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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协议样本

出租人:

法定地址:

承租人:

                        

法定地址:

身份证号码(自然人):

出卖人:

                        

法定地址: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从出卖人购买工程机械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三方经过友好协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自愿签订本            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本合同一经签订,对三方均有约束力,三方须共同遵守。

第一章 采购

一、租赁物件(标的)

租赁物件,是指出租人根据《租赁物件清单》(附件1)中承租人的要求和选择,以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按本合同规定收取租金为目的,向承租人所指定的出卖人购买的            重工产品。

二、租赁物件的购买

1、承租人自主选择租赁物件。

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指标和品质、技术保证、售后服务和维护以及价格、交货、验收时间等交易条件享有全部的决定权,并直接与出卖人商定上述交易条件。

承租人对上述自主选择和决定负全部责任,出租人对交易条件的选定不承担任何责任。

2、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上述选择和决定与承租人、出卖人签订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中所规定的付款相关义务,购买租赁物件。

三、租赁物件价款的支付

1、本合同项下租赁物件及价款

租赁物件名称

规格型号

设备编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

 

 

 

 

 

 

 

 

 

 

 

 

 

 

 

 

 

 

 

 

 

合计总金额(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人民币¥:

           )

2、承租人及出卖人均同意,设备总价款的     %向      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

如果出租人同意融资租赁,则须在3个工作日内按上述第1项租赁物件的总价款额一次性划转到            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在银行开立的专用结算帐户中(账号:

            ,开户行:

            处)。

3、出卖人收到            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开具本合同项下的总价款发票,并寄送给出租人(发票以出租人为台头、注明合同号)。

四、租赁物件的交付

1、出租人确认收到承租人支付的首付款、保证金、手续费后,通知出卖人即向承租人交付租赁设备。

承租人收到货物后当即验收,验收合格后签收《租赁物件接收确认书》(附件2)。

承租人自提租赁物件的,提货当日为交付日,交货地址:

            ;以送货方式交付租赁物件的,承租人收到出卖人发出的快递运单之日为交付日,收货地址:

           。

2、出租人委托出卖人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件。

在出卖人按约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件时,承租人同意视为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件,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租赁物件。

3、若出卖人违约,包括但不限于出卖人迟延交货,所提供的租赁物件与本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不符,或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及质量保证期间有质量瑕疵等情况,出租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承租人同意,即使出现前述情况,无论承租人是否能够通过协商或索赔得到补偿,也无论协商或索赔是否在进行中,均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承租人均应按本合同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4、基于租赁物件所发生的一切争议以及索赔、仲裁和诉讼均由承租人办理,全部费用和一切法律后果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应合理协助承租人采取及时而充分的补救措施。

如因承租人的疏忽和迟延导致某种请求权的丧失或对某种请求权的限制或发生某项损失,其后果由承租人承担。

第二章 租赁

一、首付款、保证金、手续费及支付方式

1、首付款、保证金和手续费由《租金支付表》(附件3)明确规定。

2、保证金不计利息,当所有应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总金额小于保证金金额时,保证金可以自动冲抵应付的全部或部分。

多余的保证金(如有)将退还给承租人。

3、若承租人在起租日前提出中止或撤销本合同,无论承租人同意与否,租赁手续费、保证金均不退还。

若承租人在起租日后租赁物未使用前提出中止或撤销本合同,无论承租人同意与否,租赁首付款、手续费均不退还,保证金按本条第二项处理。

4、如果出现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项的情况,出租人有权从保证金中按滞纳金、其他应付费用、应付租金的顺序充抵承租人对出租人的欠款。

承租人应根据出租人通知,补足保证金。

若承租人不能按要求补足保证金,出租人有权使用承租人每次交付的款项补足保证金。

5、承租人自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将首付款、保证金、手续费以现汇方式一次性全额支付给出租人。

首付款、手续费、保证金汇入帐户:

账号:

            ,开户行:

            

6、起租日及租赁期间

(1)租赁期限的起租日为租赁物件的交付日。

(2)本合同的租赁期间自起租日开始满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租金及租金的支付方式

1、租金是承租人因租用租赁物件而向出租人定期支付的款项,由《租金支付表》(附件3)明确规定。

其中利率若发生变动,出租人向承租人发送书面“租金变更通知书”,并重新出具未支付期数的租金明细表,承租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2、租金的支付:

承租人按《租金支付表》(附件3)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1)承租人须在出租人指定的当地银行开立一个固定的付款专用账户(账号:

            ,开户行:

            ),专门用于支付首付款、保证金、手续费、租金及其它费用。

(2)承租人应当于每月15日之前将租金划入出租人帐户。

并在汇款单(备注或附言栏)中注明车号、出卖人,同时必须将汇款情况(车号、还款日、还款金额)当日内电话或传真告知出卖人,未告知的,视为未还款。

(3)由出卖人落实并按“承租人还款清单”格式建立详细的还款台帐,于18日之前传真或邮件出租人。

(4)如果出租人书面委托出卖人代为收取租金的,出卖人应当在每月15日之前将租金汇入出租人帐户,并按上述规定建立台帐。

3、本合同租金及其他款项均以现汇结算,出租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承租人出具发票。

4、承租人应无条件按本合同《租金支付表》(附件3)所规定的金额、币种、时间和支付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租金日为到帐日,如遇节假日则提前至前一银行工作日。

同时承租人应负担支付租金时所发生的费用。

5、在出租人收到承租人的首付款、保证金、手续费后,出租人向承租人开具发票或收据,2日内寄往承租人指定地点或交由出卖人转送。

6、本合同及附件项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所有租金及其他款项必须是足额、不附有抵消、反索或其他任何条件。

第三章 质量保证及服务

对于本合同涉及租赁物件质量保证及质保期内的服务,由出卖人按照制造商的相关规定及《产品保修卡》办理。

承租人对租赁物件应该按照制造商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维护和保养,以便该租赁物件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对超出租赁物件制造商规定的保修范围以外的服务,承租人必须自负费用委托出卖人对租赁物件进行维护保养。

有关租赁物件维护保养及质量所产生的争议纠纷,由承租人自行与出卖人协商解决,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不得受此影响。

第四章 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一、租赁物件的所有权

在承租人履行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之前,出租人对本合同所记载的租赁物件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因此:

1、出租人随时可以用通讯或现场检查的办法,检查租赁物件的状态。

2、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完全所有权可有效地对抗承租人的各类债权人,包括破产债权人。

3、承租人除非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不得转让、转租、出借、抵押租赁物件;不得用租赁物件向第三方投资;不得使租赁物件被留置;不得对租赁物件进行改动、拆除、拆卸或添加附件。

二、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在租赁期间内,承租人拥有本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1、承租人应按照制造商提供的《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合理使用和操作租赁物件,并就任何损坏或不当操作及时通知出卖人或出租人;在租赁物件出现故障时,只允许经出卖人维修租赁物件;并为特约维修服务站提供便利,使其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对租赁物件进行检查和修复,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质保期内属制造商规定免费保修的除外。

2、租赁物件在租赁期内由承租人使用时,承租人应负责日常维修、保养、更换零部件等,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3、承租人更换租赁物件的零部件时,必须使用原厂制造的同规格、同型号的零部件。

若承租人采用代用件,必须事先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4、承租人的上述一切行为均不得损坏租赁物件,均不得阻碍或改变租赁物件原来的用途和功能。

5、因租赁物件本身设置、保管、使用等原因,致使第三者的人身及/或财产遭受损害时,由承租人承担赔偿和/或其他责任,出租人不负任何责任。

6、因租赁物件设置、运输、保管、安装、调试、使用及租金的支付等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

第五章 租赁物件的收回

一、当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达到3期时或履行义务不能时,出租人可以将租赁物件收回。

出租人需要收回租赁物件时,可以要求出卖人收回,向承租人发送《租赁物件收回通知书》(附件4),承租人应无条件提供一切便利,并支付为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租人承担。

二、在出租人收回租赁物件时,承租人所欠租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和承租人应付违约金等应当全部付清。

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出租人的损失。

第六章 提前终止及期满留购

一、提前终止

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请求提前终止本合同项下的租约,出租人有权对该等请求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接受。

在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情况下,承租人可在某个租金支付日(“提前终止日”)提前终止本合同:

1、承租人已经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出租人并获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2、未有本合同项下的重大违约事件发生和持续;

3、承租人向出租人已经支付:

(1)商定的提前终止日前所有到期租金和所有到期的其他款项;

(2)商定的提前终止日后的所有未到期租金本金;

(3)设备的留购价款(如有)。

4、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等同于下列总额1%的提前终止费用:

商定的提前终止日前所有租金及其它款项、商定的提前终止日后的所有未到期租金本金加上留购价款(如有)和出租人提出的其他合理要求。

在满足上述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出租人向承租人出具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证明书,本合同即终止,承租人享有租赁物所有权。

二、期满留购

在本合同租赁期限的最后一天,若承租人未发生违约行为,即全部履行完毕合同规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实际租金、利息、罚息、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滞纳金及其他款项等付清后,承租人选择以留购方式取得租赁物件所有权。

承租人以现汇方式一次性向出租人支付留购价格人民币(大写)           (¥    元),购买租赁物件所有权。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的留购款后,向承租人出具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证明书,将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第七章 租赁物件的毁损、丢失和灭失风险

一、出卖人将租赁物件交付给承租人后,租赁物件受到的丢失、灭失及毁损,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一旦租赁物件丢失、灭失或毁损,承租人应立即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可指定下列方式之一,由承租人负责处理并负担一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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