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CDOCDEXRules中文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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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CDOCDEXRules中文版
ICC-DOCDEX-Rules中文版
国际商会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规则
ICCDOCDEXRules
(国际商会第811号出版物2002年3月15日生效)
王善论译*
第一条争议解决服务
1.1本规则涉及的服务称为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DOCDEX),适用于与下列事项有关的任何争议:
⏹规定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的跟单信用证,及UCP和/或《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URR)的应用;
⏹规定适用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的托收业务,及URC的应用;
⏹规定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的见索即付保函,及URDG的应用。
本规则的宗旨是,基于跟单信用证、托收指示、或见索即付保函的条款,及其所适用的国际商会规则,即UCP、URR、URC或URDG(简称“国际商会规则”),为如何解决其争议提供一个独立、公正和快捷的专家意见(DOCDEX裁定)。
凡涉及DOCDEX均被认为适用于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规则(DOCDEX规则)的最新版本以及所适用的国际商会规则,除非在跟单信用证、托收指示或见索即付保函中有相反规定。
1.2DOCDEX可通过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实务委员会(简称“银行委员会”)支持设立的国际商会国际专业鉴定中心(简称“中心”)做出。
1.3当争议根据本规则提交中心后,中心将从银行委员会的专家名单中指定三名专家组成专家小组。
经与银行委员会技术顾问磋商后,这三名指定的专家应根据本规则以中心的名义做出DOCDEX裁定。
该DOCDEX裁定并不意在符合仲裁裁决的法律要求。
1.4除非各当事人同意,DOCDEX裁定对各当事人不具约束力。
1.5在DOCDEX程序中,与中心的通讯只能以书面形式进行,即通过能提供完整记录的电讯或其他快捷方式。
第二条申请
2.1申请人应向中心提交申请,请求做出DOCDEX裁定(称为“申请”)。
申请人可以是争议当事人之一,由其单独提交申请,也可以由多个或所有的争议当事人共同提交一个申请。
申请人应向设在法国巴黎的中心提交包括所有文件及其附件的申请书,一式四份。
2.2申请书应简明扼要,并包含所有准确的必要信息,包括:
2.2.1申请人的全称和地址,说明申请人在信用证、托收或担保业务中的角色;
2.2.2如果申请不是由争议各方共同提出,则须注明争议的其他各方(“被申请人”)的全称和地址,说明被申请人在信用证、托收或担保业务中的角色;
2.2.3一份申请人正式要求根据国际商会DOCDEX规则(国际商会第811号出版物)做出DOCDEX裁定的声明;
2.2.4一份争议概要和申请人的主张,并明确所有与信用证、托收或担保有关的事项及所适用的国际商会规则;
2.2.5争议中的信用证、托收指示或见索即付保函及其所有修改件的副本,以及必要的与之相关的所有文件的副本;
2.2.6一份申请人的声明,声明已经将申请书包括所附文件的副本寄给了申请书中所列明的每一个被申请人。
2.3申请书必须随附本规则附件规定的标准费用的支付凭证,否则不予受理。
第三条答辩
3.1被申请人可针对申请书提出答辩。
被申请人可能是申请书中列明的争议的一方或多个当事方,答辩书可由一个被申请人单独提交或多个被申请人共同提交。
答辩书必须在中心的申请确认函规定的期限内送达中心(见第五条)。
应向设在法国巴黎的中心提交包括所有文件及其附件的答辩书,一式四份。
3.2答辩书应简明扼要,并包含所有准确的必要信息,包括:
3.2.1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
3.2.2相关申请书的日期;
3.2.3一份被申请人正式要求根据国际商会DOCDEX规则(国际商会第811号出版物)做出DOCDEX裁定的声明;
3.2.4一份被申请人的主张申述概要,并明确所有与信用证、托收或担保有关的事项及所适用的国际商会规则;
3.2.5认为必要的与之相关的所有附加材料的副本;
3.2.6一份被申请人的声明,声明已经将答辩书及随附的所有文件的副本以书面形式寄送给了申请人和申请书中所列明的其他被申请人。
3.3如果被申请人没有按照第3.2.3条的规定提供声明,则最终的DOCDEX裁定不会提交给该被申请人。
第四条补充材料
4.1所收到的申请书、答辩书和补充材料应被视为最终文件。
4.2中心可通过邀请函的方式,要求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特定的补充信息,包括与DOCDEX裁定有关的文件副本(称为“补充材料”)。
4.3补充材料一式四份必须在邀请函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给中心。
补充材料应简明,并包含所有准确的必要信息,并包括有关文件的副本。
还应包含:
4.3.1邀请函中规定的日期与出处;
4.3.2该补充材料提供人的名称和地址;
4.3.3一份补充材料提供人的声明,声明已经将补充材料及其随附所有文件的副本寄送给了申请人或被申请人。
4.4只有在中心邀请时,补充材料方须按规定提交给中心。
第五条受理与拒绝
5.1中心应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确认收到其申请书、答辩书以及补充材料(称为“受理”)。
5.2中心会确定其必须收到答辩书或补充材料的合理期限。
此期限不得超过确认收到申请书后的30天,或要求提交补充材料的邀请日后的14天。
5.3中心对在有关受理或邀请函中规定的时限期满后收到的答辩书或补充材料,或没有要求的任何通讯,将不予理会。
5.4在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情况下,中心可以在受理前或之后的任何时间拒绝全部或部分申请书、答辩书或补充材料。
5.4.1中心或专家小组认为提交裁定的事项与所适用的国际商会规则无关;或
5.4.2就具体的形式和/或内容而言,不能满足本规则的要求;或
5.4.3在申请日后14天内,中心没有收到标准费用。
5.5本规则规定的期限或受理通知或邀请函提及的天数是指连续的日历日,应从有关的受理通知或邀请函标明的次日开始计算。
如果有关日期的最后一天,或任何确定的日子是法国巴黎的非工作日,则顺延至此后的巴黎第一个工作日。
第六条指定专家
6.1银行委员会将保存对国际商会规则具有丰富经验和渊博知识的内部专家名单。
6.2中心收到申请后,从专家名单中指定三名独立专家组成专家小组。
每位专家小组成员须声明其独立于申请书表明的争议各方。
中心任命三位指定专家中的一人担任主席。
6.3专家小组自始至终应对所有与DOCDEX案件有关的信息和文件严格保密。
6.4任何一位指定的专家认为自己无力履行其职责时,应立即将终止通知提交中心。
当中心认为某指定专家无力履行其职责,中心应立即将辞聘通知本人。
在任何情况下,该专家应立即将其收到的申请书、答辩书或补充材料以及所有随附文件退回中心,中心将此终止聘任通知告知其他专家。
6.5中心应重新指定一位专家,以替换因根据本规则第6.4条而提前辞聘的专家,不得延误,并相应地将该情况通知其他专家。
第七条专家组程序
7.1中心将收到的申请书、答辩书和有关的补充材料一并提交专家小组。
7.2专家小组应公正独立地根据申请书、答辩书和补充材料,信用证与UCP和/或URR,或托收与URC,或见索即付保函与URDG做出裁定。
7.3如果专家小组认为必要,其主席可以要求中心邀请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根据本规则第4条,提供附加的信息和/或文件的副本。
7.4在他们确认收到将进行裁定的事项的所有必要的和适合的材料和文件后30天内,以及按本规则第10.1条提及的附加费已经支付的情况下,专家小组应起草裁定,其主席将裁定提交中心。
7.5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不得
⏹寻求专家组的审理听证;
⏹要求国际商会透露任何指定专家的姓名;
⏹寻求指定专家或银行委员会的官员,在与该指定专家或银行委员会的官员参与做出DOCDEX裁定的案件有任何关系的争议中,到仲裁庭或法庭作为证人、专家或任何其他类似职能的身份。
第八条DOCDEX裁定
8.1一俟收到专家小组的裁定,中心应立即与银行委员会的技术顾问或其指定的代表磋商,以确定该裁定是否与所适用的国际商会规则及银行委员会的解释相符。
技术顾问(或其代表)的修改意见须得到专家小组的多数同意。
8.2根据本规则第10.2条,中心须向下述有关当事人出具DOCDEX裁定,不得延误。
8.2.1申请人;
8.2.2根据第3.2.3条要求按照国际商会DOCDEX规则(国际商会第811号出版物)做出DOCDEX裁定的被申请人。
8.3中心须用英文做出DOCDEX裁定,除非专家小组另有决定。
此外,裁定还必须包括如下内容:
8.3.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
8.3.2案情概述;
8.3.3裁定以及做出裁定理由的简要陈述;
8.3.4裁定做出的日期以及代表中心的签字。
8.4该DOCDEX裁定视为于出具之日在法国巴黎由中心做出。
第九条DOCDEX裁定的保存与公布
9.1每一DOCDEX裁定的正本都应在中心存档并保存10年。
9.2在始终不披露争议各方身份的情况下,国际商会可公布DOCDEX裁定。
第十条DOCDEX费用
10.1DOCDEX服务费用是在附录中规定的标准费用。
标准费用是不可返还的。
在例外情况下,可能要支付附加费,中心根据争议案件的复杂程度与附录中附加费项下规定的最高限额决定附加费。
该附加费应在合理时间内(最迟在申请书受理后的45天内)向申请人收取。
中心应确定附加费的支付时限。
中心可随时延缓审理程序,并指示专家小组暂停有关案件的审理工作,直到申请人支付了附加费。
若争议中的信用证、托收或担保金额不超过附录规定的最低金额,不收附加费。
10.2如果开出发票,在没有收到附加费之前,中心不会提交DOCDEX裁定。
第十一条其他
11.1在本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任何情况下,中心、专家、指定专家、职员,国际商会的官员和雇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并以本规则的精神行事。
11.2指定专家、职员、国际商会的官员和雇员对由于便函、信函或文件在传递过程中延误和/或丢失,或电讯传送中出现的损毁或其他错误,或术语在笔译和/或口译中出现的错误,不承担责任或义务。
11.3指定专家、职员、国际商会的官员和雇员对因履行或声明履行与DOCDEX裁定有关的职能不承担责任或义务,除非此行为或疏忽被证明不是出于善意的。
附录
1.标准费用
标准费用为5000美元,包括管理费用和专家费用。
2.附加费
根据本规则第10.1条,如果信用证、托收或担保金额超过50万美元,中心可收取最高不超过标准费用100%的附加费。
3.支付
上述费用须用美元直接支付给位于巴黎的国际商会,注明DOCDEX费。
银行转账至:
UBSSA35ruedesNoirettesP.O.Box2600
CH-1211Geneva2Switzerland(瑞士)
AccountNo.:
240-224534.61R
SwiftCode:
UBSWCHZH12A;
或
用支票付至国际商会;
或
用Visa信用卡支付并注明:
到期日、Visa信用卡号、卡上姓名、签名及日期
4.传递
上述任何方式支付都需附上书面通知,传送至
国际商会国际专家中心
38CoursAlbert1erF-75008Paris,France
Telefax:
+33149532929email:
docdex@iccwbo.org
说明以下内容:
名称、职衔、公司、地址、邮政编码、申请日期
5.附则
本附录如有修订,不另行通知。
请向国际商会查询所适用的附录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