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编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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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编制
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编制、整理及归档要求
第一章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的形成、特性与管理
一、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的形成
1、施工资料的形成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以及工程合同和设计文件等的规定,这是资料形成的基本要求。
2、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记录,它是与工程实体质量紧密结合在一起,它既反映工程质量的客观见证,又是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过程检查、质量评定、维修管理的依据,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及工程决算工作的可靠依据和来源,是城建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3、施工资料可采用纸质载体和光盘载体这两种载体形式。
施工资料的整理与汇集应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以最终实现施工资料的数字化管理,这是时代发展的必然方向。
然而,为了明确资料中所反映的各责任人,计算机形成的施工资料尚应采用“内容打印,手工签名”的方式。
施工资料的照片部分(含底片)及声像档案,应图像清晰,声音清楚,文字说明或内容准确。
二、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的特性工程技术资料编制、收集、整理及归档要求:
1、真实性、有效性;
2、及时性、准确性;
3、规范性、完整性;
(一)真实性、有效性真实性是指施工技术资料能真实反应施工工程的质量控制、质量检查、隐蔽工程质量情况,以便能准确查阅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情况。
要求:
1、真实填写检查记录,相关人员自己签字,不能代签,并及时加盖有关企业法定公章;2、技术资料的真实性由工地技术负责人负主要责任;有效性是指施工技术资料按国家标准、规范及时进行整理,手续齐全,管理有效。
(二)及时性、准确性及时性是做好工程技术保证资料的前提。
工程技术保证资是对建筑工程实物质量情况的真实反映,因此要求资料必须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进度及时整理,不允许事后补做。
同时质量管理体制要求工程技术保证资料的整理必须及时,这是施工时严格控制的“质量环”。
准确性是做好工程技术保证资料的核心。
工程技术保证资料的准确性取决于以下一些方面,如:
混凝土强度评定应明确验收批的概念,应区分不同的分部或施工段,正确运用统计和非统计评定方法。
同时在具体计算时,混凝土强度的平均值取一位有效位数,标准差取二位有效位数。
(三)规范性、完整性规范性是要求施工技术资料整理按照«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185-2009、«建筑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土建处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试行)办法»〔2011〕59号文件之规定进行整理、归档。
要保证资料的规范性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必须依据国家及行业标准准确划分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不能自己胡乱编制分部、分项名称;
2、检验批的划分是依据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材料取样标准等;完整性是做好工程技术保证资料的基础。
不完整的资料将会导致片面性,不能系统地、全面地了解单位工程的质量状况。
要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由技术员、资料员及时收集有关工程资料。
2、应根据工程量、批量或批号收集有关工程资料。
3、总承包单位应向分包单位收集相关资料。
总之,工程技术保证资料必须基本齐全,除做到真实、有效性;及时性、准确性;规范、完整性以外,还要符合竣工图纸、资料的整理、编制要求:
1、资料要签字齐全、字迹清晰、保持整洁。
2、分类分项明确,封面、目录、清单资料齐全,排列有序,逐页编码。
分包单位应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对施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及时收集和整理提交总包单位。
3、施工资料应随工程的施工进度按工种、专业归类同步收集、整理,并保证及时、准确、真实、有效、完整,同时应做到内容填写完整真实、书写字迹端正清晰。
对施工资料擅自涂改、伪造,随意抽换或损毁、丢失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施工资料的编制应不少于四套,施工企业保存一套,移交建设单位一套、监理单位一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一套。
四、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的总体要求
1、资料的收集、整理必须及时,资料来源必须真实、可信,资料填报必须子项齐全,应填子项不得缺漏。
2、检查验收资料应是在按要求内容进行自检的基础上,根据法定程序经有权单位审核签章后的方为有效资料。
3、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等以及工程实体的检验,材料必须先试后用,违背此规定需对已用材料、已交(用)的工程实行重新检验,确定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否则应视为资料不符合要求。
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质量必须合格,并应有出厂证明或试验单。
合格证、试(检)验单或记录单的抄件(复印件),应注明原件编号及存放单位、抄件人(复印人)签字、抄件(复印)时间、抄件(复印)单位的签字和盖章。
未取得试验资质的企业(指原材料厂家或分包单位),其材料试(检)验工作,必须委托法定检测单位进行。
施工单位必须在原材料合格证和试验报告备注栏内,由该工程的技术负责人批注是否可以使用及允许使用范围,并如实填写材料进场的时间、进场的数量、使用的部位和使用的数量。
4、国家标准或地方法规规定,实行见证取样的材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检验等均必须实行见证取样、送样并签字及盖章。
工程开工前,须将“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及“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备案书”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委托的实验室备案。
根据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第五条: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材料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下列项目须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块;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外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
(9)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见证取样送检项目的试验报告应有见证人姓名(必须与委托单以及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备案书的姓名一致)。
5、专业标准或规范对某项试验提出的试验要求,其试验方法必须按专业标准或规范提出的试验方法进行,否则该项检(试)验应为无效检(试)验。
6、资料表中规定的责任制度,必须按规定要求该加盖公章的加盖公章。
该本人签字的本人签字,签字一律不准代签,否则为虚假材料、无效材料。
7、对工程资料进行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的,应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工程资料的分类
工程资料的分类: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竣工图和竣工文件5类
1、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决策立项文件、建设用地文件、勘察设计文件、招投标及合同文件、开工文件、商务文件6类,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整理与组卷
2、施工资料施工管理资料、施工技术资料、施工进度及造价资料、施工物资资料、施工记录、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报告、施工质量验收记录、竣工验收资料8类
3、竣工图竣工图应真实反映竣工工程的实际情况,包含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技术核定单等内容,竣工图应交建设方和施工单位各一套,以备查阅4、工程竣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竣工决算文件、竣工交档文件、竣工总结文件4类
第三章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划分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质量验收。
一、单位(子单位)工程的划分
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2、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二、分部(子分部)工程的划分
1、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
如:
建筑工程可划分为九个分部工程: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屋面、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智能建筑、通风与空调和电梯分部工程。
2、当分部工程规模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三、分项工程的划分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四、检验批的划分
1、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2、所谓检验批是指按同一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的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检验批由于其质量基本均匀一致,因此可以作为检验的基层单位。
分项工程划分为检验批进行验收,有助于及时纠正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
检验批的划分原则如下:
(1)多层及高层建筑工程中主体分部的分项工程可按楼层或施工段划分检验批,单层建筑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可按变形缝等划分检验批。
(2)地基基础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一般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有地下室的基础工程可按不同地下层划分检验批。
(3)屋面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不同楼层屋面可划分为不同的检验批。
(4)其他分部工程中分项工程,一般按楼层划分检验批。
(5)对于工程量较少的分项工程可统一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6)安装工程一般按一个设计系统或设备组别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7)室外工程统一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8)散水、台阶、明沟等含在地面检验批中。
五、室外工程的划分室外工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划分单位(子单位)工程。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要求,室外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可按下表划分。
室外工程划分
第四章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二、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规定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所谓的主控项目是指建筑工程中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作用的检验项目。
主控项目是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起决定性影响的检验项目,其不允许有不符合要求的检验结果,即这种项目的检查具有否决权。
因此,主控项目必须全部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所谓一般项目是指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质量控制资料反映了检验批从原材料到最终验收的各施工工序的操作依据、检查情况以及保证质量所必须有的管理制度等。
对其完整性的检查,实际是对过程控制的确认,这是检验批合格的前提。
三、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记录应完善。
分项工程的验收是在检验批的基础上进行的。
一般情况下,两者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只是批量的大小不同而已。
四、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规定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五、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规定
1、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