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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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pdf

管理程序管理程序管理程序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司编号:

AP-158-CA-2018-01-R2下发日期:

2018年1月8日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4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除外。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民航专业工程包括:

(一)机场场道工程,包括:

1.飞行区土石方(不含填海工程)、地基处理、基础、道面工程;2.飞行区排水、桥梁、涵隧、消防管网、管沟(廊)工程;3.飞行区服务车道、巡场路、围界(含监控系统)工程。

(二)民航空管工程,包括:

1.区域管制中心、终端(进近)管制中心和塔台建设工程;52.通信(包括地空通信和地地通信)工程、导航(包括地基导航和星基导航)工程、监视(包括雷达和自动相关监视系统)工程;3.航空气象(包括观测系统、卫星云图接收系统等)工程;4.航行情报工程。

(三)机场目视助航工程,包括:

1.机场助航灯光及其监控系统工程;2.飞行区标记牌和标志工程;3.助航灯光变电站和飞行区供电工程;4.泊位引导系统及目视助航辅助设施工程。

(四)航站楼、货运站的工艺流程及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工程。

其中,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包括:

信息集成系统、航班信息显示系统、离港控制系统、泊位引导系统、安检信息管理系统、标识引导系统、行李处理系统、安全检查系统、值机引导系统、登机门显示系统、旅客问讯系统、网络交换系统、公共广播系统、安全防范系统、主时钟系统、内部通讯系统、呼叫中心(含电话自动问讯系统),以及飞行区内各类专业弱电系统。

(五)航空供油工程,包括:

1.航空加油站、机坪输油管线系统工程;2.机场油库、中转油库工程(不含土建工程);3.场外输油管线工程、卸油站工程(不含码头水工工程和铁路专用线工程);4.飞行区内地面设备加油站工程。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执行。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民航局机场司负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全国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委托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监总站)的承办事项进行指导,并监督办理情况;(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有关的事宜。

第五条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民航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辖区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三)受理并备案审核辖区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方案、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抽取评标专家申请表;(四)认定省级或者市级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地方交易市场),与地方交易市场制定工作方案,约定业务流程,明确有关责任义务;(五)受理并备案审核招标人提交的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公示报告,对招标人提供的合同副本进行备案;(六)受理辖区内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质监总站负责:

7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民航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承担民航专业工程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和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三)受委托承担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地方交易市场进行开标评标的驻场服务工作;(四)招标投标活动各当事人的信用体系建设;(五)受委托的其它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原则,项目当事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原则,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二章招标第九条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送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8能进行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取得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的文件;(三)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已获批准(勘察、设计招标除外);(四)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五)能够提出招标技术要求,施工项目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招标人可以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符合国家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要求,经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确定委托前,应当查询相关招标代理机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鼓励优先选择无失信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公告视同为招标公告,其发布要求、载明内容应当与招标公告的要求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国家发改委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发售期最后一天应当回避节假日。

第十四条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招标资9格预审文件的编制应当按照民航专业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民航专业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要求编制。

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按照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标准监理招标文件要求编制。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民航地区管理局认定的省级或市级地方交易市场进行资格审查、开标、评标。

民航地区管理局认定的地方交易市场应当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收费合理,且具备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现场监视、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等条件,能够保证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保密、封闭、有序地进行,并接受民航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前,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方案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招标方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

(一)项目批准(或核准)文件;按规定获得的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由民航管理部门以外的部门或单位批准的,需附民航行业审查意见。

(二)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备案表(见附表一);(三)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四)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五)招标代理委托书或委托合同复印件;(六)其他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及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写应当符10合相关规定,其中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委员会组成方案、评标办法、否决投标条件应当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民航地区管理局自收到招标方案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核,如有异议,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如无异议,则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第十八条招标方案经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后,招标人方可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并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发售期的最后一天应当回避节假日。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对其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体视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11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鼓励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收取。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有关澄清或者修改应当报原备案单位备案。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五条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应当在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重新进行招标。

对招标文件中的招标范围、资格要求、评标办法等重点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重新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审核。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资格预审后投12标人的数量,一般不得少于7个投标人,且应当采用专家评审的办法,由专家综合评分排序,按得分高低顺序确定投标人。

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招标。

第三章投标第二十八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承担所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其中,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住建部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投标人组织投标联合体的,应当划分联合体各成员的专业职责,13联合体各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工程资质。

联合体成员中同一专业的最低资质为投标联合体该专业的资质。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

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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