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行政校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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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行政法概述1【知识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背】2017
(1)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原则:
法律优先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法已规定不可违);【有法】1)第一,在行政立法方面,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决定。
行政机关的规定和决定违法行政机关的规定和决定违法,就不能取得法律效力就不能取得法律效力。
2)第二,在行政执法方面,行政机关有义务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
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将构成不作为违法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将构成不作为违法。
法律保留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法无授权即禁止);【无法】1)在行政立法方面,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作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作出任何规定和决定出任何规定和决定。
2)在行政执法方面,如果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性质和地位:
【背】1)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准则,其他基本原则都是合法行政的延伸和扩展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准则,其他基本原则都是合法行政的延伸和扩展。
2)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与民事活动的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与民事活动的主要区别主要区别。
【法律保留】3)合法行政原则的根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合法行政原则的根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
【法律优先】4)合法行政属于形式行政法治的范畴合法行政属于形式行政法治的范畴。
(2)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
追求公正、权利、平等、正义,属于实质行政实质行政范畴。
公平公正对待原则公平公正对待原则。
行政机关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同时,面对同等情况应当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应当区别对待,不得恣意地实施差别待遇。
考虑相关因素原则考虑相关因素原则。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相关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例如: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得滥用职权。
比例原则比例原则。
又称“禁止过分禁止过分”原则原则或最小侵害原则最小侵害原则。
是指行政权尤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全面权衡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个人利益,尽量采取对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相关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并使其与所追求的行政目的之间保持平衡。
1)合目的性合目的性。
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
2)适当性适当性。
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
3)损害最小损害最小。
是指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3)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公开(知情权);公众参与(获得通知权获得通知权、参与权参与权、表达权表达权,即陈述和申辩权、监督权监督权);公务回避(实体程序回避)。
(4)高效便民原则高效便民原则。
行政效率原则行政效率原则。
首先,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不完全作为。
其次,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定时限,禁止不合理延迟,延迟是行政不公和行政侵权的表现。
便利当事人原则便利当事人原则。
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的,是行政侵权行为。
(5)诚实守信原则诚实守信原则。
诚实诚实(信息全面、真实、准确);保护信赖利益保护信赖利益(稳定、撤回补偿、撤销赔偿)。
2【注意:
在行政法上,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是因为法律依据的修改废止或者客观情势的变化而需要撤回撤回,此时对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损失应当予以补偿补偿。
而如果行政机关违法作出行政行为,或者违法撤销撤销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由此遭受的损害应当予以赔赔偿偿。
】(6)权责统一原则权责统一原则。
行政效能行政效能。
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管理职责,要拥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强制执法手段,用国家强制力作保障,行使行政优益权,保证政令有效。
行政责任行政责任。
是指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权责统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和法律责任的统一,即执法有保障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有权必有责、用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第二章行政主体1【知识点】行政主体的资格
(1)前提:
在下级机关经过上级机关批准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中,下级机关有名无权,上级机关有权无名,此时名与权发生分离,需要判断其行政主体问题。
结论:
如果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以职权为标准,即以上级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而如果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则应当以名义为标准,即以对外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上署名盖章的下级机关为被告。
可见,在下级机关经过上级机关批准的案件中,采用“诉讼诉讼看名义、复议看职权看名义、复议看职权”原则。
(2)前提:
“假委托,真授权”。
结论:
行政机关在没有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应当视为委托。
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为被告。
(3)前提:
“真委托,真授权”结论: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构或者组织为被告2【知识点】行政机构设立、撤销与合并的权限和程序【卷一理论部分也是重点】
(1)国务院组成部门组成部门: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国务院总理提请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务院总理提请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2)国务院国务院直属机构直属机构(例如,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国务院办事机构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国家行政机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报国务院决定定。
(3)议事协调机构:
无常设办事机构无常设办事机构、无人员无人员、无编制无编制、一般无措施一般无措施。
为处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还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或者撤销的期限撤销的条件或者撤销的期限。
(4)内设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部委、国务院直属局等可以设立司、处两级机构:
司级内设机构的增设、撤销或者合并:
设立机构提出方案设立机构提出方案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报国务院批准。
(司长较少国院批)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
设立机构自主决定设立机构自主决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机关备案。
(处长遍地自注定,定完编委备个案。
)(5)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的增加和减少编制的增加和减少:
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报国务院批准院批准。
(6)地方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由本级政府提出方案报上一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最后报上一级政府批准。
3【知识点】领导和管辖31直属领导:
四+一:
复议机关只能找上级复议机关只能找上级。
“四”:
海关、金融、外汇、国家安全机关;“一”:
各级人民政府。
2其他机关:
复议机关2个:
即上级和同级人民政府。
包括税务税务、自然资源自然资源(但同级人民政府管后不管前)。
3行政公署相当于地级市政府(例如温州市);街道办相当于乡镇政府。
4【知识点】派出机关的幅度越权(相对越权)幅度越权(相对越权)和种类越权(绝对越权)种类越权(绝对越权)
(1)派出所派出所:
由公安局(分局)设立;权限:
警告警告、500500元以下罚款。
(2)工商所工商所:
由工商局设立;权限:
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
(3)税务所税务所:
由税务局设立;权限:
20002000元以下罚款。
(4)以派出所为例:
处罚种类被告被申请人复议机关相对越权罚款300元乡派出所乡派出所县公安局+县政府罚款3万元乡派出所乡派出所县公安局+县政府绝对越权行政拘留5天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县政府+市公安局5【知识点】地方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地方行政机关提出方案审核报请决定(批准)备案地方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变更规格、名称本级政府上一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上一级政府县级政府机构须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注意:
变更事项无须人大常委会备案】口诀:
地方政府调部门,上级批完备人大。
政府机构之间职责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一致-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协商不成-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本级政府-口诀:
同级部门争权责,协商一致就搞定,协商不成报编委,报请政府做决定。
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行政机构-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口诀:
地方部门需内设,编委批准就搞定。
行政编制总额省政府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国务院-编制专项管理-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国务院-行政编制调整(不同层级之间)-省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4事业编制管理省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省政府省政府发布发布)-6【知识点】公务员的职位包括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如果需要增设特殊性质的职位,需要由国务院增设需要由国务院增设。
7【知识点】公职的取得
(1)录用:
主任科员以下:
试用期为试用期为11年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取消录用。
录用排除的情形: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刑事处罚的(不仅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曾被开除公职开除公职的(不仅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公职,也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中的公职)。
(2)聘任:
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实行协议工资制实行协议工资制。
2017签订书面聘任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签订、变更、解除报同级合同签订、变更、解除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人事部门备案)聘任合同期限1-51-5年,可以约定试用期(1-6个月)。
可仲裁,就聘任协议发生争议,可以提交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诉讼。
注意:
公务员兼职的条件:
经批准、非盈利、无报酬注意:
公务员兼职的条件:
经批准、非盈利、无报酬。
8【知识点】回避
(1)任职回避任职回避:
四种关系四种关系:
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4)近姻亲关系的。
三类职务三类职务:
1)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2)同一机关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3)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人事、纪检纪检、监察监察、审审计和财务工作计和财务工作。
(2)地域回避:
只适用于乡、县乡、县两级担任一定职务的领导职务,例如正乡长、正县长,副正乡长、正县长,副职不用回避职不用回避。
但是自治县、民族乡例外。
(3)公务回避公务回避:
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或涉及本人亲属利害关系的,自行申请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机关根据申请决定或者自行决定。
(4)离职回避离职回避:
公务员辞去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领导成员的公务在离职33年内年内,其他公务员其他公务员在离职22年内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否则,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予以清退,并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注意:
辞退不属于上列情形注意:
辞退不属于上列情形。
9【知识点】处分
(1)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最长不得超过4848个月个月。
公务员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