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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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的思考

关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的思考

  

  [论文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合作医疗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论文内容摘要]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但这在我国几乎是空白。

本文主要论述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的必要性以及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途径。

  社会保障是一国政府为全体国民因各种原因而失去收入来源、生活贫困时,向他们提供的生活保障。

对城乡居民进行强制性的社会保障也是公共财政的基本职能之一。

然而,我国目前正在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限于城镇地区,农村地区相对薄弱。

由此,建立较为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尤为迫切。

  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的必要性

  

  1.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我们要在本世纪头二十年集中精力,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

但实现这个目标的重点和难点都在农村。

因为,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有62%的居民居住在农村,但历史形成的城乡分治的二元社会结构对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在享受国家社会保障方面却有天壤之别。

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并存着两个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层次,改革一直把重点放在城市,城镇企事业单位中的就业人员享受着相对较为完善、水平较高的社会保障服务;而将农村放在次要位置,甚至有相当部分社会保障内容将整个农村人口排斥在外,从而导致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严重落后于城镇,并与农村经济改革相脱节。

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转型和改革的深入,只有通过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完善,让农民分享应有的现代化建设成果,逐步消除农村发展的地区差异,实现共同富裕,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制,让农民拥有国民待遇,构建一个健康繁荣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实现分配制度中公平原则的客观需要。

社会保障的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采取的是公共手段,通过提供物质援助和社会服务来确保城乡居民基本生活。

调节分配,缩小差距,达到公平分配是其重要职能。

这种公平体现在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类型、不同地区、不同职业的居民在享受社会保障的机会和权利上是平等的。

然而,自上世纪50年代城乡社会主义经济改造以来,在制度上对农民利益的严重忽视,让社会财富大量从农业转向工业,工业发展速度远远高于农业,加剧城乡差别。

进入90年代以后,农村居民的收入增长幅度与城镇居民逐步拉大,尤其是近年来农民的收入增长极为缓慢,有的甚至呈负增长,由此导致城乡差距正逐步扩大。

在不同的地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再加上很多农村地区的非农产业发展得较快,因此,不同的农村地区以及同一地区从事不同行业的农村居民,收入水平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如:

3000万没有脱贫的农村人口,80%分布在中西部。

2003年,全国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纯收入为元,最高的是上海,为元,最低的是贵州,为元。

所以,只有通过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低收入者增加一部分收入,既可以从制度上消灭极端贫困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缩小农村地区收入分配的差距,又能够缩小城乡差距,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制度中公平原则。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保持社会秩序稳定的客观需要。

很多国家的发展经历表明,如果收入分配的差距过大而政府又无所作为,那么很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导致社会的动荡,对经济的发展也会产生诸多负面的影响。

如:

拉美国家在进行经济结构性改革过程中,重工轻农政策使农业部门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这使得工农业产品的价格剪刀差不断扩大,从而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农业发展明显滞后于制造业,农业边缘化的趋势进一步加强。

广大农民和无地农民处境日益艰难,城乡两极分化日趋严重,大量流民涌入城市,导致城市人口激增,失业率持续攀升,从而为后来社会矛盾的激化埋下了隐患。

目前我国经济在保持持续高速增长的同时,城乡、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以市场为导向的农村改革,在带来动力和效益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安定的因素,扩大了收入分配的差距,对我国的社会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深入,这种不利影响有日益显性化和矛盾联动性。

如果继续忽视农业,就会导致农业萎缩,城乡差距扩大,贫富悬殊,社会矛盾加剧,甚至出现社会动荡和倒退。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农村经济发展的“稳定器”和“调节器”,对丧失劳动能力者、失去就业机会和收入不能维持基本生活者提供物质保障。

这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解决“三农”问题,维护乡村社会稳定。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深化农村改革的客观需要。

首先,市场经济的一个显着特点就是风险性,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实行,使农户成为了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市场行为主体,从而决定了他们必须独立承担生产经营中的各种风险,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价格变动等,因而也就产生了相应的社会保障的要求。

其次,随着农村的产业结构、劳动力结构的变化和生产、生活方式的相应改变,使农村人口分布出现由分散化向集聚化发展的趋势,农村城镇化过程加快。

这将不可避免地使农村劳动力不断进入非农产业,农村居民收入出现了多元化倾向,并且还表现出传统农业经济活动收入在整个经济收入中比重逐步下降的趋势。

土地保障正变得越来越弱,越来越次要。

另外,由于生活水平提高,农民的基本生活的标准也越来越高,农民为维护日常生活费用支出也越来越大,这些都需要相应的保障制度。

第三,我国人口多而耕地少,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我国将有大量的剩余劳动力需要脱离传统的农业而转移到第二、三产业就业,也有大部分人会“在家待业”,这些脱离传统农业的农民,也迫切需要有社会保障。

第四,在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实现农业现代化,必须以国际化和市场化为导向,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着力提高农业的经济效益和国际竞争力。

加入WTO之后,我国农业要与发达国家的先进农业平等竞争,无论是生产规模、生产技术,还是产品质量、价格以及劳动生产率,我国农业都处于劣势。

随着国外农产品的进入,农民收入增加和农村就业形势将会更加严重。

这也需要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的途径

  

  社会保障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证,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应从以下途径进行:

  

  1.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

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是指以农村居民为对象,由集体和个人共同筹集医疗预防保健基金并按一定比例补偿的各种形式的医疗保健制度。

包括合作医疗、医疗保险、统筹解决住院费及预防保健合同等形式,其中合作医疗是主要形式。

它主要解决农村居民因病致贫等风险问题。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农村的实行,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农村集体资金迅速萎缩,导致维持合作医疗正常运转的基金筹集越来越困难。

再有政府宏观指导思想上发生了偏差,同时鼓励社会化办医,全国大多数社队的合作医疗就快速地走向解体、停办,农村出现大量个体开业诊所,为方便群众就医、缓解就医矛盾起了重要作用。

由于缺乏有力的卫生行政管理,出现了许多缺乏行医资格的庸医、游医、甚至“神医”;加之进药渠道混乱,假冒伪劣药品流入农村,早已被消灭或控制的地方病、传染病再度发生甚至流行,还出现了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有的甚至因治病而倾家荡产。

党和国家也认识到农村是我国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近年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逐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坚持农民自愿,自主参加的原则。

做法为:

以大病统筹为主,适当兼顾小病,农民个人筹资一部分,国家和地方政府补贴一大部分,由此建立县统筹的合作医疗基金,农民可凭医疗证按比例从基金中报销医药费。

2003年在部分地区试点,2008年全国农村基本实现。

几年来试点工作已初见成效,起到了减轻农民看病的负担的效果,得到农民的欢迎。

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社会救济制度。

传统的救济方式实施范围窄,覆盖面小;标准偏低,难以保障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救济;工作随意性大,缺少科学性和一贯性;救济方式以临时救济为主,定期救济以集体救济为主。

目前农村贫困问题仍然严重。

2006年末,全国农村还有绝对贫困人口2148万人,初步解决温饱但还不稳定的低收入人口3550万人。

如何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就成了人们关注的热点。

2007年中央决定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会使贫困农民受益。

其主要内容包括:

科学确定保障线标准。

所确定的标准既要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又要是有效的、能真正解决贫困农民生活中的困难,又要防止保障标准过高而形成养懒汉的倾向。

合理筹集保障资金。

保障资金可由省、市、县、乡各级财政和村集体合理分担,社会捐赠和社会互助等再补充一点。

应严格审定保障对象,凡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标准的农村居民都应得到保障,主要应是最贫困的家庭。

要认真选择好救助方式,应采取资金保障与实物保障相结合,物质保障与政策、服务保障相结合的方式。

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受历史传统文化影响,农村养老保障基本由家庭来完成。

家庭既是人们组成社会的“细胞”,又是人类赖以繁衍、进行生命的生产和再生产的基本单位。

目前,中国60岁以上人口已达到亿,超过总人口的10%,其中65岁以上人口亿,占总人口的%。

全国70%以上的老龄人口分布在农村地区,农村老龄化问题尤为突出。

然而,在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家庭保障功能正在降低,特别是计划生育政策推行以后,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多,青年价值观念转变,虐待老人现象时有发生,这样使得农村社会养老保障问题显得尤为迫切。

农村养老以家庭保障为主的制度难以长期实行。

因此,在农民温饱问题已基本解决的地方,政府要积极引导农民在自愿的前提下开展社会养老保障的探索。

坚持“低水平、广覆盖、适度保障”目标,建立“以家庭养老为主导,强化社会养老保险、引进商业养老保险,建立多种形式并存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既符合中国农村的实际,又有利于操作和实施。

在农民的养老保障制度建设中要正确处理个人、家庭与政府的责任。

坚持商业性保险与社会性保险相结合的原则。

由于农业与其他产业相比,具有复杂的生态特点,形成了它的高风险和弱质性。

面对不可回避的风、雹、旱、涝、冻、虫、火、病等频繁发生的多种自然灾害以及社会风险和市场风险的侵袭,收入水平相对低下的农民显得力不从心,从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实际情况来看,政府只为农民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但不可能将农民的社会保障完全承担起来,由其独自承担风险,会使农民生活来源减少或生活水平降低,甚至导致其无法生存。

而将农业保险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一方面,可以使农民平时拥有安全感,一旦遭灾受损时,能够及时获得经济补偿以尽快恢复生产经营。

另一方面,对于农民的生活具有较大的安定作用。

因此,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要坚持商业性与社会性相结合。

  因此,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应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具体状况,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建立起符合各地区实际的,层次不同、标准有别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1.本书编写组: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学习读本》,人民日报出版社2005年版。

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

《理论热点面对面》,[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6年。

胡锦涛: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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