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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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pdf

目次目次1总结2术语3分类和耐火等级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局4.1一般规定4.2防火间距4.3消防车道5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5.1防火分隔5.2防火墙、防火墙和防火卷帘5.3电梯井、管道和其它防火构造6安全疏散和救援设施7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8供暖、通风和排烟8.1供暖和排风8.2排烟9电气1总则总则1.0.1为了防止和减少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火灾危险和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消防站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

1.0.3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应结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特点,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并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术语2.0.1汽车库汽车库用于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

2.0.2修车库修车库用于保养、修理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构)筑物。

2.0.3停车场停车场专用于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地或构筑物。

2.0.4地下汽车库地下汽车库地下室内地坪面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之差大于该层车库净高1/2的汽车库。

2.0.5半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地下室内地坪面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之差大于该层车库净高1/3且不大于1/2的汽车库。

2.0.6多层汽车库多层汽车库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m的两层及以上的汽车库或设在多层建筑内地面层以上楼层的汽车库。

2.0.7高层汽车库高层汽车库建筑高度大于24m的汽车库或设在高层建筑内地面层以上楼层的汽车库。

2.0.8机械式汽车库机械式汽车库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等形式停放汽车的汽车库。

2.0.9敞开式汽车库敞开式汽车库任一层车库外墙敞开面积大于该层四周外墙体总面积的25%,敞开区域均匀布置在外墙上且其长度不小于车库周长的50%的汽车库。

3分类和耐火等级分类和耐火等级3.0.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分类应根据停车(车位)数量和总建筑面积确定,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表3.0.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分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分类IIIIIIIV汽车库停车数量(辆)3001513005115050总建筑面积2mSS100005000S100002000S5000S2000修车库车位数(个)15615352总建筑面积2mSS30001000S3000500S1000S500停车场停车数量(辆)400251400101250100注:

1当屋面露天停车场与下部汽车库共用汽车坡道时,其停车数量应计算在汽车库的车辆总数内。

2室外坡道、屋面露天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汽车库的建筑面积之内。

3公交汽车库的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值增加2.0倍。

3.0.2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表表3.0.2汽车库、修车库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汽车库、修车库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建筑构件名称耐火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墙防火墙不燃性3.00不燃性3.00不燃性3.00承重墙不燃性3.00不燃性2.50不燃性2.00楼梯间和前室的墙、防火隔墙不燃性2.00不燃性2.00不燃性2.00隔堵、非承重外墙不燃性1.00不燃性1.00不燃性0.50柱不燃性3.00不燃性2.50不燃性2.00梁不燃性2.00不燃性1.50不燃性1.00楼板不燃性1.50不燃性1.00不燃性0.50疏散楼梯、坡道不燃性1.50不燃性1.00不燃性1.00屋顶承重构件不燃性1.50不燃性1.00不燃性0.50吊顶(包括吊顶格栅)不燃性0.25不燃性0.25不燃性0.15注: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皿构件的外露部位应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中相应构件的规定。

3.0.3汽车库和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应为一级;2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I类汽车库、修车库,应为一级;3II、III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4IV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一般规定一般规定4.1.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选址和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合理确定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4.1.2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

4.1.3汽车库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

汽车库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

4.1.4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组合建造。

当符合下列要求时,汽车库可设置在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地下部分:

1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建筑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2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4.1.5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建筑,且应独立建造。

当停车数量不大于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IV类汽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4.1.6I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II、III、IV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或与其贴邻,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

4.1.7为汽车库、修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1贮存量不大于1.0t的甲类物品库房;2总安装容量不大于5.0m3/h的乙炔发生器间和贮存量不超过5个标准钢瓶的乙炔气瓶库;31个车位的非封闭喷漆间或不大于2个车位的封闭喷漆间;4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场所。

4.1.8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库房。

4.1.9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储罐、加气机。

4.1.10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不得设置地下室和地沟。

4.1.11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不应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

当受条件限制必须贴邻汽车库、修车库布置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1.12I、II类汽车库、停车场宜设置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灭火器材间。

4.2防火间距防火间距4.2.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之间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除甲类物品仓库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其中,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表4.2.1的规定值增加3m;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应按表4.2.1.的规定值增加2m。

4.2.2汽车库、修车库之间或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当较高一面外墙比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表表4.2.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之间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除甲类物品仓库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之间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除甲类物品仓库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名称和耐火等级汽车库、修车库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一、二级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汽车库、修车库1012101214三级汽车库、修车库1214121416停车场686810注:

l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算起,如外墙有凸出的可姗物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停车场从靠近建筑物的最近停车位置边缘算起。

2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2.2汽车库、修车库之间或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当较高一面外墙比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2当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上,同较低建筑等高的以下范围内的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减小50%;3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较高一面外墙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卷帘、水幕等防火设施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应小于4m;4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较低一座的屋顶无开口,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应小于4m。

4.2.3停车场与相邻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当相邻建筑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停车部位高15m范围以下的外墙均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不限。

4.2.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甲类物品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4的规定。

表表4.2.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甲类物品仓库的防火间距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甲类物品仓库的防火间距(m)名称总容量(t)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一、二级三级甲类物品仓库3、4项551520202515201、2、5、6项510121515201215注:

1甲类物品的分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2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甲类物品仓库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襄的规定值增加5m。

4.2.5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甲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增加2m。

4.2.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以及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6的规定。

表表4.2.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以及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以及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m)名称总容量(积)(m3)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一、二级三级易燃液体储罐15051200201100010015000121520251520253012152025可燃液体储罐5250251100010015000500125000121520251520253012152025湿式可燃气体储罐100010011000010000121520152025121520液化石油气储罐13031200201500500182025302025304018202530注:

1防火间距应从距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最近的储罐外壁算起,但设有防火堤的储罐,其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距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2计算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城总容量时,lm3的易燃液体按5m3的可燃液体计算。

3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本表对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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