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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综合知识

(一)社会保险综合知识

1、参保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开户手续?

答:

新成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携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持批准成立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携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到注册地所属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中市内四区外商投资企业应到市劳动保险办外资处)办理。

2、市区内灵活就业人员(含自由职业者)如何办理参保缴费?

答:

灵活性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交通银行指定网点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通过交通银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时应同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两种险种。

3、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基数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

灵活就业人员应以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中,对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困难的,本人应于当年1月2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其他时间申请的,从申请次月起调整),可以选择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或60%作为缴费基数。

4、参保人员在委托代扣代缴社保费时,应注意些什么?

答:

参保人员在委托交通银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得无故停止缴费并及时到银行登记通讯地址。

因缴费账户存款不足导致扣款不成功的,交通银行将向参保人发出催缴通知,并根据政策规定重新进行代扣代缴,代扣代缴期限为三个月。

因缴费账户存款不足导致连续三个月代扣代缴不成功的,视为自动中止缴费,交通银行不再履行代扣代缴委托职责。

参保人中断缴费在3个月以内的,可按规定补缴。

职工因个人原因中断缴费超过三个月的(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除外)后再次参保的,视为新参保。

中断后需继续缴费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代扣代缴委托手续。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1、参保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如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

答: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延长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时间至65周岁。

(1)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参保缴费;

(2)具有本市户籍满十年;

(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不满十五年。

缴费基数为当年使用的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延长缴费时间至65周岁,缴费年限仍不满十五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缴费基数为办理补缴时当年使用的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8%,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对不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经本人申请,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允许继续参保缴费至满15年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上述人员允许继续缴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5年。

2、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补缴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答:

符合以下条件的参保自由职业者,可以于2010年12月31日前申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时间最早为1999年5月(同时须满16周岁):

(1)在我市城乡从事自由职业等各类灵活性工作、有一定劳动收入或经济来源;

(2)男性年龄不满60周岁、女性年龄不满50周岁;

(3)本市户籍人员。

上述人员应按本人现户籍所在区、市补缴期间各年度使用的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对缴费困难的,可申请按社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按补缴期间各年度的缴费比例补缴,并按规定补缴利息。

3、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参保后,应当去哪里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答:

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的,在离开原就业地时,应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到新就业地就业并参保缴费后,可到其新就业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凭原就业参保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申请转续养老保险关系。

4、参保人在多个地方工作并参保,达到退休年龄时,在哪里领取养老金?

答:

确定养老金领取地的基本条件是要看参保人在各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然后按照“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的原则来确定领取地。

如果参保人员的参保地和户籍地是一致的,应在户籍地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如果参保地和户籍不一致,就应在缴费满十年的地方来确定办理退休;如果多个缴费满十年的地方,就在最后一个满十年的地方办理退休;如果参保人在所有地方缴费都不到十年,则参保人就把本人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关资金转回到户籍地,在户籍地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

5、农民工中断缴费的,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答:

农民工中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

如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6、企业职工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答:

1998年9月底前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缴费年限(加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自2011年1月1日起缴费年限也须满15年)、从事个体及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的;1998年10月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

同时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条件,即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⑴正常退休:

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其中,女干部在退休前在工人岗位工作满5年,且退休时在工人岗位的,若本人申请,也可按工人的退休年龄和条件办理退休。

⑵特殊工种退休:

(规定的行业)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要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

⑶因病退休: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从业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经市医务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7、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能不能转移到外地?

答:

不能。

新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续政策明确,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为了使异地居住退休人员方便快捷地领取养老金,我们已经通过金融系统实现异地支付,以保证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同样,外地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关系也不能转移到青岛。

8、什么范围的退休人员才能享受“四项补贴”?

答:

“四项补贴”是指根据我市文件规定,对市内四区原国有、集体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由企业发放的水价、物价、电价和煤价以及住房租金补贴。

目前我市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四项补贴”月人均30元左右。

根据文件规定,我市从2004年1月1日起,市内四区市、区属国有、集体企业离退休人员应发放的“四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筹集,由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每月随同养老金一起发放。

其他企业人员、失业人员不属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不在财政筹集发放“四项补贴”的范围。

同时,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及劳动保障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先后下发文件,明确规定:

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认真清理和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不得擅自将统筹外项目转为统筹内项目。

9、我市原国有、集体企业“有工龄无保险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如何解决?

答:

这部分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一次性补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差额年限,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待遇。

补缴条件:

⒈具有本市户籍;⒉在我市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过并通过劳动部门办理了正式就业手续;⒊在国发〔1978〕104号文件下发后(1978年6月2日)离开了用人单位;⒋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含军龄等视同工龄);⒌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一直未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⒍本人已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定期基本养老待遇。

补缴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市200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按照28%的比例,一次性补缴四年;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经确认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男不满二十五年、女不满二十年的,以本市200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11%的比例一次补足差额年限(其中,胶南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按各市规定比例补缴)。

10、符合什么条件才能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答:

符合下列条件,且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的工人,可申请按特殊工种退休。

目前政策规定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是按照1985年企业所属部级主管部门分别按行业确定的特殊工种名录范围执行的。

在国家规定的行业或企业中,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毒有害工作的累计满8年。

责任部门:

劳动保险办养老处

办公地点:

福州南路8号社保大厦2楼

联系电话:

85712775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1、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答:

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不含在校学生),具有青岛市户籍,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未按月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2010年首批试点的为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城阳区、即墨市符合上述条件人员。

2、首次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答:

首批试点区市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的,需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还需携带《残疾人证》二代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2份),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他人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⑴首次参保时间和待遇发放时间。

市内四区首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于2010年3月8日-3月20日内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4月6日-15日为缴费期。

首次待遇发放时间为4月20日。

2009年12月31日前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在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登记的,从2010年1月份开始领取养老金;2010年《意见》启动当年达到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在2010年12月31日前参保登记的,可从达到领取待遇条件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2010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2011年1月1日之后办理参保登记的,从办理参保登记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以前不予补发。

2011年1月1日之后达到领取条件的人员,从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

⑵今后正常参保时间和正常待遇发放时间。

从2011年起,正常缴费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31日,缴费截至日为3月31日。

正常待遇发放时间为每月的20日。

3、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

国家规定的缴费档次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

各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设档次。

考虑市内四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市内四区在上述五档的基础上,增设每年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等四个缴费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

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采取银行代扣代缴的方式。

经办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市内四区为中国农业银行)为参保人员制发《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银行存折(卡)》,参保人员应在规定的缴费截止日前将当年应缴纳的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卡)。

4、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是如何规定的?

答:

⑴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可自愿补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相应补缴年限的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

⑵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6-59周岁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达到60周岁时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同时享受相应补缴年限的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

⑶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及以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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