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煤矿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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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煤矿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标准.doc

太原市煤矿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标准

(试行)

根据《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山西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标准》、《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太原市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测评细则》以及《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我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标准:

一、生产矿井

(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

生产矿井必须设置安全科(由主体企业实行派驻制)、生产技术科、机电运输科、通风科(瓦斯抽采队)、防治水和地质测量科(探放水队)、调度中心(六大系统维护管理队)、应急救援管理中心(兼职救护队、医疗救护队(站)),组建瓦斯抽采队(高瓦斯矿井)、探放水队、六大系统维护管理队、兼职救护队、医疗救护队(站)(可纳入相应科室加强管理),即“五科五队两中心”。

其他管理机构由煤矿按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其中职工教育培训、劳动用工管理、职业危害防治必须设置并明确专人专职负责。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按人员准入条件配齐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安全科至少配备7名管理人员,其他科室至少配备3名管理人员。

煤矿要组建9人的兼职救护队,救护队员必须经有资质的矿山救护大队培训并取得《救护队员资格证》。

煤矿设有职工医院的要组建医疗救护队,煤矿未设置职工医院的要与就近的三级以上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救护协议,由医疗机构派驻在井口设置不少于3人(一名医生两名护士)的医疗救护站。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人员岗位工作责任制,认真履行管理机构职责。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政策、规定,在矿长领导下负责本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修定本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3、负责《作业规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和审批。

4、建立日常安全检查制度,组织现场安全检查,制止、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5、负责落实煤矿从业人员准入制度,组织各类人员参加培训,按规定配齐煤矿从业人员,保证全员持证上岗。

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知识教育。

6、组织落实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及日常检查工作,按有关规定负责或参与新建、扩建及大修项目的施工管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新设备、新工艺安全设施的审查。

7、组织落实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测评体系的运行工作。

8、负责做好煤矿民爆物品及“雨季三防”的管理工作。

9、制定并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生产责任制。

10、负责落实“一通三防”和防治水管理制度。

11、组织开展职业危害防治、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工作。

12、掌握本单位的安全形势,分析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13、负责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建立和管理事故档案。

14、组织本矿安全工作的考核和评比,开展安全竞赛活动,交流、推广安全生产经验,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办法。

15、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指导安排安全生产工作。

16、负责监督《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落实执行情况。

(三)人员分类、任职资格条件及配备要求

1、煤矿“六长”及副总工程师

(1)人员范围

①“六长”:

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兼任矿长助理)。

②副总工程师:

采煤副总工程师、掘进副总工程师、机电副总工程师、运输副总工程师、通风副总工程师、防治水和地质测量副总工程师。

(2)任职资格条件

煤矿“六长”及副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煤炭主体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经历;矿长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4年以上工作经历。

矿长必须持有有效的《山西省煤矿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其他“五长”及副总工程师必须持有有效的《安全资格证》。

(3)配备要求

煤矿必须按要求配齐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六长”及副总工程师,按照煤矿安全监管隶属关系在市国资委或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审查后在太原市煤炭工业局注册,领取《太原市煤矿“六长”及副总工程师注册合格证》。

同一人不得在两个及以上煤矿任职。

2、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人员范围

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瓦斯抽采、探放水、六大系统维护管理、应急救援及火工品使用管理等安全生产区(队)负责人。

(2)任职资格条件

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煤炭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煤炭主体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

必须持有效的《安全资格证》。

(3)配备要求

煤矿必须按生产需要配齐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至少要有35人经培训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和区(队)负责人必须持有有效的《安全资格证》)。

3、技术人员

(1)人员范围

煤矿从事安全、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防治水和地质测量、调度(监测)、应急救援、职业卫生及火工品使用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包括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区(队)的工作人员)。

(2)任职资格条件

煤矿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煤炭相关专业中专学历的须大专在读且2015年底达到学历准入标准),煤炭主体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其中30%应具备煤炭主体专业中高级技术职称)。

(3)配备要求

煤矿企业应当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且每个专业都必须配备人员,具体要求为:

①120万吨/年以下矿井50人;

②120万吨/年矿井70人;

③150万吨/年矿井80人;

④180万吨/年矿井80人;

⑤30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120人。

按照煤矿安全监管隶属关系,煤矿技术人员需经市国资委或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资格审查后在太原市煤炭工业局注册,领取《太原市煤矿技术人员注册合格通知单》,同一人不得在两个及以上煤矿任职。

4、特种作业人员

(1)人员范围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包括:

井下电气工、井下爆破工、安全监测监控工、瓦斯检查工、安全检查工、提升机操作工、采煤机(掘进机)操作工、瓦斯抽采工、防突工、探放水工等10个工种。

(2)任职资格条件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②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病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③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④取得中级技能(四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⑤具有2年以上煤矿生产作业工作经历。

(3)配备要求

煤矿要根据生产需要,合理配备特种作业人员,至少达到以下配备要求:

井下电气工:

综采面2人/班,综掘面1人/班;

井下爆破工:

机采面(需爆破作业的)生产班1人/班;

瓦斯检查工:

每个采、掘工作面1人/班;

安全检查工:

每个采、掘工作面1人/班,安全巡查至少由3人组成检查组检查;

提升机操作工:

2人/台、班;

采煤机(掘进机)操作工:

生产班2人/台、班,检修班1人/台、班;

瓦斯抽采工(高瓦斯矿井):

组建至少10人的瓦斯抽采队,并根据抽采系统工艺按需配备;

探放水工:

组建至少15人的探放水队;

安全监测监控工:

组建至少12人的六大系统维护管理队。

5、其他从业人员

(1)人员范围

煤矿除上述四类人员以外从事煤矿生产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班组长、煤矿特有工种和各岗位的工人。

(2)任职资格条件

①煤矿井下班组长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取得中级技能(四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具有2年以上煤矿生产作业工作经历;年龄在50岁以下;必须参加具备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的班组长任职资格培训,领取《班组长培训合格证书》。

根据工种不同,采煤和掘进班组每班每面至少配备1名班组长;通风、机电、运输班组每班至少配备1名班组长。

②班组长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必须参加具备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的从业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新工人经培训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期满4个月并经考核合格或参加煤炭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其他从业人员必须在本岗位工作2年以上,方可申请调整到实行职业准入的其他工作岗位,并必须取得相应岗位的从业资格证书。

二、建设矿井

Ⅰ、建设单位

(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

建设矿井必须设置安全科(由主体企业实行派驻制)、基建科、机电运输科、通风科(瓦斯抽采队)、防治水和地质测量科(探放水队)、调度中心(六大系统维护管理队)、应急救援管理中心(兼职救护队、医疗救护队(站)),组建瓦斯抽采队(高瓦斯矿井)、探放水队、六大系统维护管理队、兼职救护队、医疗救护队(站)(可纳入相应科室加强管理),即“五科五队两中心”。

其他管理机构由煤矿按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其中职工教育培训、劳动用工管理、职业危害防治必须明确专人专职负责。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按人员准入条件配齐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安全科至少配备7名管理人员,其他科室至少配备2名管理人员。

煤矿要组建9人的兼职救护队,救护队员必须经有资质的矿山救护大队培训并取得《救护队员资格证》。

煤矿设有职工医院的要组建医疗救护队,煤矿未设置职工医院的要与就近的三级以上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救护协议,由医疗机构派驻在井口设置不少于3人(一名医生两名护士)的医疗救护站。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人员岗位工作责任制,认真履行管理机构职责。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1、负责项目建设的统一协调管理,科学组织施工,合理安排建设工期,严禁片面追求速度而忽视安全的现象发生。

2、组织落实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及日常检查工作。

3、组织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测评体系的运行工作。

4、负责做好煤矿民爆物品及“雨季三防”工作。

5、要严格实行招投标制,严把施工、监理队伍准入关,不具备资质或能力的施工、监理队伍不得进入,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单位工程不得开工。

6、负责施工单位人员入场培训的组织和施工、监理人员的备案及管理工作,严禁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人员上岗。

7、负责本矿及施工队伍从业人员的用工管理,维护职工稳定,严禁未达到“5个100%”人员上岗作业。

认真做好施工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8、负责建设施工过程中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做到跟班现场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9、负责双电源供电、安全监控和矿井通风系统等基础工程及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管理,为施工单位提供良好的安全施工条件。

10、负责向施工方提供符合规范要求的地质、设计等技术资料,所提供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11、负责组织制订瓦斯、水、火、顶板、煤尘等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和落实工作,切实加强采空区积水、积气等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2、负责召开项目建设协调会、安全例会,负责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和施工安全费(造价的2%),严禁少提或不提取安全费的现象发生。

13、负责监督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落实执行情况。

(二)人员分类、任职资格条件及配备要求

1、煤矿“六长”及副总工程师

(1)人员范围

①“六长”:

矿长、安全副矿长、基建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兼任矿长助理)。

②副总工程师:

机电副总工程师、开拓(掘进)副总工程师、通风副总工程师、防治水和地质测量副总工程师。

(2)任职资格条件及配备要求同生产矿井

2、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人员范围

B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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