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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十年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十年文献综述

(2005—2015)

付建袁强孔祝

摘要:

从2005年到2015年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走过了一个从第一次立法完善到进一步的司法改革的历程。

文章主要综述了这十年来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从司法改革研究到刑事各各程序研究的主要理论成果,并更进一步的梳理了十年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方向的转变。

希望通过这文献综述的梳理进一步的理清我国刑事诉讼法学在这十年的发展并未未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走向预测提供一个较好的资料。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学十年文献综述理论归纳研究趋势

从2005年以来到2015年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从最初的基础沉淀走向了更进一步的完善发展。

在随着中国社会化转型的大潮流下跟着最新一轮的司法改革我国刑事诉讼法学也随着这十年的社会司法变迁而迅速的发展整合。

进入2015年后新一轮的司法改革如火如荼,我们也有必要对刑事诉讼法学过去十年的做一个总结梳理,好为未来十年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方向提供一个可靠的参考。

本文的书写目的正是在于期望通过对于过去十年里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讨的文献进行简单的整理综述,让我们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过去发展历程有一个较为清晰的认识。

文章主要涉及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的核心在于对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研讨在十年以来的基本梳理,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的基层上进一步的梳理出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学十年研究的基本趋势与走向。

1、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理论成就突出

(一)司法体制改革问题

司法制度的改革主要包括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司法运行机制的改革两个方面。

2008年十七大后,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主要成就集中在运行机制的层面,而在党的十八大招开以后,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运行机制的改革开始齐头并进,都取得了良好的成就。

学界也有了比较广广泛的研讨,同时也成为了近10年以来最热点的研讨话题,也体现了我国从八十年代中国第一次集中立法以后的第二次司法体制的重大变革。

1、研讨司法机关的去地方化

张建伟教授在《超越地方主义和去行政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两大目标和实现途径》一文中就提出地方主义是为了地方利益而牺牲国家整体利益的倾向和作为。

他认为地方主义给司法实践带来的弊端主要表现在形成了地方割据的局面,使得中央政令难以最大限度得到实施,其次也助长了地方各司法机关的腐败之风。

同时,由于地方各司法机关的财政权和人事权并不独立,也导致了各地方司法机关的行动受制于各地方政府,大大降低了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陈光中教授在其《论我国司法体制的现代化改革》一文中也提出:

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在对外关系上主要表现为地方化倾向。

这种地方化倾向首先体现在人事任免上,同时地方各级检察院和法院的财政支出也由各级政府进行预算和划拨。

在此种情况下,地方各级检察院和法院不可能摆脱行政机关的控制,也无法独立行使其司法职能。

同时陈卫东教授在其《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研究》、《司法“去地方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逻辑》以及杨小军的《法治中国视域下的司法体制改革研究》等文章中都明确的提出了中国司法改革去地方化的基本理论路线。

后来以上诉这几位教授为代表的一批学者纷纷的在文章中提出了司法改革去行政化的基本走线,并最终影响到了实践中我国司法改革的走向,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在上海等地的改革试点,去地方化已经成为一个基本方向。

2、研讨司法机关的去行政化

张建伟教授在其《超越地方主义和去行政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两大目标和实现途径》一文中提出。

各级法院看似独立,实则为行政上下级关系,这种状态使法官失去了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权力。

同时,法院的领导人有不少并不具备法律相关知识,都是直接从行政机关转调至法院工作,这也大大降低了法院的审判水平,致使领导层只能进行行政管理工作而不能胜任案件审判工作和案件审理监督工作。

提出了法院的去行政化应当成为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基本方向。

同时陈光中教授则在《论我国司法体制的现代化改革》一文中提出,在人民法院内部审判人员的人事管理和业务办理方面,行政化倾向十分突出。

认为这一现状在走向新时期的司法改革中应当做到法院的去行政化。

在这一期间陈卫东教授在《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一文,以及万毅和谢佑平的《司法行政化与司法独立:

悖论的司法改革——兼评法官等级与院长辞职制》一文中都比较明确的提出了去行政化应当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核心问题。

(二)关于辩护制度

总体呈现出从宏观到微观,从理论研究到实证研究的趋势。

其中2008年《律师法》及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研究热点转向的转折点。

在宏观研究方面,主要是关于辩护权制度理论基础的研究,代表性论文有陈兴良教授的《为辩护权辩护——刑事法治视野中的辩护权》,他在此文中从制度层面分析律师辩护与刑事法治的关系,认为律师辩护制度在一个社会的存在与发展取决于该社会的民主制度、诉讼构造和诉讼价值。

强调刑事辩护的正当性。

李本森老师的《关于刑事诉讼中辩护权性质的认识》,他在文中谈到正确认识辩护权的性质。

陈瑞华教授的《程序性辩护之初步研究》,他在文中建议我国重新构造程序性辩护制度。

2007年通过2008年6月生效的新《律师法》,对辩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阅卷等问题上突破了刑诉法的规定,为实现有效辩护创造了较好的条件。

但是由于立法依旧欠缺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取证难”、“回见难”、“阅卷难”等各种问题,学者们进行了较深入的探讨。

随着研究的深入,“强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已经成为学界的一致看法并完成了一系列代表性著作和论文。

诸如顾永忠教授在《刑事辩护的现代法治涵义解读——兼谈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提到无论是辩护权利、辩护活动还是辩护职能都必须由法律制度加以确认和保障。

陈光中及汪海燕教授在《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问题研究——兼论修订后的<律师法>实施问题》一文中提出我国当前不仅应明确修订后《律师法》的效力,而且还要对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通信权、调查取证权、申请调查取证权、讯问时在场权等规定作出相应的调整或改革。

 2012年《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扩大了辩护权的保障范围与程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刑事辩护中的一些突出问题,然而在会见权的保障及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如陈瑞华教授在《刑事辩护与刑诉法修改——刑事辩护的几个理论问题》一文中提出基于辩护律师与被追诉者之间所具有的委托代理关系,应当重视被追诉者直接行使辩护权的必要性,允许其自行行使会见权和阅卷权。

闵春雷教授在《论侦查程序中的会见权》提出我国应完善会见权的设计。

  同时实证研究也在兴起,如左卫民与马静华教授在《效果与悖论:

中国刑事辩护作用机制实证研究——以S省D县为例》一文中以S省D县为样本的研究得出中国式的辩护效果是以中国式的方式达至的。

提出中国刑事辩护的改革方向可能在于强化律师发表辩护意见的方式,而不能简单沿着对抗化的思路推进改革。

谢佑平教授与吴羽博士在《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基本功能——基于理论阐释与实证根据的比较分析》一文中基于实证研究公设辩护人制度。

(三)关于刑事强制措施

总体上呈现从强制措施的体系化研究到单一的细致化研究的趋势。

同样实证研究也在逐步增加。

强制措施的体系化研究主要围绕我国构建刑事强制措施的体系选择以及立法倾向和完善等问题。

代表性论文有徐静村及潘金贵教授的《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改革的基本构想》,文中提出我国刑事诉讼中应当建构“拘传、逮捕、取保候审、羁押候审”的新的强制措施体系。

宋英辉教授的《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的理念与总体构想》,文中建议将搜查、扣押等对物的强制措施纳入刑事强制措施体系。

杨雄教授的《刑事强制措施实体化倾向之反思——以预防性羁押为范例》,文中他认为我国未来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应当突出刑事强制措施的程序指向性,纠正实体化的错误偏向。

强制措施的细致化研究,主要是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强制措施缺少司法控制、超期羁押严重以及高逮捕率、高羁押率等问题。

建议通过完善各种类型的强制性措施,比如羁押必要性审查等来解决相关问题。

对此,代表性论文有陈卫东教授的《羁押场所巡视制度研究报告》;李昌林教授的《审查逮捕程序改革的进路——以提高逮捕案件质量为核心》;张兆松老师的《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十大问题》以及顾永忠教授与李辞博士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理解与适用》等。

关于取保候审,代表性论文有左卫民教授的《侦查中的取保候审——基于实证的功能分析》与周伟教授与邵尔希博士的《释放还是羁押——扩大适用取保候审的困难与选择》等。

关于监视居住,代表性论文有左卫民教授的《指定监视居住的制度性思考》,他在文中提出对指定监视居住制度进行公正化改造。

(四)关于刑事证据制度

刑事证据制度的研究主要以201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证据规定为转折点。

之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证据分类,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方面;在此之后,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研究成为了热点。

当然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也是其中的一个转折点。

与此同时也从理论研究走向与实证研究相结合。

在证据分类方面的研究,代表性的论文有龙宗智教授的《证据分类制度及其改革》,他在此文中提出改革证据分类制度,需要将“勘验、检查笔录”改为“侦查、审判笔录”,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结论与鉴定人陈述”,同时将证人证言扩大解释为包括普通证人证言与专家证人证言两种类型。

可以保留视听资料的分类,但仅指音像材料,而将计算机资料划出,分别归于有关的证据类型。

周老师在《实质证据与辅助证据》对实质证据与辅助证据的类型区分及其规范意义进行了研究。

在证明责任方面的研究,主要针对于控辩双方证明责任的分配的问题,比如说提出提出责任与说服责任的划分等。

代表性观点有闵春雷教授在《刑事被告人证明责任进程分析》一文中提出以提供证据责任和说服责任的承担顺序、负担程度的递进性为分析工具分析刑事被告人的证明责任。

龙宗智在《刑事证明责任制度若干问题新探》一文中认为被害人作为公诉案件的当事人,是起辅助作用的控方,应当适度承担证明责任,与检察官的证明责任具有主、辅关系。

陈光中教授与陈学权博士在《中国语境下的刑事证明责任理论》一文中指出举证责任包括推进责任和结果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有必要在制度上明确结果责任的例外、辩护方承担一定的推进责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在证明标准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如何认识证明标准以及采取何种证明标准的问题。

代表性的观点有周老师在《刑事证明标准问题之争中的四大误区》一文中分析了学界在之前研究中的误区并提出要调整证明方法并建设对裁判者的制度信任。

聂文峰及田艳晖研究员在《我国刑事证明标准层次性探讨和重构》一文中提出我国应设立具有层次性的刑事证明标准的依据,并结合司法实务,构建一种“主辅结合”式的刑事证明标准。

陈瑞华教授在《刑事证明标准中主客观要素的关系》一文中认为我国现在的刑事证明标准已经被“排除合理怀疑”所取代。

在非法证据排除研究方面,学者普遍建议借鉴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加大保护被告人人权,立法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等问题。

代表性文章有陈瑞华教授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模式》、樊崇义教授与吴光升博士的《审前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文本解读与制度展望》以及孙长永教授与王彪博士的《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实证考察》等。

2、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趋势

从上面对于对于刑事诉讼法学近10年的理论研究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大致看出近10年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学发张的大致趋势。

我将这一趋势总结为一下几点,首先,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从单纯的理论研究转化到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

其次,刑事诉讼学研究方法从一开始的严格学科区分到现在刑事一体化理论被提出并逐渐被学界认同,虽然刑事诉讼中刑事一体化的研究还不够成熟但正逐渐成为一个趋势。

最后我们

(一)从纯粹理论研究到实证研究与理论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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