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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期末总结

Chapter1导论

Part1国际法的概念、特征、效力依据、历史发展、编纂

《战争与和平法》——格老秀斯(荷兰)第一次系统地论述国际法主要内容,使国际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的创始人;“国际法之父”

博丹(法国)在《论共和国》中首先提出国家主权的概念。

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近代条约国际法发展的起点——《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的签订

近代国际法诞生的标志——威斯特伐里亚公会的召开

边沁(英国)首先提出国际法这个名称

在《道德及立法原理绪论》中使internationallaw成为通用的国际法称谓

边沁(英国)首先提出编撰国际法的倡议

二战后,主要负责国际法编撰工作的是——(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

✓国际法特征:

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

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

国际法的创立方式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

✓国际法的效力依据——即国际法具有法律拘束力或法律效力的依据

A.传统国际法学派——格老秀斯派、自然法学派、实在法学派

国际法效力的依据格老秀斯派:

理性、国家的一般同意

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即自然理念,如人类的理性、良知、法律意识)

实在法学派:

国家同意(这种同意表现在条约和国际习惯中)

B.现代国际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社会连带说、规范法学说)

新实在法学派(权力政治说、政策定向说)

国际法效力的依据:

社会连带说:

国际社会的连带关系

规范法学说:

国际法中的“最高规范”

(即是法律规范又是伦理规范,是人类的“正义感”和“法律良知”)

权力政治说:

国家权力的均衡

政策定向说:

国家的外交政策

Part2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论述629

✓定义:

指国际法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

✓内容: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其他辅助资料(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国际条约

Ø是现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

Ø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前者通常是大多数或多数国家参加的,主题

事项涉及世界性问题,起着创立一般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作用。

后者一般由两个或几个国家为特定事项缔结的,如贸易交通等事项的条约。

(从确立国际社会一般法律规则的角度看,“造法性条约”无疑具有更重要和普遍的意义。

国际习惯名词解释

Ø指国际惯例被承认为法律者,是国际法主要渊源之一。

Ø国际习惯形成的两个要素:

一是物质要素,即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二是心理要素,

即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所接受为法律。

简答:

国际习惯形成要素

Ø由于国际习惯的不成文的,因此国际习惯形成的证据一般可在以下三种资料中得到:

A.国家的外交实践的资料,如政府的声明、照会、宣言、条约及其他外交文书

B.国家的内部行为,如国内立法、司法判决、行政命令等

C.国际组织的实践,如国际组织的决议或宣言、国际司法或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裁决等

一般法律原则名词解释

Ø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原则,如禁止反言、禁止不当得利的原则等。

Ø其作用是填补法院审理案件时可能出现的由于没有相关的条约和习惯可以适用而产生的法律空白。

Ø在国际关系中的适用较少,因此仅是国际法的渊源之一,是次要或补充渊源。

其他辅助资料多选

Ø包括:

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Ø它们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而是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

国际法主要渊源: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

国际法的渊源的地位:

国际条约(最主要)、国际习惯(主要)、一般法律原则(次要补充)、其他辅助资料

简答:

国际法渊源含义和地位(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

Part3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的主体:

也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主体类型:

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

多选、填空

多选国家是国际法基本主体原因:

国家具有国际法上完全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

国际法主要调整对象是国家间的关系

国家是国际法的创造者(国家是国际社会的主要成员)

国际法的主要实施依靠国家

Part4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

指在国际法体系中,那些得到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原则。

它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构成要件:

各国公认、具有普遍约束力、构成国际法基础、不得损益(?

名词解释

强行法:

也称绝对法,概念源于国内法,在国际法理论中,作为衡量条约是否有效的强行法的要领很早就存在了。

国际强行法一般具备四个特征:

A.属于一般国际法规范

B.必须为国际社会全体接受

C.公认为必须遵守而不得损抑

D.也不得任意改变,只有新的强行法规范方得对其进行更改

不干涉内政原则论述

一、含义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源于主权原则,指国家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务,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

A.内政的含义与判断标准

Ø含义:

内政指纯属一国主权管辖的,不涉及国际义务的事项。

如决定国家政治、经济、司法等方面的

制度,政权的选择,政党的地位,对外政策和国际关系的决定,本国自然资源的管理和利用等问题。

Ø判断标准:

国际法上的内政不是一个地理概念,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一国内政,其标准是既要符合

国内法,更要符合国际法及条约规定的应履行的国际义务,二者都符合,才是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项。

若只符合国内法,而不符合国际法及国际条约规定的应履行的国际义务的行为,则不是内政。

例如前南非当局的种族主义统治便是违反国际法的,不属于内政的范围。

别国对此违反国际法行为的干预,并不构成对内政的干涉。

B.干涉的含义及形式

Ø含义:

干涉指一国或数国基于本国的立场或利益而对别国的内政采取的专横干预行为,强制别国维持

或改变某种情势。

如使用政治、外交、军事、经济等手段强迫别国按照干涉国的意志去处理它的内部管辖事项。

Ø形式:

干涉使用的是强制手段,非法使用武力并不是干涉的唯一方式,干涉可采取军事、政治、经济、

外交等方面的各种手段。

干涉的方式除了公开露骨的干涉外,更多的是采用隐蔽、狡猾的方式:

如组织、制造、资助、煽动或怂恿在他国内部进行颠覆活动,派遣间谍、特务等。

二、现实意义

Part5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论述

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种不同但有联系的体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主要涉及两个问题:

国际法和国内法是属一个法律体系还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

是国际法优于国内法或是国内法优于国际法,还是两者相互独立。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A.一元论——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优先说

一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又分为“国内法优先说”和“国际法优先说”。

Ø“国内法优先说”认为国际法只能从国家意志和国内法上获取其效力和权威,是国内法的一部分。

这种理论现在基本上无人支持。

Ø“国际法优先说”认为在法律等级上,国际法高于国内法,国内法隶属于国际法,其效力来自于国际法。

此学说否定国家主权,为某强国侵略扩张,统一世界提供理论基础,因此不能支持。

B.二元论——国际法和国内法平行说

二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分别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虽然国际法和国内法都是国家主权意志的行为,但是国内法是国家主权意志的对内表现,规范对象是一国内的民众;而国际法是国家主权意志的集体体现,规范对象是国际关系中的国家。

两个体系间没有隶属主从关系,处于对等地位。

C.我国学者观点

多数学者采取一种协调的观点,他们虽然承认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但强调两者的联系与相互作用。

从主体、调整对象、法律渊源、效力根据和法律实施等法律特征上分析,国际法和国内法是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但是另一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又不是相互割裂、对立的,而是彼此协调、互相补充的密切关系。

二、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A.国际法在国内的效力

各国通常通过转化或采纳的方式把国际法的规定纳入国内法,使其在国内得以适用。

Ø“转化”,即要求所有的条约都必须逐个经过相应的国内立法程序转化成为国内法之后,才能在国内适用。

Ø“采纳”,即原则上所有条约都可以在国内直接适用,不需要国内的立法转化。

在国际实践中,单一地采用上述一种方式的国家不多,多数国家都是两种方式并用。

B.国内法在国际裁判中的作用

Chapter2国家

国家:

指定居在一定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结合体。

具有四个要素:

固定的居民

确定的领土

政府

主权名词解释

国家主权:

国家主权是对内最高对外独立的权力,是区分国家和其他非国家实体的最为明显的根本标志。

对内最高权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有属地最高权和对其本国国民的属人最高权。

对外独立权是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独立进行国际活动的权力,不受任何其他权力的管辖和支配。

但国家主权并非毫无限制,要受国际法约束。

                        但仍是主权国家

永久中立国:

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主权受到特殊限制的国家。

(目前,公认的严格意义上的永久中立国是瑞士和奥地利。

国家基本权利简答

Ø定义:

是国家固有的、当然的、根本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

Ø内容:

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

独立权指一国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控制、干涉的权利。

平等权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的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际权利义务的权利。

自卫权指国家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和协助他国防卫外国武力攻击的权利。

管辖权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具体包括:

a)

属地管辖国家对位于本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事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管辖权

b)属人管辖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一切人都有管辖权,无论其位于国内还是国外

c)保护性管辖国家有权对在本国领域外侵犯危害国家或公民重大利益的外国人进行管辖

d)普遍性管辖任何一国对某些严重危害和平与安全,以及反人类犯罪都有管辖权,不论罪

犯的国籍和身处何地。

目前,海盗罪和战争罪是被公认为所有国家普遍管辖的对象

国家基本权利中的管辖权简答

定义:

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内容:

1)属地管辖国家对位于本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事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管辖权

2)属人管辖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一切人都有管辖权,无论其位于国内还是国外

3)保护性管辖国家有权对在本国领域外侵犯危害国家或公民重大利益的外国人进行管辖

4)

普遍性管辖任何一国对某些严重危害和平与安全,以及反人类犯罪都有管辖权,不论罪犯的国籍

和身处何地。

目前,海盗罪和战争罪是被公认为所有国家普遍管辖的对象。

多选

贩卖人口/奴隶/毒品、恐怖主义、种族灭绝/隔离、意图盈利使人卖淫、劫持人质、酷刑、危害民用航空安全、侵害应受国际保护的人员、海盗罪、战争罪

✓国家管辖权最基本的方面——领域管辖、国籍管辖

国家管辖豁免/国家主权豁免/国家豁免

定义:

Ø广义指一国不受另一国立法、司法、行政管辖。

Ø狭义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免受他国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他国司法机关不得受理针对该国的行为和财产提起的诉讼,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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