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MODUCODE.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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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MODUCODE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MODUCODE)

3.6.1目的

《2009年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旨在为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的设计衡准、建造标准及其他安全措施提出建议,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对这种平台、平台上人员和环境的风险。

3.6.2适用范围

1.2.1本规则适用于2012年1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第1.3节中所定义的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

1.2.2对本规则未涉及的生产系统的操作方面,沿岸国可提出附加要求。

3.6.3定义

1.3定义

就本规则而言,除非另有明文规定者外,其中所用术语的定义如下:

1.3.11988年载重线议定书系指经修订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的1988年议定书》。

1.3.2“A”级分隔与《安全公约》第II-2/3条中的定义相同。

1.3.3起居处所系指用作公共处所、走廊、盥洗室、居住舱室、办公室、医务室、影院、游戏及娱乐室、无烹调设备的配膳室的处所以及类似处所。

公共处所系指起居处所中用作大厅、餐厅、休息室的部分以及类似的永久性围蔽处所。

1.3.4主管机关系指平台有权悬挂其旗帜的国家政府。

1.3.5周年日期系指与有关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1.3.6辅助操舵装置系指在主操舵装置失效时使舵运动以便操纵平台的设备。

1.3.7“B”级分隔与《安全公约》第II-2/3条中的定义相同。

1.3.8“C”级分隔与《安全公约》第II-2/3条中的定义相同。

1.3.9证书系指《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安全证书》。

1.3.10沿岸国系指对平台的钻井作业行使行政控制的国家政府。

1.3.11柱稳式平台系指用立柱或浮筒将主甲板与水下船体或基础相连接的平台。

1.3.12连续“B”级天花板或衬板系指仅终止于“A”级或“B”级分隔处的“B”级天花板或衬板。

1.3.13控制站系指平台无线电设备、主要航行设备或应急电源所在的处所,或者是火警指示器或失火控制设备或动力定位控制系统集中的处所,或服务于各部位的灭火系统所在的处所。

对于柱稳式平台,集中压载控制站应视为“控制站”。

但是,就第九章的适用而言,应急电源所在的处所不被视为控制站。

1.3.14D或D值系指直升机在旋翼旋转时从主旋翼的翼尖轨迹平面最前端至尾旋翼的翼尖轨迹平面或直升机结构的最后端所测量出的最大尺寸。

1.3.15瘫船状态系指由于没有动力,致使主推进装置、锅炉和辅机不能运转的状态。

1.3.16干舷深度与1988年载重线议定书第3条中的定义相同。

1.3.17潜水系统系指从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上进行安全潜水作业所必需的装置和设备。

1.3.18向下进水系指通过那些为满足完整稳性或破损稳性衡准而不能关闭成水密或风雨密的开口或因操作原因需要打开的开口,造成平台浮体结构的任何部分内部进水的任何情况。

1.3.19应急电源系指用于在主电源失效时向各种必要设施供电的电源。

1.3.20应急配电板系指在主电源供电系统发生故障的情况下,由应急电源和(或)临时应急电源直接供电,并将电能分配给应急设施的配电板。

1.3.21围蔽处所系指由地板、舱壁和(或)甲板所围蔽的处所,可以有门和(或)窗。

1.3.22干舷系指在船中处从甲板线的上缘向下量至有关载重线上缘的垂直距离。

1.3.23《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系指本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以第MSC.98(73)号决议通过的《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及其修正案。

1.3.24《耐火试验程序规则》系指本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以第MSC.61(67)号决议通过的《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及其修正案。

1.3.25气密门系指一种设计成在正常大气条件下能阻止气体通过的配合紧密的整体门。

1.3.26危险区系指因可能存在钻井作业所产生的易燃气体,在使用机电设备时如未加适当考虑,则可能引起火灾危险或爆炸的所有区域。

1.3.27直升机甲板系指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MODU)上专门建造的直升机降落平

台。

1.3.28生产机械和组件系指用于与钻井作业有关的机械和组件。

1.3.29长度(L)与《1988年载重线议定书》第3条中的定义相同。

1.3.30空船排水量系指平台在没有各种甲板货物,舱柜内无燃油、润滑油、压载水、淡水和锅炉给水,无可耗物料且无人员及其物品时的排水量,以吨计。

1.3.31低播焰性与《安全公约》第II-2/3条中的定义相同。

1.3.32《救生设备规则》系指本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以第MSC.48(66)号决议通过的《国际救生设备规则》及其修正案。

1.3.33机器处所系指所有A类机器处所和所有其他设有推进机器、锅炉和其他燃烧系统、燃油装置、蒸气机和内燃机、发电机和主要电动机械、加油站、冷藏机、防摇装置、通风机和空调机的处所及类似处所,以及通往这些处所的围壁通道。

1.3.34A类机器处所系指设有用于下列目的内燃机的所有处所:

.1用作主推进;或

.2作其他用途,此种机器的合计输出功率不小于375kW;

或设有任何燃油锅炉或燃油装置的处所;以及通往这些处所的围壁通道。

1.3.35主电源系指为保持钻井平台正常作业和可居住状态所需的一切设施供应电力的电源。

1.3.36主操舵装置系指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为操纵平台而使舵产生动作所必需的机器、任何所配操舵装置动力设备和辅助设备,以及对舵杆施加扭矩的装置,如舵柄或舵扇。

1.3.37主配电板系指由主电源直接供电并将电能分配给平台上各种设施的配电板。

1.3.38营运最大前进航速系指平台在海上最大吃水状态下保持海上营运的最大设计航速。

1.3.39最大后退速度系指平台在海上最大吃水状态下用设计的最大倒退功率估计能够达到的速度。

1.3.40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MODU)或平台系指能够为勘探或开采诸如液态或气态碳氢化合物、硫或盐等海床下资源而从事钻井作业的船舶。

1.3.41营运模式系指平台在井位或移动中可作业或运行的状况或方式。

平台的营运模式包括下述工况:

.1作业状况–平台为进行钻井作业在井位上,且其环境荷载与作业荷载的组合在为这种作业所确定的适当设计限度之内。

根据情况,该平台可以浮在海面上或被支撑在海床上。

.2强风暴状况–平台可能受到设计的最恶劣环境荷载时所处的状况。

由于环境荷载的恶劣程度,假定钻井作业已被停止。

根据情况,该平台可以浮在海面上或被支撑在海床上。

.3移动状况–平台从某一地理位置移往另一地理位置时所处的状况。

1.3.42不燃材料与《安全公约》第II-2/3条中的定义相同。

1.3.43正常作业和居住状况系指:

.1在该状况下,整个平台、其机械、各种设施、确保在航行时安全航行和处于生产状态时安全生产的装置和辅助设施、防火和防进水安全设备、内部和外部的通信设备和信号器具、脱险通道和用于救助艇的绞车、以及保证舒适居住最低条件的设施,均处于可用和正常工作状态;以及

.2钻井作业。

1.3.44燃油装置系指用于准备燃油向烧油的锅炉输送的设备,或用于准备加热燃油向内燃机输送的设备,并包括在超过0.18N/mm2的压力下处理油类的任何压力油泵、过滤器和加热器。

1.3.45本组织系指国际海事组织(IMO)。

1.3.46救助艇与《安全公约》第III/3条中的定义相同。

1.3.47自升式平台系指具有活动桩腿能够将其壳体升至海面以上并能够将其降落回海中的平台。

1.3.48半围蔽处所系指由于具有诸如顶板、风障和舱壁等结构,致使其自然通风条件与开敞甲板上有显著的差异,且其布置使气体不会发生消散的处所。

1.3.49服务处所系指用作厨房、设有烹饪设备的配膳室、更衣室和储藏室、不属于机器处所组成部分的工作间,以及类似处所和通往这些处所的围壁通道。

1.3.50《安全公约》系指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3.51标准耐火试验与《安全公约》第II-2/3条中的定义相同。

1.3.52钢或等效材料与《安全公约》第II-2/3条中的定义相同。

1.3.53操舵装置动力设备:

.1如为电动操舵装置,系指电动机及相关的电气设备;

.2如为电动液压操舵装置,系指电动机及相关的电气设备和与之相连接的泵;

.3如为其他液压操舵装置,系指驱动机及与之相连接的泵。

1.3.54水面式平台系指具有单体或多体结构的船型或驳船型排水船体,准备在漂浮状态下作业的平台。

1.3.55救生艇筏与《安全公约》第III/3条中的定义相同。

1.3.56来访者系指不是被定期委派到平台上的人员。

1.3.57水密系指能够在周围结构的设计水压下,防止水从任何方向进入该结构。

1.3.58风雨密系指在任何海况下,水都不会滲入平台内。

1.3.59工作处所系指未被包括在危险区和机器处所之内的设有与钻井作业相关的设备和装置的开敞或围蔽处所。

3.6.4免除

1.4免除

对于具有新颖特征的任何平台,如应用本规则中的任何规定可能妨碍对发展这种特征的研究,则主管机关可以免除适用该项规定。

但是,任何这种平台应符合该主管机关认为适合于其预定的用途的安全要求,并能保证该平台的总体安全。

准许任何此种免除的主管机关,应在证书上写明这些免除,并将其细节和理由通知本组织,以便本组织将其发给其他各国政府,供其官员参考。

3.6.5等效

1.5等效

1.5.1凡本规则规定平台上所应装设或配备的某种特定的设计或构造的细节、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本规则要求应设置的任何专门设施,主管机关可准许该平台上装设或配备任何其他的设计或构造细节、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设置任何其他的设施,但须通过试验或其他方法认定这些设计或构造细节、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其他设施,至少与本规则要求者具有同等效能。

1.5.2准许采用这种替代装置、材料、用具、器具、设备项目或其型式,或设施、程序、布置、新颖设计或应用的主管机关,应将其细节连同所提交的证明报告送交本组织,以便本组织将其发给其他各国政府,供其官员参考。

3.6.6检验与发证

1.6检验和发证

1.6.1每个平台应接受下述检验:

.1初次检验:

在平台投入营运之前或在首次签发证书之前进行;

.2换证检验:

其间隔期由主管机关规定,但不得超过5年。

第1.6.11.2.1、

1.6.11.5或1.6.11.6段所适用的情况除外;

.3中间检验:

在证书的第二个或第三个周年日之前或之后三个月内进

行。

这种检验应取代一次第1.6.1.4段中规定的年度检验;

.4年度检验:

在证书的每个周年日之前或之后三个月内进行;

.5坞内检验:

除第1.6.11.5段适用的情况外,应在任何5年期间内至少进行两次。

当第1.6.11.5段适用时,此5年的期限可展期至与证书有效期展期的期限一致。

但在所有情况下,任何2次此种检验的间隔期不应超过36个月;

.6无线电台检验:

按第11.9段的规定进行;以及

.7附加检验:

在必要时进行;

1.6.2第1.6.1段中所述的检验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初次检验应包括对结构、安全设备和其他设备、装置、布置和材料的全面检验,以确保其符合本规则的规定,处于令人满意状态并适合于平台的预定用途;

.2换证检验应包括对第1.6.2.1段中所述的结构、安全设备和其他设备的检验,以确保其符合本规则的规定,处于令人满意状态并适合于平台的预定用途;

.3中间检验应包括对结构、装置、布置和安全设备的检验,以确保其保持在令人满意状态,适合于平台的预定用途;

.4年度检验应包括对第1.6.2.1段中所述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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