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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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安全管理制度
爆破安全管理制度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镜铁山矿。
2具体内容
2.1凡从事爆破器材的存储、使用、运输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资格证书。
严禁无证人员从事涉爆工作。
2.2从事涉爆作业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设立爆破工作负责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班长、爆破员和爆破器材库管理人员。
2.3爆破工作领导人分为矿级和作业区(队)两级:
矿级由经过爆破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的总工程师担任;作业区(队)级由经过爆破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的技术主管担任;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由经过爆破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的工程师、技术员担任;
爆破器材库的管理人员和爆破班长应由爆破技术人员或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
2.4爆破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2.4.1年满十八周岁,从事过一年以上与爆破作业有关的工作;
2.4.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体检合格;
2.4.3按照爆破员培训要求,经过相关部门专门培训并考试合格;
2.4.4取得《爆破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必须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三个月至六个月后,经考核合格后,方准独立进行爆破作业;
2.4.5爆破员从事新的爆破工作,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2.4.6各种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
2.5在爆破工程中推广应用的爆破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设备,必须经过矿爆破技术的领导鉴定批准,方可应用。
2.6露天、井下和其它爆破(包括裸露药包爆破和浅眼爆破)应编制爆破说明书,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并有专职的现场爆破负责人及相应管理台帐。
生产爆破设计由技术部门负责。
2.7设计药量在5吨以下,由矿专管工程技术人员审批,药量在5-8吨由矿总工程师批准,药量在8吨以上,必须附有爆破安全措施,由矿长签字报酒钢公司批准。
2.8爆破作业严格执行警戒规定。
任何单位或个人接到警示通知后,必须无条件的撤离作业现场,到安全地带避炮。
同时,各单位在爆破时间段必须主动按时避炮。
2.9硐室爆破(包括黑沟、白云石及周边小露天)的前一天,由爆破单位办好审批手续,并报告生产计划部门,当天早晨由爆破单位在矿调度会上正式提出,经批准后,调度通知有关单位爆破时间、地点、药量和有关安全事项,各作业区(队)必须按此通知到每个作业班组及作业人员。
2.10地表、井下因需要爆破作业而设置药库的,必须经矿武装保卫部、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设置。
严禁私设爆破器材库房或存放点。
爆破器材库的设置执行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其中:
地面库房和井下分库的贮量不得超过其设计容量;
正规回采作业区库房(只准在同一或相邻水平设置一个)的贮量:
炸药三昼夜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五昼夜生产用量。
其它工程爆破器材贮量:
炸药500kg;雷管200发.
2.11在有矿尘、煤尘或气体爆炸等危险场所进行爆破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安全规程》,并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
2.12每季度由矿安全监察科、矿区派出所牵头,组织涉爆单位的相关人员对爆破器材的储存、运输、使用及人员状况等情况进行检查;涉爆单位每月组织一次自检自查,做好专项记录,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安全监察科。
2.13每年由公安部门负责涉爆人员有关证件的发放、审验,并组织相应培训工作。
2.14负责爆破器材的运输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爆破器材的运输。
2.15各涉爆单位必须派专人配合爆破器材运输单位的司机押运所领用的爆破器材。
2.16爆破器材的发放要严格执行发放规定。
雷管实行编码发放,并进行详细的登记。
3安全生产责任制
3.1矿级爆破工作领导人(总工程师)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1.1负责本公司爆破作业的全面安全工作。
主持制定爆破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3.1.2组织爆破工作、爆破安全培训工作,审查、考核爆破工作工作人员与爆破器材管理人员;
3.1.3监督本单位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3.1.4组织参与本单位爆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总结工作;
3.1.5主持制定爆破工程安全操作细则及相应的管理条例;
3.1.6新进爆破器材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质量问题负责向有关部门反映;
3.1.7积极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材料;
3.1.8参加本单位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2作业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2.1负责本单位爆破作业的全面安全工作;
3.2.2主持制定日常爆破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3.2.3组织本单位爆破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爆破人员的操作技能和防范意识;
3.2.4组织参与本单位爆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总结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3.2.5建立健全本单位爆破爆破安全管理制度,监督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
3.2.6参加本单位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3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3.1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3.3.2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3.3.3负责制定盲、残炮处理技术措施,并进行技术指导;
3.3.4新进爆破器材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质量问题负责向有关部门反映,每次爆破作业都必须有详细的记录;
3.3.5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4爆破班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4.1组织日常的爆破作业;
3.4.2监督爆破人员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章制度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发现违章及时制止;
3.4.3有权制止无《爆破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3.4.4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落实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3.4.5建立现场爆破安全管理制度。
作业现场每班指派专人负责保管、发放爆破器材,并有相应的登记台帐。
3.5爆破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5.1妥善保管当班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乱扔乱放,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或挪作它用;
3.5.2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3.5.3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5.4领用爆破器材时必须持本人《爆破作业证》,不得无证领取;
3.5.5炸药与雷管分装,严禁混装或用导爆索、导爆管捆绑炸药;
3.5.6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残炮和其它不安全因素及时上报或处理;
3.5.7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3.5.8取得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3个月,方准独立进行爆破工作。
3.5.9在高温、有瓦斯或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爆破工作,应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
3.5.10爆破员跨越和变更爆破类别应经过专门培训。
3.6爆破器材保管员(发放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6.1对入库的爆破器材应逐箱(袋)检查包装情况,发现数量不符或存在质量问题时,要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
3.6.2建立爆破器材收发帐目和退料单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3.6.3爆破器材的存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雷管与炸药必须分开存放;
3.6.4变质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得发放使用;
3.6.5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3.6.6对无《爆破作业证》的人员有权拒绝发给爆破器材;
3.6.7检查库区的安全状况及消防设施、避雷装置,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
3.6.8严格执行爆破器材的加工安全操作规程;
3.6.9严格遵守爆破器材库的交接班制度。
3.6.10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3.7爆破器材押运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7.1确保所押运的爆破器材的品种、数量无误;
3.7.2监督运输车辆按公安部门的指定的日期、路线、行车速度行驶;
3.7.3监督装载的爆炸物品不超高、不超载,而且牢稳;
3.7.4看管好爆破物品,严防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它事故;
3.7.5货物运到目的地后,监督收物单位签收。
3.8汽车司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8.1出车前应认真检查车辆是否完善可靠。
确认无问题后,由本单位领导在出车单上签字;
3.8.2装好爆破器材后,检查是否牢固安全,确认无问题后应挂上危险标志;
3.8.3控制行车速度,在能见度良好时不超过40km/h;在扬尘、起雾、暴风雪等天气能见度低时速度减半;
3.8.4雷管、炸药与导爆索不能同车运输;
3.8.5按指定路线行驶,在途中停车时要远离建筑物和人多的地方,不得在交岔路口、桥上、桥下和涵洞等处停留。
3.9装卸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9.1装卸爆破器材的地点应设明显的信号,夜间或井下应有足够的照明,并悬挂警示标志;
3.9.2装卸爆破器材时要轻拿轻放,严禁摩擦撞击、抛掷或与其它货物混装;
3.9.3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高度高度不得超过两层;
3.9.4雷管、炸药与导爆索不能混装,也不准在同一地点同时装卸。
4爆破器材的储存规定
4.1地面库房周围50m范围内严禁烟火,井下库房30m范围内严禁烟火,并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4.2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内。
雷管与炸药必须分开存放。
地表库房雷管放在独立的库房,井下库房雷管放在单独的峒室内用木箱存放并上锁。
4.3库内必须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杜绝鼠害。
严禁存放与管理工作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4.4库内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
严禁用灯泡等烘烤爆破器材。
4.5库内必须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并每月检查一次。
4.6爆破器材的存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4.6.1各种雷管必须放在货架上;其它爆破器材的箱(袋)应堆放在垫木上;架、堆相互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小于1.3m;
4.6.2在架上堆放雷管时,禁止迭放;
4.6.3爆破器材箱(袋)距上层架板的间距不得小于4cm,架宽不超过两箱(袋)的宽度;
4.6.4货架(堆)与墙壁之间的距离不小于20cm;
4.6.5堆放导爆索和硝铵类炸药等的货架(堆)高度不超过1.6m。
4.7爆破器材的收发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4.7.1对入库的爆破器材应逐箱(袋)检查包装情况;
6.7.2建立爆破器材收发帐目和退料单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领取爆破器材必须持本人爆破证,否则,严禁发放;
4.7.3变质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得发放使用;
4.7.4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4.8严禁穿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进入库房。
开箱(袋)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
4.9必须经常测定库房温度和湿度,经常检查库房的情况发现爆破器材有问题,应及时处理。
5爆破器材的运输
5.1一般规定
5.1.1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1.2爆破器材到达存储地时,应有专人负责领取。
领取爆破器材时,应认真检查爆破器材的包装,数量和质量,如果包装破损和数量、质量不符,应立即上报,并退还。
5.1.3禁止用柴油车、翻斗车、自卸汽车、带拖挂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和摩托车运输爆破器材。
5.1.4装卸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应有专人在场监督,禁止无关人员在场;
b、禁止爆破器材与其它货物混装;
c、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清除运输工具内的一切杂物;
d、严禁磨擦、撞击、抛掷爆破器材;
e、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车厢边缘,雷管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二层;
f、遇雷雨或暴风雨时,禁止装卸爆破器材;
g、爆破器材的装卸工作,应尽量在白天进行。
5.1.5装卸爆破器材的地点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5.1.6同车运输两种以上的爆破器材,应遵守各类爆破器材的储存规定。
5.1.7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时,严禁烟火和携带发火物品。
5.1.8装卸有爆破器材的车,在行驶途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应有专人押运,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b、按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