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最一般的含义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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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最一般的含义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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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释

2简语

制度-解释

在人类社会的大棋盘上,每个个体都有其自身的行动规律,和立法者试图施加的规则不是一回事。

如果它们能够相互一致,按同一方向作用,人类社会的博弈就会如行云流水,结局圆满。

但如果两者相互抵牾,,那博弈的结果将苦不堪言,社会在任何时候都会陷入高度的混乱之中。

——亚当斯密《国富论》,1759年。

制度-简语

传统上,经济学家一直致力于分析市场机制的运行及其影响,可以被认为是人类所创造的最引人注目的制度之一。

认识到"制度是重要的"这一点已变得日益重要(North1990;世界银行2001。

举例来说,苏东社会主义国家的崩溃以及随后的经济转轨,硅谷现象及电子商务的出现,欧元统一和市场一体化,日本和东南亚金融危机,非洲持续的种族隔离和长期的经济停滞,金融市场的全球一体化与不断出现的货币危机,对由成员国组成的国际组织作用的重新审视,以及全球非政府组织影响的加深,等等。

这些例子当中的一些就其表面而言可看作是纯粹的市场现象。

但如果我们试图更深入地理解这些事件和现象的深层原因及后果,我们不得不将它们的制度方面纳入考察的范围。

什么是制度,我们能不能把制度等同于法律条文,非正式规范,组织,合同。

人们的意识或所有这些因素的部分或全部的组合。

给诸如"制度"之类的任何概念下一个合适的定义将取决于分析的目的。

作为一个具体例子,我们不妨考虑下面的问题,既然制度对经济绩效如此重要。

那为什么其他国家不能学习和采用经济绩效较好的国家当中最佳的制度呢?

这是诺斯在一本开创性的论制度的书中提出的主要问题(North1990).。

为了分析这一问题,诺斯把制度定义为"博弈规则".他把博弈规则分为两类:

正式规则(宪法,产权制度和合同)和非正式规则(规范和习俗).即使能从国外借鉴良好的正式规则,如果本土的(indigenous)非正式规则,因为惰性而一时难以变化,新借鉴来的正式规则和旧有的非正式规则势必产生冲突,其结果,鉴来的制度可能既无法实施又难以奏效。

制度并不是只限于经济,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

人们依靠制度来衡量自己的行为。

制度包括:

约定俗成的道德观念,法律,法规等。

我们能不能将同样的思路运用到作为多样制度复合体的当代经济呢。

这种复合体仅仅是各种相对自主的制度的混合呢,还是内在一致的整体,如某种均衡结果那样显然,把制度及其复合体视为均衡现象并不意味着制度是一成不变的,它们会发生变化,中欧和东欧国家社会主义经济的崩溃和随后计划经济的转型就是一个显而易见的例子。

问题是,我们如何在理论上解释制度的起源或变迁。

在理论上,博弈模型可能存在多重解(均衡),或者说模型解高度依赖于对模型本身的设定.给定博弈的结构,可不可以将制度的突现(emergence)或变迁解释为。

从许多等可能性的均衡中选择其中一种的过程,或者从一种均衡到另一种均衡的转型呢。

如果是这样的话,均衡选择或转型过程是否由技术或市场诱导并因为技术性规模经济而最终被锁定(lock-in)还是说,制度是由"文化基因"编程的结果制度能否被政治企业家设计或被创新性经济企业家引发产生不可预料的政治事件会不会对制度选择发生随机性影响尤其是,新制度诞生通常具备的新奇性究竟从何而来

理解制度的多样性和当代经济的复杂性需要研究在经济,政治,组织和社会诸域制度之间的相互依存性以及联结这些域的制度的性质。

在这项研究中,不仅要在正统经济学的框架下思考问题,而且还要借鉴邻近学科如社会学,政治学和认知科学对制度问题的重要贡献,这是非常必要的.但不同于传统制度经济学的地方在于,我们试图在一个统一的博弈论框架下分析制度多样性的源泉和影响,而不只是简单停留在积累丰富的制度类型,然后对它们进行任意和随机的分类.发展统一的理论分析框架,同时结合其他学科的重要贡献,这对深刻理解经济制度的运行大有裨益。

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意识到,博弈论分析作为系统研究制度的理论工具本身尚不完备.从该框架出发考察制度的相互依存性可能会得出制度安排的多重性,次优性和帕累托不可比(Pareto-unrankable).也就是说,即使面对相同的技术知识和被相同的市场所联结,制度安排也会因国家而异.因此,为了理解特定的制度安排在某特定国家演化生成的原因,单单囿于博弈论框架本身是不够的,我们必须依赖比较和历史的知识(Greif1999).

也就是说,制度分析在本质上是比较性的,因而被称为比较制度分析(comparativeinstitutionanalysis简称CIA)1.

考察制度演化的历时性过程时,我们将偏离传统的博弈论(包括古典博弈论和进化博弈论),对其作出重大的修正.我们将放弃如下假定,即认为博弈参与人(及其分析者)对博弈过程的客观结构具有完备的知识.相反,我们假定,博弈参与人对于博弈结构只拥有个人的不完备观点——我们称之为主观博弈模型(subjectivegamemodels).当参与人基于主观博弈模型选择的行动决策在各个时期相互一致(即均衡化)时,那么,他们的主观博弈模型将可以被他们行动共同决定的可观察的事实证实,并作为未来行动决策的指南而不断再生产出来.所以,我们把制度定义为参与人主观博弈模型中显明和共同的因素——即关于博弈实际进行方式的共有信念(sharedbeliefs)*.当这些主观博弈模型所导致的行动决策未能产生预期的结果,一种普遍的认知危机便会随之出现,并引发人们寻找新的主观模型,直到新均衡实现为止.理解制度变迁过程就等价于理解参与人协同修正其信念的方式.从这种观点出发,我们能够分析技术和环境变化,政治因素,法律条文,创新试验和文化遗产等等方面在制度变迁过程中的作用,当然这一切必须在我们分析了共时性问题之后才真正有可能进行.

博弈论视野下的三种制度观如上所述,经济学家目前似乎都同意"制度是重要的".但除非我们对于制度是何物以及它们如何形成有一种共识,否则,认识到制度重要并不能说明什么.撇开旧制度学派不论2,直到最近,经济学家基本上满足于对制度只下一个模糊定义.现代社会学的先驱杜克海姆曾经定义社会学为"关于制度的科学",定义经济学为"关于市场的科学"3.经济学家一直忙于有关市场的分析研究,杜克海姆的学科划分似乎从未让经济学家感到不安.

然而,经济学家对理解制度的性质,起源和影响可以做出自己独特的贡献.事实上,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近年来开始从事制度研究的任务.我们下面将看到,经济学家赋予"制度"一词至少三种不同但相互联系的含义.我们这里所关心的当然不是对制度一词进行语义上的澄清,而是寻求一种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经济制度运行的理论概括.

为了区分经济学家提出的三种制度含义或定义,将经济过程比喻成博弈可能是合适的.我已经指出,博弈论是比较制度分析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书从进化博弈论和重复博弈论借鉴来的研究共时性问题的博弈分析工具是相对较近才发展起来的.但是,从博弈角度理解经济过程的思想至少可以追溯到亚当斯密,本章开始的引语就是明证.在亚当斯密看来,博弈是个体参与人从各自的动机出发相互作用的一种状态,这正对应着现代博弈论所研究的情形.

通过将经济过程类比于博弈过程,不同的经济学家分别将制度看作是博弈的参与人,博弈规则和博弈过程中参与人的均衡策略.人们在日常交谈中所涉及的制度,通常是指重要的组织机构.一些经济学家沿袭这种习惯,将制度明确等同于博弈的特定参与人,诸如"行业协会,技术协会,大学,法庭,政府机构,司法等等"(Nelson1994:

第57页).

诺斯支持第二种观点:

即制度应该被视为博弈规则,以区别于它的参与人4.他在论制度及制度变迁的开创性著作中开宗明义:

"制度是社会的博弈规则,或更严格地说,是人类设计的制约人们相互行为的约束条件……用经济学的术语说,制度定义和限制了个人的决策集合"(North1990:

第3至第4页).

这些约束条件可以是非正式的(如社会规范,惯例,道德律),也可以是有意识设计或规定的正式约束.正式规则包括政治规则(宪法,政府管制),经济规则和合同.经济规则用来界定产权,即使用和处置经济资源并从中获取效用或收益的权利束(thebundleofrights).合同是一种关于物品使用和交易的(可执行的)协议,它受产权规则的制约.经济博弈的正式规则不可能被正在博弈之中的参与人自己制定(变更),它们的确立必须先于博弈过程.由于我们关注制度的起源,马上就面临一个问题:

谁来制定经济规则正是在这里,诺斯对博弈规则和博弈参与人(组织及其政治企业家)作了明确的区分,后者是推动制度变迁的主体,即规则制定者.根据诺斯的观点,现存的博弈规则决定了参与人如何交易及创新的激励,因而在根本上导致了伴随相对价格变动而产生的对新规则的有效需求.这些新规则将在"政治市场"上经各方协商而确定,政治市场则由政治规则决定.诺斯声称"正是政治过程本身界定和实施产权."(North1995,第23页)5.

关于博弈规则论更为技术性的定义是由赫尔维茨(Hurwicz1993,1996)给出的,他的定义更侧重于博弈规则的实施问题.根据他的观点,博弈规则可以由参与人能够选择的行动("决策集")以及参与人决策的每个行动组合(profile)所对应的物质结果("后果函数")来刻划.他将这一对设定称为"机制"(mechanism)或"博弈形式"(gameform)6.

作为一个例子,不妨考虑一种价格限制机制,即由政府规定销售商所能索价的最高限制.

在这种情况下,销售商所面临的决策集的限制可以表示为特定的参数值,即限制价格7.

然而,根据赫尔维茨的观点,关于制度更为合适的定义应该对它施加进一步的限定.他认为规则必须是可实施的,或者用他的术语说,是"可执行的",惟有对人类行动的一组人为的和可实施的限定才构成一项制度.他运用纳什均衡概念使可实施性这个概念形式化.

如果在别人将遵从所设定的策略的前提下,没有任何一个参与人有偏离其选择策略的动机,此时参与人的策略组合便被称为是纳什均衡.为了使博弈形式中一组人为设计的限定成为可实施的,而参与人又允许从所有技术上可行的决策集中自由选择其行动,该博弈必须存在一个纳什均衡.

赫尔维茨主要关注的问题是探究"设计"一项实现既定社会目标的制度的可能性,其中制度在一系列环境(技术,偏好和资源禀赋)下与参与人的激励是兼容的.社会目标(如效率,公平,清洁的空气和水源)可以表示为在每一种经济环境下预期实现的一组结果.

假定由立法者负责设计实现既定社会目标的机制.我们无法事先保证机制是不是可实施.

例如,立法者也许希望价格限制有助于实现价格稳定和分配公平的社会目标,但是,总是有销售商会发现将产品以高于限定价卖给黑市更有利可图.价格限制无法自我实施,因而不是可执行的.

如果一种机制为了达到某种社会目标被设计出来却无法自我实施,那就需要附加一种额外的实施机制.添加具备特定行动集合(如将犯人投入监狱等)的实施者(如法庭,警察,调查员等)必然改变博弈形式,后果函数也将相应地加以变更.然而,这种情况恰恰给机制设计者制造了一种困境.为了使实施机制行之有效,一方面,实施者必须被给予适当的激励,使其忠于职守.另一方面,实施机制的运行消耗社会资源,从而相应减少直接为社会目标作贡献所需的资源.其结果,最初的社会目标的实现程度将不得不大打折扣.

当赫尔维茨在考虑实施者的激励问题时,他对制度的认识实际上已经接近第三种观点,即关于制度的博弈均衡观.第三种观点最早的倡导者之一是肖特(Schotter,1981)8.

近年来在博弈均衡制度观方面有两项主要进展,其中每一项进展都基于不同的博弈均衡概念——进化博弈论(evolutionarygameapproach)和重复博弈论(repeatedgameapproach).前种的代表性的工作是萨格登(Sugden,1986,1989),扬(Young,1998)和鲍尔斯(Bowle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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