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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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郑州市城乡规划局郑州市城乡规划局二一二一三三年年八八月月二十二十日日I目录1总则12建设用地22.1用地分类22.2建设用地控制23公共服务设施配建63.1分类分级63.2市、区两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63.3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83.4实施导则134建设工程164.1建筑规划设计164.2建筑间距164.3建筑物退让214.4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244.5容积率指标计算254.6绿地274.7商业设施控制295交通工程325.1城市道路325.2道路交叉口355.3停车场395.4城市公共交通40II5.5道路绿化425.6其他交通设施446市政工程466.1供水工程466.2排水工程476.3电力电信486.4供热工程506.5燃气工程516.6管线综合526.7环卫和消防工程58附录附录AA附表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62附表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表67附表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表68附表各类体育场地配建标准表69附录附录BB建筑间距控制图70附录附录CC名词解释72用词说明7611总则1.0.11.0.1【目的与依据】【目的与依据】为了推进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0.21.0.2【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

1.0.31.0.3【内容组成与效力】【内容组成与效力】本规定的附录是条文内容的组成部分,必须一并遵守执行。

1.0.41.0.4【授权解释】【授权解释】本规定施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郑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1.0.51.0.5【修订工作【修订工作】郑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定期组织本规定的修订工作。

22建设用地2.1用地分类2.1.2.1.11【用地分类用地分类】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及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照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应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规定,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

(一)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表3.2.2的规定。

(二)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2小类,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表3.3.2的规定。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2建设用地控制2.2.12.2.1【用图用图标准】标准】建设用地红线图应在1:

10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特殊情况可采用其他比例尺的地形图。

图上应根据需要绘制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道路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等,应用坐标标注,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

规划用地面积计算单位为,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

2.2.22.2.2【规划用地界线的划定规划用地界线的划定】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界线的划定应当考虑城乡规划要求、土地权属权限、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技术规范等因素综合确定,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

32.2.32.2.3【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包括建设项目自身用地面积和相邻道路、绿地、管线走廊等用地面积,各部分用地面积应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

2.2.42.2.4【确定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确定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依据已批准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应依据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未经审批的,因涉及省市重点项目、重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可参考其规划成果,确定规划条件。

2.2.52.2.5【选址【选址原则原则】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进行建设项目的选址。

因安全、保密、环保、卫生、交通等原因需要单独设置的项目或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可依据有关专项规划实施规划许可。

2.2.62.2.6【选址【选址要求要求】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建设项目应符合城乡规划布局的要求;

(二)建设项目与城乡交通、环保、文物保护、市政、消防、防灾等规划的衔接与协调;(三)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乡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四)建设项目其他规划要求。

2.2.72.2.7【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选址选址】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因节约土地、功能需要等原因,经论证可以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地等用地进行布局。

2.2.82.2.8【工业、仓储和批发市场用地工业、仓储和批发市场用地调整调整】城市建成区以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工业、仓储和批发市场用地,应按规划进行调整,搬迁后的用地4应优先安排水、电、气、暖等市政基础设施和中小学、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

2.2.92.2.9【教育、医疗、市政设施等用地【教育、医疗、市政设施等用地调整调整】控制教育、医疗、市政设施等用地改变用地性质用于其他项目建设。

大、中专学校及职业学校外迁后,其用地应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园绿地和中、小学等项目,经省、市政府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

医院、学校周边的可利用建设用地,应优先保证医院、学校扩建使用。

2.2.2.2.1010【市政公用市政公用设施设施用地用地控制控制】变电站、加油站、加气站、公交场站、消防站、污水处理厂、调压站、环卫、抢修基地、维护基地等市政公用设施,在城市规划区内或因功能需要独立设置的,其控制性指标应符合行业规范及以下规定。

(一)变电站项目用地的技术经济指标及用地规模规模规模总体布局形总体布局形式式用地面积()用地面积()容积率容积率参考设计方案(国网通用设参考设计方案(国网通用设计方案)计方案)110110千伏千伏全户内180024001.01.5110-A2-1半户内240027000.51.0110-A3-1全户外320037000.2110-C-3220220千伏千伏全户内480050401.0.5220-A2-1半户内650078000.360.5220-A1-2全户外9200252001.0220-A1-1220-C-4500千伏变电站项目均为户外布置,用地面积为3000060000,容积率小于1.5,建筑密度小于50%,建筑高度小于30m。

(二)油气合建站项目用地的技术经济指标:

用地面积20004700,容积率0.20.5,建筑密度20%45%,绿地率不小于25%。

(三)加油站项目用地的技术经济指标:

容积率0.40.6,建筑密度小于30%,绿地率不小于25%。

52.2.2.2.1111【开发用地规模限制开发用地规模限制】单独开发的建设用地面积应不低于表2.2.11规定值。

单独开发单独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表表2.2.2.2.1111建设项目类型建设项目类型居住建筑商业、办公类建筑工业、仓储类建筑用地面积下限值(用地面积下限值(mm22)30002000300063公共服务设施配建3.1分类分级33.11.11【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公共服务设施分类】郑州市公共服务设施分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养老设施、社区服务、商业金融、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共9类。

33.11.22【公共服务设施分级【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郑州市公共服务设施按市级、区级(含居住片区)、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五级配置。

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35万人,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11.5万人,居住组团的人口规模为0.10.3万人。

3.2市、区两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33.22.11【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与城市功能定位相适应,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33.22.22【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区级是指市内五区、经开区、高新区、郑东新区、上街区、荥阳市、中牟县、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也适用于本市城市化地区新建的20万人左右的居住片区。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应按表表3.2.2执行。

除医院和市政设施外,功能相近的公共服务设施宜相对集中设置,形成区级市民活动中心。

7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表3.2.2分分类类序序号号名称名称每处最小规模每处最小规模(万(万/处)处)备注备注建筑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用地面积文化设施1区级图书馆0.610.50.9宜独立设置,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

2区级文化中心0.610.61.0含歌舞剧院,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

3区级青少年宫0.51为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应符合相关安全防护要求,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

4区级老年人活动中心0.51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

体育设施5区级体育馆0.6111.2宜独立设置,含室内游泳池。

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

6片区运动场地2.5包含标准400m跑道,标准足球场1处,网球场、篮球场、羽毛球场、乒乓球场各510处。

每20万人应规划设置一处。

绿地7片区公园10每10k应规划设置一处,用地面积不得小于10公顷。

医疗卫生8区级妇幼保健所0.30.5区级妇幼保健所、区级卫生监督所以及区级健康教育机构可合并建设。

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

9区级卫生监督所0.1210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0.30.60.40.7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应独立设置,不宜毗邻学校、市场、交通干线、公共娱乐场所,不宜远离居民区。

11区级残疾人康复中心0.30.5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医疗、教育、职业等服务的公益性服务机构。

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

12区级人民医院5.46.67.2一般不宜少于600床。

新区建设可按5床/千人的标准计算规模,用地规模按110120/床,建筑规模按90/床。

每20万人应设置一处。

13区级中医院2.43.3一般不宜少于300床。

区级中医院用地规模按110/床,建筑规模按80/床。

每20万人应设置一处。

养老福14特殊教育学校0.60.81.5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弱智、盲、聋哑儿童义务阶段教育,每20万人应设置一处。

8利15养老院0.710.81.2应独立设置,每20万人设置一处,每处养老院的规模为200300床。

集中绿地面积应按每位老年人不低于2计算,活动场地应有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日照阴影线以外。

市政公用16区级社区服务中心0.50.6统筹社区管理,构建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

17消防站0.270.40.390.56每7k应规划设置一处,近郊区管辖范围不应大于15k。

33.22.33【养老院养老院】应按20万人一处进行配建,每处养老院的规模为200300床。

养老院应独立设置,集中绿地面积应按每位老年人不低于2计算,活动场地应有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日照阴影线以外。

33.22.44【片区片区运动场地运动场地】达到20万人的居住片区,应集中建设一处室外运动场,用地面积不得小于2.5公顷,应包括:

标准400m跑道、标准足球场1处,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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