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课件:《公司法学》(第三版)赵旭东.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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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学(第三版),说明,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设立、活动、解散以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教学目标:

使学生掌握公司法律专业知识,培养专业技能,开拓专业视野。

教学重点:

应放在公司与公司法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制度上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上,运用案例教学,提高学生理解法律与适用法律的能力。

第一章公司与公司法,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公司概述公司与其他企业法律形态公司的沿革和作用公司法概述公司法的形式,本章教学目的:

使学生对公司与公司法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和认识,对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法的性质和地位有比较全面清晰的掌握。

本章导语,本章教学要求:

简要地介绍公司及公司法的历史沿革等相关知识,分析并阐释公司的法律特征及其与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形态的联系与区别,特别是对公司财产权的性质、公司社团性、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以及公司法的强制性和任意性等予以重点讲解,使学生能够明确理解和把握公司与其他企业形态的联系与区别,并能运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对实践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

本章导语,本章教学重点:

公司的法律特征及其与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形态的联系与区别、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本章教学难点:

公司财产权的性质、对公司社团性的理解、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以及公司法的强制性和任意性。

本章导语,第一节公司概述,一、公司的概念,

(一)大陆法系的公司概念(附图)

(二)英美法系的公司概念(三)我国的公司概念在我国,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关键词:

依法设立;出资设立;股东有限责任;企业法人,

(一)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

(二)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公司设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公司独立承担财产责任(三)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社团法人(四)公司是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的企业法人,二、公司的特征,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概述又称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美国称“揭开公司面纱”,英国称“刺破公司面纱”,德国称“直索责任”,日本称“透视理论”。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在个案中对公司独立人格的否认,而不是对该公司法人人格的全面、彻底、永久地否认,其效力不涉及该公司的其他法律关系,不影响该公司作为一个独立实体合法的继续存在。

该制度的目标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适用于民事责任或私法责任的追究,而不适用于其他法律责任。

(二)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形成与立法我国2005年公司法第20条(2013年第20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05年公司法第64条(2013年第63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公司法制度的一个重大突破,同时也是世界公司立法的一大创新。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要件,1.主体要件其适用的对象必须是具体的双方当事人:

一是公司人格的滥用者,二是因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而受到损害,并有权提起诉讼的相对人。

前者指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而后者必须是因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行为而实际受害的债权人,包括公司的自愿债权人和非自愿债权人,他们都因与人格滥用行为具有利害关系而享有独立的诉权。

行为要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基本条件是存在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事实和行为。

如滥用公司人格回避合同义务、滥用公司人格造成公司形骸化等。

结果要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必须有损害事实存在,即滥用行为造成了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结果。

(要求滥用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情形,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股东对公司的不正当控制财产混同业务混同组织机构混同,(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后果,对公司的适用后果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不是从根本上彻底、永久地取消公司的法人资格,而仅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从而追究滥用法人人格的股东的责任,实现利益补偿。

对股东的适用后果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所追究的责任主体应限于实施滥用行为的股东,而不应扩及其他所有的股东。

本节理论探讨,关于公司财产权性质的学说:

经营权说结合权说双重结构说股权与公司所有权说综合性权利说,中国的公司法理论在此问题上已经基本达成共识,即公司财产权与股权是紧密相连的两个权利,公司的财产来源于股东的出资,股权是由股东转让出资财产所有权而换取的权利,也是股东赖以操纵公司的权利。

公司的财产关系和结构就是股东的股权和公司的财产所有权的有机结合。

本节理论探讨,*企业集团的统一管理与人格混同在公司集团中,控制公司对其下属公司的人员、组织、机构进行统一管理是一种常态。

应当把人格混同与公司集团的统一管理加以区分。

人员、组织、机构、业务的统一管理不是认定人格混同的标准,只有在这种管理超出必要的限度,事实上造成人格混同的效果时,才应当认定公司集团中存在着人格混同。

本节实务研究,*股东股权的保全与对公司资产的查封、冻结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对股东的股权进行保全时,对公司的资产也进行查封、冻结的现象。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在于有些实践部门没有明确公司资产与股权的区分。

公司的资产与股东的股权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分别是对公司和股东所享有的权利的指称。

因此,在对股东的股权进行保全时,公司的资产显然就不在保全范围之内,不应当对公司的资产进行查封和冻结。

本节实务研究,法人格否认的连带责任与适用对于连带责任性质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

股东的无限责任说:

连带责任以股东和公司均有独立人格为前提,法人格否认导致公司的人格不存在,因而其自然无法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而应由股东承担无限责任。

补偿责任说:

股东应在对公司造成的损害的限度之内承担责任,而不应要求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无限连带责任说:

在法人格否认的情形,股东与公司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种观点既符合法律的明文规定,又符合法律设置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原理。

但是在其内部尚存在着共同连带责任说和补充连带责任说的区别。

其中,共同连带责任说认为,股东与公司承担责任应当不分先后顺序,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公司清偿,也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清偿。

而补充连带责任说认为,股东仅在公司无法清偿时才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本节实务研究,*公司与股东的财产混同与出资责任、侵权责任公司与股东的财产混同违背了分离原则,影响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物质基础,因而需要否认公司的人格,使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股东的出资责任,源于对出资义务的违反,其责任内容是未出资股东出资差额内的填补责任以及其他责任人的连带缴纳保证责任。

股东对公司的财产侵权责任,以股东对公司财产存在着侵权行为为前提,其责任内容是股东对公司的财产返还或损害赔偿责任,其适用依据是民法上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

当然,实践中并不排除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股东侵犯公司财产权与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并存的现象,这时当然可以以法人人格否认为由追究股东的责任。

但是需要明确的是,这时是因为股东与公司之间本身存在着财产混同的现象,才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责任的,而不是因为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股东侵犯公司财产权而适用法人人格否认责任。

因而,这三种责任事实上分别针对不同的法律现象,具有不同的责任根据,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承担的责任内容也不相同,在适用时,应当明确区分,准确适用,而不能盲目套用。

第二节公司与其他企业法律形态,一、企业法律形态概述,公司与企业

(一)企业法律形态之含义所谓企业法律形态是指企业法或商法所确定的企业组织的存在形式,它包含着三层递进的含义:

其一,企业的法律形态是企业赖以存在的形式。

其二,企业的存在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在社会生活的不同方面,在不同的场合,企业以不同的面目出现。

其三,企业法律形态亦非企业在一般法律意义上的存在形式,而是特指由企业法或商法所确定的存在形式。

(二)企业法律形态之特点法定性普遍性稳定性,(三)传统企业法律形态与中国企业法律形态企业法律形态经历了长期的历史发展,早已形成了通行于西方各国的传统类型,按照成员构成、责任形式、法律人格的不同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三大类。

中国企业法律形态:

改革开放前,按照所有制性质分为全民、集体、私营企业。

改革开放后,我国企业立法的思路和重心已转向于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的传统分类。

(一)独资企业的概念独资企业(SolePropritorship或IndividualEnterprise),亦称个人企业,是由单独一人出资设立、由一人拥有和控制、并由一人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二)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独资企业法律地位的集中表现是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不具有法人地位,是典型的非法人企业。

二、公司与独资企业,(三)独资企业与公司的比较,设立主体不同成员人数不同法律地位不同财产关系不同经营管理不同责任承担不同,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是指二人以上按合伙协议,各自出资、共同经营组成的营利性组织。

(二)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合伙企业法律地位的集中表现是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不具有法人地位,与独资企业一样,也是非法人企业。

三、公司与合伙企业,(三)合伙企业与公司的比较,成立基础不同法律地位不同财产关系不同人身关系不同管理权利不同盈亏分配不同责任承担不同,*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公司对比表:

本节理论探讨,*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关系独资企业是指由单独一人设立、一人单独拥有和控制、并由一人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我国民法通则对个体工商户的定义为“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完全是我国特有的产物,在西方国家中难以找到类似的两组概念。

尽管我国强调人数上的差别是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区别的标准,但二者并不存在实质上的差别,而且从企业类型发展的长远趋势来看,这两种形式应该日趋同一,成为一种企业形式。

本节理论探讨,合伙是否应作为第三民事主体对此有三种代表性的意见:

认为合伙不能成为民事主体。

认为合伙是第三民事主体。

认为对合伙的法律地位不能一概而论,有些简单的临时性的合伙,没有形成企业组织,不能成为民事主体。

而那些有自己的名称或字号,有自己的组织机构的合伙,则可成为第三民事主体。

本节理论探讨,*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是以盈利为目标的企业,有相对稳定和独立的财产。

合伙企业的财产可以从财产来源和财产形式两个角度加以划分。

其财产从来源划分可以分为原始取得的财产和经营取得的财产,原始取得的财产是合伙人的出资,包括设立时合伙人的出资以及新加入合伙组织的人的出资;经营取得的财产是合伙组织存续和运营期间积累的财产。

财产形式主要包括有形财产、专利、商标等。

合伙企业财产本质上只能是合伙人共有财产,合伙的财产归全体合伙共有,而不是各个合伙人单独拥有。

因为合伙人依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利益和承担亏损,合伙人根据其份额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合伙财产应为合伙人按份共有。

本节实务研究,*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

民事主体与诉讼主体是两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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