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评价报告82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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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评价报告825
贵州宏源矿业有限公司
纳雍县鬃岭镇富民煤矿
重大危险源评价报告
编制单位:
富民煤矿
2019年8月25日
纳雍县鬃岭镇富民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价参与人员签字表
序号
姓名
职务
签字
备注
1
张成玉
矿长
2
詹宗伦
总工程师
3
李应龙
安全矿长
4
王延虎
生产矿长
5
向宏升
机电矿长
6
丁辉
地测副总
7
胡明
通防副总
8
李鄘均
采煤副总
9
薛洋建
掘进副总
10
秦瑞发
安全副总
11
陈明
一采区技术员
12
陈志杨
安全科长
13
胡敬
通防技术员
14
陈晓峰
地测科长
15
胡纯诗
安全工程师
16
周雪平
通防科长
17
富民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价报告
我矿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的危险源评价领导组,在危险源评价过程中,危险源评价组按照矿井瓦斯、水灾、火灾、煤尘、顶板、提升运输、井下供电以及采掘工作面专业划分,对具体作业场所、地点的关键时段、关键区域、部位、关键单位、关键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排查。
采用作业条件危险性(LEC)分析法,D=LEC公式计算风险分值,按照重大危险源评价结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将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危险源、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等级。
根据危险源评价、分级结论,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注警示。
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制定防范及管控措施,针对矿井存在的风险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并编制《重大危险源评价报告》。
第一章概述
第一节重大危险源评价机构、对象、范围、目的、原则
一、重大危险源评价组织机构
为确保全面系统地搞好我矿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的重大重大危险源评价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陈守彬(矿长)
副组长:
詹宗伦(总工程师)
成员:
欧阳卿、秦瑞发、李东军、陈刚、王林、胡纯诗、武林、汤孝强、胡明、陈志杨、赵英才、魏永、陈晓峰、左光辉、李洪岩、陈明、董国清、谢胜权、黄宜军、黄启军、黄启国、饶贵峰。
二、重大危险源评价对象
本次重大危险源评价对象是纳雍县鬃岭镇富民煤矿60万吨/年建设矿井。
三、危险源评价范围和危险源评价内容
1.富民煤矿井上下所有地点及场所。
2.重大危险源与危害程度危险源评价;
3.可能发生事故的种类及严重程度危险源评价;
4.专业系统危险源及风险点的重大危险源评价;
5.各采掘工作面危险源及风险点的重大危险源评价;
6.确定存在的危险源及风险点;
7.风险等级划分;
8.针对矿井存在的风险提出合理、可行的管控措施和建议。
四、危险源评价目的
突出问题导向,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防治责任,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综合治理,强化排查整治,全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自然灾害风险,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的发生,切实保护好职工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新中国成立70周年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五、危险源评价原则
依照国家、地方、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煤矿行业技术标准为依据,按照科学的方法和程序、采用先进、可靠适用的危险源评价方法和技术,从现有的实际装备、现状条件及技术管理水平出发,对我矿生产系统进行科学的实事求是的分析、研判。
最大程度的保证危险源评价结论的科学性、正确性和对策措施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可靠性。
第二节重大危险源评价依据
一.重大危险源评价的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6年8月29日通过,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现行版本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改);
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安委办[2016]3号);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6.《煤矿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
7.《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
8.《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
9.《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6〕10号;
10.《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关于减少井下作业人数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6〕64号);
11.《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7﹞5号);
12、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防治水细则》的通知(煤安监调查〔2018〕14号)
1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16号)
二、规范、技术标准
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
3.《矿井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
4.《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规范》(AQ1024-2006);
5.《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AQ1018-2006);
6.《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609-2007);
7.《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
8.《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
9.《煤尘爆炸性鉴定规范》(AQ1045-2007);
10.《煤自燃倾向性的氧化动力学测定方法》(AQ/T1068-2007);
11.《爆破安全规程》(2014年版);
12.《煤矿安全规程》(2016年版);
第三节重大危险源评价方法
本次危险源评价采用了LEC分析法、直观经验分析法等进行了重大危险源。
对危险源评价对象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类按照事故类别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CB6441—1986)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
结合煤矿生产特点,将重大危险源分为矿井瓦斯、水灾、火灾、煤尘、顶板、提升运输和井下供电,以及采掘面和地面主要风险作业点类别划分,进行重大危险源的辩识与分析。
1、作业条件危险性(LEC)分析法
该方法用与系统风险有关的三种因素指标值的乘积来评价操作人员伤亡风险大小,这三种因素分别是:
L(事故发生的可能性)、E(人员暴露于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和C(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
给三种因素的不同等级分别确定不同的分值,再以三个分值的乘积D(危险性)来评价作业条件危险性的大小。
二、重大危险源评价的过程
1.分析资料:
对矿井设计、地质报告、作业规程、批复文件、检测、鉴定报告、图纸等相关资料进行分析,确定检查重点和要点。
2.确定重大危险源:
根据上述系统安全分析,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最终确定重大危险源,也即我们辩识的重大危险源均有法律法规依据。
3.编制安全检查表:
安全检查表是在系统安全分析的基础上制定的,具有针对性,编制过程也是重大危险源分析过程,避免了下一步安全检查的盲目性和走过场,确保检查质量。
4.现场识别:
危险源评价项目组深入矿井现场,进行各类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分析其发生的场所、危害形式、可能发生的原因和后果。
三、重大危险源
本次危险源评价依照前述方法和过程对危险源评价对象可能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如下:
1.瓦斯。
瓦斯具有燃烧和爆炸性,一般情况下,井下瓦斯浓度在5~16%时,遇火能迅速氧化形成爆炸,并产生高温高压和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形成破坏力很强的冲击波,不仅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而且会严重摧毁矿井巷道或井下设备,还可能引起煤尘爆炸和井下火灾。
瓦斯爆炸是造成矿井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严重灾害之一。
矿井兼并重组后未作煤与瓦斯突出鉴定,根据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煤炭管理局文件《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意见》(黔安监管办字[2007]345号),矿井处于煤与瓦斯突出矿区。
矿井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设计和管理,已鉴定为无突出危险性的区域按突出矿井非突出区域管理。
2.水灾。
地表水、大气降水(雨雪)具有淹没工业广场及井口的危险性,它多从塌陷区、地理构造的岩体断层、裂隙、溶洞和透水岩层及钻孔、采矿活动的裂隙通道进入场区,有时甚至水和黄泥一起涌入场区,使生产设备遭到破坏,人员受到伤害;有承压水或老空水、采空区积水危害。
根据勘探地质报告对28、31和32号煤层作煤尘爆炸性试验,试验结果表明,全区范围内煤尘无爆炸性。
3.内因火灾。
暴露在空气中的碎煤,氧化放热,在采空区、冒落的空洞等聚热环境中,导致温度逐渐升高而自燃,引起矿井火灾,矿井火灾与煤矿瓦斯爆炸常常是互为因果关系,相互扩大灾害的程度范围,是酿成煤矿重大恶性事故的原因之一。
根据本区内作煤的自燃倾向性试验,区内各可采煤层煤的自燃倾向性等级为Ⅱ类(自燃煤层)~Ⅲ类(不易自燃),同时富民煤矿兼并重组前矿区内各煤矿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为:
2008年度6号煤层自燃倾向等级为Ⅲ类(不易自燃),2010年度煤层自燃倾向等级为Ⅲ类(不易自燃),2012年度煤层自燃倾向等级为Ⅲ类(不易自燃),2016年度煤层自燃倾向等级为Ⅲ类(不易自燃)。
在以后的矿井建设和安全生产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4.外因火灾。
煤是一种大量且普遍存在的可燃物,坑木、各类机电设备、各类油料、炸药等都具有可燃性;而煤的自燃、瓦斯煤尘爆炸、放炮作业、机械摩擦、电流短路、吸烟、烧焊以及其他明火都可能是引火的热源。
因此井下火灾也是煤矿井下的重大危险源评价。
矿井火灾与煤矿瓦斯爆炸常常是互为因果关系,相互扩大灾害的程度范围,是酿成煤矿重大恶性事故的原因之一。
5.机械伤害。
随着机械化水平的提高,各种机械设备、越来越多,如采煤机、掘进机、绞车、水泵、胶带输送机、刮板输送机、转载机等。
在操作机器、移动设备或在机械周围工作时,外露的转动部件防护设施不齐全或不起作用,机械设备不完好,在操作或检查、检修维护过程中,对设备性能不熟悉,不执行操作规程,错误使用工器具,个人防范意识不强等,很容易发生对操作人员及周围人员的人身伤害。
因此,机械伤害也是我矿的重大危险源评价之一。
6.电气伤害。
我矿井使用多种电气设备。
电器设备缺少保护,因漏电、人员误操作或违章作业也会引起触电伤害。
7.冒顶、片帮。
我矿为井工煤矿,受采动影响,原有的应力状态被破坏,引起岩体内部应力重新分布,当重新分布的作用力超过煤岩的强度时,则巷道及回采工作面局部的岩体及其支护将发生变形、破坏甚至垮落。
虽然冒顶、片帮造成人员伤亡人数不多,但事故发生频率高,因此,冒顶、片帮也是煤矿井下重大危险源评价之一。
8.提升运输伤害。
我矿主斜井采用带式输送机担负矿井原煤(矸)运输任务,井下煤(矸)运输系统采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连续运输,胶带输送机易发生打滑、倒转、堆煤、断带、电气事故、胶带火灾事故等。
9.车辆伤害。
我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