有关信息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河南省资助管理中心和开行河南分行进行审批。

第六章合同签定与贷款发放

第十三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学院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一式四份)、和《借款学生承诺书》(一式二份),由各学院组织贷款学生认真填写,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整理、汇总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开行和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授权对合同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开行河南省分行。

第十五条贷款资金到位后,学校财务部门按要求进行学住费划扣,结余的贷款金额转拨至学生的银行账户。

第七章贷款计息、贴息与风险金划拨

第十六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帐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的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

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月日(含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规定毕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日。

实行学分制后,财政部门按借款学生的正常学制贴息,超过正常学制后由学生本人支付利息;提前还贷的,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学生自付的利息和罚息,由学生本人通过支付宝专用账户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足额支付。

第十八条每年的月日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出的划拨风险补偿金的要求,通知财务部门按时划转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和违约管理金给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八章贷款展期及合同变更

第十九条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日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同意后,报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报开行河南省分行审批,批准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借款学生原所在学院仍对办理展期手续的原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在贷款展期期间,由财政部门继续贴息。

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

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不变:

、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借款学生发生转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学校相关部门必须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发现借款学生提供的申请贷款资料有伪造、虚构或重大失实之处,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以采取停止或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债权保全的措施,并追究借款学生和学院有关经办人员的责任;

、在校学生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采取债权保全措施。

第九章贷款回收

第二十一条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要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应按照《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约定与承诺书》的承诺内容,在贷款期限内将本人负担的贷款利息或本金足额存入个人的国家助学贷款专用支付宝账户中。

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开始偿还贷款,并制定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

组织贷款毕业生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

上述手续办妥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二条各学院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第二十三条逾期贷款的催收,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必须明确专人分片包干,催收到期、逾期贷款本息。

催收情况纳入对学院的工作考核。

第十章贷款的贷后管理

为切实落实本文件第二十条中的各项要求,学校各有关部门及学院应当协同配合,确保学校可以采取有效的债权保全措施。

各有关部门的职责为:

第二十四条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招生就业处的职责是:

在办理学生因转学、休学、退学、毕业、自行离校、被开除学籍、出国留学、移居国外、死亡等情况离校手续前,应及时将名单和有关材料通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待收回、停止发放贷款或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再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在《学生离校手续单》中须列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一栏,以便学校采取相应的债权保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财务部门的职责是:

向贷款银行和代理银行出具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所需的费用证明材料、划拨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和贷款违约管理金,负责为每名贷款学生建立详细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划拨、扣收、还款等项目的账目纪录。

第二十六条保卫处的职责是: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被宣告失踪、死亡及发生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保卫处在处置时应及时将名单及有关材料通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便告知银行停止发放其国家助学贷款或采取其它债权保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的职责是:

.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和台帐,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诚信记录、学生诚信纪录等,并如实做好贷款学生信息的登记、上报工作,及时准确做好资料登记管理工作;

.经常对借款学生进行专题诚信励志教育,指导和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贷款;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组织其办理毕业确认手续、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签订与用人单位诚信教育合作书,并将以上材料一份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自留一份)。

学院将毕业学生贷款基本情况装入学生个人档案,并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教育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争取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加强与贷款毕业生的联系,及时掌握借款毕业生工作、生活、收入情况及其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的变化情况,并将可能影响借款人按期还贷的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掌握到期的借款毕业生名单及其贷款情况,提前个月通知贷款期限将到的毕业生及时还贷,并采取有效措施催收贷款,确保借款人按期还款;

.借款学生离校后可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对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降低违约率,避免给学校带来大的经济损失:

()专人定期电话跟踪联系,及时掌握借款学生的变动等情况;

()重点家访逾期贷款学生;

()利用寒暑假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走访毕业借款学生、家庭及工作单位。

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借款毕业生情况通报给就业单位等。

第二十八条以上负有贷后管理相应职责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因工作不认真造成贷款难以收回,给学校带来严重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追究有关部门、学院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章贷款的违约与处理

第二十九条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三十条违约通报程序分为情况收集、汇总审查、发出通报三个步骤。

通报时间为每年月、月各通报一次。

第三十一条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开行借款合同有关约定,贷款银行、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贷款银行及其它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将学生违约情况上报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的学生信息;

、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在学校公示栏、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借款学生的违约情况;

、督促借款学生家长催还贷款,同时书面告知父母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

、必要时可采取法律程序催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章考核与奖励

第三十二条学校每年对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既作为助学贷款工作奖励的依据,同时也作为对学院学生工作考核的一部分。

第三十三条考核内容,包括对工作过程(工作记录等)考核、对工作结果(与毕业借款学生保持联系率、贷款违约率等)考核等。

第三十四条考核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通报、评价、检查和各学院助学贷款的总量、覆盖率、本息违约率等因素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最终由分管校领导审定。

第三十五条根据《河南科技大学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对各学院资助工作的考核结果,学校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成绩突出的学院予以奖励。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以及开行河南分行、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有关规定和本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

河南科技大学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各级奖助学金的评定、审核程序,体现评审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确保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级奖学金以及各类企事业奖助学金的评审管理工作。

第二章指标分配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

根据上级划拨的指标数量,按照在校生比例给各学院分配指标,学院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学校有关文件在全院组织评审。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

根据上级划拨的指标数量,学校给各学院分配指标。

学院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学校有关文件在全院组织评审。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

根据上级划拨的指标数量和资金总额度,按照在校生比例给各学院分配指标和资金额度,学院结合实际情况,在不超出资金额度的前提下分三个档次,并按照国家、学校有关文件在全院组织评审。

第六条校级奖学金:

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按照《河南科技大学校级奖学金评定办法》执行。

第七条各类企事业奖助学金按照签订的有关协议执行。

第三章评审程序

第八条学校召开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会议,安排评审工作相关事项,公布监督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九条学院召开奖助学金评审会议,安排评审具体工作,公布监督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学生的监督。

第十条各学生班召开班级大会,传达学校、学院关于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安排,征求班级同学意见,通过评审工作进程,保障全体学生的知情、参与、发言和监督的权利。

第十一条班级委员会按照班级通过的工作进程组织学生申报、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班级委员会向班级大会汇报学生申报、资格审查等情况,并提交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

班级大会根据班级委员会提交的学生名单进行评议和评审,并把评审结果上报学院。

第十三条学院汇总奖助学金的评审结果并进行审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天。

第十四条学生工作处将各学院评审结果汇总后审核、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四章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学院在评审过程中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严格按照国家、学校有关文件和规定执行;

(二)严格按照学校要求的评审程序进行;

(三)任何老师、学生干部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参评对象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对于存在违规评审,或截留、私分、挪用等违规使用奖助学金行为的学院,经调查属实,作如下处理:

(一)取消该学院参评年度学生工作考核优秀的资格;

(二)取消学院相关学工干部学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七条对于违规评审,或截留、私分、挪用等违规使用奖助学金行为的班级,作如下处理:

(一)追回违规使用的奖助学金;

(二)取消该班级年度先进集体参评资格;

(三)取消该班级委员会成员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四)免去该班级主要学生干部的职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

河南科技大学校级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成才,促进我校学风、班风、校风建设的不断发展,培养具有较高综合素质的优秀人才,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及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级奖学金的种类及评定对象:

.校级奖学金包括学校奖学金、学校新生奖学金、学校单项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等;

.校级奖学金评定对象为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校级奖学金的等级、金额标准及比例:

.学校奖学金:

一等奖:

每生每学年元,比例为;

二等奖:

每生每学年元,比例为;

三等奖:

每生每学年元,比例为;

毕业年级可针对当学年第一学期评选一次,比例不变,奖励金额减半。

卓越班和本硕连读班按照学生评选,其中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学校新生奖学金:

一等奖:

名,奖励元;获奖条件:

本科新生按第一志愿录取,折合成绩排名第一的优秀新生。

二等奖:

名,每人奖励元;获奖条件:

、第一批本科新生按第一志愿录取,按折合成绩的排名顺序由高到低奖励名;、其余批次本科新生按第一志愿录取且高考成绩超过所在省(市、区)当年高考重点分数线,按折合成绩的排名顺序由高到低奖励名。

三等奖:

名,每人奖励元;获奖条件:

按第一志愿录取且高考成绩超过所在省(市、区)当年高考二本分数线,依照“按比例分配与统筹兼顾相结合”的原则分学院按折合成绩排名进行奖励。

折合成绩=[考生成绩÷考生所在省(市、区)科目总成绩]×

学校新生奖学金,由学生工作处和学院根据招生就业处提供的招生数据信息进行评定。

.学校单项奖学金包括学科竞赛优秀奖、科技成果优秀奖、社会实践优秀奖、文体活动优秀奖等,奖励办法按有关文件执行。

.专项奖学金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设立的奖助学金,奖励办法按相关协议执行。

第四条校级奖学金的评审办法

.学校奖学金评定:

()评定工作由各学院组织,初定获奖学生名单要在学院内公示三天,学院要对有异议的获奖学生重新审查确认。

最后,按等级、分年级将获奖学生名单报学生工作处。

学校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同步进行;

()评定以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为主要依据。

学院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月份)对学生上一学年两个学期的综合测评成绩平均后进行排名,并对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进行公布,凡对公布的排名及分数有疑问的学生,均可向其所在学院提出,由所在学院进行审核;

()综合测评成绩平均在分(含)以上、各科成绩考核及格,德育考核折合成绩平均在分(含)者以上方可参评;

()综合测评成绩平均在分(含)以上、各科成绩考核及格,德育考核折合成绩平均在分(含)以上者可以申请一等奖;

()体质健康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良好及以上者;

()学院要在同年级或同年级同专业内按比例由高到低进行评定。

若符合条件的学生人数超出某一等次奖学金规定名额,则按综合测评平均成绩的排名顺序,从高到低取满为止,其余学生顺延参评;若符合条件的学生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则按照达到条件的实有人数参评,不降低评选标准;

()学校将对获奖学生发文表彰,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资格,且不再递补;

()同一学年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兼得学校奖学金。

.专项奖学金评定:

()专项奖学金与学校奖学金同步评定;

()评定办法按相关协议执行。

第五条学校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评定对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成绩的要求:

.同等条件下,本科生在第一、第二学年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者优先;

.从第三学年开始,本科生在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具备参评资格。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学年各项奖学金参评资格。

.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行者;

.评选学年内受到学院及以上通报批评或各种纪律处分者;

.有不文明行为且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者;

.私自在外租房、住宿者;

.无故拖欠学费者;

.未能正常参加考试者;

.其他不宜授奖者。

第七条校级奖学金的发放:

.学校奖学金由学院统一将本单位各年级的评定情况按等级分年级汇总后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对评定的比例、金额进行审核,报审计处和主管校领导批准后转交计划财务处统一发放;

.其它奖学金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发放。

第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

河南科技大学学生证、校徽管理规定

为规范我校学生证和校徽的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证、校徽的发放

学生证、校徽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新生入学报到后,经资格审查取得正式学籍的,由学生工作管理部门统一发放学生证、校徽。

需要乘车优惠卡的学生随学生证一同办理。

学院按照要求组织学生填写学生证信息,经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审核后,以学院为单位办理学生证、校徽的发放。

二、学生证、校徽的使用

学生证和校徽限学生本人使用。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未经注册的学生证无效。

学生证、校徽应妥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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