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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相关制度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修订稿)

校企合作是高等学校教育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全面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实践环节。

依托校企合作平台,实现学生专业成长和能力提升.其中,校企合作基地是具有一定规模并相对稳定的学生参加校外实习和社会实践的重要场所。

校企合作基地建设直接关系到学生实习教学质量,对于高素质人才的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实习教学基地的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建立校外校企合作的原则

1.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校外校企合作基地由学校与有关单位协商共同建立,合作基地应符合学校办学定位与学科专业发展目标.

2。

各系部应根据不同学科和专业的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学生专业教学条件的单位,建立校外校企合作基地.原则上每个专业至少应有1—2个校外合作基地。

3。

根据相关专业与地方经济发展情况,校外合作基地应专业对口、相对稳定,尽可能立足本省本市、就地就近,既便于开展工作,又有利节约经费开支。

4。

学校优先支持层次较高、接受我校实习生人数较多的校企合作基地的建设。

5.新建的校企合作基地,应优先考虑那些经过多次实习、符合实习教学要求、但尚未签约的单位。

第二条建立校企合作基地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1。

能满足我校专业教学任务的要求;具备先进的生产手段、技术装备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式;拥有一支素质较高的技术人员和职工队伍;能接受我校有关专业一定数量(15人以上)的学生开展实习和见习工作。

2.技术、管理水平较高,重视学生实习,并能指导学生做好各项实习和见习工作.

3.能满足实习学生的食宿、学习、交通、劳动保护和卫生等方面的条件.

4。

校企合作关系紧密,能与“产、学、研”一体化相结合。

第三条校企合作的类型

1.按校企合作性质分为教育合作基地、非师范专业合作基地.

教育合作基地是指师范类专业学生进行教育、教学工作实践的实习基地。

非师范专业合作基地是指非师范专业学生进行认识实习、生产实习与毕业实习的实习和见习基地。

2.按地理位置分为校内专业合作基地和校外合作基地。

第四条学校与合作基地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校权利和义务

1.积极与合作基地开展生产和科研方面的合作,为甲方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产品研发提供优惠支持。

2。

在人才培养、委托培训、课程进修、技术咨询服务、信息交流、成果转化等方面对校企合作基地优先给予考虑.

3.在国家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许可范围内,征求毕业生本人意见后,专业合作基地可优先选聘我校优秀毕业生.在国家招生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校企合作基地职工子女的入学优先给予考虑。

4.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制定实习指导书和实习计划、见习计划,提前送交实习教学基地,并安排责任心强、有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实习(见习)指导教师。

(二)校企合作基地权利和义务

1.按学校提供的实习指导书和实习计划要求、见习合作计划要求,委派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参与指导。

2.积极探索、创造条件使实习、见习教学与“产、学、研”一体化相结合,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

3.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法令及条例,制定实习、见习教学和劳动保护制度与措施,明确安全操作规程,营造良好的实践育人环境.

4.校企合作基地应妥善安排实习师生的工作条件和食宿条件等实习相关事宜。

第五条校企合作基地的管理

1.校企合作基地的建立要经充分的调查研究,能够促进学生专业应用能力的提高,能够满足实习、见习教学的要求,并报学校审核同意.

2.教务处为学校校企合作基地建设主管单位,对全校实习、见习基地进行统筹规划与管理。

教务处每年划拨专门经费用于各专业实习基地建设,满足我校学生各类实习需求.

3.各系部具体负责实习、见习教学基地建设、实习与见习教学内容安排及组织实施。

其主要职责包括:

制定各专业校企合作基地建设规划,制定实习与见习计划、大纲等合作管理文件,对拟建合作基地进行情况调研和商谈,负责校企合作协议的签定和授牌,实习时间、实习内容的安排与考核标准的制订,合作基地建设工作总结等。

4.校企合作基地一旦建立,系部应与基地商定基地管理办法与实习、见习实施具体细则,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

5.各系部要加强与实习、见习教学基地的交流与合作,加强教学管理,协助企事业单位解决合作基地建设、生产和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帮助合作基地做好建设、发展与培训等工作。

6。

系部应每年对与合作基地的合作情况做出总结并存档。

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情况,作为对系部进行教学评估与考核的重要指标.

7。

学校根据合作基地建设情况择优评选优秀校企合作单位,由学校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条校企合作基地建设程序与要求

学校或系部根据专业建设和学生培养的需要,充分挖掘社会力量、利用各种渠道寻找适合学生进行实习、见习的各类单位。

双方有合作意向的,在符合校企合作基地建设条件的前提下,由相关系部填写《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校企合作教学基地建设项目申报表》,申请获批后,经协商由系部与基地依托单位签订建立合作基地协议书。

协议书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校企合作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为3—5年,协议期满后,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合作基地合作协议需变动,可由一方提前半年提出,经双方协商后签订新的条款或停止实施。

签订合作协议后,专业合作基地可挂“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实习、见习教学基地”牌匾,牌匾格式学校统一制定,挂牌时间与方式等由共建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校企合作基地建设经费管理

学校设立合作基地建设专项经费,加大对实习、见习基地建设的投入力度.凡在实习、见习基地的建设、考察、检查、评估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可在此列支。

(一)校企合作基地建设经费有效使用期限为一年,在基地建设项目申请获得批准之日起,相关系部应在一年之内完成项目建设,项目经费一次性统一结算。

一年内建设经费没有使用完的,收回剩余经费.

(二)校企合作基地建设经费专款专用。

经费报销须经系部分管教学领导签字、经系部主任审批,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与实习基地建设无关的费用不得在实习基地建设经费中开支。

(三)校企合作基地建设经费使用范围

合作基地建设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省、校财务规章制度。

主要开支内容如下:

1.校企合作基地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差旅费、住宿费、接待费、通讯费、资料费、打印复印费、牌匾制作费等费用;

2.实习、见习条件保障费用,如购置与实习办公用品、实习资料、实习过程中所需的各种原材料与低值易耗品等相关费用;

3.实习、见习基地指导教师指导费、管理费、讲座费;

4.校企合作基地建设研讨会相关费用;

5。

实习、见习指导教师培训费;

6.实习、见习表彰奖励等相关费用。

第八条校企合作基地的检查与评估

为促进实习、见习教学基地建设和规范管理,教务处应会同有关系部不定期地到基地检查、评估实习教学情况。

对优秀实习基地给予表彰,对不合格的实习、见习基地,要求限期整改或撤消。

对协议到期的实习教学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第九条附则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规定

湘一师教字[2008]1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毕业论文(设计)是本、专科培养方案中一个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是对人才培养质量的全面的、综合的检验,对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学院本、专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管理,保证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目的

第二条本、专科毕业论文(设计)的基本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以下几方面的能力:

(一)方案论证、分析比较、独立分析、解决一般教学、管理和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运用专业方法与手段获取信息或结果的能力;

(三)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能力及创新能力;

(四)调查研究、实验数据处理、阅读外文资料、使用计算机及文字表达的能力。

第三章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组织

第三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由主管院长领导,实行学院、系(部)、教研室三级管理。

(一)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教务处宏观管理、组织、指导、协调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制订毕业论文(设计)管理规章制度,组织毕业论文(设计)检查、评估和总结,评选院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开展经验交流推广等活动。

(二)系(部)成立以主管教学主任任组长的毕业论文(设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学院有关毕业论文(设计)管理规定和要求,结合本系(部)专业培养目标和特点,制订毕业论文(设计)具体工作计划和实施措施;布置毕业论文(设计)任务,进行毕业论文(设计)动员;审定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审定毕业论文(设计)题目;组织毕业论文(设计)质量检查与工作评估;组织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资格审查、答辩、成绩评定,负责向学院推荐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组织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总结,做好毕业论文(设计)归档等.

(三)教研室成立由教研室主任任组长的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小组,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学院、系(部)有关毕业论文(设计)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专业培养目标和特点,拟订毕业论文(设计)实施细则;选配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组织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并报系(部)审批;组织毕业论文(设计)检查;负责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成绩评定;负责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总结,并及时将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及相关材料整理交系(部)资料室存档等.

 

第四章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

第四条选题程序

毕业论文(设计)题目一般由指导教师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结合生产实际、教学和科学研究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提出,经教研室研究讨论确定,报系(部)审批。

在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前提下,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特长和其他有利条件,提出毕业论文(设计)选题,按程序申请审批.毕业论文(设计)题目确定后,指导教师应填写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经教研室审核,系(部)审批后执行。

已经批准的题目不得随意更改,确实需要更换题目必须按相应程序审批。

第五条选题原则与要求

(一)毕业论文(设计)题目选择应满足专业培养目标要求,要有利于巩固、深化和扩大学生所学的知识,使学生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过程中得到科学研究、工程设计能力的基本训练.

(二)题目难度要合理,份量要适当,涉及的知识范围、理论深度要符合学生在校所学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的实际情况,使学生经过努力能够完成,对优秀学生可适当加大份量和难度。

(三)论文类题目应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有一定的学术价值。

(四)设计类题目应具有实用意义,切忌脱离实际;论文类题目应具有一定的理论及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文献综述类题目一般不能做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

(五)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必须一人一题。

第五章毕业论文(设计)的进度安排

第六条系(部)应提前两个月(一般为上一年度10月)组织指导教师提出毕业论文(设计)题目,经教研室研究审查,报系(部)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系(部)应在第七学期(专科在第五学期)结束前做好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安排和动员。

第八条选题和实习调研的时间一般为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时间的五分之一,实习调研结束后应完成调研报告和(或)文献综述等工作.

第九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中应预留五分之一时间作为文档整理和答辩工作,并有一周以上的时间用于答辩和成绩评定。

第十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结束后,系(部)应及时进行普查和工作总结,将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单和总结报教务处.学院视情况对毕业论文(设计)进行复查或抽查。

第六章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和监控

第十一条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教师由系(教研室)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指导教师应由具有指导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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