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隔爆兼本安型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电源安全技术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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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隔爆兼本安型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电源安全技术要求

矿用隔爆(兼本安)型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电源安全技术要求

(第一次征求意见稿)

B/T1.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随着煤炭工业发展和矿山装备技术进步,监测通信系统、紧急避险设施、井下运输车辆等对防爆电源的容量要求越来越高,同时GB3836.2-2010《爆炸性环境第2部分:

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中明确禁止存在析氢危险的蓄电池在隔爆外壳内使用。

为满足目前煤矿装备的迫切需要,在充分研究、复征求各方面专家意见以及进行相关试验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本安全技术要求。

1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矿用隔爆(兼本安)型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电源产品分类、型号命名、安全技术要求、检验规则等内容。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煤矿井下使用的矿用隔爆(兼本安)型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电源的安全标志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3836.1-2010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

设备通用要求

GB3836.2-2010爆炸性环境第2部分:

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

GB3836.4-2010爆炸性环境第4部分:

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

GB14048.1-2006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1部分 总则

GB/T22084.2-2008含碱性或其他非酸性电解质的蓄电池和蓄电池组便携式密封单体蓄电池第2部分金属氢化物镍电池

MT/T154.2-1996煤矿用电器设备产品型号编制方法和管理办法

MT209-1990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

MT/T286煤矿通信、自动化产品型号编制方法和管理办法

MT/T408-1995煤矿用直流稳压电源

MT/T1078-2008矿用本质安全输出直流电源

QC/T744-2006电动汽车用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

3术语和定义

3.1单体电池

构成蓄电池最小电气单元的电极和电解质的组合。

3.2蓄电池组

以串联方式连接起来,增加电压的两个或多个单体电池。

3.3电池管理系统

通过采集、检测单体电池与热、电相关数据,对单体电池进行充放电管理、保护与控制的装置。

3.4矿用隔爆(兼本安)型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电源

能量存储、转换装置,由隔爆外壳、单体电池或电池组、电池管理系统等组成。

有时还可包括充电系统、放电系统、显示系统、电源输入系统、电源输出系统等。

简称电源系统。

3.5I5

5h率放电电流,其数值等于C5/5(A)。

4产品分类

4.1按用途分

a)监控通信系统用后备电源,包括监测监控、人员管理、通信系统等后备电源;

b)紧急避险设施用后备电源,包括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等后备电源;

c)运输车辆用电源,包括防爆蓄电池电机车、防爆无轨胶轮车、单轨吊等用电源;

d)防爆柴油机起动机用电源。

4.2按使用类型分

a)后备电源;

b)动力电源。

5产品名称与型号

5.1产品名称

矿用隔爆(兼本安)型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电源。

5.2防爆标志

ExdI或Exd[ib]I

5.3产品型号

6技术要求

6.1单体蓄电池

6.1.1类型

应采用气密式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

6.1.2外观

外观不得有变形及裂纹,表面应平整、干燥、无外伤、无污物等,且标志清晰正确。

6.1.3极性

端子极性应正确,并应有正负极的清晰标识。

6.1.4外形尺寸及质量

外形尺寸、质量应符合生产企业提供的技术条件。

6.1.520℃充放电性能

按7.2.5检验时,其容量不低于企业提供的技术条件中规定的额定值。

6.1.6-5℃充放电性能

按7.2.6试验时,其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90%。

6.1.755℃充放电性能

按7.2.7试验时,其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90%,电池最高温度不超过70℃。

6.1.8-30℃放电性能

按7.2.8试验时,其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70%。

6.1.970℃放电性能

按7.2.9试验时,其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85%。

6.1.10荷电保持与容量恢复能力

按7.2.10试验时,其荷电保持率应不低于额定值的80%,容量恢复能力应不低于额定值的90%。

6.1.11贮存

按7.2.11试验时,其容量恢复应不低于额定值的90%。

6.1.12循环寿命

按7.2.12试验时,其循环寿命应不少于600次。

6.1.13安全性

6.1.13.1电安全性

a)按7.2.13.1进行过放电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不漏液,放电容量不低于额定容量的80%。

b)按7.2.13.2进行过充电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不漏液,放电容量不低于额定容量的80%。

c)按7.2.13.3进行常温短路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表面温度不超过150℃。

d)按7.2.13.4进行高温短路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表面温度不超过150℃。

e)按7.2.13.5进行强制过放电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

6.1.13.2机械安全性

a)按7.2.13.6进行跌落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不漏液。

b)按7.2.13.7进行挤压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

c)按7.2.13.8进行针刺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

d)按7.2.13.9进行冲击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

e)按7.2.13.10进行振动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不漏液、不排气。

6.1.13.3环境安全性

a)按7.2.13.11进行加热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

b)按7.2.13.12进行低压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不漏液、不排气。

c)按7.2.13.13进行温度循环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不漏液、不排气。

d)按7.2.13.14进行析气试验时,应不排气。

6.1.13.4循环安全性

按7.2.13.15进行循环安全性能测试,应满足6.1.13.1、6.1.13.2、6.1.13.3中的各项要求。

6.1.13.5安全装置动作性能

安全装置动作性能应符合GB/T22084.2-2008中7.7的规定。

6.2电池组

6.2.1外观

6.2.1.1外观不得有变形及裂纹,表面应平整干燥、无外伤,且排列整齐、连接可靠、标志清晰等。

6.2.1.2电池组中的单体电池应采用串联方式。

6.2.1.3构成电池组的单体电池类型、规格、技术参数应一致,并为同一制造厂家生产的产品。

6.2.2极性

端子极性应正确,并应有正负极的清晰标识。

6.2.320℃放电容量

按7.3.4检验时,其容量不低于企业提供的技术条件中规定的额定值。

6.2.4一致性

按7.3.5检验时,单体蓄电池电压差别不超过20mV。

6.2.5安全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a)按7.3.6.1进行耐振动性试验时,不允许出现放电电流锐变、电压异常、蓄电池壳变形、电解液溢出等现象,并保持连接可靠、结构完好,不允许装机松动。

b)按7.3.6.2进行过放电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不漏液,表面温度不超过150℃.

c)按7.3.6.2进行过充电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表面温度不超过70℃

d)按7.3.6.2进行短路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表面温度不超过70℃

e)按7.3.6.3进行部分短路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表面温度不超过150℃

f)按7.3.6.2进行加热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表面温度不超过150℃

g)按7.3.6.2进行挤压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表面温度不超过150℃

h)按7.3.6.2进行针刺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表面温度不超过150℃

6.3电源电池管理系统

6.3.1电源应具备电池管理系统

6.3.2电池组应采用恒流,其恒流特性应在产品企业标准中明确。

6.3.3应对蓄电池组及单体电池电压、蓄电池组温度,电源系统的电压、电流、容量等参数进行检测和显示,误差应满足表1的要求。

表1

参数

蓄电池组及单体电池电压

蓄电池组温度

电源系统电流

电源系统电压

电源系统容量

误差

≤2%

±2℃

≤2%

≤2%

≤5%

注:

蓄电池组温度测量时应测量蓄电池组中间电池的温度。

6.3.4应具备蓄电池组及单体电池过充电压保护,保证电池组及单体电池组的电压不高于其最高允许电压

6.3.5应具备蓄电池组过充电压保护失效报警或显示功能,当蓄电池组过充电压保护失效时应声光报警或显示。

6.3.6应具备蓄电池组及单体电池过放电压保护,保证蓄电池组及单体电池的电压不低于其最低允许电压。

6.3.7应具备蓄电池组及单体电池过放电压保护失效报警或显示功能,当蓄电池组及单体电池过放电压保护失效时应声光报警或显示。

6.3.8应具备充电过流保护,当电源系统充电电流大于最高允许电流时,应在100ms内断开与充电器连接,停止充电并在10s内声光报警或显示。

6.3.9应具备放电过流保护,当电源系统放电电流大于最大允许放电电流时,应在100ms内断开与用电设备连接,停止放电,并在10s内声光报警或显示。

6.3.10应具备输出短路保护,当发生外部电路短路时,应在50ms内断开与用电设备连接,停止放电,并在10s内声光报警或显示。

6.3.11应对每个蓄电池组进行温度监测,当任一蓄电池组温度超出最高允许温度时,应在10s内断开该电池组与充电设备及用电设备的连接,并声光报警或显示。

6.3.12应具有防止反向充电的措施,且应具有耐充电电源极性反接的功能。

6.3.13应具备电池信息采集、监测、报警功能,当电池信息采集线发生开路或其他故障时,应声光报警或显示。

6.3.14在电源正常工作及进行各项试验时,其各单体电池的最高表面温度不应超过70℃。

6.4电源的电气安全性能

6.4.1绝缘电阻和工频耐压应符合MT/T661和GB14048.1的规定。

6.4.2泄漏电流应符合MT/T408-1995中4.8.3的规定。

6.4.3外壳防护性能应符合GB3836.1~4-2010、MT209-1990中9.1.1的规定。

6.5电源的电气性能

6.5.1监测通信系统用后备电源的主要技术指标与功能应符合MT/T1078-2008中4.4和4.5的规定;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用电源的工作(放电)时间应符合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可定期通过自动放电来测量电池组的实际容量;运输车辆用电源的技术指标与功能应符合QC/T744-2006的规定;防爆柴油机起动机用电源的技术指标与功能应满足柴油机起动机的要求。

在充、放电过程中各单体电池的最高温度不应超过70℃。

6.5.2工作稳定性应符合MT/T1078-2008中4.11的规定,在充、放电过程中各单体电池的最高温度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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