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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情理法

中国情理法

--中国社会体制建设的利器

在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中国积累了丰富多彩的文化形式,形成自己独特的文化底蕴。

之所以华夏文化能渊源流长,能不像其他世界文化那样遭受截流干涸之运,或许就是这种丰富性多样性所起的作用。

中国素来以“礼仪之邦”著称,无论是文治武伐,还是

2、中国社会讲究的是合理,中国“法治”的最大特点,就是“中庸”,中庸就是合理。

在西方人眼里,“合理”与“合法”是等同的。

“合理”就是“合法”,“合法”必然“合理”。

但在中国,“合法”的并不一定必然“合理”,“合理”的也不一定必然“合法”。

“理”与“法”不是在同一个层面上,而且往往相互冲突。

假如“合理”与“合法”相冲突,处于“两难”境地的时候,怎么办?

我们就要追求公平的合理。

现在讲和谐社会,就是要构建合理的社会。

所以中国这个社会是在“两难、兼顾、公平”中发展的。

我在兰溪费龙口村办了一个案子,儿子把母亲的承包地出租给其他人办砂石场了,承租人通过老大妈的儿子租来这块地后,置办了有关制砂设备,并造了四个码头,总共投资大概是八十多万元。

后来为了一些些小的事情发生了纠纷,母亲说小儿子未经她老人家的同意,她现在不租了,要把承包地拿回来,就是这样一个简单的案子。

但这个案子却无法判决,为什么?

就是“理”与“法”的冲突。

从法律角度来看,母亲与儿子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在没有证据证明小儿子出租的行为是受母亲授权处理的前提下,小儿子擅自处理母亲的承包地,属于无权处分,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除非得到处分权,或者经过权利人同意,否则无效,租赁行为无效,那么你就要判老太婆赢,土地归还老太婆,但承租人已经投入的八十多万元钱怎么办?

这个损失谁承担?

所以如果判老太婆赢,合法但不合理。

我们再从情理上来分析:

小儿子的母亲年纪都七十多了,已经很长时间没有耕种过这块地了。

在农村,一般母亲年纪大了,都是由儿子处理母亲事务。

因此,从常理上说,小儿子代母亲把承包地予以出租也属于合理范畴,而且村里的书记、主任都认为这是很正常的。

这个案子我最后是把中院的法官拖到现场调解结案。

这就是我们中国社会常见的“理”与“法”之间的冲突。

在在西方人眼里,凡是已经公布的法律,一般来说他们都会自觉地去遵守,因为西方国家法律规定得清清楚,绝不含糊。

正因为这样,所以西方国家的社会秩序一般都比较好。

而我们的法律规定得往往过于原则,所以同一部法律在不同人的眼里往往会有不同的解释。

好比说我们老的《劳动法》对仲裁时效的规定:

“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这个规定就不清楚。

到底是那一天为劳动争议的起始日?

各人有各人的理解,后来原来的劳动部作出了行政解释,再后来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时效问题作出了多次司法解释。

象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时效的规定相对就比较清楚:

新的规定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什么叫应当知道?

也是比较含糊的,因为应当知道需要靠推理。

好比说开车要系好安全带,西方国家在出台这个法案之前,老百姓几乎都反对,为什么啊?

他们追求的是自由,要系安全带,多麻烦,不自由。

我开车干吗要系安全带啊,你政府为什么要管我?

我出事故与你政府有什么关系?

而且凭我的技术我不会出事故,所以他们极力反对。

而一旦通过了,他们就会严格遵守。

我们中国法律还有个特点,虽然我们国家制定了很多法律,但好象永远不够用。

为什么?

按照台湾曾仕强先生的话说,中国法律永远少了一条,少一条什么啊?

就是少了一条我们所需要的“那条”。

西方国家的法律,由于刚性强,所以政府和法官自由裁量权很小。

而由于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得比较原则,法官相对来说自由裁量权比较大。

所以在中国“权大于法”与我们的法律制度也是有关系的。

好比说我们的刑法里面有很多“但是”、什么“除外”的规定,还有“情节严重”、“情节轻微”、“其它”、“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特别严重”等等不能量化的规定。

什么叫“但是”?

怎么理解这个“但是”?

为什么要“除外”?

“但是”就是变通吗;什么叫“情节严重”?

就是按照不同的形势、不同的环境作不同的判断。

所以我们的法律往往存在一个没有一个客观的度量标准,在不同的时空、不同的人可以作出不同的解释。

这个“其它”更有意思。

什么叫其它?

“其它,其它,就是无所不他”。

是考虑到在制定法律时未出现,但随着时空的变迁,可能会出现的危害社会、应当予以制止的行为,所以这个“其它”条款其实是带有历史传承性的,在有些时候也是带有政治色彩的。

好比说,国家机关认为某个人的某种行为妨害了国家对社会的管理秩序,这个机关就会用“其它”条款来惩治。

相反,假如这个机关或者办案人员想维护这个行为,他就会用“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理由来解脱这个行为。

他会说“其它”规定不明确,“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因此不能对他进行处罚,中国的法律就是这样有意思。

这就是中国“法治”的特色。

3、中国“法治”与“情、理、法”之间的关系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讨论一下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与珠海中院与法官会谈的一次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珠海中院法官会谈中,提出了一个“宽严相济”的审判政策,他说:

在对待判不判死刑的问题上,“一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二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三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王胜俊的“三个依据”被媒体公布后,引起了法学界的讨论。

我们中国社会有个特点:

凡是刚刚提出来的,往往是最重要的。

王胜俊的三个依据,第一个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法律人都懂;第二个带有政治和形势色彩,也很好理解;第三个依据是新说法,如果敞开政治,敞开中国历史,仅从西方法治意义上去理解,那是无法理解的。

是啊,判不判死刑怎么能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

这个感觉又怎么找?

但是,如果结合中国的国情,结合我们中国的历史传承,结合我们中国的历史文化,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我们就不想而通了,这是一个思维方式的问题,看你怎么看这个问题。

中国是一个“圆通”的社会,我们讲究的是“圆”,而不是“方”,只有“圆”才是最美的。

我们的文化历史和社会关系,讲究的是“情、理、法”。

“情”排在第一位,情的内涵就是人性化,他体现的是“天时”,这在西方国家是行不通的;“理”排在第二位,理的内涵是“合理化”,“理”体现的是人和;“法”排在最后,“法”的内涵是制度化和规范化,他体现的是地利。

只有天时、地利,才会有人和。

这是我们的传统文化。

所以我们在依法行政的时候,首先要由情入理,只有在情、理都走不通的时候,才依法处理。

我们不能把“情、理、法”分开,也不能检视那一项最为重要,否则就会造成很多误解,产生很多不必要的错误,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情理法是一个具有结构性的完整系统,不容许分割,也不应该分开来看。

首先,法居情理法的末端,末即是下,是情理法的基础,离开法就没有什么情理法可言,没有法的基础就不可能由情入理。

“做人必须规规矩矩,做事应该实实在在”,这是我们的祖训。

这些都在提醒我们,法十分重要,不能轻忽。

按照情理法系统,我们的行政行为必须要制度化,这个制度化就是“法”,也就是必须要依法行政,只有依法行政,才能够衡情论理。

其次,情居情理法的开端,表示我们的行政工作必须要从情入手,充分考虑对方的面子。

中国人是最爱面子的。

所以我们只有从情入手,给对方足够的面子,才会在情面上获得沟通,彼此情感交流良好,自然达成合理的共识。

法,是用来执行的,不是用来挂在嘴巴上说的,如果你老是与对方讲法,容易伤感情。

一旦感情受到伤害,谈起道理来更加困难。

面子很重要,有了面子,大家比较容易说道理,所以把情放在前头,作为与行政相对人的桥梁,更有助于彼此的沟通,更有助于增进和谐的愉快气氛。

第三,理居情理法之中,按照中国传统文化,居中为吉。

因此理是情理法的关键所在。

情是用于讲理的,才称为由情入理,而法也是用来讲理的,才合乎合理合法的的精神。

我们中国人很少单独说合情,大多把理拉来放在一起,称为合情合理。

所以有面子就会更加讲理,否则就会成为大家都讨厌的“死要面子不要脸”,这种人不会受社会欢迎。

我们也很少单独说合法,大多把理拉来放在一起,成为合理合法。

因为老百姓只接受合理的法,不接受不合理的法。

虽然对法的要求标准高一些,却也相当合理。

在我们中国社会:

做事难,做人更难。

我们要做出一项行政行为难,但要把具体行政行为落到实处,让行政相对人欣然接受我们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很难,很难。

我们的老祖宗早就老过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有了规矩才成方圆。

可见中国人是非常重视规矩,也就是重视法律的。

规矩对我们行政机关而言,就是行政规则。

但是中国的规矩不是一成不变的,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改变的。

所以我们国家制定的法律,都是有一定弹性的。

我们中华民族是全世界最早制定规矩,而且把规矩定得最严密的民族。

早在西周时期,周公就制礼作乐,建立了周朝的各项典章制度。

我们现在还在说:

“行周公之礼”。

但是我们要明白,西方国家用文字定下来的规矩是死的,在西方人眼里,“规矩”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而我们中国人用文字定下来的规矩,却是活的,含含糊糊、模棱两可。

其实,按照我们国家的文化传统,我们不可能严密,如果法律都制订得很严密的话,那我们就会把整个社会的人,从头到脚捆得死死的,使他无法动弹,社会就没有生气。

我举个例子。

好比说我们某个单位规定:

上班时间禁止看书报、杂志,违规定都一律罚人民币100元,这个规定非常清楚,也十分周密。

但恐怕不会有一个人去执行。

你会说:

“我才不管他呢。

”为什么?

因为大家心里都明白,你照章处理,去把他抓过来处罚100元,你可能就会是两头不讨好。

因为中国人际关系很复杂,他可能在被抓住后马上会向你的领导打小报告了,在中国打小报告最管用。

所以当你向领导汇报的时候,你的领导很可能会很轻松的说“做人不要肚量太小,你大概是看到他平时表现很好,所以抓住机会就整他,没有必要,即使想把他整走,也轮不到你呀。

”而且风险更大的还不在这里,明明他在看杂志,但当你抓住他的时候,他就大叫冤枉,“我根本没有看杂志,是因为你平常看我不顺眼,所以陷害我”。

这样你就是跳进黄河也洗不清。

上次我在网上看到了一个案例,就是一个警察抓住了一个正准备着手扒窃的女小偷,这个女小偷长得很秀气,小巧玲珑,看上去很可爱。

这个警察叔叔抓住她的手的时候,她就大叫“有人非礼了”,结果大家都回头看了,每个人都骂这个警察叔叔“太没数,在公众场合干这种出格的事”,害得这位警察叔叔有理讲不清。

还停职了几天,后来调查清楚了,才恢复职务,但留下了个笑话。

我再举个我例子:

“章国忠车子在金东高速入口处”的案例。

4、由情入理而法,是中国“法治”的特色

“做人要守规矩”,“有规矩,才成方圆”,这也是我们的古训。

全我现在要问大家一个问题:

什么叫“方”?

什么叫“圆”?

大家一定会说:

“方圆、方圆,就是方方圆圆”,不错,方圆就是方方圆圆。

但在不同的时空,在不同人的眼里,“方”、“圆”的界限“方”和“圆”的界限带有历史和地域的局限性。

法也一样,好比说婚姻法中的结婚年龄,少数民族与汉族的法定结婚年龄就不一定完全相同;又象我们计生系统对超生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问题,在不同地区、对不同的人,我们的征收金额或者标准是不一样的。

我是学理论物理的,我学过爱因斯坦的相对论。

根据爱因期坦的相对论,我们在不同的座标系上物体,对该物体的形状描述是不一样的。

在地球座标系上看上去是直线,但在宇宙座标系上来看就是曲线;在地球座标上看时间,是顺流的,过去就是过去,现在就是现在,将来就是将来;但如果我们坐在一个速度超过光速的飞船上看地球上的人,时间是倒流的。

我们会看到死去的才祖宗,从坟墓中慢慢地爬出来,然后从老头慢慢地变成小孩子,然后又消失了。

象美国的科幻片所说的“时间隧道”,就是根据这个原理。

又好比说赌博,在中国是禁止的,以赌博为业的可以判刑,但在澳门却是公开甚至是鼓励的。

所以,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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