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3229852 上传时间:2022-11-20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4.5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西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广西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广西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广西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广西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广西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办法.docx

《广西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西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办法.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广西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办法.docx

广西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办法》

桂建管〔2012〕119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市政局、房产局、园林局: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施工、监理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认真履职,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2月2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施工、监理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认真履职,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工程安监机构”),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的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以量化考核扣分的形式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并根据综合考核扣分情况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包括一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建造师、小型项目施工岗位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项目专职安全员,是指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在施工现场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

   本办法所称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负责人,包括注册监理工程师、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

   本办法所称监理项目部组成人员,包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等。

   第四条 在广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安监机构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工作。

   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工作进行层级监督检查。

   第六条 量化考核扣分应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安监机构实施安全检查并发出书面执法文件后实施。

不发出书面执法文件的检查,不得实施量化考核扣分。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安监机构要严格按照项目监督计划实施监督抽查、考核扣分。

   第七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安监机构应把管理薄弱、隐患较多、群众投诉、事故频发的企业,以及国有投资工程、公共建筑、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列入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的重点。

第二章 企业扣分管理

   第八条 对施工、监理企业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行为,视其违规情节的轻重程度,每项次扣分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

   第九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10分:

   

(一)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二)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等级或与资质等级不相符的企业或个人施工的;

   (三)委任的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超过1个工程的;

   (四)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

  (五)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依法及时、如实上报的。

   第十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5分: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的;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方案编制审核批准程序不符合要求的;

   (四)未按规定给施工项目部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五)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六)对所承建的工程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虽开展检查但未督促落实整改的;

   (七)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安监机构或监理单位发出的各类整改通知未及时督促施工项目部落实整改的;

   (八)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挪作他用的。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3分:

   

(一)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无公司任命文件的;

  

(二)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与投标文件不符且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在城市市区内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式施工的;

   (四)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安全的;

   (五)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施工严重扰民、污染市政道路、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被群众投诉并经核实的;

   (六)未开展创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活动的。

监理企业被扣分的情形:

   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10分:

   

(一)未审核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导致施工企业存在非法施工行为的;

   

(二)委任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担任总监职务超过3个工程的;

   (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企业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即组织施工,监理企业未及时制止且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第十三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监理项目部组成人员无公司任命文件的;

   

(二)未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三)未对监理项目部开展定期监理安全履职工作检查,或虽开展检查但未督促落实整改存在的监理问题的。

   第十四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监理项目部组成人员与投标文件不符且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项目监理规划未编制安全监理内容的;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

   (四)施工企业因安全生产原因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安监机构责令整改后,监理企业未及时督促其落实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的。

第三章 人员扣分管理

   第十五条 对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的违规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项次扣分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1分。

   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10分:

   

(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安监机构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被责令停工整改的;

   

(二)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安监机构发出的各类整改通知未按时落实整改的;

   (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5分:

   

(一)现场带班时间明显少于当月施工时间的80%的;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方案编制审核批准程序不符合要求的;

   (三)未组织项目部开展定期安全生产检查,或对检查提出的问题未及时落实整改的;

   (四)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安监机构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被责令整改的;

   (五)对监理单位发出的整改通知未及时落实整改的;

   (六)施工起重机械未按规定办理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安装验收、使用登记的。

    第十八条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3分:

   

(一)工程施工作业期间,工地无专职安全员在岗的;

   

(二)未监督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安全技术交底或班前安全活动的;

   (三)未建立在建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帐的;

   (四)使用国家或自治区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五)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未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六)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七)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的;

   (八)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施工严重扰民、污染市政道路、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被群众投诉并经核实的;

   (九)安全管理资料弄虚作假,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严重不符的。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1分:

   

(一)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

   

(二)未按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的;

   (三)未按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组织演练的;

   (四)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安全的;

   (五)未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的。

   (六)办公、生活区的选址不符合安全性要求的。

   (七)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

   (八)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未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10分:

   

(一)所属的工程项目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安监机构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被责令停工整改,且未履行职责的;

   

(二)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安监机构发出的各类整改通知未落实整改,且未履行职责的。

   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现场当班时间明显少于当月施工时间的80%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安全检查,或未督促落实整改的;

   (三)所属的工程项目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安监机构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被责令整改,且未履行职责的;

   (四)对监理单位发出的整改通知未落实整改,且未履行职责的;

   (五)未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监督的。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3分:

   

(一)未组织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教育,或未监督落实班前安全活动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1分:

   

(一)高处作业人员不按要求使用安全带的;

   

(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有不戴安全帽、穿拖鞋或其他严重违章作业行为,未及时制止的;

   (三)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英语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