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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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

第二章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其应用

第一节概述

一、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编制背景

水电水利工程监理的起步可追溯到八十年代初期。

国家开始进行工程建设体制改革,水电行业管理部门首先在云南鲁布革水电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试行“业主负责制、建设监理制、招投标制及合同管理制”。

此后,国家电力部在总结云南鲁布革工程建设体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将工程监理制度逐步在大型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中推行开来。

1989年以后,国家及其建设部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方面的条例和部门规章,国家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根据国家及其建设部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相应制定了一系列适合水电工程行业特点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规定。

但水电工程监理单位仍缺乏一本既体现国家工程监理政策,法规,又能结合水电工程行业特点和水电工程监理实际,具有政策性、法规性、科学性、技术性及操作性的施工监理规范。

1997年,依据国家电力公司水电及新能源部委托,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水电建设监理分会组织下,在收集全国水电工程监理材料、经验和意见的基础上,由国家电力公司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长江水利委员会建设工程监理中心起草编写,水电监理分会组织全国有经验的水电工程监理专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电工程监理实际,历经两年的反复讨论、修改,编制了一部比较完整的《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2000年,《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作为国家电力行业标准颁发实行。

二、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xx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涵盖了水电水利工程施工阶段施工质量、工程进度、合同费用支付三项合同目标控制,施工安全、施工环境保护两项合同目标监督,工程信息、合同商务两项管理,以及工程承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理协调等内容。

水电工程特别是大中型水电工程一般都具有投资规模大、工程建设周期长,工程技术复杂,工程建设风险大等行业特点。

该规范结合实际,对水电水利工程施工阶段工程监理的全过程,包括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及工程移交与缺陷责任期阶段工程监理单位的合同义务、工作内容、监理职责与业主应授予的监理权限等作了明确地规定和规范。

三、水电工程监理的一般规定

水电工程监理的一般规定:

(1)水电工程监理的质量责任机制:

水电工程施工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承包人保证、监理单位控制、政府机构监督”的质量责任机制。

(2)职业标准:

守法、诚信、公正、科学。

(3)工程监理单位的选择:

业主应在工程施工招标之前确定工程监理单位并签订工程监理委托合同。

(4)承担水电项目主体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水电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工程监理企业。

(5)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依据工程监理委托合同规定,派出监理机构进驻工程施工现场。

监理机构的分级组织与监理人员进场计划应事先征得业主的同意。

总监理工程师的聘任、调整与撤换均必须事先得到业主的同意。

(6)业主按照工程监理委托合同并通过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可授予监理机构下列基本权限:

选择工程施工和供货单位的建议权;设计文件的核查权;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解释权;对设计和工程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单位资质的审查、确认与否决权;工程设计与施工的优化建议权;工程施工措施、计划和技术方案的审批权;现场协调的主持权;发布开工、停工、返工和复工指令权;工程使用材料、设备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施工质量的确认与否决权;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合同工期的签认权;工程变更的审查与指示权;安全生产与施工环境保护的监督权;工程计量、合同支付与合同索赔的审查与签证权;合同争议的调解权;合同项目移交与完工签证权;承包人项目或部门机构责任人撤换的建议权等。

以上权限均应在委托合同中约定。

其中,工程变更的处置权,是大中型水电工程所特有的,处置权的限额应在合同中约定。

权限的授予,在本规范中明确规定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派驻现场的监理机构。

(7)监理单位与业主、承包人、设计单位的关系。

监理单位与业主的关系是被委托与委托的关系,监理单位对业主负责、为业主服务、为工程建设服务,切实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与责任。

监理单位与承包人的关系是受业主委托,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单位应监督承包人履行合同,并公正地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的关系是协作、配合关系,都是受业主委托为业主服务、为工程建设服务。

监理单位应贯彻设计意图,核发施工设计文件,并对工程设计提出优化建议。

设计单位或其驻工程建设现场的设计代表机构应配合设计交底、参加工程协调会议、专题会议,做好现场技术服务,及时解决涉及工程设计的事项。

设计单位不得向承包人直接发出指示。

四、监理工作准备

大中型水电工程一般都具有投资规模大、工程建设周期长,工程技术复杂,工程建设风险大等特点。

监理机构进场后,进行充分的监理准备工作是必须的,其主要工作包括:

(1)协助业主进行施工招投标,包括协助业主进行招标文件审查、参加招标评标以及工程承建合同签订前谈判等。

(2)组织监理机构人员进场,进行必需的检测设备与设施配置,按合同规定办理业主提供的办公、生活、通讯设施和场内交通设备的交接。

(3)熟悉工程建设合同文件,熟悉工程建设条件,熟悉工程设计文件,熟悉工程现场条件。

(4)监理服务体系文件的完善与编制:

包括编制监理机构管理规章制度,编制监理机构工作计划与人员进场计划,分工作专业或合同目标控制与管理要求编制监理工作规程,按分项工程合同目标控制与施工监督要求编制实施细则等。

(5)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包括主持召开首次工地会议,工程承包人合同履约体系的检查与认证,开工所必需的首批施工图纸的审查与签发,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施工测量基准的移交,进场材料的质量检验,进场施工设备的检查,业主提供条件检查等。

(6)按合同文件规定,发布合同工程开工令。

第二节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三控制”

一、施工质量控制

(一)施工质量标准的调整

(1)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或部门颁发新的技术标准代替了原技术标准,从新标准生效之日起,依据新标准执行。

(2)合同技术条款与国家或部门颁发的技术标准有冲突时,以合同技术条款为准。

因为,合同技术条款是招标报价条件,并且大型水电工程对工程施工质量等要求有其特殊性。

(3)合同技术条款与国家或部门颁发的强制性标准有冲突时,以国家或部门颁发的强制性标准为准。

所导致的标准调整,按工程变更处理。

(4)为合同目标的更优实现,监理机构可依照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规定,在业主授权范围内,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施工环境保护所执行的技术标准与质量检验方法进行补充、修改与调整。

所导致的标准调整,按工程变更处理。

(二)工程项目划分及开工申报

(1)工程项目划分的目的:

一是有利于工程项目的开工申报和对前阶段工程项目施工履约情况进行评价;二是有利于工程项目施工过程质量检验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三是有利于以单元工程为基础对经施工质量检验合格的己完工程项目进行计量支付;四是有利于工程项目合同支付、施工进展、施工质量、施工安全信息的分类管理和统计分析。

(2)工程项目划分的原则:

依据水电工程基本建设工程验收和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规定,结合水电工程项目施工特点、施工过程和合同目标控制要求进行。

(3)工程项目划分的方法与要求:

水电工程工程项目划分一般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单元工程四级进行。

单位工程开工前,承包人需完成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并报监理机构审批;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需完成施工作业措施计划编制并报监理机构审批;单元工程开工前,承包人需完成施工作业准备并报监理工程师检查确认。

下序单元工程开工,由承包人质检部门凭上序工程施工质量终检合格证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向监理机构申办开工签证,联检单元工程的开工或开仓,还需附施工质量联合检验合格证。

凡需要进行地质编录或竣工地形测绘的,在开工前还必须同时具备该项工作完成的签证记录。

(4)工程项目编码方法:

单位工程编码为合同标码与单位工程项目代码组合,分部工程编码为单位工程项目编码与该分部工程项目代码组合,分项工程编码为分部工程项目编码与该分项工程项目代码组合,单元工程编码为分项工程项目编码与该单元工程项目代码组合。

(三)开工前质量控制工作

(1)施工质量控制措施的制定:

熟悉合同标准,分析研究影响施工质量的因素,提出工程质量管理点,制定工程质量控制流程,确定工程质量控制措施,完善监理细则文件等。

(2)设计文件的签发及设计技术交底:

对每张施工图纸进行审查,及时发现,纠正图纸中的缺陷和差错,与招标图纸和合同技术条件存在重大偏差要召开专题协调会予以审议。

开工前,组织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

(3)批准施工措施计划:

着重审查施工方案、程序和工艺对工程质量的影响。

(4)施工准备检查:

包括完成必须的施工试验,前置工序施工质量检查合格并取得签证,施工机械设备与施工辅助生产设施到位,劳动组织完成与施工措施计划交底,材料、构件质量检查合格并满足连续施工要求,测量放样完成并经检查合格,以及施工安全管理、施工环境保护等防护措施到位等。

(四)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1)督促承包人按xx作业,xx施工。

(2)检查施工资源投入,包括对承包人检验、测量和承担技术工种作业人员的资质、施工设备、材料能否满足工程质量控制要求等进行检查。

(3)监理机构的现场监督,应以单元工程为基础、以工序控制为重点,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

(4)监理机构的独立检验与测量。

(5)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安装质量检验。

包括:

参加工程设备到货验收,审查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安装方案,予埋件检查,大件吊装质量检查,过程检验及试验的检查,审查启动、运行方案,对工程设备能否安全稳定运行做出评价。

(五)监理机构的施工质量监督权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有权按工程承建合同规定进行施工质量监督并作出指示:

(1)对全部工程所有部位及任一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查阅记录,现场取样、复制、复检;

(2)指示停止不正当或可能对工程质量、工程安全造成损害的施工工艺与方法;(3)指示承包人停止不合格材料、设备、设施安装、使用、并予以更换;

(4)对不合格的工序指令补工和返工;

(5)对承包人施工质量管理中严重失察、失职、玩忽职守、伪造记录和检测资料,或造成施工质量事故的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罚、撤换,直至责令返场;

(6)对多次严重违反作业规程,经指出后仍无明显改进的作业班组队指令停工整顿,撤换,直至指令退场;

(7)指令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对完建工程继续予以养护,维护,照管和缺陷处理。

(六)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工程质量问题是指工程质量与合同技术标准或设计技术要求发生偏差。

当此类偏差超过规定或法定界限的,称为工程质量事故,否则称为工程质量缺陷或施工缺陷。

发生工程质量缺陷或施工缺陷时,应及时指令承包人查明范围、数量,分析产生原因,提出处理措施,报经监理机构审查、批准后及时处理。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监理机构应立即向业主报告,同时督促承包人及时提出事故报告,监理机构应做好事故记录,危及施工安全时,应指令立即停止施工,采取紧急措施进行防护,同时会同有关方提出处理方案报业主,并参加事故调查与处理。

二、工程进度控制

(一)控制性总进度计划编制

控制性总进度计划编制的依据是:

合同工期目标,工程阶段目标,承包人应达到的施工水平与能力,以及施工布置、施工方案、施工资源配置、设计文件、工程设备加工订货周期、现场施工条件及业主提供的条件等;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由监理机构协助业主(或按业主委托)完成控制性总进度计划编制,并随着工程进展进行调整、优化和完善;

控制性总进度计划经业主审定后,将作为审查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制定业主供应计划以及对合同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实施控制的基础性文件。

(二)施工进度计划

工程项目(包括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向监理机构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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