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安全工作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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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安全工作制度
为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确保学校的财产和师生的安全,保证学生健康成长,特制定学校安全制度如下:
一、建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隐患的排查等工作,确保学校安全工作有组织、有领导、有制度、有落实。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带队,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安全工作责任分工,对口负责、层层把关。
二、建立健全安全制度。
安全制度要上墙,同时加强宣传落实,定期组织师生学习,加强防火、防水、防毒、防电、防爆、防盗等安全知识教育,掌握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强化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三、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作好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加强交通工具的管理,确保师生安全。
四、加强学校校舍管理工作。
每年暑假组织专人对学校教学用房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危房及时维修,对校舍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排查,及时解决。
五、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的管理。
杜绝在校学生吃零食现象。
有专人检查,如发现吃零食现象则严肃处理所在班级班主任。
六、加强体育场地、器材、活动的管理。
场地、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消除隐患。
七、加强学校实验室危险药品的管理。
严格按省教育厅关于危险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危险药品专人管理,保证危险药品不流向社会。
八、加强学校消防设施的配备、管理,保证消防设施正常使用。
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建立昼夜值班制度,节假日安排专人值班。
做好主要设施的防盗工作。
加强学校用电管理。
门卫制度
一、学校应当建立24小时门卫值班制度。
门卫人员要严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既礼貌待人,又按章办事。
二、做好来访登记和验证,并填写会客单。
校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进出校门。
来访本校员工,应先与被访者电话联系,确认后方可允许进校。
三、机动车进出校门要减速,按规定路线行驶,并停放在规定的地点。
非机动车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
外来机动车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学校。
四、严禁在校门口乱停车、设摊。
确保校门的道路畅通。
五、学生上课期间不得擅自出入校门。
学生在上课期间离校必须由认可教师在学生离校单上签名才可离校,门卫凭单放行。
家长凭入校证进校接学生。
六、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不得将危险物品(如易燃易爆品、管制刀具)以及小动物、大功率电器等带入学校。
凡将学校财产物品带出校门的,必须持有相关部门的出门证。
七、定期对校园内重点部位进行安全检查巡逻,并认真做好检查巡逻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八、经常检查门卫室的通讯设备,报警视频监控装置,确保其完好有效。
九、住宿学生夜间离校须经值班老师批准,门卫凭条放行。
未经学校批准,外来人员不得留宿校内。
十、外来务工人员不得带无关人员进校。
会客一般安排在门卫室。
注:
[火警:
119;匪警:
110;急救中心:
120]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校建立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
划定防火责任区域,明确职责,落实到人。
二、学校将下列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1、图书馆(阅览室、资料室)、各类档案室;
2、重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仓库;
3、变配电间、锅炉房;
4、网络管理中心、计算机管理中心;
5、消防控制中心、消防水泵房,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
三、学校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明火作业应当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办理动火证,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
动用明火应当落实消防措施。
四、员工下班后,应当切断工作场所的电源,学校拉接临时电源线须经单位安全部门审核批准。
五、学校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和应急照明设施,疏散指示标志的安装位置应在腰部以下。
定期对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维护保养、更换,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喷淋设施完好有效。
严禁下列行为:
1、占用疏散通道;
2、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堆放杂物、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3、在教学、工作期间及集体宿舍夜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
六、学校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配置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教职员工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八、学校根据建筑场所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扑救难易等因素,足量配置相应类别的灭火器材。
九、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安全管理责任。
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安全事故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消防、卫生监督部门申报,经上述部门对活动场地进行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十、学校根据学生的不同年龄层次与特点,安排消防知识教育的内容和课时;结合“安全月活动”、“119消防活动日”和季节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
十一、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等人员,按规定定期接受消防安全岗位培训。
十二、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织有关部门的人员,每月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
结合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和季节特点,有重点地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
十三、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根据不同季节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日常防火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3、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设施是否完好;
4、消防器材是否在位、完整等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十四、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做好检查保养记录。
十五、学校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凡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立即整改;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限期整改;对暂时不能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加强管理,制定应急防范措施,尽快落实整改。
十六、学校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档案,并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单位年度考评。
电气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校购置和使用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道的设计、敷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定。
二、学校建立安全用电制度,在现有额定的电容量范围内计划用电,严禁超负荷用电。
三、变电房、配电房、配电箱和各类机房要关闭上锁,要防水,防潮,防小动物侵入,周边要干燥通风。
四、电气设备应当由持有上岗证的专业人员定期维护保养,防止因电路短路、电路超负荷运行、线路接触不良、电线老化、电气故障等原因引发火灾。
五、对于超出使用年限,丧失安全性能的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维修和部分更新,确保其安全性能后方能使用。
长期不使用的电器、燃具,应确认其安全性能有效后方可使用。
六、日夜不间断连续运行的电器设备,应当有专人管理,并定期维修保养。
空调机、脱排油烟机等设备和各类机房设施应当定期清洁、保养。
七、不得任意拉接临时电源线。
拉接临时电源线须经单位有关部门审批,由专业人员负责拉接。
临时线要使用合格的电线与器材,定时检查,期满后立即拆除。
八、氧气瓶、液化气钢瓶库房,应当坚固、锁门、下部通风、屋顶使用轻质材料、并与周边建筑保持安全距离。
九、使用液化气钢瓶,总量超过六十公斤的,应当办理消防审批手续。
十、职工下班后,应当切断工作场所的电源。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校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由国家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单位制造、安装和改造。
设备使用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学校应当建立特种设备资料档案。
二、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前,学校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将有关情况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
三、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学校应当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学校不得擅自变更特种设备的用途。
四、特种设备的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并获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和管理工作。
五、学校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查,发现故障或异常情况的,应当停止使用,进行检查,在确认消除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
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应当定期进行校验、检修。
六、需要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学校应当在安全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七、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许可证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至少每15天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一、实验室的所有仪器设备由实验室管理员负责管理。
未经同意,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
二、实验室要建立仪器设备的总账目,新进设备要及时建卡入账,每学期核查帐物,做到帐、物、卡与及数据库完全符合。
三、仪器设备的说明书由实验室管理员保管,借出要登记并按时归还。
四、建立实验室仪器设备及电器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确保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五、对有毒物品及易燃易爆危险品要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教学仪器设备应定位定柜整齐放置。
六、实验室应配置相应齐全的消防器材和防盗设施,并经常通风,保持干燥,避免仪器设备受潮、霉变。
七、实验前,教师应当教育学生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则,以及发生事故后的应急处理程序。
学生做实验时,教师应当在现场进行安全监管,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
八、管理人员应当对实验室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报告。
九、学生在做完实验后,试剂、溶液、仪器等按规定交纳处理。
经教师检查后、方能离开实验室。
十、对实验室设备损坏、试剂丢失的事故将进行责任追究。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校建立食品卫生安全主管领导负责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人员。
二、学校食堂在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放的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办。
三、学校食堂实行后勤社会化、承包(托管)经营等形式的,应当选择具有有效营业执照和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餐饮企业提供餐饮服务,并与其签订合同。
如不能达到安全和卫生要求的,学校应当予以更换。
四、食堂员工必须每年一次定期体检,并持有效的健康证上岗工作。
平时应当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搞好个人卫生,工作前做到洗手消毒和佩戴口罩。
五、采购食品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实施:
(1)食堂采购实行领导负责制,指定专职采购、验收人员。
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2)采购原料必须做到无害无毒,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动植物及有碍人体健康的原料,不使用无商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存期等不符合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食品原料。
(3)采购食品原料时必须向供货商索取卫生许可证及产品检验合格证。
不得擅自采购来历不明的食品。
杜绝加工销售掺杂作假、以劣充好的伪劣食品,采购的原料须有专业人员验收质量和数量,并做到每天一次性配好中、晚餐原料。
(4)配菜中心的报价和自行采购的发票都必须写明品种、数量、单价、金额。
报价、发票应当与当天的菜单相符合。
(5)食品原料必须做到分类存放,生熟分开,并做好防尘、防蝇、防鼠、防潮。
加工熟食品应当洗手消毒,佩戴口罩,使用售货夹。
(6)加工蔬菜做到反复漂洗,避免蔬菜污染,预防引起食物中毒。
(7)生熟食品分开存放,每天留样保存48小时,并标明时间,菜名,留样人员等。
生熟砧板要分开,摆放食品和厨具要规范、整洁、有序。
(8)餐具要有专人负责,做到安全卫生,使用前必须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