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大全参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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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大全参考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焦电厂
2017年9月
第一章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保护员工身心健康,全面提升安全健康管理水平,提高员工自我保护意识,降低和控制员工职业安全健康风险,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焦电厂所属各部门员工、临时工以及外委项目务工人员。
3职责
3.1安检科
3.1.1是焦电厂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3.1.2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培训。
3.1.3组织研究影响职工安全健康的重大问题,制定相关措施。
3.1.4负责组织开展安全、作业环境评估。
3.2生产技术科
3.2.1负责落实全厂有关职业安全健康设施的建设,确保与主体工程“三同时”。
3.2.2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3综合办
3.3.1负责有关职业病的宣传和防治。
3.4企管科
3.4.1负责员工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
3.4.2负责签订劳动合同,负责职业安全健康的工伤管理、劳动保险等劳资管理,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3.4.3负责安排员工年度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档案。
3.5各车间
3.5.1厂所属各车间是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主体,负责建立本部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3.5.2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兼职机构和人员,配置安全、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3.5.3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为劳动者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
4管理内容和程序
4.1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4.1.1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组织体系,成立厂长负责的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安检科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4.1.2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卫生管理、职业病防治等方面各项管理制度。
4.1.3落实各级人员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责任制。
4.1.4积极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认证工作。
4.2开展职业安全健康培训
4.2.1对从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4.2.2对从业人员、操作人员的岗位要求进行确认,并进行安全、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4.3开展职业安全健康评估,制定风险控制措施计划。
4.3.1组织员工结合本岗位开展风险评估(管理风险、行为风险、环境风险),共同参与查找危险点,形成风险清单。
4.3.2分析实际情况和鉴别风险危害程度,确定控制目标。
4.3.3实施管理体系和风险控制措施计划。
按照制定的管理程序和标准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按照风险控制措施计划进行整改。
4.3.4评估和完善管理体系。
组织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运作情况进行评估,进一步完善管理体系,修订和完善管理文件。
4.4安全健康防护
4.4.1新建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职业安全健康的内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
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评价,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报请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4.4.2有安全、职业健康和卫生危害的场所,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
4.4.3提供个人使用的安全、职业病防护用品,防护用品的功能和质量要符合有关要求。
4.4.4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自动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压、泄流区。
4.4.5女员工禁忌劳动范围
4.4.6.1高处作业。
4.4.6.2脚手架组装和拆除。
4.4.6.3使用风钻等伴有强烈震动的作业。
4.4.6.4作业场所空气中甲醇、有机磷、二氧化硫等有毒气体浓度超标的作业。
4.4.6.5高温、压力容器的检修作业。
4.4.7对安全、职业健康防护设施和用品进行定期的检查、维修或更新,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4.4.8组织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
4.4.9建立监测台帐,专人负责对作业场所的高粉尘、高噪音、高温、化学有毒品等工作场所,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和定期检测,确保其符合职业安全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4.4.10各部门应建立人员安全健康档案,并加强高危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根据体检情况,将不适合高危作业和特种作业的人员调离。
4.4.11各部门应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建立职业安全健康应急处置预案。
4.5信息报送
4.5.1每年10月份,各部门应将职业安全健康评估及措施报厂安检科。
4.5.2发生职业安全健康危害事故时,各部门应立即报安检科,安检科根据安全委员会指令,发出预警,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5主要风险与关键控制
5.1主要风险
5.1.1职业安全健康风险辩识不清,采取的措施不力。
5.2关键控制
5.2.1组织专业人员对作业场所安全、环境状况进行认真分析,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和专业部门对工作现场开展检查、评估、认证。
5.2.2采取针对措施,降低安全与职业健康的风险。
6专业术语及缩略语
6.1职业安全健康:
为企业从业者在从事生产、管理等各项工作中免受安全、环境带来的健康威胁而进行技术、设备、教育、组织制度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6.2职业卫生:
是研究生产过程、劳动过程和作业环境中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规律或危害程度,从而提出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的措施。
7引用标准、支持性文件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九届人大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7.2《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3号令)
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焦电厂各部门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企管科与已进、新进厂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企管科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部门和作业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安检科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各部门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6.安检科应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7.定期请在永城市安监局备案,资质齐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对焦电厂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厂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焦电厂职业病危害的监督管理,保证职工的切实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焦电厂全体员工、外委施工人员。
2.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焦电厂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制度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制度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一)焦电厂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4.各部门和外围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源或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一般在24小时内上报焦电厂安检科,若险情或事故重大的应在1小时内上报。
5.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6.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7.施工工艺发生变更或新产品投产,各部门应及时向焦电厂安检科申报其工艺流程和技术,并提供使用相关原材料及化学成分。
8.发生危害源泄漏或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各部门必须在最短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焦电厂安检科汇报情况。
说明事故发生的进展程度,造成事故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9.单位在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10.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
11.严格按照卫生部统一格式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第四章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焦电厂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法规、知识、操作规程、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焦电厂各部门、外委单位。
二、各部门职责
1.安检科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
2.企管科会同安检科应根据法律规范等的要求、企业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研究分析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建立职工培训档案,并妥善保存。
3.安检科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三、职业健康宣传
1.各部门要利用墙报、厂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健康宣传。
2.各部门要利用班前会、现场岗位职业危害讲解以及职业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健康宣传。
四、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经安监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公司培训中心)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
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2、入厂新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凡入厂新工人、新调入人员、新分配的大中专学生、来厂实习人员,由企管科通知安检科,并由安检科组织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3、调换新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人员的教育培训
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4、特殊工种的安全教育培训
对从事电气作业、叉车驾驶、起重起吊、金属焊接、压力容器等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特殊工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由安监局、质量技术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