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泛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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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泛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的法律意见书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泛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的法律意见书释义释义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
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收购管理办法:
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指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通知:
指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业务指引: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编报规则12号指: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公司章程:
指泛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A股:
指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人/泛海建设/公司:
指泛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泛海建设控股:
指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交易双方:
指发行人和泛海建设控股中国泛海:
指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泛海集团:
指泛海集团有限公司光彩投资:
指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星火公司:
指北京星火房地产开发责任有限公司武汉公司:
指武汉王家墩中央商务区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通海公司:
指通海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公司:
指浙江泛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标的公司:
指星火公司、武汉公司、通海公司、浙江公司标的资产:
指星火公司100%股权、武汉公司60%股权、通海公司100%股权、浙江公司100%股权及上述股权对应的资产本次发行:
指发行人为向泛海建设控股收购标的资产而向泛海建设控股非公开发行股份380,366,492股本次收购:
指发行人向泛海建设控股非公开发行股票380,366,492股向泛海建设控股收购标的资产本次交易:
指本次发行和收购评估基准日:
指2007年6月30日认购股份协议书及认购股份补充协议书:
指泛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签订的认购股份协议书及认购股份补充协议书中信建投:
指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大华天诚:
指深圳市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德正信:
指深圳市德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指深圳市德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就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价值进行评估而编制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本所:
指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致:
泛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致:
泛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所接受泛海建设的委托,作为泛海建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收购资产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收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通知、业务指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3引言引言本所作为在中国依法注册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依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提供本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或结论的适当资格。
本所对本次交易以及对向中国证监会上报文件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本所已得到发行人和泛海建设控股如下保证:
其各自所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均全部真实;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出具有关本次交易的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发行人、泛海建设控股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交易使用,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在此同意,发行人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有关部门审批,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交易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正文文4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的方案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的方案本次发行泛海建设拟收购泛海建设控股持有或有权处置的星火公司100%股权、通海公司100%股权、浙江公司100%股权和武汉公司60%股权。
1、发行方式:
非公开发行。
2、发行股票的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3、股票面值:
每股面值1元。
4、发行数量:
380,366,492股。
5、发行对象:
泛海建设控股。
本次发行前泛海建设控股持有发行人458,923,496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61.07%,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6、发行价格:
19.10元/股。
该价格为发行人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
7、限售期安排:
本次向泛海建设控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上市流通或转让。
8、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收购的资产:
泛海建设控股持有或有权处置的星火公司100%股权、通海公司100%股权、浙江公司100%股权和武汉公司60%股权。
9、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收购标的资产的价格:
参照资产评估价值(即以2007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经深圳德正信进行评估并出具的标的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星火公司100%股权、通海公司100%股权、浙江公司100%股权和武汉公司60%股权的评估值为76.57亿元)。
以评估价值折价后确定为72.65亿元。
10、泛海建设控股以股权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触发要约收购义务,需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的方案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处,是合法有效的。
二、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二、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交易已获如下批准和授权51、发行人于2007年3月16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注意事项的精神,于2007年7月13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补充事项的议案”等涉及200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六项议案。
3、发行人于2007年7月30日召开了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逐项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关于200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发行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有关授权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董事会已依法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有效授权。
4、发行人于2007年12月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临时会议,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2007年度非公开发行方案具体实施安排的议案”、“关于签订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补充协议及修改其它相关文件的议案”等议案。
5、2007年12月9日,发行人独立董事就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及关联交易事宜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已依照公司章程和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就本次交易做出决议,本次交易已依法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有效授权,且前述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有关规定。
(二)本次交易尚需取得如下批准:
1、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2、中国证监会对泛海建设控股因本次交易所触发的要约收购义务之豁免申请的核准。
三、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三、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本次交易主体包括股票发行人和股票发行对象。
6
(一)发行人发行人为本次交易之股票发行人,又为股权受让方。
1、发行人依法设立发行人前身为南海石油深圳开发服务总公司物业发展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19893号文批准,成立于1989年5月。
1991年6月,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深府办复1991434号文批准,改组为深圳南油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994年5月,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深府函199424号文批准,由定向募集公司改组为社会募集公司并于1994年9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1998年10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发起人深圳南油集团有限公司将所持公司的法人股全部转让给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998年12月,公司名称由深圳南油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深圳市南油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999年7月,公司名称更改为光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4月公司名称更改为光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2月公司名称更改为泛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3月公司完成了股权分置改革。
2、发行人已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发行人经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深证办复1994122号文批准,于1994年5月4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上网定价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13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泛海建设之社会公众股于1994年9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发行后总股本为5200万股,其中境内法人股2730万股,占总股本的52.5%;内部职工股1170万股,占总股本的22.5%;社会公众股1300万股,占总股本的25%。
3、发行人历次股本变动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1994年9月公司上市时,股份总数为5200万股,其股权结构为:
境内法人股2730万股,占总股本的52.5%;内部职工股1170万股,占总股本的22.5%;社会公众股1300万股,占总股本的25%。
(2)1994年10月实施了1993年度分红方案,每10股送3股,股份总数变更为6760万股,其股权结构为:
境内法人股3549万股,占总股本的52.5%;内部职工股1170万股,占总股本的17.3%;社会公众股2041万股,占总股本的30.2%。
7(3)1995年3月公司内部职工股上市流通,股份总数仍为6760万股,其股权结构为:
境内法人股3549万股,占总股本的52.5%;内部职工高管股26.3799万股,占总股本的0.4%;社会公众股3184.6201万股,占总股本的47.1%。
(4)1995年5月实施了1994年度分红方案,每10股送3股,股份总数变更为8788万股,其股权结构为:
境内法人股4613.7万股,占总股本的52.5%;内部职工高管股26.3799万股,占总股本的0.3%;社会公众股4147.9201万股,占总股本的47.2%。
(5)1995年8月实施了配股方案,每10股配1.775股,股份总数变更为:
10347.87万股,其股权结构为:
境内法人股5432.63万股,占总股本的52.5%;内部职工高管股26.3799万股,占总股本的0.3%;社会公众股4888.8584万股;占总股本的47.2%。
(6)1996年7月实施了1995年度分红方案,每10股送1股,股份总数变更为11382.657万股,其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